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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调研船(船舶调研报告)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10 12:45    点击:103   编辑:admin

1. 船舶调研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旗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 船舶专业实践的调研报告

航海技术不算是天坑专业,就业前景比较好。

毕业生经国家海事局考试合格后取得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主机动力3000KW及以上三副、三管轮见习证书、GMDSS普通操作员适任证书、无限航区船舶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等。

近几年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就业率达100%,就业前景广阔。毕业生就业后待遇优,收入高。应届毕业生平均起薪每月5000元人民币以上。1/3以上毕业生进入远洋运输公司或国际船员劳务外派。

3. 船舶调研报告范文大全

我国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GB/T17411是按照标准ISO8217执行的,没有强制性的企业及行业标准。根据我国标准规定,船用燃料油分为两类产品,一是馏分型船用燃料,二是残渣型船用燃料。

馏分型燃料包括DMX(相当-10#轻柴油)、DMA(相当0#轻柴油)、DMB(相当5#轻柴油)、DMC(相当10#重柴油或20#重柴油),主要在高速柴油机及中速柴油机中使用,主要是为短距离航行的中小型船舶提供动力,例如在长江、运河航行的运沙土船、渔船、干散货船等等,或用于船舶的辅机发电使用等。

馏分型燃料油的称谓上还有MGO和MDO等不同的说法,都是柴油馏分,粘度不同,MGO(MarineGasOil)是轻柴油,适用于高速柴油机使用。MDO(MarineDieselOil)是重柴油,适用于中速柴油机。

残渣型燃料包括船用残渣燃料油RMD15(或称为120#)、RME25(或称为180#)、RMG35(或称为380#)。主要用于低速柴油机,或者与馏分型燃料混合后用于低速柴油机。船用燃料油根据50℃时运动粘度的差异,通常分为180CST、380CST、500CST等,主要用在运输船舶,以及在沿海、沿江运输的较大船型上,发动机马力大的要求的粘度高,可达到700CST。目前180CST、380CST是市场上的主流品种。

1980年,ISO设立了ISO/TC28/SC4/WG6(石油关系技术委员会/分类、标准分技术委员会/船用燃料油的分类、规程标准工作小组),在1979年,英国标准协会拟定了船用燃料油规格标准的草案,ISO以此参考对船用燃料油的标准进行了探讨。ISO于1982年举办的第五次工作会议上,将船用燃料油标准的原案,提交技术标准委员会报批,在1987年形成了ISO8217标准稿。此标准针对当时船用燃料油的劣质趋向,对相关指标提出了标准化的规定,同时对未来的油品指标特性做出了限制。

船用燃料油规格标准(初版)与1987年制定,1996年经过修订,颁布第二版,为ISO8217-1996。由于燃料油的粘度并不是可靠的质量指标,所以在ISO8217-1996标准中,对船用燃料油的质量特性评价包括了粘度、密度、灰分、倾点、残炭、硫含量、钒含量等多项参数。ISO8217系列发布之后,有效的控制了船用燃料油品质的劣质化情况。标准经过不断修订于2005年11月颁布了ISO8217-2005,见表2-1和2-2,这是ISO船用燃料油标准第三版,替代ISO8217-1996。

《中国燃料油市场格局调研与未来趋势研究报告(2014-2018)》由中国报告网燃料油行业分析专家撰写,主要分析了燃料油行业的市场规模、发展现状与投资前景,同时对燃料油行业的未来发展做出科学的趋势预测和专业的燃料油行业数据分析,帮助客户评估燃料油行业投资价值。

4. 船舶市场分析报告

简单分析一下仅供参考:

1. 大连为中国造船业起步较早的地方,相应船舶配套厂相对齐全

2. 海岸线较长,而且气候十分适合造船,相比其它沿海地区来讲年雨雪降量低时间短。

3. 地处中国北方中心,做军用船舶建造时泄秘几率相对较低。4. 海事相关院校以及船舶设计公司较多,人才培养优势大。5. 城市规划好,易吸引外地人才。

5. 船厂调研报告

1、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2004年,公司的完工总量位居中国各船厂之首。2005年,成为中国第一家年造船总量突破200万载重吨的船厂。2006年造船完工总量又达到了历史性的311.5万载重吨,接近于2000年的全国造船总量,不仅是我国率先超越300万载重吨大关的船厂,而且,还是我国唯一一家年造船总量和手持订单双双进入世界十强行列的造船企业,在中国船舶工业的发展史上又矗立起了一座丰碑,被誉为“中国第一船厂”。

2、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造船厂):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大型船舶出口基地和国家重点保军企业。建国以来先后建造各类船舶 2700 余艘,其中舰船 43 个型号 818 艘,被誉为“海军舰艇的摇篮”。八十年代初,在国内船厂中率先打入国际船舶市场,产品远销欧、美、亚 16 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创造了中国造船史上的三十多个第一。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最大规模的现代化船舶总装企业和大型船舶出口基地企业,在国内最先开发建造了 30 万吨超大型油轮和 FPSO 等海洋工程产品,在国际造船界和航运界享有盛名,连续多年在国内船厂中排名第一,被国外媒体称为中国造船业“猛追日、韩的旗舰”和“最具国际竞争力的船厂”,在 2004 年国外权威杂志对世界大型船厂最新排名中,跻身第七位。大连船舶重工是中国最早建造 10 万吨以上大型船舶的船厂,建国以来,先后为国内外船东建造各种类船舶 2700 艘,从五十年代中国第一艘万吨轮,七十年代第一艘导弹驱逐舰、八十年代中国第一艘出口船,直到九十年代中国第一艘 VLCC ,大连船舶重工不仅是创造了中国造船史上 60 多个“第一”,更给快速发展的中国造船业带来了无数荣耀。 依靠现代化基础设施和雄厚的技术力量作为保证,大连船舶重先后开发和设计建造了代表中国造船能力的 30 万吨超大型油轮( VLCC )、代表中国造船技术水平的 4668TEU 集装箱船和代表中国造船管理水平的 23 万吨浮式生产储油船( FPS0 )等标志性产品,以及 2.8 万吨多用途集装箱“梦幻型”系列船、 4.4 万吨成品油轮“中国大连型”系列船、具有当代世界先进水平的 RO — RO12300 吨现代化滚装船等。目前,大连船舶重工 30 万吨超大型油轮 (VLCC) 、 11 万吨成品油轮已形成了规模化、系列化、批量化生产,这为降低成本,缩短船舶建造期创造了条件。所服务的船东分布在丹麦、挪威、伊朗、比利时、希腊、美国、德国、智利、日本、新加坡、巴基斯坦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国内用户的船队重,也越来越多地拥有了新船重工建造的船舶

3、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1995年12月29日,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正式动工兴建,她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与日本川崎重工株式会社两大公司最大的合作项目。10年来,南通中远川崎产品链完成了大灵便型散货轮——第五代集装箱船——30万吨超大油轮——5000车位汽车滚装船——10000TEU集装箱船的五大跨越;10年来,南通中远川崎的主要造船指标连破国内纪录,造船工期不断缩短,经济效益连年增长;10年来,南通中远川崎锻造了一支成熟的研发设计队伍,成就了一个精干务实的管理团队;10年来,南通中远川崎屹立在风云际会的造船市场,无论是接单选择还是成本控制,不管是安全生产还是质量保障,交出了一份份满意的答卷; 10年来,所有南通中远川崎的造船人,奋发图强,在建造世界一流船舶的同时,矢志不渝地建设世界一流船厂。南通中远川崎作为国内第一家大型造船合资企业,经过这10年的运作,已形成鲜明的自身特色,并与国内外同行不断交流与沟通,互相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了中国船舶工业的发展与进步。南通中远川崎的崛起,犹如在中国造船界树起了一根标杆,立起了一面镜子,其示范效应和对比效应,无疑是中国造船久远的福音。截止2005年12月,公司共交付各类船舶35艘,其中大灵便型散货轮28艘,5400TEU集装箱船2艘,30万吨VLCC 3艘,5000PCC汽车滚装船2艘,船东遍布欧亚两洲,海外船东订船占70%。促进和推动了民族造船工业的发展,提高了我国在国际造船界的声誉。南通中远川崎以超常规的速度实现了经济、社会、企业、文化的全面和谐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骄人成就,更确立了最具竞争力的造船厂的地位,其追求“员工满意度、客户满意度、激发企业活力”的企业文化在业内独树一帜,为国内外船舶专家所称道。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亲临南通中远川崎的生产现场,充分肯定了企业所取得的成绩,并对企业规划和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业内组织了专家分多个批次考察南通中远川崎,探讨“南通中远川崎现象”,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指导意见。可以说,南通中远川崎的成长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近30年造船发展的重大成就之一,其成长的历史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爱、支持,为此所有南通中远川崎的造船人都心存感激,立志为中国造船工业的更上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

4、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下属五大造船中心之一。公司是既造军用船舶、民用船舶,又造大马力船用柴油机和大型钢结构的综合型企业集团。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主要生产区域分布在上海东部的黄浦江两岸,占地面积135万平方米,码头岸线2800米;拥有360X92米大型干船坞1座,600吨龙门吊2台,12万吨级浮船坞、12万吨级和7万吨级船台各1座,2万吨级以下船台3座。公司具有70多年的造船历史和丰富的造船经验,为国内外船东建造过各类大中型集装箱船、LNG船、LPG船、化学品船、滚装船、浮式储油轮、成品油轮、原油轮、散货轮、客船、特种工作船、军舰和军辅船等共计3000多艘。船品除满足国内用户需要外,还远销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南美洲和北美洲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国内外船东的好评。公司目前已具备年造船生产能力200万吨

5、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年代,江南造船厂建造了我国第一代潜艇;60年代,建造了我国自行设计的第一艘万吨级远洋货轮;70年代,为配合我国发射火箭和人造卫星,建造以“远望”号和“向阳红10”号为主的测量、调查、打捞救生船等远洋综合科研研究船队;80年代以来,江南造船厂的船舶产品频频走向国际市场,先后为德国、美国、意大利、加拿大、挪威、比利时、瑞士、丹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建造了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成品油\化学品船、自卸式散货船、汽车运输船、三用工作船和液化气船等十多种类型的具有当代世界先进水平的船舶。在全冷式液化气船、LNG船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技术储备。2003年7月24日,中船集团公司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就上海地区船厂布局调整的有关问题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其中明确提出,上海市近期在长兴岛安排8公里岸线,用于中船集团公司系统内黄浦江沿岸船厂调整搬迁。长兴岛中船江南长兴造船基地一期工程有3.7公里的岸线,占地面积约560万平方米,在这里将规划、开发、建设一个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军民结合、水上水下并进、产品范围包括钢结构等在内的我国第一造船大厂。这里将拥有4个大型船坞,其中最大的船坞长580米、宽120米,具有450万吨年造船能力。

6. 关于船的研究报告

7月30日,中国船舶集团旗下黄埔文冲建造的目前世界最先进的渔业捕捞加工船“深蓝”号交付使用。该船可满足ICE-A冰区(冰厚度0.8米)及-25℃低温环境的营运要求,主要用于南大洋渔业捕捞,兼顾海洋科考功能。从源头推进我国远洋渔业全产业链纵深跨越,“深蓝”号将为我国远洋渔业加快现代化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助力。

  该船长约120米,型宽21.6米,设计吃水7.3米,设计航速15节,配员99人。“深蓝”号单船日产量可达600吨,配有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变水层拖网系统、桁杆连续泵吸系统和多条产品自动化加工线,可进行产品的连续加工处理和自动包装运输作业。船上建有三条工艺领先的生产加工线:冻虾生产线、虾肉提取线和磷虾粉生产线。年产量可达7-10万吨,人均捕捞量达到800吨/年。其中,磷虾粉生产线采用快速加热和低温真空干燥技术,不仅大幅提高了虾粉品质,而且将我国虾粉蛋白提取效率从12:1提高到7:1,效率提升42%。

  “深蓝”号拥有高科技自动化的专业装备,可作为海上移动实验室,随船开展各项科研实验,成为海上动态科技研究平台。

7. 船舶调研报告范文

广东省湛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港航厂合一的国有航运企业,成立于1953年,前身为“广东省湛江航运局”,2002年6月改制为“广东省湛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航集团)。2014年5月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股权收购和增资扩股方式对企业进行重组,重组后省航运集团控股51%,湛江市国资委持股49%。经营琼州海峡车、客渡运输、港口装卸、仓储,船舶修理及建造,商业房地产,湛江港湾游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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