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新开的船舶企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第八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前款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保证金及其利息,归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所有。专门账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已经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依照本条例许可、登记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对外公布班期、接受订舱。 以共同派船、舱位互换、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 (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 (三)运营船舶资料; (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五)运价本; (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90日。逾期未开航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 第十七条 新开、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公布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协议运价,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第十九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时,应当确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条 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一)终止经营; (二)减少运营船舶; (三)变更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五)拥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旗。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收取、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六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二)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三)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四)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五)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六)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 (七)其他相关业务。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其所代理的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税款。 第二十七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二)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三)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四)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第三十条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未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上述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对下列情形实施调查: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等,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的承运份额,持续1年超过该航线总运量的30%,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四)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调查,应当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 第三十四条 调查机关实施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应当将调查目的、调查原因、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年;必要时,经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 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谎报情况。 第三十七条 调查结束,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限制班轮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八条 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第四十四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第四十五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六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许可、登记、备案,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 (二)对经过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许可、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不立即予以取缔,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五十五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 中国船舶子公司都是哪些公司中国船舶,中船科技,中船防务 3. 中国船舶下属公司有哪些答:中国船舶是指中国船舶总公司。而中船科技则是指中国船舶总公司的下属公司,它是专门为中国船舶总公司提供服务和设计工作的。它们属于上下级关系。但它们同属于一个行业。但最终目标就是将中国的船舶运输行业跨入世界先进行列。 4. 我国船舶企业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分公司。派出机构九个,分别是上海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武汉船舶公司、广州船舶公司、大连船舶公司、重庆船舶公司、天津船舶公司、昆明船舶公司、西安船舶公司、九江船舶公司等。 由于地域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派出机构也存在差异。但总体上趋于一致。 5. 中国新开的船舶企业有哪些公司新孟河现在是6级航道,可通行200吨以下船舶。改造后将晋升为3级航道,通行1000吨船舶。 新孟河北起长江,自大夹江向南新开河道接老新孟河,沿老新孟河拓浚至京杭运河,立交过京杭运河后在奔牛镇祁家村新开河道,沿着武进与丹阳、金坛交界处向南延伸至北干河,拓浚北干河连接洮、滆湖,拓浚太滆运河和漕桥河入太湖。 6. 中国新开的船舶企业有哪些品牌第一名:广东浩特普尔空调有限公司(浩特普尔) 广东浩特普尔空调有限公司成立十几年来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主要生产销售:舰船用海水冷却及风冷冷水机组、海水冷却单元式空调机、船用风冷单元式、船用空调、屋顶式空调、船用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及船用冷凝机组等空调设备,产品获得防爆空调合格证。 公司产品均已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并取得制冷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XK06-015-01217)及防爆空调合格证,外销的产品还拥有CCS、CE、ETL等国际认证。同时公司还取得多项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910246621.7及ZL200910246620.2)及十多项实用新型专利。 浩特普尔公司以“科技创新,智造未来”为理念,以“高效、节能、环保”为目标,不断创新。在此基础上,公司建造了最具权威性的产品测试平台,使我们出厂的每台设备均达到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技术标准。 公司主导编制了国标《暖通空调系统清洁设备术语》,参与编制了行业标准《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主导制定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溶液除湿空调应用技术条件》;同时,公司还是“广东省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负责广东暖通及净化行业地方标准的归口工作。 第二名: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天鹅) 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天鹅”),始创于1974年,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合肥航空产业园骨干企业,四十余年专业从事制冷空调的中央军工企业。现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军用制冷设备制造商、中国最大的特种制冷设备研发生产基地、中国知名的陆海空军工制冷专业公司。 合肥天鹅坐落于合肥航空产业园,产业园占地500余亩,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现有员工600余人,其中专业设计师队伍100余人。 合肥天鹅主要从事军用制冷设备、船用制冷设备、工业制冷设备、车载制冷设备、商用制冷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与服务。产品覆盖陆海空天等国防领域,广泛应用于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等军兵种武器系统,军/民用船舶、石油平台、海洋工程设施、钢厂、冶炼厂、改装车厂、各型房车、商业楼宇等领域,产品销售遍布全国各地,并出口欧洲、中东、非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依托中航工业背景,建立起完善的国内外销售及服务网络。 合肥天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专、精、特、新”企业,合肥市创新型企业,拥有有效国家专利150余项,近年来平均每年成功申报专利40余项,通过了军、民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家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认证,拥有机电设备安装资质以及外贸进出口自营权。 第三名:上海欧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欧星) 上海欧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的研发生产、代理经销、售前咨询、售后服务及零配件的供应。公司的核心团队由从事船艇事业10-30年的专业人士所组成,具有处理国内各类船艇项目丰富经验的销售团队、技术团队和服务团队,同时超过半数的公司员工为拥有各类操作证书的技术人员。欧星具有中国境内成套船艇设备的丰富经验,用户分布广泛,业务涉及公务船(海关,海事,公安,航政)、接待船、旅游观光船、游艇、交通艇等领域。多年来我们凭借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可靠的服务体系,深得世界著名品牌厂家和国内外用户的认可和信赖,是中外船艇设备及技术的交流平台和桥梁。 欧星船用空调是公司自行开发并在国内具有技术领先的产品,该系列产品节能环保、安装简便、结构紧凑,布置灵活,维修方便,美观大气,深受业内用户的好评和器重。 欧星公司不仅仅是一个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供应商和生产商,而且是一个值得用户信任的设备选择和应用的参谋,用户在产品选用和使用中,无论出现什么问题都能得到欧星公司的悉心帮助和关照。我们坚持诚实守信,客户第一的原则,致力于将最先进的设备引入中国的船艇市场并使之推广,为强大中国的小型船用事业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第四名:上海惠航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惠航科赛尔) 上海惠航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是由上海交大一群博士、硕士学子和空调制冷行业一批专家联合商用中央空调生产厂创立的科、工、贸一体化企业,主营船、舰、艇用空调制冷设备,兼营商用中央空调和船舶配套设备。公司本部设于上海,生产基地位于空调之乡江苏靖江。 公司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多位行业专家合作,引进欧美船舶空调产品技术,经过数年潜心开发,为用户推出船舶空调机组和商用中央空调机组等多个系列产品,产品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部分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同时还可为用户设计制造多种特种制冷设备。 公司还与欧美数家船舶配套设备商达成长期合作,不但可代理销售产品,还可共享售后服务系统,确保公司产品快捷优质的售后服务。 公司本部配备最先进的设计软件,生产基地设备齐全,拥有从空调机组到末端装置全套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具备设计、开发、生产、质量全过程品质保证。 公司将坚持“技术进步、经营创新、至诚至信、踏实奋进”的理念,在为中外客户竭诚服务和泽惠进程中向中国船舶空调行业“一流品牌、一流企业”目标快步迈进! 经营范围:船舶中央空调、小型船舶空调、商用中央空调、机房空调、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和各类中央空调配件。 第五名:广东顺德太昌客车空调有限公司(太昌) 广东顺德太昌客车空调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一家集客车空调研发、生产、销售、维修、及零部件贸易,公路客运为一体的企业集团。集团设有太昌汽车空调维修连锁公司,太昌客运公司等子公司。 公司位于顺德区大良凤翔工业区,厂区占地面积20000㎡,建筑面积14000㎡。固定资产近3000万元。现有员工五百二十多人,拥有一批专业从事客车空调研制的高素质技术人员,并且建立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空调机性能检测实验室及道路运行试验设施。成功开发了适配于6-12米客车的近六十定型产品,并与全国几十家客车保持着稳定的配套服务关系。企业除自备有一支精干的售后服务队伍外,还在全国各地建立了近百家特约经销、售后服务机构,可随时为用户提供快捷、满意的服务。 由于企业具有良好的产品品质保证能力,予2001年顺利通过ISO9001:2000版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并在全国同行业中率先通过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CCAP)汽车空调制冷装置产品认证。 秉承"服务社会、利益共享"的经营理念和“诚信务实、用户至上”的服务宗旨,我们会始终如一地为广大顾客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相信专业、相信太昌”我们将努力以专业产品、专业精神与每一客户建立共识。 第六名:南阳市三禾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三禾) 南阳市三禾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位于我国防爆电气技术科研生产及实验基地——河南省南阳。厂址位于中国河南南阳市龙祥路冯楼工业区。主要从事防爆电气和防爆工具的科研,研制发明的防爆工具及材料获得国家专利权。开发和生产各种防爆电器.防爆仪表,防爆电器元件,防爆电气柜,防爆控制箱,防爆控制柜,防爆扬声器,防爆空调及其它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电器厂家,同时承接各类防爆电气设备及成套系统的设计开发横向技术合作。 我公司生产的各类防爆产品均按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要求制作,并经国家防爆电气产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取得了防爆合格证。本公司生产的防爆类产品有防爆空调,防爆工具,防爆电加热器,防爆监控系统,防爆控制箱,防爆控制柜,防爆扬声器,防爆柜箱,安全栅,防爆软启动,防爆变频器等180多个品种,900多种规格。生产的产品畅销于内外各大油田,石化公司,船舶制造业,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军工、炼油、化工、制药、纺织等及有关的国家重点工程。 公司依托南阳防爆研究基地之优势,集全国防爆电气专家于一身,打造了企业的形象和知名度。 您的信任是我们发展的基础和前进的动力,您的要求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愿我们诚信合作,共同发展。共创美好的明天。 第七名: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格力) 山东格力是珠海格力在山东省境内的销售公司,也是珠海格力在山东的战略服务中心,全权负责“格力”品牌产品在山东市场的销售、市场开发和售后维修服务工作。我们为市场提供的不仅仅是产品,还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将经销商的团队纳入公司的团队,帮助经销解决在公司管理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山东公司大部分人员都是制冷、暖通行业的精英,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精神。公司自2002年11月成立以来,销售业绩不断攀升,经过自身12年的不断努力,已经成为一家技术实力雄厚的专业中央空调供应商及技术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特殊应用领域、改善空气品质工程系统解决方案。为广大客户提供中央空调一站式到位的解决方案、为客户省钱、省心、省力,不断创造优质样板工程,“设计选择最适合您的空调方案”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我们有专业的设计人员及安装服务人员,为客户提供特殊空调、改善空气品质工程解决方案。为广大客户提供中央空调一站式到位的解决方案、为客户省钱、省心、省力,不断创造优质样板工程,“不求最好,但求更好”、“设计选择最适合您的空调方案”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第八名: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中通) 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南阳市伏牛路生态工业园,是一家开展防爆电气产品科研与开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防爆电器工业协会会员单位,是南阳市的重点企业。 依靠国家防爆电气产品监督检验中心雄厚的研发和技术优势,自主研发生产销售适合各种爆炸性危险性气体存在场所的防爆电气产品,包括:防爆空调、防爆除湿机、防爆暖风机、防爆电气控制柜(配电箱)、防爆接线箱、正压型防爆电气控制柜、防爆软起动柜、防爆变频柜、防爆监控、防爆灯具等电气产品。 同时承接防爆电气非标设备、高低压成套、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及智能配电系统的设计开发及生产。公司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一次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2011idt OHSAS 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大体系认证。 同时公司生产的各类防爆电气产品,经国家防爆电气产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相关要求,均取得了防爆合格证,并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努力开发市场需求的符合国际、国家标准的产品,研发过程确保产品的内外质量和安全性能,建立完善严谨的产品质量追溯及服务体系,保证产品安全、放心使用。 全力追求顾客满意是我们一贯的宗旨,精良的团队、全新的理念、高质量、好服务是我们发展的根本,南阳市中通防爆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将以高质量的产品和真诚的技术服务诚邀您的合作,共创美好未来! 第九名:江苏振亚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振亚) 江苏振亚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有限公司,是国内船用空调前列知名企业,地处船舶工业发达的长江三角洲。南与常州及沪宁高速相望,北托宁通高速,交通十分便捷。 公司专为船舶与海洋工程提供供热、通风和空调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为每个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HVAC系统的设计、工程打包、包装、改造及调试服务。主要设计、制造、销售高质量的船用空调,船用冷藏,船用风机,通风附件,冷库,舾装等系列产品。占地面积30000m2,拥有行业内最新型的数控弯管机,数控卷板机、全自动螺旋风管机、全自动焊机,先进的空调冷藏设备的试验台架。 第十名:上海笙霖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笙霖) 上海笙霖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制造冷热交换器及中央空调尖端设备的企业,公司总部坐落于上海杨浦,生产基地坐落于江苏启东和山东德州,拥有现代化厂房面积近25000平方米。公司拥有与强大的专业空调研发队伍和国内领先的产品性能检测中心。 目前产品涉及专业空调及通用领域,包括屋顶空调、恒温恒湿空调、机房精密空调、空调箱、热泵、热交换器等产品。产品被广泛应用于航空、汽车、轮船、机房、精密仪器、手术室、医药、食品、化工等领域,我们的产品已经走出国门,远销亚洲、美洲、欧洲、非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逐年提升,受到广大用户的推崇和好评。 7. 中国有名的船舶公司国家电网、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移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等。 8. 中国船舶是什么企业是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公司于2009年12月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19.95亿股。2009年12月1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6.51亿股,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持有65.13%的公司股份。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和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公司建立了较为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治理结构。公司总部设有8个职能部门对28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研发、生产经营、财务、投资、资本运营等业务进行对口管理,并按照证券主管部门的法规要求,设立了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投资者关系工作、信息披露等业务,与资本市场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 9. 中国新开的船舶企业有哪些企业近些年来我国海军的发展可以说是日新月异,迎来了大发展时期,主力战舰接二连三的下水,国产航母,055大驱,075两栖登陆舰,一系列战舰像下饺子一般的下水服役,让世界为之震惊。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最大的功臣无疑就是我们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的左膀右臂,大连造船厂和江南西造船厂了。这两个造船厂都为我国的海军事业发展做出过很大的贡献,那么有没有网友想过,这两个造船厂,谁的造船实力要更雄厚一些呢? 这两家造船厂都隶属于我国的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集团,而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不仅仅是中国最大的造船企业,在世界造船企业排名中,也能占有一席之地。这个庞大的造船集团又被分为了南船和北船这两个子公司,大连造船厂就是北船的总部,下面有两个造船基地,分别位于葫芦岛和长兴岛。作为中国造船领域的排头兵,和最强大的船舶制造厂,大连造船厂可以说是参加了我国许多重要海上项目的建设,我国的第一艘万吨巨轮,和我国最大的海洋石油钻井平台都是大连制造,不仅仅是这些民用船只,我国海军的两艘航母,也是从这里完成建造扬帆起航。 可以说,大连造船厂的建造能力十分的出色,而未来大连造船厂还将作为我国的主力造船厂继续存在下去,承担更重的历史重任,大连造船厂从诞生之日起就为祖国的万里海疆做着不可磨灭的贡献,时至今日,已经为祖国海军建造了各型战舰800余艘。目前国内能与之进行竞争的也只有上海江南造船厂了。 上海的江南造船厂历史悠久,它的前身是洋务运动时期设立在上海的江南制造总局,可以说是一个老牌的造船厂了,它也为新中国培养了第一代造船技术人才,是共和国第一代造船工人的摇篮。我国的首艘航天测量船,大型远洋调查船,极地科考船等大型船只都出自江南造船厂之手,当下江南造船厂还在为我国的海洋建设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同时上海江南制造厂在上个世纪初的时候就曾经拥有过一大批的造船领域技术能手和人才。 在新中国诞生之后,江南造船厂又根据党中央的指示,为了顺应国家的需要,向全国的主要港口城市派出了不少的相关技术人才,用以扶持当地的造船工业,我国的造船工业水平才由此得到了飞速的提升,这也就顺应了毛主席的那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派出去的骨干如同种子一般,为我国的各大造船厂培养了许多相关的技术人才。并不需要问这两家造船厂孰好孰坏,其实都是为了我国的造船事业在努力奋斗,默默付出。 10. 中国船舶包括哪些公司1.中国远洋(集装箱、干散货、租赁) 2.中海集运(集装箱、干散货、煤炭、港口码头) 3.中海发展(煤炭、石油、干散货) 4.招商轮船(石油、干散货) 5.长航油运(石油、化工、液化气、沥青) 6.中远航运(杂货船、多用途船、半潜船、滚装船、汽车船、重吊船) 7.宁波航运(水路、杂货) 8.长航凤凰(水路、干散货) 9.中海海盛(煤炭、石油、干散货) 10.ST天海(日韩马尼拉航线、国内内河航线、租赁) 11. 中国船舶有几个子公司在中国的市场上,四大航空公司主要就是中国国航,南方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公司,还有海南航空公司,其中受到国家监管的就是东方航空公司,这也是中央所管理的一大航空公司,属于现在的市场上的骨干航空企业。 1、中国国航 中国国航是在1988年的时候成立,也是现在唯一一个在国际飞行的航空公司,主要承担的是航空运输主业。从成立之后一直会得到众多人的认可,所提供的服务也比较优质,并且一直没有出现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大部分的人在有需求时都会选择中国国航,在现在的市场上已经成为了佼佼者。 2、南方航空公司 南方航空公司也是我国的一个主要航空公司简称,南航总部是设立在广州,1995年3月20日的时候成立。南方航空公司的标志主要是以一个蓝色垂直的尾翼,然后加上红色的木棉花,这也是中国运输飞机比较多,年客运量比较大,并且航线网络比较发达的一个航空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得到众多消费者的认可。 3、东方航空公司 东方航空公司是来自于中央所管理的一个航空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也同样是国家监管的航空企业之一,属于我国大型的骨干航空企业。 在现在的市场上,相信许多人都会经常性的看到东方航空公司,相对来说比较有性价比,而且也会拥有着热情的服务,所以就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认可。 4、海南航空公司 这个航空公司是在1993年的时候成立成立之后,迅速的在市场上站稳脚跟,从现在的中国航空业发展来看,是发展比较快,并且比较有活力的一大航空公司,一直都会给旅客提供全方位的航空服务,始终都可以得到旅客的信赖,相信许多人对于海南航空公司也是比较熟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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