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固定压载我是做船舶设计的,稳性方面的,其中就有 船舶压载水管理手册 的编写。压载水排放关键要看船上实际的装载情况,不同的装载工况排放步骤也不同,没有固定的步骤。如果是航行中排放,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就好了: 1.压载水排放引起船体强度方面的影响,剪切力(shear force)和弯矩(bending moment)不能超标。 2.压载水排放引起吃水的变化,注意驾驶室视线(visibility),螺旋桨浸没率(propeller immersion),最小首部吃水(minimum draft forward)和应急消防泵吸口(emergency fire pump suction)但是如果在港口排放压载水的话,基本上就只需要注意结构强度方面的影响就好了。上面所说到的注意事项,一般通过船上的配载仪就可以计算,也可以参考船上的“压载水管理手册”“稳性手册”。以上回答仅凭过自己几年来做设计的经验回答的,希望能帮到楼主.... 2. 船舶固定压载属于船舶常数吗货装好后,首先去看水尺(船方,货方,及中间算货机构的人员三方看船的6面水尺,在三方认可数据后去船上查看天书(船上有_本造船时及出厂时的箅货水尺吨位表丿,查到总吨位后再减去燃油,淡水,压载水(未排出的剩余)及船舶常数(人员,柴米油盐及生活,日用物料等丿剩下的就是货物的吨数 3. 船舶固定压载水泥块布置图散装货船按照装载物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运煤船 运煤船是用于装运煤炭的散装货船,它的舱口比较宽大,便于用抓斗装卸煤炭。为了防止煤炭在煤舱内滚动,在煤舱底部设有许多纵向档板。有的运煤船不用抓斗、吊杆,而是在煤舱舱底设有皮带运输机,可与岸上运输机相接通,能自行装卸煤炭 矿砂船 矿砂船是专门装运砂的散装货船。由于矿砂是重货,比重大、容积小,易损坏船体。为此,矿砂船构造坚固,货舱的舱底多半是呈斜面的,货舱内还装有纵向档板,它既能防止矿砂纵向滚动,又能增强船体强度 运木船 运木船是用来装运木材运输船,由于木材比重轻、体积大。所以,运木船的货舱宽大,货舱内没有梁、柱等船体构件。还由于木材不怕风吹、雨淋,它既可装在货舱内,也可堆放在甲板上。为了拦挡和围护木材,在甲板舷侧部位设有木柱,以便多装木材 散货船按照运输用途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普通散货船 普通散货船一般为单甲板、尾机型、货舱截面呈八角型。由于所运货物种类单一,对舱室的分隔要求不高,加之各种散货比重相差很大,因此散货船的货舱容积较大,以满足装载轻货的要求。如需装载重货时,则采用隔舱装载的办法或采用大小舱相间的布置方式。 专用散货船 专用散货船是根据一些大宗大批量的散货对海上运输技术的特殊要求而设计建造的散货船,主要有运煤船、散粮船、矿砂船以及散货水泥船等。 兼用散货船 兼用散货船是根据某些特定的散货或大宗货对海上运输技术的特殊要求设计建造,并具有多种装运功能的船舶。 特种散货船 大舱口散货船:这类船舶的货舱口宽度达船宽的70%以上,并装有起货设备,既能装载散货,也能装载木材、钢材、橡胶、机械设备、新闻纸以及集装箱等,适应性很强。 自卸散货船:是一种具有特殊货舱结构和自身装有一套自动卸货系统的运输船舶。它不必依赖港口设施就可进行集中操纵和快速自动卸货作业,适合于运送散货的矿砂、粮食、煤、水泥、化肥等。 牲畜船 牲畜船是专门装运牲畜的散装货船。为了防止牲畜在船舱内走动,在牲畜船船舱内设有隔板,船舱内还设有食槽,可供牲畜食料。 谷物船 谷物船是专门装运谷物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水泥船 水泥船是专门装运水泥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钢材运输船 钢材运输船是专门装运钢材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施鹤群) 大宗级别 用于粮食、煤、矿砂等大宗散货的船通常分为哪些级别呢? 一、好望角型船,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15万吨级左右的散货船。该船型以运输铁矿石为主,由于尺度限制不 可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需绕行好望角和合恩角。 二、巴拿马型,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6万吨级,顾名思义,该型船是指在满载情况下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最大型散货船。 散货船三、轻便型散货船,其中超过4万吨的船舶又被称为大灵便型散货船。 四、小型散货船,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2万吨级~27000吨级,是可驶入美国五大湖泊的最大船型。这种矿砂船在装卸货的同时,利用压载水的多少来调节船舶吃水高低。 五、大湖型散货船,是指经由圣劳伦斯水道航行于美国、加拿大交界处五大湖区的散货船,以承运煤炭、铁矿石和粮食为主。 4. 船舶固定压载的种类有那些?起作用是什么海上平台永久式,就是桩腿直接插入海底固定,自升式钻井平台也是一样,还有一种是半潜式,通过压载使平台有一半在海面上,用锚索固定,先进的用DP定位,用平台上的动力推进固定。 5. 船舶固定压载的目的船舶载重量,通常是指船舶在夏季满载吃水时允许装载可变载荷的最大值。包括载货量、人员及其行李、粮食、淡水、燃料、润滑油、锅炉水、供应品等的重量,但不包括固定压载、备件和管系中的液体、给水及锅炉和冷凝器中的水以及液舱中不能排出的残液,这些都计入空船重量中。因此,载重量实际上是船舶夏季满载排水量与空船重量的差值。 6. 船舶固定压载水系统有压载水证书吗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 通航管理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的条件: (一)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二)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三)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本条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第二节 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五)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第十八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 (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三)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四)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五)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二)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 (一)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四)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 (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三)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五)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三)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 (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二)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四)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二)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三)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四)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五)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三)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节 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 (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三)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七)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六)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二)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三)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五)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二)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二)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三)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二)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三)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办理申请手续的专门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7. 船舶固定压载一般啥东西半潜式钻井平台下方的沉箱,当要固定时要压载使平台下沉,然后从平台四个角下锚链进行固定。最先进的半潜式平台靠自身动力DP进行定位固定。 8. 船舶固定压载布置图双层底船(double bottom) 是指船舶内底板、船底板以及两者之间的骨架与空间的统称。其骨架型式有横骨架式和纵骨架式两种。 前者由每档肋位设置的实肋板或组合肋板以及中桁材和若干道旁桁材组成,后者由每隔数档肋位设置的实肋板,以及中桁材、旁桁材和内、外底纵骨组成。按照船舶建造规范的要求,除油船外,凡具有一定长度的船舶应尽可能从防撞舱壁到尾尖舱舱壁设置双层底。 它除了增加船底强度外,还可以提高船舶的不沉性,同时双层底内还可以布置各种液舱、隔离舱和压载舱等。 双层底应有适当的高度,每个双层底舱的内底板上应开设若干人孔,以便于施工、维修和通风。 9. 船舶固定压载属于船舶的总载重量,通常是指船舶在夏满载吃水时允许装载可变载荷的最大值。包括:载货量、人员及其生活用品、食物、水、油料等,但不包括:固定压载、备件、以及该计入空船的重量。总载重量实际上夏季满载排水与空船重量的相差值。 净载重量指:在一起的水域和季节里,船舶所能装载最大限度的客、货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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