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救助艇属具清单表开船要办理的证件如下: 1、身份证件:海员证,海事局颁发;因私出国护照,外交部颁发。 2、适任证书,类似职业资格证书: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船舶水手、船舶机工、GMDSS普操员、GMDSS限操员等证书。 3、专业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和社会责任培训证书、救生艇和救助艇培训证书、精通急救培训证书、精通艇筏培训证书、高级消防培训证书、高级医护培训证书、雷达模拟器培训证书、雷达标绘和ARPA培训证书、船舶保安员培训证书等 4、特殊培训合格证:大型船舶操作证书、油轮安全知识培训证书、油轮安全操作证书、客滚船培训证书等 5、健康证书和免疫证明(俗称黄皮书) 6、服务资历证书 2. 救生艇属具清单1991年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是由国际组织在1991年05月23日,于伦敦签定的条约。 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5月23日) 目录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货物资料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7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条之1.7插入原本条之1.6和2之间: “1.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2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1并在新的本条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2: “2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7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本条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7: “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1.9除外。”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操演和演习 3.1 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 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时,应按本条之3.4.5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嘴,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 船上培训和指导 4.1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给予船上培训和指导。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涉及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受冻、低温受冻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问题;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 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通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软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避开所有的排放口;或 (3)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e)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i)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使用。 (iii)升降器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为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器。 (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紧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本条之(d)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第Ⅵ章 第Ⅵ章的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货物运输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运输(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各章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紧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因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第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紧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并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2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紧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紧固装置以及紧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 3 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1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航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船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1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的。 2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得装谷物。”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 证件本条之3的现有条文用下列3、4、和5替代: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紧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本条之2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本条之2或3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这种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 2 在本条之1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3. 救助艇操作说明开船要办理的证件如下: 1、身份证件:海员证,海事局颁发;因私出国护照,外交部颁发。 2、适任证书,类似职业资格证书: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船舶水手、船舶机工、GMDSS普操员、GMDSS限操员等证书。 3、专业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和社会责任培训证书、救生艇和救助艇培训证书、精通急救培训证书、精通艇筏培训证书、高级消防培训证书、高级医护培训证书、雷达模拟器培训证书、雷达标绘和ARPA培训证书、船舶保安员培训证书等 4、特殊培训合格证:大型船舶操作证书、油轮安全知识培训证书、油轮安全操作证书、客滚船培训证书等 5、健康证书和免疫证明(俗称黄皮书) 6、服务资历证书:船员服务簿 4. 救助艇要求1、身份证件:海员证,海事局颁发;因私出国护照,外交部颁发; 2、适任证书,类似职业资格证书: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船舶水手、船舶机工、GMDSS普操员、GMDSS限操员等证书; 3、专业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和社会责任培训证书、救生艇和救助艇培训证书、精通急救培训证书、精通艇筏培训证书、高级消防培训证书、高级医护培训证书、雷达模拟器培训证书、雷达标绘和ARPA培训证书、船舶保安员培训证书等; 4、特殊培训合格证:大型船舶操作证书、油轮安全知识培训证书、油轮安全操作证书、客滚船培训证书等; 5、健康证书和免疫证明(俗称黄皮书);6、服务资历证书:船员服务簿。 5. 救助艇艇架放艇前检查、操作 1.检查确认艇底塞已塞好。2.检查快速遥控脱钩装置均处于正确的锁闭状态,保险功能有效。 3.确认救生艇上遥控释放拉绳的末端在艇内,并确保遥控绳在艇内部分无绳结。 4.断开充电线,电瓶开关至于BOTH供电位置 。 5.检查燃油和冷却水液位,燃油截止阀应在“开”位置。 6.放艇操作前先确认艇、绞车和吊架周围,以及检查降放区海面是否有存在可能伤及乘员与艇的障碍物,加以排除或避免。 7.确认艇首缆与艇首部快速释放装置连接,一端连接于母船甲板上。二、艇内释放 艇內 操纵释放降落救生艇 /救助艇步骤(脱钩水面操作演习随艇下人员控制在3-6人) 1使用手摇柄,手摇收紧吊艇索,直到吊艇索受力并承担全部艇重(此时T型块脱离艇架上端羊角,T型块不受力)。 2打开中部固艇索和前后艇架上吊艇臂制动杆。 3压一下刹车手柄确保安全,拔出刹车手柄保险销。 4全部乘员穿戴救生衣、安全帽,在有人指挥下快速有序登艇,在艇两边对称就坐,系紧安全带 5确认全部艇员安全就坐后,操艇艇员下拉并控制艇内遥控释放索使艇降落水面。降至水面之前启动艇机使其无负荷运行。 6艇降至水面后,松开释放索,水压释放联锁装置自动打开后(如不能自动打开,则手动向上提起打开);先操作打开脱钩保险手柄;然后拔出脱钩手柄保险插销,向后拉下脱钩手柄,确认艇前后脱钩。 7艇首就坐乘员操作艇首缆遥控释放装置,解掉艇首缆(若遥控释放失败,使用太平斧砍断首缆),迅速将艇驶离母船到达安全区域等待救援。 8弃船时为方便操纵和提高速度,可将艇外保护装置在艇内操作脱开放弃,小心不要被螺旋桨触碰到,但演习操作时千万不要脱开放弃。三、艇外释放 船上操纵释放降落救生艇 /救助艇步骤(脱钩水面操作演习随艇下人员控制在3-6人) 1使用手摇柄,手摇收紧吊艇索,直到吊艇索受力并承担全部艇重(此时T型块脱离艇架上端羊角,T型块不受力)。 2打开中部固艇索和前后艇架艇架上吊艇臂制动杆,放好登乘梯,以供留船放艇人员离船时登艇。 3乘员穿戴救生衣、安全帽,在有人指挥下快速有序登艇,在艇两边对称就坐,系紧安全带 4压一下刹车手柄确保安全,拔出刹车手柄保险销。 5留船操作人员在母船舷边操纵下拉遥控放艇拉索,使艇降落水面。降至水面之前艇内启动艇机使其无负荷运行。 6当艇降至水面后,留船操作人员松开遥控释放拉索,停止并控制艇继续降落。水压释放联锁装置自动打开后(如不能自动打开,则手动向上提起打开);先操作打开脱钩保险手柄;然后拔出脱钩手柄保险插销,向后拉下脱钩手柄,确认艇前后脱钩。 7留船操作人员沿着登乘梯下船进入艇内,全部艇员登艇后,解掉艇首缆(若遥控释放失败,使用太平斧砍断首缆),迅速将艇驶离母船到达安全区域等待救援。 四、救生艇回收 1.先将艇前后钩头复位,使得遥控脱钩手柄能轻松复位,插好保险销,然后将脱钩保险手柄轻松复位,插上安全销,当艇离开水面后,不要忘记检查水压释放联锁保险装置是否复位,如果没有复位,要手动将其复位。上面三个复位环节都要有轻松自如的感觉,如果复位过程感觉有阻力,不要强行复位,检查各环节正常后再试着复位。 2.操纵大船使救生艇处于下风舷,将艇驶至吊艇架下,前后接近掉艇钩下面,使艇艏与母船船艏同向带好首缆。 3.调整吊艇索至适合挂钩的高度,前后艇员同时挂上吊艇钩(如果不能同时挂钩,应先挂前钩) 4.确认前后艇钩挂牢,在指挥人员的命令下将艇绞离水面,确认安全后,继续将艇绞起,(失电情况用摇柄手动绞起)。 5.当吊艇滑车上部的加强板顶住吊艇臂头部,使其带着艇转入舷内至最终位置前约300mm时停绞(此时可调整限位开关起作用,以切断电源),然后再用摇把将吊臂及艇摇摇至其原来存放位置。 6.将前后艇架上吊艇臂制动杆复位并锁住,将前后吊艇臂定位。 7.慢慢抬起绞艇机刹车重锤,使前后吊艇钢丝上端浮动滑车顶部的T形块落入吊艇臂头部的羊角槽内,T型块受力而吊艇索刚好不在受力,以免其在航行中吊艇钢丝受力造成磨损或损坏。 8.收紧固艇索和系艇索,使艇处于随时可用的安全状态。 6. 救生艇急救药箱清单救生艇是舰船上乘员在紧急情况下进行自救或援助海上遇难人员使用的一种专用小艇。长度不小于5米,采用桨、帆、机械等推进,乘员60~100人。救生艇种类很多,有开敞式、封闭式和全封闭式。 艇内通常装有淡水、食品、急救药品、救生电台等。 艇体通常涂有固定的橙黄颜色,便于救援船舶和飞机发现与识别。 救生艇平时固定在甲板的吊放设备上,便于人员登艇。 7. 船舶救生艇配备物品清单1、防汛物资主要涉及到防汛抢险物资是防汛抢险物资的简称主要包含两大类:防汛抢险工具与设备和防汛设备物资。 2、防汛抢险工具和防汛设备物资,具体包括:(1)专用抢险机具:抛石机、植桩机;(2)运输设备:拖拉机、翻斗车、汽车、驳船;(3)机械设备:推土机、铲运机、挖掘机、装载机、压实机械;(4)照明设备:应急手持电灯、柴油发电机组、汽油发电机;(5)通信系统:海事卫星系统、救生设备、非充气式救生衣、充气式救生衣、溺水自动救生器、水上安全带、玻璃钢救生艇;(6)砂石料:砂、石子、块石、料石;(7)土工合成材料:土工织物、土工膜及土工复合材料、土工特种材料4大类。扩展资料:汛期的工作1、掌握水情及天气情况:及时发布有关洪水的气温、风、降水、冰雪、水位、潮位、流量等气象水文情况,预报可能产生的洪峰、增水、洪量等水情,必要时下达警报。2、调度洪水:依据水情和工程情况,以及防汛调度方案,运用已建的各种防洪工程,进行防洪调度。在需要运用分洪、蓄洪、滞洪措施时,及时果断作出决定,下达命令,按时、按量分洪、蓄洪。 3、工程守护:组织防汛人员,不间断地巡查和防守堤、坝、涵闸等工程,及时发现险情,分析原因,正确判断,拟定抢护方案,组织抢护。警戒水位以下,一般由专业人员防守,超出警戒水位,组织防汛人员防守。 4、应急措施:遇有超标准洪水,在人力不能抗御时,应请示上级同意,按批准的紧急措施方案和规定的程序,及时执行临时扒口等分洪紧急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避免人员死亡。对淹没区或可能被淹区内居民,进行转移安置。 5、抢险:多数险情,都是从小向大发展,出险前多有预兆。勤检查,早发现,险情易抢护。堤防渗漏险情抢护原则,是临河截、背河排;护岸抢护主要是固根防冲;穿堤建筑物两侧渗漏,也是前堵、后排,对其滑动险情,主要是加重阻滑(见堤防抢险)。 8. 救助艇长度单人双桨 艇长8米,宽20厘米,最轻重量14公斤。艇的两侧各装有1支桨。划行时,运动员背对艇首,坐于前后滑动的坐板上,腿蹬臂拉。用左、右桨的划水力量控制航向。 9. 救生艇救助艇属具列表航海四小证算员工等级 海员一般讲四小证,指《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四个证书,六小证再加B04、B05雷达标绘两证。六小证是三副三管以上证书考,四小证所有船员都要考,这就是区别。 10. 救助艇的存放阆中市水上漂流艇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上漂流旅游的管理和进一步规范水上交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漂流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运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上交运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的江、河、湖、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橡皮艇、木筏、竹筏等)、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但影响水上交运安全的,应事先经交运主管部门核准。 漂流船艇(筏)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域、应急水源区域、备用水源区域以及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前款所称“水上漂流”是指以橡皮艇、木筏、竹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市交运部门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运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对漂流航道安全查勘、评估以及人员(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理论、技能培训和水上漂流艇筏的认证。 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水上交运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旅游部门负责对水上漂流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漂流艇筏登记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漂流进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从事水上漂流企业应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漂流艇筏; (二)漂流航道内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安全及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且配备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合格的管理员、安全员或漂流工人数; (四)有与其漂流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 (五)对每个漂流人员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五条水上漂流企业应当向市旅游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律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证明; (二)与生产厂家草拟的漂流艇筏购买合同; (三)修建漂流起止点码头的设计图纸和资金证明; (四)漂流管理员工作职责; (五)漂流安全员工作职责; (六)漂流工工作职责; (七)水上漂流安全应急预案; (八)漂流航道气象、水文资料。 市旅游部门收到漂流企业资料后,应当组织安监、发改、交运、水务、环保等部门对企业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立项。 第六条漂流企业应对水上漂流安全负责: (一)严格遵守行业管理和水上交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安监、交运和旅游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六)漂流企业必须对安全员、漂流工、漂流人员购买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条漂流企业停业、歇业、转让,需提前30日书面报告旅游部门。 船舶新增、报废、抵押、转让,需提前30日向地方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漂流航道、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八条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小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最大不能超过0.6米,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第九条漂流艇筏必须具有船检部门颁发的船用产品合格证书。漂流企业应持该产品合格证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初次认证,营运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第十条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船体上必须标示由海事机构认可的名称标志和编号及核载人数。 第十一条漂流艇筏应当按海事机构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及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漂流工。 第十二条安全员、漂流工的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45周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须经交运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漂流工还应持《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能上岗。 以上人员每年必须经过交运、旅游和安监部门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安全、法规知识和服务规范培训。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水上漂流行为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 漂流企业应配备防污设备,漂流行为不得污染水域。 禁漂水位线由漂流企业根据漂流航道情况划定,并报地方海事机构备案,由企业在漂流始发码头设置禁漂水位线。 第十五条漂流企业应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 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第十六条漂流企业应在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七条漂流企业应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公示栏。 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八条漂流企业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十九条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瞭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条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二条漂流企业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三条当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海事、旅游和安监部门。 第二十四条旅游、海事和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分别按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范围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统计、上报。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运、旅游、安监、水务、环保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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