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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舶检验检查(船舶检验检测机构)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3-13 10:17    点击:243   编辑:admin

一、船舶检验的定期检验?

具体还要看船舶的检验。

海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4年以上;

淡水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5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扩展资料: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标准

第六条 海船拆解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按以上规定确认;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时间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

二、船舶一般几年检查一次?每个船级社的规范和要求是不是不一样的?

海船的检验一般分为年检,中检,特检,附加检验等,年检是每年检,中检一般是两年或者三年,特检是五年,中检和特检有船底检查的要求,间隔不得超过36个月。通过检验,营运验船师对相应的证书进行签注或者换证。

三、船舶检验的初次检验是什么?

一般指未经中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中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

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

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

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四、船舶的循环检验可以检查哪些项目?

(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

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

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

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

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

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

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

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

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

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

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

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

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

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

核查消防员装备;

(17)

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

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

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

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

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

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

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

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

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

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

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

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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