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水尺英文目前,国际纺织品服装市场中存在着众多的检测机构,按照机构是否由政府设立,可以分为官方检验机构和独立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是由政府设立的监督检验机构,主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进出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管理。 独立检验机构是由商会、协会、同业公会或私人设立的半官方或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担负着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和鉴定工作。由于独立检验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别于官方商品检验机构承担的行政责任,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更易被买卖双方接受。独立检验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信誉及对国际贸易的熟悉,为贸易当事人提供灵活、及时、公正的检验鉴定服务,受到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共同信任,已经成为检测市场的主流力量。 官方检验机构— 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在美国,习惯上很少说“商品检验”,而称“产品检验”。除产品检验外,还有“服务项目”检验。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 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 根据日本国家行政体制,政府各部门在自己分工权限范围内,对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分工管理。通商产业省(分管全国所有工业生产和商业、外贸等事务)负责进出口工业品的检验管理;农林水产省(分管全国农林牧渔和食品等的生产)负责全国进出口农林水产品和食品的检验和检疫管理;厚生省(分管全国医疗卫生事务)负责进出口食品、医药品等卫生方面的检验和管理;运输省(分管海、陆、空客货运输事务)负责进出口商品云在计量和安全方面的检验管理。 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其组织形式与美国类似,也是按商品类别,由政府各部门分管,按有关法律授权或政府认可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如德国技术检验代理机构网(TUV)获得官方承认并主管市场的商品质量;英国标准协会(BSI)负责制定标准和实施检验、认证等工作;荷兰卫生部主管药品和食品,经济部主管电器和计量器具,农渔部主管水产品和农产品,环保部主管建材、化工品和危险品,运输部主管车辆和飞机,社会安全部主管核能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各部下设相应的检验机构,如卫生部下设食品检验局,肉品检验局;农渔部下设农产品检验局等。欧盟为监控所有的技术法规而建立了一个官方/私人机构联合体系。官方机构负责制定法规,并按产品类别丁以其标准及样品审查制度。私人或半官方机构负责制定强制性及非强制性标准,并执行大部分测试、检验、管理任务。法定范围的活动主要有测试、检验及认证、认可。 独立检验机构— 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SOCIETE GENERALE DESURVEILLANCE S.A.)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测试和认证的集团公司,是一个在国际贸易中有影响的民间独立检验机构。SGS创建于1878年,其总部设在日内瓦,距1994年资料称,SGS在世界上142个国家设有274个分支机构、1150多个办事处及291个实验室,雇用了近3万名员工,年商品检验业务量占世界贸易总量的5%。SGS是一个综合性的检验机构,可进行各种物理、化学和冶金分析,包括进行破坏性和非破坏性试验,向委托人提供一套完整的数量和质量检验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提供装运前的检验服务,提供各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诸如商品技术、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服务,监督跟购销、贸易、原材料、工业设备、消费品前已有关联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的商业贸易及操作过程。在SGS内部,按照商品分类,设立了农业服务部,矿物化工和冶金服务部,非破坏性实验科,国家政府合同服务部,运输和仓库部,工业工程产品服务科,风险和保险服务部等部门。SGS在中国的业务由香港SGS中国事务部承担。SGS与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各自开办“通标检验公司”,主要办理CISS业务。 ITS ITS是一个国际性的商品检验组织,总部在伦敦。为了加强其在世界贸易领域中的竞争地位,ITS通过购买世界上有名望、有实力的检验机构,组建自己的检验集团。ITS集团中包括嘉碧集团、天祥国际公司、安娜实验室、英之杰劳埃德代理公司(汉基国际集团、马休斯丹尼尔公司)、英特泰克服务公司及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等。这些附属机构独立经营,各机构均有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以自身名义提供服务。 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 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IPPON KAIJI KENTEI KYOKAI,英文名JAPAN MARINE SURVEYORS &SWORN MEASURERS ASSOCIATION)创立于1913年,是一个社团法人检验协会,主要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NKKK总部设在东京,除在本国各港口设有检验所外,还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过设有海外事务所。目前,NKKK在国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有70多个,业务范围很广,主要检验项目有:舱口检视、积载鉴定、状态检验、残损鉴定、水尺计重、液体计量、衡重衡量及理化检验等,还接受从厂家到装船或从卸货到拥护之间的连续检验。NKKK与中国商品检验机构签订长期委托检验协议,多年来,双方有着密切的相互委托检验业务和频繁的技术交流。 新日本鉴定协会(SK) 新日本鉴定协会(SHIN NIHOM KENTEI KYOKAI,英文名NEW JAPAN SURVRYORS AND SWORN MEASURERS ASSOCIATION)创立于1948年,是日本的一个财团法人检验协会,为财团的经济利益服务。其主要业务是海事检定、一般检验、集装箱检查、理化分析和一般货物检量等。SK总部设在东京,在全国各地设有9个分支机构、22个办事处、2个实验室,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有其营业所、办事处或代理。SK与韩国、美国、巴基斯坦等国客户签有代理合同,与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有良好的委托业务关系。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杜(OMIC)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JAPAN OVSEASMERCHANDISE INSPECTION COMPANY)是经日本运输省、农林省、厚生省注册登记认可的、具有比较完善的检验技术和设备的国际性股份有限检验公司。其主要检验业务是工业品检验,化肥、化学品、医药品检验,矿产品检验和农作物土特产品检验,此外,OMIC还接受日本政府指定的国外检验业务。OMIC成立于1954年,总部设在东京。公司内部设总务部、业务部、财务部、检查部、咨询部、粮食部、油脂饲料食品部、钢材部、机械成套设备部等九个部和一个中央研究所。国内在大阪、福山、广岛、北九州、名古屋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国外在泰国、波兰、马来西亚、印度、菲律宾、加拿大设有分支机构。OMIC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的检验机构或贸易企业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与中国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签订合作协议,由CCIC代其办理中国对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伊朗等国出口商品的装船前检验业务,代其签发进口国商人通关用的清洁报告书(CRF)。 美国安全试验所(UL) 美国安全试验所(UNDERWRITERS LABORA TO-RIES INC.)始建于1894年,总部设在伊利诺斯州的诺斯布鲁克,在纽约长岛、佛罗里达州的坦帕、加利福尼亚州的桑塔克莱拉等地设有分支机构。UL公司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各类电器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和鉴定的民间检验机构。美国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没有UL标志的家电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在美国,无论个人、家庭、学校、机关,在市场上选购电风扇、电熨斗、电褥子、电吹风、电烤箱、微波炉、电热水器、电按摩器等家用电器时,只要看到贴有UL标志,便觉得放心,用起来有一种安全感,这是由于UL公司90多年来长期从事机电产品安全性能鉴定树立起良好信誉的结果。 UL工程检验分为六个部门:防盗和信号,灾害和化学危害,电气,防火,供暖、空调和冷冻,船舶用品。UL公司的业务主要是按照UL标准提供对建筑材料、防火设备、机械电器设备、海事设备、石油天然气设备等产品设计的安全性能审核、测试、鉴定和对工厂生产过程中跟踪测试检验,并加贴UL标志。 UL产品标准自成体系。测试鉴定重点专注于产品安全性能,如对大小电器的开关、变压器、导线等产品都要作多项试验,经鉴定符合UL标准规定的,方予认可,准许列名、投产和加贴UL标志。UL人员可在事先不作通知的情况下到2E/-进行检查,以确定使用UL标志的产品是否真正符合UL的安全标准。 UL公司除在美国本土设有分支机构外,还与加拿大、德国、瑞典、英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检验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UL在中国的业务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及其下属分公司承办。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 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AMER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成立于1896年,总部设在费城,是美国资格最老、规模最大的学术团体之一,是从事工业原材料标准化的一个非官方组织。ASTM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冶金、机械、化工、纺织、建筑,交通、动力等领域所生产或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ASTM所制订的标准范围广、影响大、数量多,其中大部分被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直接纳入国家标准。美国的一些专业学会,如钢铁、纺织、机械工程等,都与ASTM有合作关系。ASTM在国际上也很有影响,它所制订的标准被国际上很多贸易双方采用为供货合同的品质条款,我国进口的原材料检验也常用ASTM标准。ASTM制订的分析、测试方法,被世界各国许多实验室用来作为方法标准。 国际羊毛局(IWS) 国际羊毛局(International Wool Secretariat)成立于1937年,是一个非牟利性机构。其宗旨是为各成员国的养羊人士建立羊毛制品在全球的长期需求。成员国中最大的羊毛出口国是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南半球一些国家,他们出口的原毛占全球年成交量的80%左右。国际羊毛局总部设在伦敦,其产品开发和市场服务中心设在伦敦的依其利。国际羊毛局在世界上34个最重要的羊毛市场上设有分支机构,组成了一个国际性的服务网。 国际羊毛局本身并不制造和销售羊毛制品,但它在建立羊毛需求岣过程中,经常与纺织工业各层次的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包括为零售商和羊毛纺织工业生产单位提供原毛挑选、加工工艺、产品开发、款式设计、品质控制、产品推广等方面的协助和支持,并与他们联合进行宣传活动,如推行世界知名的纯羊毛标志。 国际羊毛局中国分局设在香港九龙,其主要活动是:推广纯羊毛标志,利用电视、杂志等媒介,向消费者宣传纯羊毛标志的意义,利用每季度的《国际羊毛局通讯》,传递各种活动情况及其他资料;搜集和分析经济及市场资料,向国内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审批纯羊毛标志挂牌工厂,向其提供技术和品质控制的协助,保证挂牌产品的质量;利用培训班、时装表演等形式,提供国际最新的时装和潮流信息,协助有关企业提高产品设计和质量水平 2. 船舶水尺标志图片AB是这条船的航区。 3. 船舶水尺读数表示一、概况介绍水尺是观测水位的基本设备,按读数方式可分为观读式和自计式两种。观读式水尺根据使用的地点和水工建筑物的结构条件,又分为直立式、倾斜式、矮桩式、台阶式和悬锤式等。自计式水尺根据工作原理可分为机械式和电传式。目前我们最常用的是观读式水尺,而且为了校核自计式水尺,在任何一种自计式水尺设备的附近都要设普通的观读式水尺。各地根据条件,积极新建衬砌渠道和改造土渠道为衬砌渠道,凡除险加固后的水库边坡也衬砌得非常平整,倾斜式水尺就非常适合设在有衬砌的水工建筑物的边坡上。设在边坡上的倾斜式水尺比直立式水尺稳定、抗干扰力强,比矮桩式水尺简单、经济、直观性好。二、边坡水尺的应用和画法直立式、矮桩式、台阶式和悬锤式水尺上的刻度单位与普通尺子的刻度一致,即水尺上的1厘米与普通尺子上的1厘米的长度相同,水面在水尺上每升降1厘米,水位就升降1厘米。倾斜式水尺是刻画在倾斜的边坡上,倾斜式水尺上的刻度单位与普通尺子的刻度单位不同,而是与边坡系数有关。一般情况下,边坡系数用m表示,渠底至渠顶的垂直高度用H表示,可推算出边坡的斜长即为H 。斜长与高度的比值v ,就是垂直高度每增加一个单位时,相应斜长增加的长度,就是倾斜水尺的一个刻度单位。也可以理解为当一个直角三角形的垂直直角边为1,水平直角边为m时,斜边为 。虽然每个边坡都有一个设计边坡系数,但由于施工技术与条件的限制,实际边坡系数与设计边坡系数往往有些差别,所以在刻画水尺时应以实际测量为准。1. 刻画边坡倾斜水尺的步骤:准备必要的工具和仪器,一台水准仪,一根塔尺,5米长钢卷尺,计算器,一根铅笔,一把小刀,白油漆,红油漆,A3厚皮纸,毛排刷。2. 选位置。水尺要刻画在光滑、平整的边坡上,所以边坡要相对稳定,不易变形、断裂。为了观测得方便和安全,要有通畅的道路,当边坡很长时,要选在台阶跟前,没有台阶的可以制作一个安全台阶。测桥都是建在流速平稳、不受回水影响的顺直渠段,渠道上的水尺就要选在测桥的附近画,也便于流量与水位的对照。3. 清洗,打底漆。位置选好后,要把画水尺的边坡上的泥土、灰尘等清洗干净,利于油漆和边坡粘和牢固。边坡晾干后,用白油漆刷一条由渠顶至渠底宽约25cm左右底色漆,底色漆的边要直,宽度要均匀。只要底色漆两条边线与渠道轴线基本垂直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绝对垂直。水尺画在底色漆上就会清晰、美观。4. 计算斜长与高度的比值。用铅笔把底色... 4. 船舶水尺英文翻译看水尺数字下沿位置读数,字高10厘米,笔画为2厘米粗细。 比如,水面在读数4的下沿,则为40公分;在4的上沿,则为50公分;在4的那一横的下沿,为42公分,在4一横的上沿,为44公分。前面加上米M的读数。 有涌浪时要多观测一会,可以抓水面比较平静的一刻来读,也可以选择上下波峰波谷的平均值。夜间要带强光手电,如果水面平静难以辨认时扔个小石子激个水纹 5. 船舶吃水尺怎么看看水尺数字下沿位置读数,字高10厘米,笔画为2厘米粗细。萊垍頭條 比如,水面在读数4的下沿,则为40公分;在4的上沿,则为50公分;在4的那一横的下沿,为42公分,在4一横的上沿,为44公分。前面加上米M的读数。萊垍頭條 有涌浪时要多观测一会,可以抓水面比较平静的一刻来读,也可以选择上下波峰波谷的平均值。夜间要带强光手电,如果水面平静难以辨认时扔个小石子激个水纹。萊垍頭條 扩展资料萊垍頭條 吃水线(吃水线标志),通常指船舶夏季载重线,用S表示(中国和国际有两种吃水线标记),表明船提出与夏季区域是最大吃水深度。商船一边油漆上的标志表明船舶载货后可能的各种吃水程度,通常包括热带淡水、淡水、热带海水、夏季海水、冬季海水以及冬季北大西洋水。萊垍頭條 载重线通常附有被水平线切为两半的圆圈,水平线表明夏季未装船状态,字母表明船级社名称(例如用L R 表示劳埃德船级社)。载重线名称的命名是为了纪念Samuel Plimsoll (1824-1898),英国议员,致力于促进英国商船的安全工作。頭條萊垍 吃水深度,简称吃水,是指船舶在水中沉入水下部分的最深长度,不同船舶有不同的吃水深度。而同一船舶亦根据不同的载重量及所处水域的盐度,而吃水深度有所不同。大型船舰会因为吃水太深而不能够进入水浅之海湾、港口或者运河。船身外刻吃水线刻度,以显示吃水深度萊垍頭條 6. 船舶水尺英文怎么说生长在近海底层,肉质鲜美。将板鱼与豆腐加姜片、葱段、蒜 及胡椒粉、盐、油烹后炖之,出锅前再撒些香菜末。 炖出的豆腐其鲜嫩度胜于鱼肉。又因其成本低,且营养丰富,所以很受欢迎。 甫鱼也叫老板鱼、琵琶鱼,因为它的双鳍特别发达,看起来好像一只展开双翅的大鹰,因此古称鹞鱼。渔人则称它们为甫鱼,俗称老板鱼 确切地说老板鱼又名劳板鱼、甫鱼、劳子、锅盖鱼、虎色、夫鱼、鲂鱼、水尺、油虎、孔鳐!英文名称:skate!这种鱼的背部节刺多行,雌鱼为5纵行,雄鱼3纵行!体长300mm--500mm左右。栖息在浅海沙质低海域,常常潜伏于沙中,昼伏夜出!非常容易和美鳐相混淆! 闽南语称其为夯鱼,夯读音hang1。 7. 船舶水尺英文缩写解释公元前250年朝代是春秋战国时期。 因为,春秋战国是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所以,公元前250年朝代是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是百家争鸣、人才辈出、学术风气活跃的时代。 是中国历史上的一段大分裂时期,东周在战国后期(公元前256年)为秦国所灭,所以春秋战国时期在时间上并不全然包含在东周王朝里面。 春秋战国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春秋时期,简称春秋,指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476年,是属于东周的一个时期。春秋时代周王的势力减弱,诸侯群雄纷争,齐桓公、晋文公、宋襄公、秦穆公、楚庄王相继称霸,史称春秋五霸(另一说认为春秋五霸是齐桓公、晋文公、楚庄王、吴王阖闾、越王勾践)。春秋和战国的分水岭是在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灭掉智氏,瓜分晋国为标志。 战国时期简称战国,指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是中国历史上东周后期至秦统一中原前,各国混战不休,故被后世称之为“战国”。“战国”一名取自于西汉刘向所编注的《战国策》。 西周时期,周天子保持着天下共主的威权。平王东迁以后,东周开始,周室开始衰微,只保有天下共主的名义,而无实际的控制能力。中原各国也因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大国间争夺霸主的局面出现了,各国的兼并与争霸促成了各个地区的统一。因此,东周时期的社会大动荡,为全国性的统一准备了条件。 8. 船舶水尺英文缩写(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与既有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或者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与既有公路交叉的,建设费用由新建、改建单位承担;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要求提高既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等线路交叉方式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桥区水上航标和桥墩防撞装置。桥区水上航标由航标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第二十四条 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确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前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长公路隧道行驶的车辆进行现场监管。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 (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十五条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十一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专用公路的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六条 军事运输使用公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9. 船舶水尺什么意思看水尺数字下沿位置读数,字高10厘米,笔画为2厘米粗细。 比如,水面在读数4的下沿,则为40公分;在4的上沿,则为50公分;在4的那一横的下沿,为42公分,在4一横的上沿,为44公分。前面加上米M的读数。 有涌浪时要多观测一会,可以抓水面比较平静的一刻来读,也可以选择上下波峰波谷的平均值。 夜间要带强光手电,如果水面平静难以辨认时扔个小石子激个水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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