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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燃油舱要求(油舱加油量不超过舱容的多少)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4 05:45    点击:405   编辑:admin

1. 油舱加油量不超过舱容的多少

据工业发达国家报道,对大运量的工业原材料及产品的运输,对建筑材料和能源的运输,内河航运具有运价低、运量大的特点。内河与铁路、公路运输成本的比值。油船因其本身用途的需要,具有与其它种类船舶(如货船)不同的特点。

(1)油船的长度和宽度:油船的长宽比L/B略比普通干货船大。

2. 油船污油水舱的容量不得低于货舱总仓容的

空运计费有两种计费方式,一种是按货物重量,一种是按货物体积,2者之间择大计算。所以当体积吨大于实际重量,且货物体积过大而重量过小的时候,按体积收费,就会出现计费重量是实际重量一倍的情况。

轻泡货物空运占飞机货舱仓容比例较大,其它快递公司也是这样收费的。

3. 油舱加油量不超过舱容的多少倍

一般来说:2000吨的轮船油舱能装60吨。5000吨的轮船油舱能装100吨。10000吨以上的轮船油舱能装200吨以上。

现在的大型船舶很多采用双底双壳设计,双底双壳在结构上不光安全,其构成的密闭空间,还是良好的容器,常被用来做压载水舱、淡水舱、油料舱等等。这样我们就知道了,燃油其实是装在了船舶的结构里,所以不叫油箱了,而叫油舱。

4. 油船排放货油舱油性混合物距离

FPSO是英文Floating Production Storage & Offloading的缩写,中文翻译“浮式生产储存卸货装置”。它集生产处理、储存外输及生活、动力供应于一体。同时它还具有高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海洋工程特点。FPSO俨然一座“海上油气加工厂”把来自油井的油气水等混合液经过加工处理成合格的原油或天然气,成品原油储存在货油舱,到一定储量时经过外输系统输送到穿梭油轮。FPSO系统----作为海上油气生产设施,FPSO系统主要由系泊系统、载体系统、生产工艺系统及外输系统组成,涵盖了数十个子系统。作为集油气生产、储存及外输功能于一身的FPSO具有高风险、高技术、高附加值、高投入、高回报的综合性海洋工程特点。FPSO具有抗风浪能力强、适应水深范围广、储/卸油能力大及可以转移、重复使用等优点,广泛适合于远离海岸的深海、浅海海域及边际油田的开发。FPSO是一个装了炼油设备的没有动力的船,采用单点系泊模式在海面上固定。FPSO通常与钻油平台或海底采油系统组成一个完整的采油、原油处理、储油和卸油系统,其作业原理是:通过海底输油管线接受从海底油井中采出的原油,并在船上进行处理,然后储存在货油舱内,最后通过卸载系统输往穿梭油轮(SHUTTLE TANKER)。

5. 储油不能超过储油罐的多少容量

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加油站的控制指标不全遵照民用建筑按容积率等指标控制,它主要考虑到安全防护方面和储油安全方面,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这类指标我做设计的时候找到的依据是路政部门提供的,绿化率这块可用新建民用建筑这块考虑大于40%

5.0.4 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构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5.0.5 加油岛、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岛、加气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15~0.2m。

2 加油岛、加气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汽车加油站分为三级:

一级站,油罐总容量121 m3-180 m3,单罐容量不大于50 m3;

二级站:油罐总容量61 m3-120 m3,单罐容量不大于50 m3;

三级站:油罐总容量为60 m3以下,单罐容量不大于30 m3。

汽车加油站主要是为种类机动车辆加汽油、轻柴油的专门场所, 一般由地下储油罐、加油机和管理室三部分组成,有的还设有为汽车加机油、润滑油和库房等附属设施。

6. 油舱加油量不超过舱容的多少立方

船内部的主要舱室是相当齐全的。舱室一般指的是船上的房间。船舶设计虽复杂却有序,主要由主船体 和上层建筑两部分组成。

主船体通常是上甲板以下的部分,它的内部由纵 横交错的舱壁组成,舱壁把主船体分为一个个独立的舱室。这些舱室有机舱、 压载舱、油舱、淡水舱、隔离舱、锚链舱、防水舱、货舱等。而货舱又有 散杂货舱和液货舱之分。这些舱室都有自己的专门用途,它们为船舶航行 提供了保障。

比较独特的船型是滚装船,它内部没有横舱壁,只有一个大 大的货舱,专门运载汽车。通常上甲板以下称为“舱”,上层建筑多称为“室”。室功能各异,数 量繁多。“室”有驾驶室、船长室、医务室等。一般船上的乘客和船员都生 活在生活舱室内,包括居住舱室和公共场所

7. 船舶燃油舱舱容计算

那要看什么车啊,不一样的车 有不一样的装在数量啊 一般计算公式: 实际所装货物的体积(重量)/车辆水容积(额定载重量)。

如果涉及到质量与经济杠杆为: 实际所装货物的经济效益/该车辆出行的经济费用(油、路、维修费、司机提成、电话费等)

一般来讲,满载率都是在容积上出现问题,还要看你配送车辆还是干线运输车辆,干线车辆比较好说,配送车辆涉及到车辆利用率如配送线路,配送点位顺序,单点作业时间,路途时间,如果是物流公司的车辆,还要考虑配送完成后的提货情况根据杠杆原理取舍。

8. 油舱舱容表

船舶清舱项目包括清理污油水、废油、油渣、油垃圾和油舱清洁等项目。

船舶清舱的产生物

①含油污水:指含有原油、燃料油、润滑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②残油(油渣):所产生的废油和油渣或油舱、油管中残存的油、油渣等,呈液态或半固体的油性混合物;

③船舶垃圾:扫舱物料、含油布料等固体废弃物;

④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清洗装运有毒液体物质货舱产生的污水;

⑤其他物质。

9. 进入油舱的规定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

1)船体的上层建筑、甲板室和凹穴,应当按照甲级防火分隔要求分隔为若干主竖区;采光、通风的垂直围壁、通道及类似的地方分隔墙,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墙。

2)门应用钢制或其他同等材料制作的抗火、抗烟、并为自闭式(倾斜3.5°时仍能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穿过主竖舱壁的通风围壁及导管,在靠近舱壁处应当设关闭闸门。

3)舱壁甲板结构的连接处应用焊接,经过60min耐火试验时,仍然能够防止火焰、烟气通过。

4)在舱壁甲板以下,对每一水密分舱或类似分舱的处所和在舱壁甲板上,每一主竖区或类似主竖区的处所,至少应当有两个安全通道,其中一个应当有连续防火遮蔽,并能通过垂直的安全梯道,抵达救生艇甲板。

5)起居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分隔,并与相邻的机器、货舱、厨房及服务处所隔离。

6)船舶的行李舱、灯间、油漆间及同类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

7)储存易燃液体的舱室,应当设置在失火时对人员影响较小的地方。

8)运送低、中闪点液体船舶的起居室、厨房、锅炉房,不得布置在上甲板的下面;直接位于起居室以下的舱室,不得储存液体燃料。

9)生活舱内的一切衬板、天花板、地板及绝缘物,应当为不燃材料。

10)敷面、装璜及装饰物、家具、工具橱柜、桌椅、床铺等用品,必须经防火处理或采用轻金属制品和难燃塑料制品。

11)船舶的各部分,不得使用以硝酸纤维或其他易燃物作基料的油漆喷漆,以及类似的化合物。

12)水、气、油管道和电缆穿过围壁的涵洞,可以用耐火材料堵塞。

13)消防管系接合处的衬垫应用石棉纸,不宜用橡胶。

14)蒸气管道应铺在甲板上,并用石棉隔热,不得穿越干货舱、油漆间和易被烤焦着火的地方。

(2)船舶结构的防火分隔船舶的耐火分隔物主要是指不燃及难燃材料。国际上使用的不燃、难烧材料,有70%粉剂氯化石蜡、氢氧化铝、硅化物、玻璃石棉纤维、卤代烷等。国内有50%的氯化石蜡和氢氧化铝阻燃剂,如氯化石蜡瓷泥堵料、难燃的石棉纤维、玻璃纤维贴墙布、酚醛矿棉毡、酚醛塑料等。耐火分隔物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种,甲级是指经过6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在任何一点,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的温度不超过180℃的物质,简称“甲-60”标准;乙级是指经3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的物质。

2.舱室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为钢质结构,并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有关规范对防火及防水的要求。

(2)蒸气管与暖气管不宜通过装运危险品的舱室,若需要则必须通过时,该管路在舱室内不应有法兰接头。这种舱室在装运具有火灾危险的物品时应当远离蒸气管和暖气管积载,并至少保持3m的防火间距。

(3)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有效的自然通风设备或根据所载危险品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机械通风。各舱室的通风管道相通时,应当有能在着火时能够自动关闭的防火阀或能够在舱外应急操纵的防火挡板。

3.船电的防火要求

(1)船舶电气设备的最低绝缘值,电机、配电屏不应小于0.5MΩ;变压器、控制设备不应小于1.0MΩ。

(2)主配电屏汇流排的陀螺仪、雷达电机、收发报机等应当干燥、通风,并且应当设置金属网保护,防止小动物窜入。由于老鼠磨牙往往将导线咬坏造成短路引起火灾,所以,船上应当有灭鼠措施。电机如果受潮,绝缘强度就会降低,应当放在烘箱内或红外线灯泡下以及用电吹风的方式干燥,不得用自身线圈通电干燥,以防烧毁电机。一般电线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65℃,而船舶航行在赤道附近时,有的舱室可达50~60℃,因此,要注意通风降温。

(3)电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当绝缘老化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调换,并且应当设有绝缘电阻监测装置或相应的绝缘措施。绝缘电阻监测装置的循环电流在异常状态下最大不得超过30mA。

4.船舶动力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和拖带装运危险品的货轮和拖轮,其动力装置应当使用闭杯闪点不低于60℃的液体燃料。因为燃煤时,烟囱喷出的火星多,使用闪点较低的液体燃料着火的危险性大。

(2)在舱面上积载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品时,其烟囱和排气装置应当有防止火星冒出的适当措施(如设阻火网或其他火星熄灭装置等),或采取其他能防止火星溅溢到装有上述危险品舱面的措施。

5.船舶灭火装置的要求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的灭火设备及系统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积载危险品的舱室应当能有效地使用本船的水灭火系统。当所载物品着火不能用水扑救时,船上应当设有足够的其他适当类型的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和灭火设备。在积载危险品的处所,还应当额外配备总容量不少于12kg的干粉或者其他等效的手提灭火器。

10. 油船的货油舱的长度应不大于

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一)钢结构安装登高

钢结构安装和吊装时,作业人员除配备一般的高处作业防护用品外,对不同的钢结构构件的施工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

1.钢柱安装登高,可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钢柱以及梁等构件施工所需的直爬梯及其它登高用具等,都要在构件制作图上绘出并附加说明,使用的操作平台要设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2.登高安装钢梁时,可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须在梁面上行走时,梁面护栏横杆可用钢索等,如用绳,绳的自然下垂度应不大于其长度的1/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也可用钢管扣件做护栏,但其下端应采取稳定的锚固措施。

3.在钢屋架上下弦从事登高作业时,对于三角形屋架需在屋脊处,梯形屋架需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用的梯架。其材质可用钢管、钢筋、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应不大于30cm,毛竹的稍径不宜小于70mm。屋架吊装以前,应事先在上弦处设置栏杆柱和横杆做防护设施,并在左右梁下弦之间张挂安全平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二)悬空作业

1.在周边临空状态下,无立足点或无可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作业。因此,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需要建立可靠的立足点,并视具体情况,配备防护栏杆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悬空作业中所使用的索具、脚手架、吊盘、吊笼、平台等设备,产品要购置经过试验、鉴定的合格品,投入使用前要加以检查和认证,使用后要妥善保管。悬空作业在施工现场较为常见,主要有构件吊装、悬空钢筋绑扎、混凝土浇捣以及门窗安装等多种作业。

(三)构件吊装与管道安装

1.构件吊装

钢结构吊装,尽可能先在地面上组装构件,尽量避免减少在悬空状态下进行的作业,同时还要预先搭设好在高处进行的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安全防护设施,并随构件同时起吊就位。对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也应该予以考虑落实。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在吊装前,也要搭设好进行悬空作业所需要的安全设施。

2.管道安装

安装管道时,可设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不得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尤其是横向的管道,尽管看起来表面是平的,但并不具有承载施工人员重量的能力,稍不留意就会发生危险,所以决不可以站立或依靠,要严格加以禁止。

(四)钢筋绑扎

进行钢筋绑扎和安装钢筋骨架的高处作业,都要搭设操作平台和挂安全网。悬空大梁的钢筋绑扎,施工人员要站在支架脚手板或操作平台上进行作业。绑扎柱或墙的钢筋,不能在钢筋骨架上站立或攀登上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还需在柱的周围搭设操作用的台架。3m以下的钢筋可在地面上绑扎,然后整体吊立。

(五)混凝土浇捣

浇捣离地面2m以上的框架、过梁、雨棚和小平台等,需搭设操作平台。操作人员不能站在模板或撑杆件上操作。浇筑拱形结构,要从结构两边的端部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要将下口先行封闭,然后搭设脚手架以防止人员坠落。

(六)悬空门窗作业

安装门窗樘、扇,进行油漆及进行安装玻璃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站在樘子或阳台栏板上作业。当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尚未达到其应有的强度时,不准手拉门、窗进行攀登。另外,安装外门窗时,作业人员一定要先行系好安全带,将保险钩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牢固的物体上,并设专人进行监护,以防脱钩酿成事故。

二、交叉施工作业管理

(一)引用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对交叉作业有以下要求:

第5.2.1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2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二)交叉作业的其他管理要求

一)交叉作业的定义

正在进行的作业对其他作业造成安全危害或对其他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施工作业均称为交叉作业。

二)管理措施

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统一协调指挥,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管理范围和内容,指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联系人,在施工时进行的协调配合工作要做好书面记录,并经双方责任人签字存档。

2.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四不伤害”。

3.脚手架作业必须考虑交叉作业影响,外侧满挂密目安全网封闭,外侧每10m分段设置安全平网,防止物件坠落,禁止在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其他劳保用品,作业用的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脚手架搭设中或未验收合格前,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区,脚手架拆除时外侧要拉警戒线,指定防护责任人。拆除影响区内禁止人员进入。

4.进行吊装作业前要通知吊装影响范围内的人员撤离,并对特殊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指挥协调。

5.明火作业时下方和周边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并应审批动火作业证,做好消防安全措施,打磨作业时前方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

6.在高压线下方作业时,必须满足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必须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三、动火作业

1.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①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②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

③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

④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⑤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2.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易燃物侵入动火设备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块隔断,挂牌,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3.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

①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闭。

②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4.泄漏电流(感应电)危害

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5.火星飞溅

①高处动火办理《高处作业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②注意火星飞溅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

6.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

①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10m。

②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气瓶禁止卧放。

7.电、气焊工具有缺陷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作业过程中,易燃物外泄

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9.通风不良

①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

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10.未定时监测

①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②做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③动火过程中,中断动火时,现场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不得动火。

11.监护不当

①监火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

②监火人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12.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①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灭火器、砂子、铁铣等)。

②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预启动状态。

13.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下釜、高处、抽堵盲板、管道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14.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级动火作业证》。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隔绝不可靠

①与该设备连接的物料、蒸汽、氮气管线使用盲板隔断,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②拆除相关管线

2.机械伤害

办理设备停电手续,切断设备动力电源,挂“禁止合闸”警示牌,专人监护。

3.置换不合格

置换完毕后,取样分析至合格。

4.氧气不足

设备内氧含量达18~21%。

5.通风不良

①打开设备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

②采用强制通风。

③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

④采用管道空气送风,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通入氧气补氧。

⑤设备内温度需适宜人员作业。

6.未定时监测

①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

②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③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

7.触电危害

①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风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②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8.防护措施不当

①在有缺氧、有毒环境中,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②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③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扒渣服 耐酸靴 耐酸手套 护目镜。

9.通道不畅

设备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10.监护不当

①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②监护人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不得脱离岗位;

③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11.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①设备外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②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12.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动火、高处、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13.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14.设备内遗留异物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设备内外,不得遗留工具及其它物品。

五、临时用电作业

1.违章作业

①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气安全作业证。

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③所有临时用电线路,不得采用裸线。

④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2.电缆损坏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设深度大于0.7 米。

3.配电盘、配电箱短路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4.防止设施损坏

①临时用电设施应有漏电保护器。

②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应符合要求。

5.防止火灾爆炸

所使用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须达到相应的防爆要求。

6.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

六、封路作业

1.标识不明,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交通,引发事故

①作业前,施工单位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②交管部门审批《断路作业证》后,立即通知调度等有关部门。

2.作业期间,无适当安全措施或不到位,引发交通事故或人员伤害事故

①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②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③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3.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不彻底,阻碍交通,能上能引发事故

①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报交管部门。

②交管部门到现场检查核实后,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变更未经审批,引发事故

①断路作业应按《断路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②在《断路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5.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高处、动土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证》。

七、爆破作业

1.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作业。

2.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3.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房内加工。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屑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踩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5.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6.装药要用术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7.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8.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9.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起爆器应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起爆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路电爆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n以内。

(3)接线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接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

(4)装药时,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10.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和炮眼法。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要求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装药及爆破时,要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人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自源。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1l.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索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2.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炸之后20min前进人工作面。

13.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浅眼莹)、荮壶法不得小于200m。

14.坑道内两个邻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m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15.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6.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袭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l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八、基坑开挖

1.管线、电缆破坏,造成事故

①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②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③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④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抓斗等机械工具。

⑤已按施工方案图划线施工

⑥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发生坍塌

①多人同时挖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②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地脚的办法,挖出的土方不准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③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等必须设支撑,开挖前,设法排除地表水,当挖到地下水位以下时,要采取排水措施。

④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⑤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出现中毒

①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②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器具。

③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边坡。

4.造成坠落

①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②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B防爆灯。

③作业人员上下时要铺设跳板。

5.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高处、断路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动土作业证》。

九、起重吊装作业

1.无证操作

吊装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指挥混乱

非紧急意外情况下,现场专人统一指挥,信号明确。

3.无警戒线或警示标志

有完善的吊装方案,划定警戒线,设置安全标志,禁止非施工人员入内。

4.作业条件不良

①夜间作业现场要有足够的照明。

②遇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须停止作业。

5.未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十不吊”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②超负荷或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③斜拉重物不吊;

④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

⑤重物下站人不吊;

⑥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⑦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

⑧棱刃物件没有放垫措施不吊;

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⑩重物超过人头不吊。

6.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①吊装过程中如需阻断道路交通,应办理《断路作业证》。

②吊装现场,作业人员登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应办理《高处作业证》。

③涉及其他危险作业须办理相关作业证。

十、盲板抽堵作业

1.盲板有缺陷 盲板材质要适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盲板应有一个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应选用与之相配的垫片。

2.危险有害物质(能量)突出

①在拆装盲板前,应将管道压力泄至常压或微正压;

②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目板作业;

③气体温度应小于60℃;

④作业人员严禁正对危险有害物质(能量)可能突出的方向,作好个人防护。

3.明火及其它火源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使用防爆灯具;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4.操作失误

①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

②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5.通风不良

①将门窗打开,加强自然通风;

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6.监护不当

①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②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

7.应急不足

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应到现场,作好应急准备。

8.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动火、受限空间、高处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9.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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