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贸易术语案例分析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三)CFR的变形 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负责卸货,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其中包括驳运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在CFR术语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2000年通则》对术语后加列的附加条件不提供公认的解释,建议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条款加以规定 二、轮船行驶速度问题“原路返回时只开足动力桨行驶,用时比来时少”具体是多少? 要不,只能是 :船在静水中开足动力桨行驶的速度是人工划桨的速度的3倍以上。 三、与电气专业相关的工作都有哪些船舶电气专业在各个单位的工作岗位上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是有所不同的。如: 造船厂:可以从事电气系统设计和生产工艺设计、生产工艺管理、质量检验管理、设备采购等工作。 修船厂:主要从事生产工艺技术和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船东代表:是船舶公司派出的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建船舶电气设备方面的建造进度和建造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船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如果是在修船舶,对船舶电气设备的修理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船级社的工作:主要工作是任验船师,受船东委托对船舶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检查其是否满足相关船级社的修、造船规范。船级社还有审图师,专门负责新建造船舶电气图纸的审核工作。 船舶设计院工作:主要从事电气系统设计和生产工艺设计。大船厂有船舶设计研究所,工作性质是相同的。 船舶电气专业的工作主要可以分成四大类:电气系统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质量检验与管理、船舶电气设备的运行维修管理。当然,船舶电气专业还可以在各种工厂企业工作,负责电气设备的运行维修管理技术工作。 四、什么情况下被保船舶不适航?被保险船舶不适航 我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船舶的不适航主要包括: (1)配备的船长和船员不合格。包括船长没有相应的船长资格证书,船员的数量不充足等。 (2)船舶的装备不妥。表现在船舶平时没有做好定期维修保养工作,致使船体和机器设备不良,导航仪器及设备不齐全,并对航程所必需的供应品准备不足等。 (3)货物配备不当。一方面是指货物的装载没有按照船舶种类和型号的要求进行配载,另一方面是指没有按照货物的特性或先后卸货的秩序进行配载。 对于被保险船舶适航的问题,根据海上运输的复杂性,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开航前或开航时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事实为前提条件。所谓知道或应该知道是指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按惯例应该知道船舶在开航时船舶航行或管理方面是否具备适航事实。例如,在船舶开航时,船东知道船长突然生病,离船治疗,便命令大副代理行使船长的责任,同意开航;又如,船舶机械设备每年应进行一次常规检查,但因船东疏忽造成漏检,导致船机设备出现毛病,构成不适航的事实。 如果被保险人在开航前或开航时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船舶的不适航的情况,并致使船舶发生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船舶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是指船东或经营船舶航运的轮船公司。包括对船舶实际上拥有调动权和使用权的法人代表。船东代表主要是指行使船东权利管理船舶以及有权调度船舶的部门。船长和船员不是船东,也不是船东的代表。 被保险人对船舶保养不及时造成船舶损坏 被保险人恪尽职守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保险人不予负责。因为必然的和可以预料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风险之列,同时正常的维修和费用开支是被保险人应尽的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远洋船舶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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