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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钢质直梯标准(船舶直梯规范)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3 16:55    点击:379   编辑:admin

1. 船舶直梯规范

一、电梯的工作原理是什么

电梯的工作原理是曳引绳两端分别连着轿厢和对重,缠绕在曳引轮和导向轮上,曳引电动机通过减速器变速后带动曳引轮转动,靠曳引绳与曳引轮摩擦产生的牵引力,实现轿厢和对重的升降运动,达到运输的目的。

二、电梯的种类有哪些

1、用途分类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医用电梯、杂物电梯、观光电梯、车辆电梯、船舶电梯、建筑施工电梯及特殊用途电梯。

2、驱动方式分类

交流电梯、直流电梯、液压电梯、齿轮齿条电梯、螺杆式电梯。

3、速度分类

可分为低速梯、中速梯、高速梯和超高速梯。

4、有无司机分类

可分为有司机电梯、无司机电梯两种。

5、控制方式分类

可分为手柄开关操纵电梯、按钮控制电梯、信号控制电梯、集选控制电梯、并联控制电梯和群控电梯。

三、电梯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电梯一般由井道和机房、传动部分、升降部分、安全装置、控制部分等五部分组成。井道和机房部分是电梯正常运行要求的房屋;传动部分就是曳引机,主要由电机和钢索组成;升降设备一般包括轿厢、对重;安全装置一般包括降速装置和电气安全设备。控制部分通常是指电气控制设备和必要的线路,包括控制柜、励磁柜和选层器等。

四、电梯滑梯的原因有哪些

1、电梯滑梯一般是由于抱闸故障,平层装置故障,抱闸和平层装置同时故障等导致的。电梯如遇停电或自身故障,抱闸会自动启动,会卡住轿厢,不会一直往下掉。一旦出现故障就会发生滑梯现象。

2、突遇停电时,可利用平层装置的蓄电池,将电梯缓缓停到门区,再开门,一旦出现故障就会发生滑梯现象。

3、电梯发生滑梯情况时,电梯内的人员需做好相关自身的保护措施。按下所有楼层按钮,会让电梯更快找到复位位置。如果电梯停止运行能正常开门,要及时撒离轿厢,并请专业维修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如果电梯停止后不能正常开门,要及时报警。

2. 船舶直梯规范标准

带缆桩、导缆孔、人孔盖、直梯、斜梯、扶手、踏步等

3. 船用舷梯的基本规定

防火控制图除了在技术档案中保存并在公共场所张贴外,还必须将防火控制图或含有该图的小册子的一套复制品永久置于舷梯附近的甲板室外面有明显标志的风雨密的盒子中(防火控制图或具有该图的小册子的复制品要置于甲板室外有醒目标示的水密盒里). 船舶防火控制图作为检验和验收的必备文件,主要内容有每层甲板的的控制站、各级防火分隔围蔽的各级防火区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喷水装置、消防器材、各舱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等设施的细目,以及各通风系统的位置,包括风机、挡火闸、遥控关闭装置、应急通道,还有船舶所配备的各种救生设备和位置,是随船存放的十分重要的一份图纸,也是船舶在危险情况下作为逃生的指导性图纸。

4. 船舶斜梯标准

一、性质不同

1、电梯:为建筑物某一楼层服务的永久性运输设备,其轿厢至少在垂直于水平面的两条刚性轨道上运行,或与铅垂线的倾角小于15度。

2、自动扶梯:由一台特殊结构的链式输送机和两台特殊结构的带式输送机组成。设有圆形活动梯,作为固定的电动驱动装置,在建筑物不同楼层间上下倾斜运送乘客。

二、原理不同

1、电梯:曳引绳的两端分别与轿厢和对重相连,缠绕在曳引轮和导轮上。减速器变速后,牵引电机带动牵引轮转动。牵引绳与牵引轮之间的摩擦力产生的牵引力,实现了轿厢和对重的升降运动,达到了运输的目的。

2、自动扶梯:楼梯在乘客入口水平移动(方便乘客爬楼梯),然后逐渐形成楼梯;楼梯在出口附近逐渐消失,楼梯再次水平移动。这些运动分别由叶栅的主轮和副轮沿不同的叶栅导轨运动来实现。

三、应用不同

1、电梯:

(1)乘客电梯,设计用于运送乘客,需要完善的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汽车内部装饰。

(2)载货电梯,主要设计用于运输货物,通常配有升降机。

(3)医用电梯,设计用于运送病床、担架和医疗车辆。轿车具有长而窄的特点。

(4)杂物电梯,是专为图书馆、办公楼、酒店等运输书籍、文件、食品等而设计的。

(5)观光电梯,轿壁透明,供旅客观光电梯使用。

(6)车辆电梯,用作运载车辆的升降机。

(7)船舶电梯,船上使用的电梯。

(8)建筑施工电梯,建筑施工与维修用的电梯。

(9)其它类型的电梯,除上述常用电梯外,还有一些专用电梯,如冷藏电梯、防爆电梯、矿用电梯、电站电梯、消防电梯、斜梯、核岛电梯等。

2、自动扶梯:可广泛用于车站、码头、商场、机场和地下铁道等人流集中的地方。1900年,巴黎国际博览会展出的一台阶梯状动梯是现代自动扶梯的雏形。以后,自动扶梯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 。

5. 船舶直升机平台规范梯子规范

1、消防方面,要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个规范里面对超高层有规定的,无规定的部分一般要做消防性能化设计。

2、对建筑材料的要求基本是要求不燃或难燃。

超高层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对于大于100米以上的建筑消防要求做出了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计算。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6、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6. 船舶引水梯标准

3.1 在引航员上下大船的过程中,如发现有引航员落水,引航艇值班水手应迅速抛下带自亮灯浮/烟雾信号的救生圈。

3.2 引航艇驾驶员应立即采取适当操纵手段避免伤及落水引航员,同时通知大船停车并告知大船在“左/右/船尾有人落水”。

3.3 引航艇驾驶员发出人落水警报,派专人登高守望落水者;有关人员立即做好营救准备。

3.4 通知引航调度、港调,报告港口主管机关VTS中心或海上搜救中心。引航调度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站领导赶赴现场,指挥营救。

3.5 如果落水者在引航艇的视线之内并且引航艇单独可以救起落水者,则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操纵方法接近落水者,尽可能快速救起落水者。救起落水者后,立即查看伤情,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如果引航艇不能发现落水者而需要其他船舶协助搜寻或救起落水者有困难,应立即请求附近其他船舶协助搜索,并请港内船舶出港协助。

3.6 引航站领导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调度室指挥搜救,会同沧州海上搜救指挥中心,组织协调人员登船出海搜寻落水者,安排急救人员 携带必要器材码头待命,联系相关医院准备救治伤员。

3.7 引航调度对于搜救过程要做好记录,以便事后写出事故报告。

 

7. 船舶登乘梯相关规范

一、交通工具。消费者对交通工具的投诉居高不下,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汽车及零部件质量问题;二是经营者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消费者购买汽车预先交纳的订金、押金;三是经营者承诺的优惠条件不兑现;四是汽车发动机、轮胎、车门等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推脱维修或不予处理;五是经营者强制销售保险;六是购车贷款还完续保押金不退等。

二、预付消费。消费者对购买预付卡的投诉问题仍然是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购买的美容美发卡、运动健身卡、餐饮服务卡、汽车维修卡、洗涤洗浴卡等服务行业,各种预付卡的消费琳琅满目。 许多商家加大预付卡式消费的促销力度,消费者此时往往容易被商家的“优惠承诺”“低价折扣”所诱惑。但是办卡容易退钱难,有的商家在消费者办卡或缴费之后就“翻脸不认人”,服务大打折扣不说,甚至还不告而别,让消费者的钱打了水漂。

三、网络购物。网购需求消费者不断增长,网络购物纠纷也有增多趋势。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投诉热点问题一是购买的部分商品质量没有保障;二是网上促销花样多,虚假宣传不真实;三是部分经营者没有兑现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四是没有注意跟踪物流快递信息,收取商品时盲目签字;五是部分商家退款不及时等问题。

四、日用百货。消费者对日用百货类投诉的主要问题是购买的服装、鞋帽质量不合格,出现掉色、开线、断底或假冒品牌、商标等;家具材质与宣传不符、有异味、掉漆;经营者不按照承诺退换货;经营者以打折、特价等方式促销,但无法保证商品质量;经营者不按照承诺履行维修义务。

五、家用电器。家用电器类投诉主要集中在家用小电器、空调器、电冰箱(冰柜)、电视机、热水器,消费者投诉主要涉及的问题,一是电器存在各种质量问题,如空调漏水、不制冷(热),冰箱噪音等;二是家用电器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不予处理或多次维修后故障仍无法排除;三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经营者存在送货、安装不及时;四是维修乱收费现象等。

六、食品安全。消费者对食品类投诉主要涉及的问题一是食品过期、变质或有异物;二是“三无”产品;三是食品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四是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或者消费券无法正常使用;五是经营者对食品的功效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七、通讯器材。消费者对通讯器材类投诉主要集中:一是手机出现质量问题,部分经营者以换代退,以修代换,不按规定履行三包义务;二是消费者购买手机参与活动,经营者未按活动约定兑现承诺;三是消费者购买或维修手机后经营者未开具正规发票等。

八、居民服务。消费者对居民服务类投诉涉及的问题一是“三通”(通水、通电、通气),燃气开户费、水电开户费的收费较为突出;二是停车场的收费;三是美容、美发、摄影的储值卡、会员卡因店面关闭或转让、迁址更名后,消费者无法继续消费;四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与宣传不符,当消费者去消费时,不退还押金;五是经营者以免费体验和高额折扣为诱饵吸引、误导消费者,但实际的服务水平达不到承诺的标准或在使用时还附加各种限制规定。

九、电梯安全。消费者对涉及电梯的投诉主要集中:一是电梯质量引起的电梯故障;二是维修保养不及时,如电梯未张贴检验合格证;三是电梯有异响声大、开关门异常、坠层等现象;四是使用管理不到位,乘梯人操作不规范等。

十、计量失准。消费者对计量投诉主要集中在加油站。涉及的主要问题:一是加油站人员操作不当导致计量失准;二是加油站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经强制检定等,如加油机未归零;三是两次加了同样金额的汽油,行驶公里数却大不同;四是油枪已“跳枪”,仍然在计数量的问题。

8. 船舶直梯规范要求

电梯检验标准如下:

GB/T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9-1997《电梯实验条件》,

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GB/T18775-2002《电梯维修规范》,

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电梯生产标准:

GB/T 10059-1997 电梯试验方法

GB/T 10058-1997 电梯技术条件

GB 50182-9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3.5-1997额定电压450 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5部分 电梯电缆

GB 5013.5-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5部分:电梯电缆

GB 10060-93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J 310-88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 7588-87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11625-89 船用载货电梯

GB 10059-88 电梯试验方法

9. 船舶舷梯规范

没有一个舟一个亥这样的字,一个舟加一个玄是“舷”字,念xián

“舷”,现代汉语规范二级字,普通话读音为xián,在六书中属于形声字。“舷”的基本含义为船、飞机等的左右两侧,如舷窗、舷梯。

基本信息

中文名舷

释义船、飞机等的左右两侧

偏旁部首舟

笔画顺序撇、撇、横折钩、点、横、点、点、横、撇折、撇折、点

10. 船舶直梯规范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以下称高速铁路)。

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从事高速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关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的相关标准,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配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在车站、列车等场所配备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人员。

第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线路安全防护

第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协调相关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构建高速铁路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联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推动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问题督办机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

第十二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建设跨河、临河的高速铁路桥梁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等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建设跨越或者穿越航道、临航道的高速铁路桥梁、隧道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有关规定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

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擅自进入、毁坏、移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必须符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高速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上跨高速铁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及维护机制,定期检查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加强风险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道路桥梁构筑物、附着物等坠入高速铁路线路。

对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检查、维护行为,应当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沟通,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其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由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维护。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进行改造时,施工单位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实施,严格控制桥梁、涵洞下净高,并根据路面标高的变化及时调整限高防护架的设置。

第十六条 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高速铁路线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电力等管线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施工前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派员进行安全防护。对跨越高速铁路的电力线路,应当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跨越、下穿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等管线应当设置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安全保护设施。下穿时,优先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线涵洞、综合管廊等既有设施处穿越;特殊条件下,需穿越路基时,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并行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等管线敷设时,最小水平净距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保护要求。

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电力等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检查维护管理,确保状态良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十八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充分考虑高速铁路安全需求,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高速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矿柱。

新建高速铁路用地与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范围、采矿权人的采矿采石影响范围发生重叠或者在尾矿库溃坝冲击范围的,或者新建高速铁路线路跨越上述范围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权利主体协商一致,签订安全协议,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确保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淘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并公告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200米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条 在高速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邻近区域内施工、建造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的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邻近高速铁路的杆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杆塔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杆塔牢固稳定。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妨碍行车瞭望或者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电力、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对已种植的,应当依法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林木存在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不得使用弓弩、弹弓、汽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对高速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范围包括线路、车站、动车存放场所、隧道斜井和竖井的出入口,以及其他与运行相关的附属设备设施处所。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共用车站的并行地段,在高速铁路线路与普速铁路线路间设置物理隔离;区间的并行地段,在普速铁路外侧依照高速铁路线路标准进行封闭。

高速铁路高架桥下的铁路用地,应当根据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情况,按照确保高速铁路设备设施安全的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进出高速铁路线路作业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客运车站广场、售票厅、进出站口、安检区、直梯及电扶梯、候车区、站台、通道、车厢、动车存放场所等重要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以及高速铁路桥梁、隧道、重要设备设施处所和路基重要区段等重点部位配备、安装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图像资源共享。

客运车站以及动车存放场所周界应当设置实体围墙。车站广场应当设置防冲撞设施,有条件的设置硬隔离设施。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桥头、隧道口、路基地段等易进入重点区段安装、设置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站台两端应当安装、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高速铁路线路。高速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体系,并充分利用公共通信杆塔等资源,减少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沿线的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线路环境等情况,建立必要的灾害监测系统。

第三十条 高速铁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旅客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并保证畅通,同时安装、设置指示标识。高速铁路长大隧道的照明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应当保持状态良好。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一)高速铁路路堑上的道路;

(二)位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

(三)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船舶通过高速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建设跨越通航水域的高速铁路桥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桥梁防撞设施。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桥梁产权单位负责防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设高速铁路客运站和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时,确保相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运营安全防护

第三十四条 除生产作业或者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一律不得进入动车组司机室。

进入动车组司机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十五条 旅客购买高速铁路列车车票、乘坐高速铁路列车,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高铁快运,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并按规定对运送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六条 铁路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对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进行公布,并通过广播、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设立相应的安检机构和安检场地,配备与运量相适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设备设施,对进入高速铁路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或者经高速铁路运输物品。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相关标志和高速铁路用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有关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职责,制定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落实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以及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维护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和高速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监督检查指导铁路运输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摆放障碍、破坏设施、损坏设备、盗割电缆、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线路等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高速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守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高速铁路沿线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通报、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高速铁路勘察、设计阶段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无法避让的,应当在设计、建设阶段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地质灾害隐患风险,为铁路建设及运营提供安全环境。

高速铁路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应当优化地质选线,加强沿线区域地震活动性研究。位于活动断裂带的高速铁路,沿线应当装设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大型桥梁、隧道、站房等重点工程,应当强化场址地震安全性评价,满足抗震设防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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