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在《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噪音污染的具体时间段,噪音污染的具体时间段是晚上的22点到早上的6点,噪音污染包括施工污染,工业噪声污染,还有社会生活当中的一些噪音污染,对于噪音污染,民众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一、新民法典新规噪音几点到几点? 民法典中没有关于噪音的规定,扰民的具体时间段是晚上二十二点到早上六点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点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二、扰民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三、噪音污染的治安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噪音污染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晚上22点到早上6点之间制造的声音超过法定数值的就属于噪音污染,比如在高级别墅区,晚上22点到早上6点之间的声音,如果超过40分贝就属于噪音污染。 2. 船舶振动与噪声控制答案一、蒸汽机动力装置。 特点:蒸汽机动力装置结构简单,造价低廉,管理使用方便,制造工艺要求不高;缺点是热效率低,本身重量大,特别是大功率蒸汽机的活塞、连杆等运动部件运转惯性很大,很难平衡,且低压缸尺寸过大,不能获得有效的真空度。因此,自从汽轮机动力装置和柴油机动力装置在船上试用成功以后,蒸汽机动力装置即逐渐被淘汰。 二、汽轮机动力装置。 特点:汽轮机的单机功率大,使用可靠,运转平稳,无振动和噪声,检修工作量小,锅炉可燃用劣质油。但汽轮机油耗比柴油机高,即使采用再热循环的汽轮机装置,每马力小时的油耗仍达180~190克,比低速柴油机高40%左右。柴油机由于单机功率、燃烧劣质油的能力和可靠性的提高,逐渐取代了汽轮机. 三、柴油机动力装置。 特点:柴油机动力装置的最大优点是热效率高,燃料消耗明显地低于蒸汽机动力装置。经过不断的改进,柴油机动力装置日臻完善,它的燃料消耗量最低,能使用廉价的渣油,可靠性较高,检修期间隔长达30000小时以上。热效率接近50%,因此成为目前应用最广的船舶动力装置。 四、燃气轮机动力装置。 特点:燃气轮机动力装置在50年代开始用于船舶。目前主要用于军用舰艇。燃气轮机同柴油机和汽轮机比较单机功率大、体积小、重量轻、加速性能好,能随时起动并很快发出最大功率。燃气轮机在高温、高压下工作,对燃油质量要求很高,热效率也比柴油机低得多,因此在民用运输船舶上应用不多。仅在某些气垫船上用于驱动空气螺旋桨。 五、核动力装置。 特点:以反应堆代替普通燃料来产生蒸汽的汽轮机装置。反应堆中核裂变产生的大能量,被不断循环的冷却水吸收,后者又通过蒸汽发生器将热量传给第二个回路中的水,使之变为蒸汽后到汽轮机中作功 3. 中国船舶工业噪声检测中心可以向公安举报投诉,公安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决定是否处理,根据噪音的分贝和时间段和次数决定惩罚标准,公安民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进行罚款、警告、拘留等处罚。;邻里、楼层之间的生活噪音这类警情相对容易处理。 民警接警后会先上门了解情况,跟对方当事人讲明相关因素,做好针对性工作,一般都能当场解决问题。 当然也有一些因生活作息时间不同导致的噪音不可避免,譬如有些人上夜班、白天在家休息。 对于这种情况,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可以给当事人一些好的建议,比如把凳子的腿用布包住,深夜回家时尽量不穿皮鞋而穿软底的鞋,开车回小区时尽量少按喇叭等。;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4.工业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夜间指22点到次日晨6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链接: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百度百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4. 专业船舶噪声控制交通噪声是指交通工具运行时所产生的妨害人们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声音。包括机动车噪声、飞机噪声、火车噪声和船舶噪声等。一般主要指机动车辆在城市内交通干线上行驶时产生的噪声。是一种不稳定的噪声,声级随时间等因素而变化。 其污染程度同机动车辆的种类、数量、速度、运行状态、相互距离、鸣笛、道路宽度、坡度、干湿状态、路面情况及风速等多方面因素有关。噪声污染的危害主要有:降低听力;影响人的休息和情绪;干扰语言交谈和通信联络。控制噪声的主要措施有:运用工程技术措施降低噪声源的声输出,控制噪声传播途径,采取接收者防护措施,以及实行合理的城市防噪声建设规划和制订噪声控制法规等 5. 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电子版管道通过的液压油压力、流量和管道不匹配的原因1、你可以尝试增加或者减小压力2、你可以尝试修改管道不顺畅的局部结构3、实在没办法,你还可以加大管道的通径需要注意的是,节流口是造成压力流量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尽量避免。 6. 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最新版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 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合格。 第十六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 噪声源的种类、数量的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对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厂界排放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生产国民经济建设急需产品的企业,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条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当事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前,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联合向社会公告周知。 噪声监测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生活区域排放环境噪声的,应当执行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第十三条 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各类噪声 施工噪声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及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危害周围生活环境时,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限制其作业时间。 第二十四条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治理噪声源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交通噪声 第二十六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发给行车执照。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或者在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七条 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防治交通噪声污染,达到环境噪声质量标准,根据各自职责可以规定禁止机动车辆、船舶行驶的地段和时间。 第二十九条 火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只准使用风笛。 第三十条 航空器在起飞、降落时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航空器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 第三十一条 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生活噪声 第三十二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三十四条 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火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 (二)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的; (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五)在禁止机动车、船行驶的地段和时间行驶机动车、船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但责令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该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损害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军事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由军队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7. 船舶噪声标准(1)Idt 等同采用。 国家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仅有或没有编辑性修改。 根据ISO/IEC 导则21 的定义,是指不改变标准技术的内容的修改。 如纠正排版或印刷错误;标点符号的改变;增加不改变技术内容的说明、指示,等等。 可见,等同采用就是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同,不做或稍做编辑性修改。 (2)Eqv 等效采用。 国家标准等效于国际标准,技术上只有很小差异。 可见,等效采用就是技术内容上有小的差异、编辑上不完全相同。 所谓技术上的很小的差异,1SO/IEC 导则21 中定义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小的技术差异是指,一种技术上的差异在国家标准中不得不用,而在国际标准中也可被接受,反之亦然。 如,奥地利标准ONORMS 5022 内河船舶噪声测量标准中,包括一份试验报告的推荐格式,而相应的国际标准ISO 2922 中没有此内容。 (3)Neq 非等效采用。 国家标准不等效于国际标准。 这是ISO/1EC 导则21 中规定的第三种等效程度。 非等效采用时,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技术上的重大差异?在ISO/IEC 导则21 的补充件《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等效程度的标记》中,都明确规定了重大技术差异或不等效于国际标准所包括的几种情况: ISO/1EC 导则21 中指出,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间的重大技术差异,指国家标准中有国际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或者在国际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不能接受的条款。 导则中同时指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差异的情况下,虽然国家标准制定时是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标准相适应,但不能使用"等效"这个术语。 在1SO/1EC 导则21 的补充件中指出,包括以下3 种情况: ①"国家标准包含的内容比国际标准少",国家标准较国际要求低或选国际标准中部分内容。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没有互相接受条款的"逆定理"情况。 ②"国家标准包含的内容比国际标准多",国家标准增加了内容或类型,且具有较高要求等,也没有"逆定理"情况。 ⑧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有重迭,部分内容是完全相同或技术上相同,但在其他内容上却互不包括对方的内容。 标准“备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作用: 1. 可以了解标准的制定情况,特别是便于检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制定了标准。 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没有国家标准,又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制定企业标准,就可以监督、帮助企业尽快制定企业标准。 2. 便于发现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是否遵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如果发现有违背的情况,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或停止执行相应的标准。 3. 对于企业的产品标准来说,当供需双方由于产品贸易发生争议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仲裁和检验。 这个企业标准,应该是已备案的标准,而不是企业随意选用的标准。 什么是采标,采标的原则是指什么: 采标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简称,是指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并贯彻实施。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三种。 我国标准化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要采取措施,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要认真落实采标政策,力争"九五"末实现主要行业采标率达到70%以上的目标。 采标的原则是: 1. 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2. 凡已有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应当以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 凡尚无国际标准或国际标准不能适应需要,应当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3. 对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贸易需要的标准应当先行采用,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4.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设备和有关的技术文件;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标准编写的十二要素是指: 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 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下述三种: a) 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 b) 主体要素(必备):表示在上述领域内所要论述的主要对象。 c) 补充要素(可选):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该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2.1 和附录D。 目 次 目次为可选要素。 如果需要,可设置目次。 目次所列的内容和顺序如下: ——前言; ——引言; ——章; ——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附录,应在圆括号中标明其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 ——附录的章和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参考文献; ——索引; ——图(需要时列出); ——表(需要时列出)。 在目次中应列出完整的标题。 “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不应在目次中列出。 前 言 每项标准均应有前言。 前言不应包含要求、图和表。 前言由特定部分和基本部分组成。 在特定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对于系列标准或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标准的第1 部分的前言中应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 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标准的每一部分的前言中,应列出所有已知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 ——说明与对应的国际标准、导则、指南或其他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写出对应的国际文件的编号、文件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列出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和所作的主要编辑性修改。 具体方法按GB/T 20000.2 的规定; ——说明标准代替或废除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 ——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相比的重大技术变化; ——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 ——说明标准中的附录哪些是规范性附录,哪些是资料性附录。 在基本部分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信息: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批准(适用于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需要时,可指明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如果标准分部分出版,则应将上述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本部分……”。 引 言 引言为可选要素。 如果需要,可在引言中给出编制该标准的原因,以及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 引言不应包含要求。 引言不编号。 当需要对引言的内容分条时,条的编号为0.1、0.2 等。 如果引言中有图、表、公式或脚注,则应从引言开始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 编号。 范 围 范围为必备要素,它应置于每项标准的起始位置。 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 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 范围的文字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 范围不应包含要求。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它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一览表。 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应给出其年号以及完整的名称。 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给出年号。 不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及其名称的相同部分,即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 一览表中引用文件的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适用于地方标准的编写)、国内有关文件、ISO 标准、IEC 标准、ISO 或IEC 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以及其他国际有关文件。 国家标准、ISO 标准、IEC 标准按标准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顺序号排列。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所列文件均空两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排,每个文件之后不加标点符号。 所列标准的编号与名称之间空一个字的间隙。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2.3。 术语和定义 术语标准可用条文或表的形式编写。 用条文形式编写的术语标准以及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的编排形式为:条目编号顶格排;术语另起一行空两个字排,后空一个字接排英文对应词;术语的定义或说明另起一行空两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排。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3.1。 规范性技术要素 除术语和定义外,规范性技术要素通常还包括: ——符号和缩略语; ——要求; ——抽样; ——试验方法; ——分类和标记; ——标志、标签和包装 ——规范性附录。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3。 图 如果用图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图。 每幅图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只允许对图进行一个层次的细分。 例如,图1 可分成a)、b)、c)等。 每幅图均应有编号。 图的编号由“图”和从1 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图1”、“图2”等。 图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表的编号无关。 只有一幅图时,仍应标为“图1”。 图题即图的名称。 每幅图宜有图题,并置于图的编号之后。 标准中有无图题应统一。 图的编号和图题应置于图下方的居中位置。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6.4。 表 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标准的理解,则宜使用表。 每个表在条文中均应明确提及。 不允许表中有表,也不允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每个表均应有编号。 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 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 表的编号应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并与章、条和图的编号无关。 只有一个表时,仍应标为“表1”。 表题即表的名称。 每个表宜有表题,并置于表的编号之后。 标准中有无表题应统一。 表的编号和表题应置于表上方的居中位置。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6.5。 公 式 标准中的公式应另起一行居中排,较长的公式尽可能在等号处回行,或者在“+”、“-”等符号处回行。 公式的编号右端对齐,公式与编号之间用“……”连接。 公式下面的“式中:”空两个字起排,单独占一行。 公式中所要解释的符号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顺序分行空两个字排,再用破折号与释文连接,回行时与上一行释文对齐。 上下行的破折号对齐。 详细规则见GB/T 1.1-2000 的6.6.9。 终结线 在标准的最后一个要素之后,应有标准的终结线。 终结线为居中的粗实线,长度为版面宽度的四分之一,不能另起一面编排。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五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强制性标准 Compulsory Standard 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具有法律属性。 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 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 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产品质量标准是指: 规定产品质量特性应达到的技术要求,称为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标准是产品生产、检验和评定质量的技术依据。 产品质量特性一般以定量表示,例如强度、硬度、化学成发等;对于难以直接定量表示的,如舒适、灵敏、操作方便等,则通过产品和零部件的试验研究,确定若干技术参数,以间接定量反映产品质量特性。 产品管理标准是指: 以各种产品的管理事项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称为产品管理标准。 产品管理标准的范围主要包括:产吕分类、分级管理标准;产品开发程序管理规程;新产品试制管理规程;产品标准化管理规程;产品生产准备管理规程;产品生产过程管理规程;产品标准件、通用件、专用件管理办法;产品销售管理规程;产品财务管理办法等。 检测、试验方法标准是指: 以产品性能与质量方面的检测、试验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称为检测、试验方法标准。 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包括操作和精度要求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② 对所用仪器、设备、检测或试验条件、方法、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合格标准及复验规则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产品标准要素的编排一般按表1 规定。 表1 系常用的编排示例,可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增减、合并或重新排序。 表1 产品标准要素的编排 要素的类型 要 素 概述要素 封面 目次 前言 引言 首页 标准要素 一般要素 标准名称 范围 引用标准 技术要素 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分类与命名 要求 抽样 实验方法 质量评定程序或检验规则 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包装、运输、贮存 标准的附录 补充要素 提示的附录 脚注 采用说明的注 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①药品、食品卫生、兽药、农药和劳动卫生标准; ②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及劳动安全标准; 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④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方面的标准; ⑤有关国计民生方面的重要产品标准等。 推荐性标准是指: 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 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 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8. 江苏船舶噪声测试观测噪声:为了研究我国目前建立的连续运行参考网络(CORS)GNSS基准站的坐标时间序列噪声特征是否与国际领域研究的成果相符合,对江苏CORS网连续3年24个分布均匀的GNSS基准站的数据进行处理,利用GAMIT软件获取了各基准站的坐标时间序列,并利用CATS软件采用最大似然估计法对坐标时间序列的噪声特征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GNSS基准站坐标时间序列不仅包含白噪声,还包含有色噪声;GNSS基准站坐标时间序列在N、E、U方向的噪声类型并不完全一致,其中N、E方向的最佳噪声模型为"WH+FN+RWN",U方向的最佳噪声模型为"WH+FN"。 9. 船舶状况检验营运检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渔船船舶检验申报书; (2)、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若船舶所有人为公司,需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渔业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名称核定通知书 3.船体及设备检修检测证明材料 4.原船舶检验证书 5.船用产品证书 6.船舶设计图纸 7.船舶检验申请书 10. 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下载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11. 舰船噪声测量方法舰船上的柴油机、汽轮机、锅炉、齿轮、鼓风机、泵、通风机、压缩机和螺旋桨等,各种运转着的机械设备和装置系统内流动着的流体工质,因振动、撞击和气流扰动等成为船舶噪声源,其中主机、辅机和螺旋桨是三个主要噪声源。 船舶噪声按发生场所分为动力装置噪声、结构激振噪声、辅助机械噪声、螺旋桨噪声和船体振动噪声等。 船舶噪声有噪声源多声、功率大、频谱宽和低中频为主等特点,船体振动的噪声是由主辅机及螺旋桨的扰动和各种机械及波浪的冲击引起的振动而产生。 |
bw环球航运集团(bw船舶公司) |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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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货船水尺计量(散货船水尺计量原理) |
202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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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散货国内水运(厦门散货码头) |
202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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