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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轮渡船(火车摆渡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04 05:00    点击:250   编辑:admin

1. 火车轮渡船

琼州海峡最窄的地方18公里宽,现在做轮渡需要,1个小时,海口,共有3个过渡码头,即:海安港,海安新港,北港码头(火车渡轮)。海安港、海安新港轮渡是装满即开。北港一天共有10个航班:01:50,05:00,07:00,09:40,11:40,14:10,16:30,18:50,21:00,23:50;这是正常开点,渡轮非天气因素一般保证每天都会有。琼州海峡东西长约80千米,南北平均宽为29.5公里,最宽处直线距离为33.5公里,最窄处直线距离仅18公里左右。平均水深44米,最大深度114米。

2. 火车摆渡船

中国铁路渤海轮渡能装火车。

中铁渤海轮渡公司担当的大连--烟台铁路轮渡,是亚洲最长的铁路轮渡。项目为集铁路、港口、航运及海上安监等诸多行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是我国铁路网东北至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东部沿海铁路大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烟大铁路轮渡的建设和开通,标志着东部陆海铁路大通道的全线贯通,形成了衔接两大半岛,辐射东部沿海,连结欧亚两洲的新通道,开辟了东北至山东及东部沿海地区的最短路径,使烟台到大连经铁路运输,比绕行山海关缩短距离1,600多公里。

负责烟大铁路轮渡工程建设与运营的中铁渤海铁路轮渡公司由铁道部、山东省、大连市和中铁二局共同出资组建,于2002年2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经过三年的艰苦奋斗,整个工程于2006年11月建成。2009年4月以全优的质量,通过了国家验收。项目总投资约30亿元。工程建设囊括了中国工程建设的所有奖项,包括:火车头优质工程一等奖、铁道科技特等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等九项大奖。

公司所建造的渡船,是世界上首次采用第三代吊舱式电力推进系统的铁路渡船,是目前我国吨位最大、技术最先进、安全性能最好、舒适度最佳的火车、汽车滚装渡船。电力推进技术可以使渡船在航行中快捷地前进、后退、横移和回转,保证了频繁靠离港口的安全。

作为衔接渡船与港口的栈桥,可以说是中铁渤海轮渡建设的核心部位,是陆地与渡船连接的重点和“灵魂”工程,由陆区桥和船区桥组成,它采用的是德国PAHL公司与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联合设计的方案,汲取了许多国外先进的设计理念,并首次采用一对五道岔和首次在梁体上使用120mm厚的桥用钢板,是中国最先进的铁路栈桥,南北两港的栈桥总价值为1.7亿人民币。

3. 火车轮渡船有多长

琼州海峡最窄的地方18公里宽,现在做轮渡需要,1个小时,海口,共有3个过渡码头,即:海安港,海安新港,北港码头(火车渡轮)。海安港、海安新港轮渡是装满即开。北港一天共有10个航班:01:50,05:00,07:00,09:40,11:40,14:10,16:30,18:50,21:00,23:50;这是正常开点,渡轮非天气因素一般保证每天都会有。琼州海峡东西长约80千米,南北平均宽为29.5公里,最宽处直线距离为33.5公里,最窄处直线距离仅18公里左右。 平均水深44米,最大深度114米。

4. 铁路轮渡船

琼州海峡火车轮渡是我国第一条跨海火车轮渡线,它从雷州半岛南端的海安港至海南岛的海口市,全长24公里,年设计运送能力为货运1000万吨,客车8对。

使用的第一艘跨海火车渡轮是粤海铁1号,它由中国船舶工业708研究所设计、上海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造,为双柴油机推进,开敞式分层装载旅客、汽车和火车,该船全长165.4米,宽22.6米;主甲板为火车甲板,上甲板为汽车甲板,渡轮后半部设置旅客舱室。火车、汽车、旅客登离渡轮时完全分流、互不干扰。渡轮总吨位为1.34万吨,可装载40节长14米、重80吨的货车或18节长26.5米的客车,同时可载汽车50辆,旅客1360人。

5. 渡江轮渡船

快班06:00------08:40

08:40 09:00 09:20 09:40 10:00 10:20 10:40 11:00 11:20 11:40 12:00 12:20 12:40 13:00 13:20 13:40 14:00 14:20 14:40 15:00 15:20 15:40 16:00

快班16:00------18:40

18:40 19:00 19:20 19:40 20:00 20:30 21:00

西闵线(浦东轮站)

05:15 05:45 06:00

快班06:00------08:40

08:40 09:10 09:30 09:50 10:10 10:30 10:50 11:10 11:30 11:50 12:10 12:30 12:50 13:10 13:30 13:50 14:10 14:30 14:50 15:10 15:30 15:50 16:00

快班16:00------18:40

18:40 19:10 19:30 19:50 20:15 20:45 21:10

  注意:

  1、工作日的早晚高峰为两船运营;

  2、双休日、国定节假日为单船航行;

  3、如遇特殊情况,以轮站公告为准。

  注:信息来自上海轮渡公众号。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轮渡】即可上海轮渡实时消息、时刻表、购票方式等信息。

6. 火车轮渡船的形体

qiáng dù dà dù hé

“渡”,现代汉语规范一级字(常用字),普通话读音为dù。“渡”的基本含义为横过水面,如渡船、渡桥;引申含义为由此到彼,如渡过难关;转手,移交,如引渡。

在日常使用中,“渡”也常做名词,表示摆渡处,如渡口。

“渡”,初见于秦系简牍时代,会意字。从水,篆书形体像一道河流,表示横过水面;度有由此到彼义,通过水面就是由此到彼;度兼表声。最终逐渐演变成楷书体的“渡”。

7. 火车轮渡船票

火车轮渡过去就有,南京长江大桥没建成的时候,浦口就是火车轮渡,过程是轮渡船靠近码头,连接铁轨,和火车头把车厢送上轮船,然后再去送其他的车厢,当然是车头在后面,还要先放在中间的和轨道上,再放到两边的轨道上,全部装完后,摘勾轮渡船驶向对岸,挂钩用车头拖拽车厢,也是有顺序的,先中间再两边,组织好车队出发。

8. 渡火车轮船最大的

天石舫位于新开河耳闸与永乐桥之间的海河东侧,是海河最后一个渡口遗址——北开渡口所在地,这里上游连接北运河,正是当年朱棣“津渡”的必经之地,在此建石舫的寓意就在于此。天石舫再现了天津城市名称的由来。天石舫长46.8米、宽12米、高15米,比北京颐和园石舫规模还要大,由汉白玉石材精雕细刻而成,远远望去,就像一艘即将起航的巨大轮船。

 “天津天子渡津之地明燕王朱棣由此渡津南下取南京而称帝号永乐遂于明永乐二年既公元一四零四年赐名天津 并设卫 今建卫六百年 欣逢盛世建此石舫取意天子之渡天津之舫故名曰天石舫矗于兹后人睹之晓源知史耳 石舫依明代船舰制式 汉白玉为体 云水纹为饰 精雕细刻 舫身长四十六点八米 宽十二米高十五米典雅庄肃大气雄健 石舫上接天光 下引灵光 自发宝光三光合聚 犹兆九水之汇天津卫辉煌永驻公元二零零八年八月八日”

9. 火车轮渡的船有多大

海南一共有三个港口可以轮渡汽车。

在大陆这边有三个港口,分别是海安港、海安新港、粤海铁路北港。其中,海安港、海安新港是汽车轮渡码头,对应的是海南侧的秀英港。

粤海铁路北港是火车和汽车混合轮渡码头,对应的是海南侧的粤海铁路北港。

不管你是内陆从哪里出发去海南岛,都要通过轮渡过琼州海峡。在广东省有三个港口可以轮渡到海南岛,分别是海安港、海安新港、粤海铁路北港。

其中,海安港、海安新港是汽车轮渡码头,这两个轮渡码头坐轮渡到达的是海南岛的秀英港。粤海铁路北港是火车轮渡码头,到达的是海南岛的粤海铁路北港。这里推荐一下广东湛江徐闻海安镇汽车渡轮码头。海安港位于广东湛江市徐闻县城东南方海安镇,距徐闻县城区7、8公里左右。汽车要先到湛江徐闻县的海安港。海安有海安港、海安新港两个汽车轮渡码头,两港相距2公里,都是可以到达海南岛。

乘轮渡必须提前30分钟到达港口,凭身份证等买票乘船。轮渡每天7个班次,如果不是节假日,无论汽车还是个人轮渡票都是可以随时买到,当然如果你是特别急着赶去海南也可以提前预订。

10. 火车轮渡船图片

渡轮是一种水上运输交通工具,它可以是一只船或舢板等,来回于两个或者三个及以上的码头之间。渡轮用作运送乘客,可以称为客轮。渡轮也可能运送货物。轮渡是指码头,由渡船和渡口设施组成。

轮渡,由渡船和渡口设施组成。公路渡口一般在渡船的两端或两侧设置活动跳回板,便于汽车上下;其渡口设施包括临水岸壁、泊船码头,供车、人上下渡船的引道、引桥,支承引桥及供渡船碇泊的趸船等,有的还建有候船室、停车场、管理站等建筑物。铁路轮渡要求在渡船上铺设轨道,其渡口设施包括轮渡站、引线、栈桥和停靠设备等建筑物和设备。

11. 火车轮渡船长是多少

内河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 渡 口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条 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

以渡运货车为主的渡口,应当安装、使用地磅等称重设备,如实记录称重情况。有条件的渡口,应当设置电子监控设施。

经批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物品的车辆或者重型车辆过渡,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过渡,但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渡运。渡运危险货物车辆的,渡口应当设置危险货物车辆专用通道。

第八条 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

第九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在渡口明显位置设置公告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区域、渡运路线、渡口守则、渡运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

梯级河段、库区下游以及水位变化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应当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

第十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加强对渡口安全设施和渡船渡运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渡运高峰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渡口运营人应当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需要,安排相应专门人员现场维持渡口渡运秩序与安全。

第十二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结合船舶条件、气象条件和通航状况合理调度和使用渡船,不得指挥渡船违章作业、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督促渡船清点并如实记录每航次渡船载客数量及车辆驾驶员等随船过渡人员,并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第十五条 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三章 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的登记、检验、发证工作。

渡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渡船检验证书应当标明船舶抗风等级。20米以上的渡船,应当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载客定额证书;20米以下的渡船应当在相关证书中签注载客定额。船长小于15米的渡船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规定检验规则的,参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第十七条 渡船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夜航。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渡船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

第二十条 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

对船体或者车辆甲板出现局部严重变形的渡船,应当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实际装载情况进行强度复核。船龄十年以上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应当在定期检验时着重加强对船体强度、稳性等方面的检验。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二十二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并在规定的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置,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

第二十三条 禁止水泥船、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第二十四条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

载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渡工应当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渡工证书,方可驾驶渡船。

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4小时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渡口、渡船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渡船;

(二)掌握渡船的适航状况,了解渡运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的信息;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值班;

(四)发现或者发生影响渡运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二十六条 渡船应当在渡运水域内按照核定的渡运路线航行。

在渡运水域内不得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渡船航行,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加强了望,谨慎操作,使用有效方式发布船舶动态和表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二十八条 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渡运水域的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线但未达到停航封渡水位线的,渡船载客、载货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和载重量的80%。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和稳性,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及货物移位。

第二十九条 渡船载客应当设置载客处所,实行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

车辆渡运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人员。

乘客与大型牲畜不得混载。

第三十条 乘客、车辆过渡,应当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

车辆在渡口区域内应当低速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候渡,不得争道抢渡。制动、转向系统不良和有其他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车辆,不得驶上渡船。

第三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过渡时,车辆驾驶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渡口运营人主动告知所装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危害特征,以及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当检查车辆是否持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相符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所载货物应当与船舶适装证书相符。渡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积载隔离。

渡船不得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渡船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时,除船员以外,随车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2人。

严禁任何人隐瞒、伪装、偷运各种危险品、污染危害性货物过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不得载运装载有危险货物而未持有相应《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开航:

(一)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

(二)渡船超载或者积载不当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三)渡船存在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规定纠正的;

(四)发现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或者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和客运车辆同船混载的;

(五)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

(六)渡船船员、渡工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渡口渡船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情信息。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渡口运营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渡口运营人应当建立渡口渡船安全渡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内部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鼓励运用视频监控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渡运安全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渡口运营人和渡船船员、渡工应当主动协助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和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

(二)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

(三)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

(四)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渡口,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二)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三)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四)缆渡, 是指利用横跨两岸的缆索将渡船固定在渡运水域,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动力牵引、推动渡船过渡的方式。

(五)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公路渡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0〕1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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