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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轮船用消防泵(船舶应急消防泵)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19 22:30    点击:95   编辑:admin

1. 船舶应急消防泵

一般尾部机舱的是高地位海水门,首部是应急的,应急消防泵放在船中、船首、船尾都可以,要看哪个位置方便布置;应急消防泵不一定抽应急海底门的水,在特需的情况下,可以抽主海底门的水,但如果抽主海底门的水,势必应急吸管要进机舱,则对这段管子就有一些要求:1、管子厚度不少于11mm;2、除阀的地方,其他地方不能用法兰连接,一般为对接焊或套管连接;3、管子绝缘要达到A-60的标准。

应急消防泵是否要自吸。

公约和规范没有规定,但要在各种情况下能够吸上水。

2. 船舶应急消防泵的使用

没表达清楚,是不是想说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消防水泵控制柜处于自动?

按照规范是可以启动的。消火栓系统的联动,应由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出水干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作为触发信号,直接启动消火栓泵,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影响。

就是说,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等用专线与消防泵控制柜直接连接,不经过控制器,所以说是可以启动的。

3. 船舶应急消防泵的压力和扬程要求

1、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有可靠措施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

2、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稳定、可靠地向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管网给水,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宜设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

3、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其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小于10L/s计算,且应设置将现场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

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4、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主干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3) 给水管网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2MPa;

4) 室外消火栓沿现场主要临时道路、拟建工程、主要临建设施布置,距离道路边线不应大于2m,距拟建工程红线或临时建筑外边线不应小于5.0m;

5)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施工现场全部处于市政消火栓的150m保护范围内,可不设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6、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一般由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竖管、阀门、软管等组成。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增设楼层高位水箱及水泵。

7、消防水泵应根据消防用水量、扬程等因素选用离心泵或深井泵,每组水泵按照一用一备两台水泵进行配置;

8、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层建筑面积均大于5000m2时,应设置不少于两条消防竖管;

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消防用水量、竖管给水压力或流速进行计算确定,消防竖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流量不应小于10L/s;

3)严寒地区可采用干式消防竖管,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竖管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9、楼层高位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6m3, 上下两个高位水箱的高差不应超过100m。

10、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点;

2)临时消防给水点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3)每个消防给水点的保护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4) 每个消防给水点配备2个出水阀门、1根给水软管及不少于2个消防水桶。

11、隧道内的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主管宜顺隧道纵向敷设,管径不应小于DN65;

2)给水管网的末端压力不应小于0.1MPa;

3)临时消防给水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4)隧道出入口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火栓。

12、装饰装修阶段,装饰装修区域或部位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给水系统应能临时投入使用。

4. 船舶应急消防泵的公约要求及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聘用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

(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四)定期开展宣传,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帮扶;

(六)配合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维护保养情况;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对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高层建筑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对高层建筑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五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设置商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的中庭、室内步行街等共享空间不得布置商铺、游乐设施或者堆放可燃物。

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在一至三层,且应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灭火器材,并在醒目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公共建筑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禁止卧床吸烟的标识。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空气断路器等电气保护装置应当与电器设备的容量相匹配;电器设备和电力线路应当与易燃可燃物体保持安全距离。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在变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等杂物。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专业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禁止在地下部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与公共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内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高层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宜于破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和与其联动的燃料自动切断装置;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不得使用明火,必须进行加热操作的,应当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 除为满足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高层建筑内禁止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二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具有中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

5. 船舶应急消防泵压力要求

分析如下:

1、单向阀密封不好,造成水压回流到管网中,水压降低了,增压泵(压力泵)自然要启动补压,可以通过将压力打到一定数值然后断电观察指针压力表,看压力是否不断下降,没有用水水压下降则说明单向阀漏水。

  2、家用水管有地方漏水,这种情况虽然可能性少也不是不可能,有漏水就会造成泄压,压力低了通用会启动增压。

6. 船舶应急消防泵隔离阀的作用

在二总线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若系统分支总线出现断路故障时,会造成整个系统整体的瘫痪。总线隔离模块的设置就可使上述问题得到解决。当系统局部出现短路故障时,总线隔离器会自动将出现断路故障部分从系统中隔离出去,其余分支系统正常工作;当故障修复后,总线隔离器会自动接通总线,使修复后的分支系统接入系统。   特点:   (1)反应灵敏,响应时间短   (2)总线修复后自动恢复   (3)采用模块式结构,安装简单,维修方便   (4)具有指示灯,隔离状态明确醒目   (5)可作为小系统故障检测工具   产品规格:   (1)工作电压:总线24V   (2)动作电流:50mA   (3)隔离动作确定灯:红色   (4)使用环境:温度:-10℃~+50℃ 相对湿度≤95%,不结露   (5)外形尺寸:120mm*80mm*43mm

7. 船舶应急消防泵出水多少米

船舶应急消防泵要5分钟内出水,且出口水压达到0.4Mpa以上。测试应急消防泵的时候都会架设两根消防皮笼,一根在离应急消防泵最远的地方,也就是在船头,另外一根在里应急消防泵最高的地方,一般的是在驾驶台测试的过程中,需要两只消防皮龙的压力都满足要求才可以。

8. 船舶应急消防泵出水要求

消防水管的水压应该处于1公斤以上(不小于0.10MPa)。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7.1.3条规定: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设在管网的最低点。对管网注水时,应先将管网内的空气排净,并缓缓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分钟,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水压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24小时,无泄漏为合格。有吊顶则在封吊顶前进行试压,为了不影响吊顶装修进度分层分段试压,试压完后冲洗管道,合格后可封闭吊顶。吊顶材料在管箍甩口处开一个30mm的孔,把预留口露出,吊顶装修完后把丝堵卸下安装喷洒头。

管道可分层分段进行,上水时最高点要有排气装置,高低点各装一块压力表,上满水后检查管路有无渗漏,应在加压前紧固,升压后再出现渗漏时做好标记,卸压后再处理,必要时卸水处理。冬季试压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夏季试压尽量不直接用外线上水,防止结露。试压合格后及时办理验收手续。消防管道在试压完毕后可连续做冲洗工作。冲洗前先将系统中的流量减压孔板、过滤装置拆除,冲洗水质合格后重新装好,冲洗出的水要有排放去向,不得损坏其他成品。

9. 船舶应急消防泵操作规程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2 火灾消防及其他防灾系统用电,当建筑物为高压受电时,宜从变压器低压出口处分开自成供电体系,即独立形成防灾供电系统。

3 一类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能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6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连续供电时间

7 二类建筑的供电变压器,当高压为一路电源时亦宜选两台,只在能从另外用户获得低压备用电源的情况下,方可只选一台变压器。

8 配电所(室)应设专用消防配电盘(箱),如有条件时,消防配电室尽量贴邻消防控制室布置。

9 对容量较大(或较集中)的消防用电设施(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应自配电室采用放射式供电。

对于火灾应急照明、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设施,若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消防配电屏(箱)。

10 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独立电源(或两回线路),宜在下列场所的配电屏(箱)处自动切换

10. 船舶应急消防泵几分钟出水

消防管水压规定每日一次巡查;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楼层试水阀及其现场环境状态,压力监测情况等。

检查末端试水装置压力表,能否准确监测系统、保护区域最不利点静压值。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与维护: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箱以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发现水位不足、气体压力欠压的,查明原因,及时补足消防用水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水量、气压。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与维护:分别利用系统末端试水装置、楼层试水阀和报警阀组旁的放水试验阀等测试装置进行放水试验,检查系统启动、报警功能以及出水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与维护:同季度检查与维护。

11. 船舶应急消防泵的要求

是一级负荷。

一级负荷为:只要为消防负荷,包括消防及保安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报警、消防水泵、消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卷帘等。

二级负荷为:客用电梯、生活水泵、楼梯及主要通道照明。在实施中客用电梯一般也采取一级负荷供电。

其余为三级负荷。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可以是两路高压电源,或第二路电源为柴油发电机供电,小负荷的第二路电源也可以是蓄电池供电。

二级负荷应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线路供电。三级负荷供电无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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