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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船员权益保护(沿海船员权益保护措施)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3-11 06:58    点击:242   编辑:admin

一、远洋船员自身利益如何维护?

1、及时提出诉讼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且无需仲裁前置。诉讼的方式,即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打官司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保护。非诉讼方式,主要即为协商谈判、调解两种方式,一般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达成和解。

2、保存好工作过程中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务关系的证据。书面的工资单、工资卡转账流水、工作服、船员服务簿、上下船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公积金缴纳记录、甚至一同工作同事的证人证言等等内容都可以证明船员与用人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务合同关系。

二、保护船员权益的组织是什么?

目前,包括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航运公会(ICS)、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等在内的相关国际组织都在着手推进海员权益的回归;马士基、中远海运、达飞轮船、地中海航运、赫伯罗特等主要班轮公司也签署了《海王星宣言》,探索和应用新模式来保障海员权益回归。

中国相关管理部门更是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海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船员管理条例?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第二十一条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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