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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下检验(船舶水下检验方法)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30 15:20    点击:236   编辑:admin

1. 船舶水下检验方法

水下测地形图包括平面定位和水深测量两部分。

平面定位一般有断面法,角度交会法,断面角度交会法,极坐标法,六分仪法,距离交会法(微波测距),GPS全球定位系统定位,双曲线无线电定位法和卫星多普勒定位法等。

水深测量比较简一般有测杆、测绳和超声波测深等。

1、断面法:沿断面测量水深。在水流湍急的河段,测船难以循断面行驶或锚定船位时,间或以钢缆固定厨面,沿钢缆遂点定位侧出水深。

2、角度交会法:以2~3台经纬仪或平板仪在岸上已知点设站,同步测定方向、交会船在测深时的点位。常用于流速较大的河段。

3、断面角度交会法:断面祛和角度交会法的结合。测船沿确定的断面航行,同时用1~2台经纬仪或平板仪测定方向,与断面线相交,确定船上的测深点位。

4、极坐标法:以电磁波测距仪或经纬仪在岸上已知点设站并选定零方向,测最测深点的距离和水平角,确定点位。

5、六分仪法:在船上靠近测深点处以2台六分仪同步观测岸上已知点,确定点位,适用于能目视观测岸,上目标的较开阔水域。

扩展资料

水深测量的传统工具是测深杆和测深锤。现代普遍使用回声测深仪,精度和效率均大为提高,最大测深可达10000m,并已从单频、单波束发展到多频、多波束,从点状、线状测深发展到带状测深,从单纯测深发展到图像显示和实时绘图。

例如海底地貌探测仪(又称侧扫声纳),可探测礁石、沉船等船底航行障碍物的概略位置、范围、形状、性质和海底表面形态,并以图像显示。多被束测深系统能同时发射数十个相邻的窄波束,配合微处理机精确测出,并以图像显示一定宽度的航行线水下障碍物位置,深度、范围、形状以及海底的地貌,由机助绘图仪绘出等深线图。

此外,还在探索利用双频激光、卫星像片或航空像片测量解译水深,为水深测量技术的发展开辟新的途径。

2. 船舶吃水检测

船长度*宽度*吃水线深度*X-燃油重量=货重。

这个重量,除了可能是货,还有可能是船装载的燃油。

排水量(长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英尺)/35(海水)或36(淡水)(立方英尺)

排水量(公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米)/0.9756(海水)或1(淡水)(立方米)

排水量吨位可以用来计算船舶的载重吨;在造船时,依据排水量吨位可知该船的重量;在统计军舰的大小和舰队时,一般以轻排水量为准;军舰通过巴拿马运河,以实际排水量作为征税的依据。

3. 船舶检验技术规则

(英文名:stability criterion numeral)是指对船舶稳性的重要基本要求之一。稳性衡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简称“法规”),对船舶的稳性进行检验计算的一项工作。

“法规”分国际航行海船、国内航行海船、内河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稳性,按航区、船型的不同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衡准的方法和步骤。

4. 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

海关面试请戳这里 海关是中国在沿海、边境或内陆口岸设立的执行进出口监督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它根据国家法令,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实行监管检查、征收关税、编制海关统计并查禁走私等任务。行政范围涵盖海陆两地。中国海事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内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China MS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的直属正局级机构,不属于国务院管理的国家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成立于1998年10月,是交通部海事主管部门,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行政范围主要在我国领海之内。

5. 船舶下水前检验

下水的检查口一般都是在一楼的。

6. 船舶水下检验方法有哪些

成桥实验检测要求的主要内容有:

一、常规定期检测:包括桥面系检测、上部结构检测、下部结构检测。

二、结构定期检测:包括混凝土强度检测、混凝土碳化深度检测、钢筋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检测。

三、水下构件检测:对水下桩基混凝土脱落、裂纹、露筋、空洞、机械损伤等病害进行探查,并录像。

四、承载能力鉴定:通过承载能力鉴定判定现阶段桥梁的承载能力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五、长期监控点布设及首次观测:为了长期观测桥梁墩台、主梁在车辆作用下的变位情况,从而对桥梁的安全性进行分析,在桥梁关键位置布置监测点,并对监测点进行首次观测。

六、提交各桥的最终桥梁检测报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要求,除上述内容外,报告还应包含各桥桥梁限载、限高等标志设置意见。

扩展资料:

桥梁检定 (bridge rating)是指为保证运输安全,对桥梁所进行的调查研究、系统掌握其使用状态、制定运用条件、并提出养护或加固措施的工作。桥梁检定也为积累技术资料,完善桥梁计算理论,加强科学的技术管理及提高桥梁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1、结构混凝土

强度、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现及内部缺陷、钢筋锈蚀电位、氯离子含量、混凝土电阻率、钢筋锈蚀极化电流

2、桥梁梁板

静态应变(应力)、静态变形和位移、结构验算(采用专业软件《桥梁博士》)

3、桥梁结构

静动态应变(应力)、静动态变形和位移、自振特性参数(频率、振型、阻尼比)、振动加速度和速度、承载能力评价、结构验算。

桥梁检定的方法,包括检查、检算和试验。检定检查是测定桥梁结构各部和杆件截面的既有尺寸,检查各部分的病害及缺陷情况。

检定检算是根据结构的既有尺寸、实际截面的大小和材料的容许应力,反求结构的承载能力;对于桥梁孔径和冲刷的检算则是根据桥梁的既有标高、孔径大小和基础埋置深度以及水文、河床地质资料,反求桥梁的排洪能力。检定试验一般分为静载和动载两部分(见桥梁试验);它可用来直接了解桥梁结构在荷载作用下的工作状态。

对旧桥的检定,一般以检查、检算为主,辅之以试验,而对新桥的检定则以试验为主。通过检查、检算和试验,所决定的桥梁承载能力称检定承载能力。如果检定承载能力大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活载,或大于实际运行的活载,则桥梁满足运营的要求,可继续使用;如小于运行活载,则桥梁应进行加固,甚至改建。

结构分类

桥梁按照受力特点划分,有梁式桥、拱式桥、刚架桥、悬索桥、组合体系桥(斜拉桥)五种基本类型。

梁桥一般建在跨度很大,水域较浅处,由桥柱和桥板组成,物体重量从桥板传向桥柱。

拱桥一般建在跨度较小的水域之上,桥身成拱形,一般都有几个桥洞,起到泄洪的功能,桥中间的重量传向桥两端,而两端的则传向中间。

悬桥是如今最实用的一种桥,桥可以建在跨度大、水深的地方,由桥柱、铁索与桥面组成,早期的悬桥就已经可以经住风吹雨打,不会断掉,吊桥基本上可以在暴风来临时岿然不动。

长度分类

1、按多孔跨径总长分:特大桥(L>1000m);大桥(100m≤L≤1000m);中桥(30m<L<100m);小桥(8m≤L≤30m)

2、按单孔跨径分:特大桥(Lk>150m);大桥(40m<Lk≤150m);中桥(20m≤Lk≤40m);小桥(5m≤Lk<20m)。

其他分类

按用途分为:公路桥、公铁两用桥、人行桥、舟桥、机耕桥、过水桥。

按跨径大小和多跨总长分:为小桥、中桥、大桥、特大桥。

按行车道位置分为:上承式桥、中承式桥、下承式桥

按承重构件受力情况可分:为梁桥、板桥、拱桥、钢结构桥、吊桥、组合体系桥(斜拉桥、悬索桥)。

按使用年限可分为:永久性桥、半永久性桥、临时桥。

按材料类型分为:木桥、圬工桥、钢筋砼桥、预应力桥、钢桥。

7.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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