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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沿海船舶航行海图(国内沿海船舶航线)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3-20 04:14    点击:254   编辑:admin

一、怎样制定船舶航行计划?

制定船舶的航行计划首先要具有所航行海域的海图,重点海区还要有大比例尺的海图,其次要根据本船舶的吃水,航速,特殊海域的有关要求以及整个航行所要求的时间等选择出合适的航线并标注清楚,绘制好以后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意,这样整个航行计划的主体才算完成。

二、海国图志的原文是什么?

原文

《海国图志》六十卷,何所据?一据前两广总督林尚书所译西夷之《四洲志》,再据历代史志及明以来岛志及近日夷图、夷语,钩稽贯串,创榛辟莽,前驱先路。大都东南洋、西南洋增于原书者十之八,大小西洋、北洋、外大西洋增于原书者十之六。又图以经之,表以纬之,博参群议以发挥之。

何以异于昔人海图之书?曰:彼皆以中土人谈西洋,此则以西洋人谈西洋也。

是书何以作?曰:为以夷攻夷而作,为以夷款夷而作,为师夷长技以制夷而作。

  《易》曰:“爱恶相攻而吉生凶,远近相取而悔吝生,情伪相感而利害生。”故同一御敌,而知其形与不知其形,利害相百焉;同一款敌,而知其情与不知其情,利害相百焉,古之驭外夷者,诹以敌形,形同几席;诹以敌情,情同寝馈。

  然则执此书即可驭外夷乎?曰:唯唯,否否。此兵机也,非兵本也;有形之兵也,非无形之兵也。明臣有言:“欲平海上之倭患,先平人心之积患。”人心之积患如之何?非水,非火,非刃,非金,非沿海之奸民,非吸烟贩烟之莠民。故君子读《云汉》、《车攻》,先于《常武》、《江汉》,而知二《雅》诗人之所发愤;玩卦爻内外消息,而知大《易》作者之所忧患。愤与忧,天道所以倾否而之泰也,人心所以违寐而之觉也,人才所以隔虚而之实也。

  昔准噶尔跳踉于康熙雍正之两朝,而电扫于乾隆之中叶。夷烟流毒,罪万准夷。吾皇仁勤,上符列祖;天时人事,倚伏相乘。何患攘剔之无期,何患奋武之无会?此凡有血气者所宜愤悱,凡有耳目心知者所宜讲画也。去伪去饰,去畏难,去养痈,去营窟,则人心之寐患祛其一。以实事程实功,以实功程实事,艾三年而蓄之,网临渊而结之,毋冯河,毋画饼,则人材之虚患祛其二。寐患去而天日昌,虚患去而风雷行。《传》曰:“孰荒于门,孰治于田?四海既均,越裳是臣。”

叙《海国图志》。

译文

《海国图志》一共六十卷,它的依据是什么呢?一是依据前两广总督林则徐尚书所编译的西方人著的《四洲志》,二是依据历代史志和明代以来的有关海外交通的著作,还有近来传入的地图和著作。把它们探究考察编排,草创开辟,作为这方面的先驱和引导。大致来说东南洋和西南洋的内容比原书增加了十分之八,大、小西洋、北洋、外大西洋部分的内容比原书赠加了十分之六。并且在编排上,以地图为经,以表格说明为纬,广泛参考各种记载和评论而阐明它们。

(这部书)与前人介绍世界地理的书有什么不同呢?那些书是以中国人的观念谈西洋,而这部书是以西洋人的观念谈西洋的。

这部书是为什么而作呢?是为用洋人的方式与洋人斗争而作,为用洋人的方式与洋人交往而作,为学习洋人的先进的技术而制服洋人而作。

《易》经上说,“对事物有喜爱与厌恶的不同,两者相争斗就会有吉凶产生,要对远近不同的事物进行选择,就会有后悔或难舍的结果产生,符合实情还是虚假不实相互作用就会有得利或受害的不同结果产生。所以同样是与敌人作战,知道敌人的情况与不知道敌人的情况,得利与受害可以相差百倍。同样是与敌人谈判,知道敌人的情况与不知道敌人的情况,得利与受害也是相差百倍。古代驾驭外敌的人,了解敌人的情形,清楚地如同了解自己的桌子和席子,熟悉地如同了解自己的睡觉和吃饭。

那么拿着这书就能抵御敌人吗?是,又不是。这是用兵的机谋,不是用兵的根本。这是具体有形的用兵,不是无形的用兵。明代的大臣说过:“要平定海上的倭寇之患,先要平定人们心中积聚的祸患。”人心积聚的祸患要如何对待呢?那不是对付水患,对付火灾,对付刀兵,对付财政问题,也不是平定沿海之奸民,也不是惩治吸烟贩烟之莠民。所以君子读《云汉》与《车攻》这两首歌颂先王勤修内政的诗,要先于读《常武》和《江汉》这两首歌颂先王显赫武功的诗,从而懂得二《雅》诗人作诗的发愤之处;研究卦爻内外的消长变化,从而懂得大《易》作者的忧患之处。人们有了愤与忧,天道就摆脱否运而走向安泰,人心也就可以脱离昏睡而走向觉醒,人才就可以抛弃空谈而走向务实了。

  过去准噶尔曾狂暴于康熙雍正两朝,而被迅速扫平于乾隆之中叶。今天洋烟鸦片流毒,罪过超过准噶尔部万倍。我们的皇上仁德勤政,上合于列祖;天时人事,福祸相倚伏相变化。何必忧虑攘除外敌遥遥无期,何必担心没有展现我们武力的时机?这些情况,凡是有血性的人应该激愤,凡是有感官和心思的人应该去议论和筹划。丢掉伪装和掩饰,丢掉畏难思想,抛弃因循姑息,抛弃营造个人小天地,那样人心的蒙昧之病去除了。凭实际办的事来确定应得的功绩,让实得的功绩符合实际所做的事。治病用的艾草早早就而收蓄起来,打渔的网临到河边才织,虽然晚了但也要努力编织好,不要徒步过河,不要画饼充饥,那样人材虚而不实的弊病就去除了。人心的蒙昧之病去除了就阳光灿烂,人材虚而不实的弊病去除了就雷厉风行。《传》曰:“孰荒于门,孰治于田?四海既均,越裳是臣。”(谁会家门毁坏不修,而去田里劳作?四海都平定了,远方的国家也会臣服)

三、海图的基本知识?

一、海图的主要特点

海图区别与陆图的主要特点如下:

①多选用墨卡托投影(即等角正圆柱投影)编制,以利于航船等角航行时进行海图作业;

②没有固定的比例尺;

③深度起算面不是平均海面,而是选用有利于航海的深度基准面;

④分幅主要沿海岸线或航线划分,相邻图幅有供航行换图时所需的较大重叠部分;

⑤为适应分幅的特点,航海图有自己的编号系统;

⑥海图与陆图的制图具体原则,因内容差异甚大和用途不同有所区别;

⑦有自己独立的符号系统;

⑧由于水动力的淤积与冲刷作用,海底地形会有变化,及因海洋工程建设的影响,海图需要及时、不间断的更新,以保持现势性,确保船只航行安全。

二、海图的主要图形要素

1海岸:是海陆的分界线,是海图上的重要要素。海岸分岸线与海岸性质两部分组成,海岸是指陆地因受海水运动而形成的滨海地带,海岸线是指多年平均大潮高潮时所形成的水陆分界线,海岸性质是指海岸阶坡的组成物质及其高度、坡度和宽度等。

2干出滩:海岸线与干出线(零米等深线)之间的海滩地段,也称潮间带区域,高潮时淹没,低潮时出露。干出滩有岩石(专业术语为石陂)、泥、沙等不同物质构成,当然也有珊瑚、红树林、水草等生物岸滩类型,是人类活动最为频繁的海域之一。

3海底地貌:即海底表面的起伏形态和土质,各种天然航行障碍物,如礁石、浅滩、海底火山、岩峰等,也属于海底地貌范畴。

4航行障碍物:除以上表达的天然航行障碍物外,还有沉船、木桩、废弃井架、爆炸物(如沉雷、未爆炸弹等)、铁锚等等人工障碍物 。

5助航标志:分航行目标和助航设备两类,航行目标是指海上可见的导航定位地物,如烟囱、无线电塔、海角、海中岩峰等;助航设备是指专为航行定位设立的灯塔、灯桩、浮标、立标、前后导标、信号台等等。

6水文要素:主要是指海流、潮信、急流、漩涡及冰情等。

7各种界线:航道、锚地、港域界线,禁区界线,县、市、省、国境界线,及各类海底管线(如电缆、光缆、石油管道、输水管道等)。

8陆域要素:与陆域地形图基本一致,不同在于航海图中一般不标注土壤植被,而突出标注与航行有关的地形要素。

四、海图比例尺一般为多少?

沿岸图比例一般为1:50000至1:100000之间,航泊图一般比例常大于1:50000。

五、海上航行灯塔叫什么?

又称航标。是助航标志的简称,指标示航道方向、界限与碍航物的标志,包括过河标、沿岸标、导标、过渡导标、首尾导标、侧面标、左右通航标、示位标、泛滥标和桥涵标等。

帮助引导船舶航行、定位和标示碍航物与表示警告的人工标志,为各种水上活动提供安全信息的设施或系统。设于通航水域或其近处,以标示航道、锚地、滩险及其他碍航物的位置,表示水深、风情,指挥狭窄水道的交通。永久性航标载入各国出版的航标表和海图。

六、国际海洋法公约全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高之国当选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注意到自从1958年和1960年在日内瓦举行了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以来的种种发展,着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项新的可获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约,

意识到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考虑到达成这些目标将有助于实现公正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这种秩序将照顾到全人类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希望以本公约发展1970年12月17日第2749(XXV)号决议所载各项原则,联合国大会在该决议中庄严宣布,除其他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区域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的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勘探与开发应为全人类的利益而进行,不论各国的地理位置如何,

相信在本公约中所达成的海洋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将有助于按照《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巩固各国间符合正义和权利平等原则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并将促进全世界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进展,

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

经协议如下:

第Ⅰ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1条 用语和范围

1.为本公约的目的:

(1)“‘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2)“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3)“‘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4)“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5)(a)“倾倒”是指:

(i)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ii)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倾倒”不包括:

  (i)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均除外;

(ii)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1)“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2)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305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第Ⅱ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2节 领海的界限

第3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4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5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6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7条 直线基线

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在依据第1款可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8条 内水

1.除第Ⅳ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如果按照第7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9条 河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10条 海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7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11条 港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12条 泊船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13条 低潮高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度宽,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14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第15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16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按照第7、第9和第10条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的界限,和按照第12和第15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2.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3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

A分节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

第17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18条 通过的意义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

(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第19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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