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船舶工业十二五规划全文不值得,江苏科技大学在江苏是一本大学,全国排名是200多名,江苏排名是20多名,是一所不错的全日制本科大学。江科大研究生值得读的頭條萊垍 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还是不错的。江苏科技大学坐落在江苏省镇江市,是江苏省重点建设高校,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原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共建高校,国家国防科萊垍頭條 水库里一般没有鲈鱼,因为它是洄游的鱼,都是生活在河口,鲈鱼喜欢生活在江河、水库、鱼塘、湖泊等,看水源水质,鲈鱼对水质要求很高,要活水无污染清晰的水源才能生存,鲈鱼属于肉食性鱼类,性情凶猛,经常捕抓其它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泡制1~2个月才可以,还可以大概每天至少要煮2~3个小时左右,这样才能保证不黄水。放在鱼缸里的一般都是沉木,杜鹃的沉木就是最好的选择,通常刚买回来的杜鹃是不能直接放入水中的,而杜鹃木经过煮泡之后里面的白浆物质会分解萊垍頭條 2. 船舶工业十四五规划上海高端制造业的分布 贯彻上海“中心辐射、两翼齐飞、新城发力、南北转型”的空间新格局,结合“五大新城”产城融合建设,发展高端装备“1+2+N”产业布局,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为高端装备创新和制造核心区,以沿江发展带、环湾发展带为两大协同发展带,以中区多个特色产业群为示范发展区。 (一)“1”——临港核心区 全力构筑临港新片区核心优势,重点布局微电子装备、民用航空装备、船舶海工装备、高端能源装备、高端工程机械等领域,聚焦产业链、价值链高端环节,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打造全市高端装备发展的战略增长极。 (二)“2”——沿江发展带、环湾发展带 按照协同布局、相辅相成的发展原则,形成沿江和环湾两大高端装备集聚发展带。沿江发展带主要包括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和崇明区等,重点布局智能制造装备、民用航空装备、船舶海工装备、高端能源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等产业。 3. 江苏省船舶工业十二五规划全文最新没武汉的话你们只能组装民船。。。 4. 江苏省船舶工业十二五规划全文解读江苏科技大学。江苏科技大学是在2003年在华东船舶工业学院的基础上成立的,该校坐落在江苏省镇江市,是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B类建设高校,江苏省人民政府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共建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该校的特色专业为航运,海运类。 5. 江苏船舶工业布局特点江苏科技大学近几年全国排名一百多名。 江苏科技大学坐落在江苏省镇江市,是江苏省重点建设高校,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原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共建高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中国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江苏船舶与海洋类高校协同发展联盟牵头单位。 6. 船舶工业十三五规划互联网+”已深入社会各领域,有“综合工业之冠”的船舶业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影响下,传统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日益变化,行业生态体系和发展模式遭遇严重挑战。在“互联网+”影响下,船舶业呈十大发展趋势。 船舶生态体系加速重构 能给船舶业带来革命性变化的技术已经到来,并趋向成熟,这就是信息化时代互联网下的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其所引发的不仅仅是生产力的指数级提升,更是生产关系的颠覆,正重新构建、擘画人类生产方式变革和生活方式调整发展新蓝图。航运、造船、配套及相关技术、生产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催生的智能化技术装备、协同化创新体系、柔性化生产方式、集约化资源利用、精准化管理模式不断重塑新时期船舶业竞争新优势,对传统行业生态体系新格局进行颠覆,加之通过生态系统的有效性和用户黏性,逐步建立包含供应商、销售商、客户、竞争对手和科研机构以及政府单位等相关经济协助发展船舶业联合体,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产业生态系统的竞争,传统行业的互联网化已成为未来船舶业的一张“生死牌”。 管理模式网络量子化 信息化时代,传统行业从单一部件、单机设备、单一环节、单一场景的局部小系统不断向整体大系统、全局巨系统演进,从部门级到企业级、产业链级乃至产业生态级不断演进,并形成相互作用的复杂网络,突破地域、组织、机制界限,通过对大规模信息技术数据应用,实现人、财、物资源和要素的高效整合,有计划按比例地提供强有力的革命性手段进行社会经济运行调节,对传统的管理思想和模式产生颠覆式改变。在目前经济低迷和船舶企业纷纷进行资源优化整合之际,精益管理综合作用凸显,成为推动船舶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管理理念。借助信息化手段改造企业内部每一个流程,将科层制管理模式转为网络式管理模式,构建精简高效的扁平化组织结构,改造企业客户间关系,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挖掘潜在智慧,“互联网+”式网络量子化管理成为企业新的生产力。 大数据成战略核心力量 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一个大规模生产、分享和应用数据的时代正在开启,对数据的挖掘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来源,而云计算则是开启大数据应用新领域的“金钥匙”。作为“综合工业之冠”的船舶业,是劳动、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涵盖航运、造船、船舶配套以及相关服务等产业链,并涉及机电、钢铁、化工、航运、海洋资源勘采等上下游产业,庞大的人群和应用市场,复杂性高,充满变化,使得船舶业当之无愧成为最复杂的大数据行业。船舶业却是个数据应用贫乏的行业,未来的船舶企业必须学会如何处理及如何使用数据。解决由大规模数据引发的问题,探索以大数据为基础的解决方案,将成为船舶业转型升级、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大数据将成为未来船舶企业的战略核心力量。 万物互联平台模糊产业边界 近年来,互联网不断推动着各行业生态的改变,制造业更是经历前所未有的转变,国家战略上的纷纷布局:美国的“工业互联网”和中国的“两化融合”,国际巨头更是加快构建工业云和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全球战略资源的整合步伐,抢占规则制定权、标准话语权、生态主导权和竞争制高点,通过丰富开发工具、开发应用接口、共享数据资源、建设开发社区,构建以自己为中心的星状网络数据处理平台,以形成赢者通吃的市场局面。 智慧航运突破传统航运思维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船舶技术的创新将引发航运管理变革和服务进步。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等技术手段,整合船舶的设计、生产、制造、使用、维护、售后、物流各个环节,在运营公司、设计建造商及设备商等之间建立起更全面的生产关系。将智能系统在船舶设计建造阶段就纳入后期航运运营考虑,引入大数据挖据技术,提高航运服务的标准化和信息化程度,提供更稳定、更易维护、更具弹性的在线订舱服务。运营过程中清晰规划运输船舶航程和航站,推进航运思维、理念及商业模式的“智慧”化。 智能船舶成必争之地 过去船舶更多侧重于船舶基本功能的实现,未来的船舶将在互联网技术下,会更加关注设备的智能化、系统的智能化甚至整体船舶运营的智能化,智能船舶将会应运而生。智能船舶的发展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从环境、能源、材料、空间、电子、机械、导航、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建立实体和虚拟设施,实现操纵系统、航行系统、设备技术、节能技术甚至生产系统等的智能化,逐步形成能自感知、自评估、自预测、自组织、自重构于一体的船舶,实现信息与实体智能耦合全过程。DNV GL集团2014年曾发布一份名为《未来航运业》的报告,提出智能船舶这一新概念。2015年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明确将智能船舶作为重点发展的领域。可见未来智能船舶将决定各国船舶工业在船舶市场的地位,成为各大造船国家现今进行的必争之地也就理所当然了。 智能制造发展趋势势不可挡 大数据背景下,智能制造已成为船舶制造与航运领域发展的趋势,“互联网+”促使船舶企业借助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取代封闭的生产制造系统,提高制造系统柔性化、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通过信息物理融合系统,用IT把设计源头与工厂的各个末端连接起来,实现人、产品、设备完全交互,牵引着传统工业发生革命性的演变。搭建设计、生产、采购等业务“一体化”智能生产流程设施,建立智能化的生产系统和车间物流系统,使智能化设备机器代替人工操作的机器,通过云技术把所有生产资源都连接起来,使目前的半自动化、全自动化生产系统向智能化生产系统转变,实现船舶的定制化与规模化、个性化与普适化、虚拟与实体、微观与宏观、当前与未来的结合。 科创模式及资源要素全球化 在“一带一路”战略规划下,中国船舶业要实现转型升级,必须爬全球价值链高端的这个“坡”,过核心技术这道“坎”。基于此,船舶企业纷纷联合政府机构、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建立国家级高新技术船舶实验室,搭建“官、产、学、研、用、检”全产业链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体系。越来越多的科技型企业更是打破传统的内部研发模式,跨越组织边界,开始更多地利用和整合外部的社会力量来进行创新。 技术产业化成发展新方向 伴随国家制造业的转型升级,船舶业必将迎来跨越式的发展,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支撑下,为满足未来客户大批量个性化需求,企业设计纷纷转型改制,基于互联网进行全球资源优化整合、科技创新发展和设计模式转变,从封闭型的单纯向企业提供设计向工程技术总承包的开放式模式转变。工程技术公司更是通过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工程EPC能力和国际市场拓展能力运营模式,围绕集约航运、绿色航运、安全航运、智能航运主题,进行新船型开发、船舶性能优化、航运安全、航运效率、节能减排、航运信息化等学术前沿和关键问题研究,为客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输出设计技术,转让设计方案、技术标准、专利技术及科技成果,抢占市场订单赢得市场份额,提升船舶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产融结合重建行业竞争格局 在“互联网+”形势下,针对巨大的船舶业全产业化规模和特色的个性化发展需求服务推出明显不足,引导社会资本和商业银行创新面向船舶业构建一种高效快速匹配资源的产融结合经营模式,金融直接投资产业,股权收益补偿,形成合理的收益分享、风险共担机制,愈来愈受到资本和产业的关注和追捧。随着市场发展趋势,船舶业也在实施产业科技和金融融合战略,联合系统内投资企业就某一产业进行研究,评估并实施解决方案利用上海船研所技术优势,借助上市公司资金投入,将重组客户、供应商、销售商以及企业内部组织的关系,重构生产体系中信息流、产品流、资金流的运行模式,重建新的产业价值链和竞争格局。 7. 中国船舶集团十四五规划近日,市委书记、市长、市级总河(湖)长谢来发签发2021年第1号总河(湖)长令,要求全市上下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坚决打好“清河行动”攻坚战。 总河(湖)长令指出,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和“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持续深入推进河湖长制“有名”“有实”“有能”的关键之年。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全市上下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制度优势,坚决打好“清河行动”攻坚战,进一步加强河湖保护、管理与治理力度,努力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 总河(湖)长令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确定的重大立法任务,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和未来,是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迫切要求,也是回应社会关切、满足长江流域人民群众期盼的现实需要。各地、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创新宣传载体和形式,全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和最有力行动保护长江母亲河。 总河(湖)长令要求,全市各级河(湖)长要按照《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规定的频次和内容,对存在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方面的问题开展全面巡查。各地要组织力量扎实推进“清河行动”,重点对生态环境影响较为突出的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水域采砂、河湖“清四乱”、渔业资源保护、入河排污口整治以及黑臭水体管理和治理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对各自负责领域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指导、检查和督导,确保“清河行动”顺利推进。 8. 船舶行业十四五规划2021年8月颁布的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等。 一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实施日期:2021/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实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实施日期:2021/11/1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实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实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实施日期:2022/3/1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2021/8/9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 三 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21/8/5 实施日期:2021/8/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21/8/12 实施日期:2021/8/12 四 部门规章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2021/8/2 实施日期:2022/1/1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颁布日期:2021/8/3 实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3 实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21年)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21年)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实施日期:2021/8/11 立法目的:为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6 实施日期:2021/10/1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 五 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颁布机构: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5 实施日期:2021/8/5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推动农村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颁布日期:2021/8/9 实施日期:2021/8/9 商务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时期商务领域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商务部 颁布日期:2021/8/17 实施日期:2021/8/17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颁布机构:农业农村部 颁布日期:2021/8/23 实施日期:2021/8/23 9. 江苏船舶制造当然好就业,江苏科技大学最好的学院就是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是国内数一数二的。每年中国船舶总公司都会来学校设立专门的双选会,以前是它直属的,现在划出来了。一般都是上海、广州等地工作。比如什么广船国际啊,什么的。反正就业你就不用愁了,那些大船厂都抢着来要,只要你成绩不是太差,那些用人单位双选会前一两天就跑到你宿舍来找你们聊天,让你报他们船厂,而且这些来招聘的人大多都是你的师哥、师姐,呵呵。 10. 说出江苏船舶工业布局特点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熔盛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靖江: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原靖江造船厂); 扬州: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太平洋集团)、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 江阴: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 11. 江苏省船舶工业十二五规划全文内容全文垍頭條萊 第一章 总则萊垍頭條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垍頭條萊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萊垍頭條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采取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垍頭條萊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頭條萊垍 第四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條萊垍頭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條萊垍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垍頭條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机)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安、水利、林业、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萊垍頭條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萊垍頭條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萊垍頭條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萊垍頭條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條萊垍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頭條萊垍 第二章 监督管理條萊垍頭 第九条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萊垍頭條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省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综合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頭條萊垍 除国家确定削减和控制排放总量的重点大气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省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大气污染物。頭條萊垍 对超过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萊垍頭條 第十条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以及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萊垍頭條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垍頭條萊 第十一条本省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萊垍頭條 第十二条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其他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萊垍頭條 排污单位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管理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控平台,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并将监测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萊垍頭條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设立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和撤销。條萊垍頭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萊垍頭條 第十七条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垍頭條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頭條萊垍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條萊垍頭 第十八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萊垍頭條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依法加强监督。頭條萊垍 第三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萊垍頭條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萊垍頭條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源监督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大气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萊垍頭條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大气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以及其他重大大气环境信息。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应当实时发布。萊垍頭條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信息。垍頭條萊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和监察,将监测和监察结果作为环保信用管理、排污总量指标核定、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萊垍頭條 第二十三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并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條萊垍頭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萊垍頭條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萊垍頭條 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作出决策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事先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條萊垍頭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供。萊垍頭條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投诉。萊垍頭條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立即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萊垍頭條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頭條萊垍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頭條萊垍 第一节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萊垍頭條 第二十七条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强度控制。條萊垍頭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规定实施步骤,逐步减少燃煤总量。萊垍頭條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燃煤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进能源结构,鼓励和支持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萊垍頭條 第二十八条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新建大容量燃煤机组应当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頭條萊垍 现有燃煤机组应当运用先进高效的技术进行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提标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或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萊垍頭條 第二十九条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经洗选的优质煤炭。條萊垍頭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萊垍頭條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條萊垍頭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原有分散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原有锅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当进行高效除尘改造或者改用清洁燃料。萊垍頭條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垍頭條萊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各类在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萊垍頭條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萊垍頭條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年度计划,分阶段、分区域对各类锅炉按照国家和省排放标准完成整治。萊垍頭條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條萊垍頭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或者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萊垍頭條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垍頭條萊 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萊垍頭條 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企业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萊垍頭條 第三十四条对能耗超过限额标准或者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实行水、电、气差别化价格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价格、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萊垍頭條 第三十五条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对园区内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及时预警。條萊垍頭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使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采用最佳实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萊垍頭條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布最佳实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名录。萊垍頭條 第三十七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建材、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垍頭條萊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应当配套建设和使用除尘、脱硫、脱硝等减排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萊垍頭條 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提标改造,并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萊垍頭條 第三十八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其他相关要求。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萊垍頭條 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萊垍頭條 第三十九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萊垍頭條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條萊垍頭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條萊垍頭 第四十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现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限产、停产或者关闭。垍頭條萊 第四十一条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按照规定保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頭條萊垍 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储油库、加油站,不得通过环保验收,不得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查。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油罐车,不得通过车辆环保检验,不得办理车辆营运手续。萊垍頭條 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條萊垍頭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提高控制标准、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頭條萊垍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萊垍頭條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在本省或者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对新购置机动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萊垍頭條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建设相应的基础设施,推广新能源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电力等行业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頭條萊垍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市区摩托车的保有量。萊垍頭條 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垍頭條萊 第四十七条在用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頭條萊垍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萊垍頭條 第四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萊垍頭條 第四十九条船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萊垍頭條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或者焚烧船舶垃圾。禁止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在城市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船舶在海港港区内使用焚烧炉、进行驱气等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萊垍頭條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工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编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垍頭條萊 第五十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实施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垍頭條萊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垍頭條萊 第五十一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萊垍頭條 第五十二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萊垍頭條 第五十三条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萊垍頭條 第四节扬尘大气污染防治萊垍頭條 第五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体制,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垍頭條萊 第五十五条钢铁、火电、建材等企业和港口码头、建设工地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物料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萊垍頭條 物料堆放场所出口应当硬化地面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和物料堆放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出口处道路,路面不得有明显可见泥土、物料印迹。萊垍頭條 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方案的监督实施。萊垍頭條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萊垍頭條 第五十七条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萊垍頭條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萊垍頭條 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萊垍頭條 第五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萊垍頭條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防止土壤裸露。條萊垍頭 第五十九条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地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绿化养护扬尘污染防治。萊垍頭條 新建的公共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萊垍頭條 第六十条矿山开采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垍頭條萊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萊垍頭條 第六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处置行为,减少二次扬尘。頭條萊垍 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的监管,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作业,依法查处抛撒滴漏行为。萊垍頭條 第五节其他大气污染防治萊垍頭條 第六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萊垍頭條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頭條萊垍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萊垍頭條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萊垍頭條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萊垍頭條 第六十三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萊垍頭條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垍頭條萊 (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萊垍頭條 (三)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萊垍頭條 第六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萊垍頭條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有利于农作物秸秆利用的财政、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和措施,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为原料发展生物质能、生产饲料和人造板材等产品,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頭條萊垍 第六十六条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萊垍頭條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萊垍頭條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缓释肥料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和氨排放量。頭條萊垍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萊垍頭條 第六十八条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在学校、医院、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共场所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萊垍頭條 第六十九条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气溶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萊垍頭條 第七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禁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萊垍頭條 第五章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條萊垍頭 第七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采取统一的防治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萊垍頭條 第七十二条省有关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促进省际之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萊垍頭條 第七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要求,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统筹协调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萊垍頭條 第七十四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條萊垍頭 第七十五条重点区域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区域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萊垍頭條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相邻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條萊垍頭 第六章 预警和应急垍頭條萊 第七十六条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萊垍頭條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监测。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萊垍頭條 第七十七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下列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萊垍頭條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頭條萊垍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萊垍頭條 (三)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萊垍頭條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垍頭條萊 (五)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頭條萊垍 (六)禁止露天烧烤;萊垍頭條 (七)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萊垍頭條 (八)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萊垍頭條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萊垍頭條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垍頭條萊 第七十八条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頭條萊垍 第七十九条突发大气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條萊垍頭 第七章法律责任萊垍頭條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萊垍頭條 (一)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萊垍頭條 (二)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萊垍頭條 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萊垍頭條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垍頭條萊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萊垍頭條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垍頭條萊 (二)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萊垍頭條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保存或者公开监测数据等信息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萊垍頭條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或者限期拆除。萊垍頭條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萊垍頭條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相关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萊垍頭條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的;頭條萊垍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萊垍頭條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或者在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的。萊垍頭條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萊垍頭條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萊垍頭條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條萊垍頭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使用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或者将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頭條萊垍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萊垍頭條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萊垍頭條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车、气罐车未按照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油罐车、气罐车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條萊垍頭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高排放机动车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垍頭條萊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交通运输、海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垍頭條萊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萊垍頭條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萊垍頭條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垍頭條萊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條萊垍頭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條萊垍頭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萊垍頭條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或者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頭條萊垍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的;萊垍頭條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工程完毕后七日内不能开工建设,未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的。萊垍頭條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抛洒滴漏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垍頭條萊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條萊垍頭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垍頭條萊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萊垍頭條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條萊垍頭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萊垍頭條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萊垍頭條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條萊垍頭 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萊垍頭條 第一百零一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大气污染事故,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还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除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條萊垍頭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垍頭條萊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线索通报等制度。萊垍頭條 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萊垍頭條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决定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裁定准予执行,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的水、电、热、气等供应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供应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措施。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制裁。頭條萊垍 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垍頭條萊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萊垍頭條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而未作出的;萊垍頭條 (三)对超标、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垍頭條萊 (四)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萊垍頭條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排污单位的设施、设备的;頭條萊垍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垍頭條萊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垍頭條萊 第八章 附则萊垍頭條 第一百零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條萊垍頭 (一)排污单位,是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萊垍頭條 (二)重点大气污染物,是指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根据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萊垍頭條 (三)高污染燃料,是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頭條萊垍 (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是指列入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和影响的大气污染物。垍頭條萊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萊垍頭條 (六)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垍頭條萊 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萊垍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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