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对吊车年限规定吊车属于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2. 国家对吊车年限规定的文件吊车报废年限新规定:我国起重机结构的寿命划定在15年到50年之间,一般为30年。 任何一台起重机在它整个使用期中虽然要经过多次大修,每次大修期间都会更换一些易损件,如钢丝绳、滚动轴承、开式轮齿、车轮、制动器摩擦片、制动轮以及电气设备等,而这些局部零部件的更换并不表示整台起重机工作寿命的终结。 但是,在一台起重机使用多年后,一旦其结构不断出现严重的疲劳裂纹,达到使起重机或者小车不能正常工作时,则认为整个起重机不能再安全地工作。因此,起重机的安全工作寿命年限主要地取决于其金属结构不产生疲劳裂纹的工作年限。 所以,需要对吊车进行年检,吊车年检是对其性能进行检测,如发现问题则会责令改正,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无法通过年检,吊车也就不能开展营业了。 3. 吊车有年限吗国家规定吊车的使用年限是30年。 吊车年审需要的资料: 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副证; 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正证、副证复印件2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1份; 吊车年检是对其性能进行检测,如发现问题会及时责令整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无法通过年检,吊车也就不能开展营业了。 吊车是一种广泛用于港口、车间、电力、工地等地方的起吊搬运机械。吊车这个名称是起重机械统一的称号。频繁叫吊车的主要还是汽车吊、履带吊和轮胎吊。吊车的用处在于吊装设备、抢险、起重、机械、救援。 4. 吊车管理规定一、起重机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环境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专职司机操作,起重机司机应操作与操作证相对应的起重机械。 二、起重机司机应严格按照工地制订的维护保养计划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每天班前、班后检查情况、维护保养情况、工作内容、交接班情况应如实填写在施工机械运行维护保养记录中。 三、新安装、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起重机性能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负荷试验。试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和安全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起重机司机班前、班后必须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每日检查,确认起重机无任何故障和隐患时方可开始工作。 五、起重机司机与起重指挥人员应按各种规定的手势或信号进行联络。作业中,司机应与起重指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信号。但在起重作业发生危险时,无论是谁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停车。 六、司机在收到指挥人员发出的起吊信号后,必须先鸣信号后动作。起吊重物时应先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稳定后在继续起吊。 七、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状态下去拖动被吊的重物。在吊钩已挂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位置或作旋转运动。 八、重物起吊、旋转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在放下重物时,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损坏。吊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溜绳,防止因重物摆动,造成事故。 九、起重机工作时,与起重作业无关人员严禁在起重机上逗留。 扩展资料: 安全指南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10、吊车保险装置不齐全,不可靠不吊等。 起重吊装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磨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载荷不准吊。 5. 吊车年检规定吊车的年检时间是每年检验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6. 吊车的年龄限制开吊车需要两个证,一个是在地上跑的,要B2驾照,还一个是操作吊车的,需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流动式起重机项目)。 吊车操作安全常识: 1 、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先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2、建筑施工过程中,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3、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 4、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5、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6、高空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7、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高度低于800mm的,必须设置防护主设施;水平工作面防护栏杆高度为1.2m,防护栏杆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 8、在孔与洞口边的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桩孔边、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的洞口边等。 9、较小的洞口,应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较大的洞口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10、墙面处的竖向洞口(如电梯井口、管道井口),除应在井口处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外,井道内应每隔10m设一道平网。 11、梯子不得垫高使用。梯脚底部应坚实并应有防滑措施,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折梯使用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12、作业人没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13、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空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如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视作业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佩带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14、钢筋绑扎、安装骨架作业应搭设脚手架。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15、浇注离地2m以上混凝土时,应设置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杆上操作。 16、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17、各种拆除作业(如钢模板、脚手架等)上面拆除时下面不得同时进行清整;物料临时堆放处应离边沿不应小于1m。 18、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机的上料口等人员集中处的上方, 应设置防护棚。防护棚的长度不应小于防护高度的物体坠落半径的规定。 19、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机、信号指挥、电焊工等均应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并经体验确认可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 20、大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信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21、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经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2、汽车式起重机除按规定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外,还应每年定期进行运转试验,包括额定荷载、超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达不到规定时,应减载使用。 23、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施工方案设计要求进行逐件检查验收。 24、起重机运行道路进行检查,达不到地耐力要求时应采用路基箱等铺垫措施。 25、起重吊装各种防护措施用料、脚手架的搭设以及危险作业区的围圈等准备工作符合方案要求。 26、起重吊装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件重量及注意事项。 27、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应操作;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不应操作,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禁止起吊时歪拉斜拽;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吊重物应绑扎平衡、牢固,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应加衬垫;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吊装气瓶等必须用专门吊篮。 28、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加转应平衡,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29、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操作控制器时,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 30、当(履带)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起重机的地面松软不平时,起吊禁止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3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机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处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32、起重机在安全保护装置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时严禁带病作业;在作业中,严禁对传动部分、运动部分及运动件所及区域做维修、保养、调整等工作;传动部分应润滑良好。 33、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34、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设置信号传递人员。在开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7. 吊车使用年限新政策特种车辆、吊车属于专项作业车,报废年限30年。 根据商务部2013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8. 吊车使用年限规定没报废期限,要问多少年用的坏掉,还真说不准,一般没大事故 ,用个10几年也还是可以的 9. 国家对吊车年限规定是多少年吊车属于专项作业车,报废年限30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 吊车的国家标准中国的行业标准是JB T8521,安全系数6:1,就是说吊装带的工作负荷是1T,但要拉到大于6T才会破断。 卸扣为55吨的4个,每个安全倍数为基准数的4倍,采用4点吊装,安全系数为1.3倍,满足国家吊装规范要求,作业半径为14米,重臂杆长为42米,另加超起配重100吨,半径14米作业工况为起重量298吨,按照规定达到吊装规范要求的1.3倍系数为267吨,满足吊装规范。 吊装吨位的计算方法 通过最大水平距离来计算。所谓最大水平距离,是指吊车臂杆在正常吊装的作业前提下,吊钩伸入吊物方向的水平距离。总的来说,就是吊车臂杆下轴至吊钩的水平距离,最大水平距离Smax可以通过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的吊车站位和设备的基础位置、容器摆放的位置等方法来确定。 Cosa=Smax/L(1) a=arccos(Smax/L)(2) 公式中: a:最大水平距离吊装条件下的吊装角度,Smax:最大水平距离,通过容器重量和最大水平距离初步选定吊车,测量出吊车的臂长L,通过计算公式式(2)计算出最大水平距离吊装条件下的吊装角度a,根据a、Smax对照初选出来吊车的机械性能表,核对吊车载荷重量口,当吊车起重性能表上的起重量g<载荷重量Q的时候必须重新对吊车进行选择,直到得到Q≥g的时候为止,用这种方法可以计算出吊车的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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