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星滚筒洗衣机,排水泵坏了维修价格多少?280我被宰了吗?三星,不提供官网查询维修价格的。 很想骂人,毕竟是有名的倔脾气的国家的产品。是不是被斩,只有他们自己说得清。不过,就维修来说,毕竟上门费不便宜,配件更加不便宜。这个价格也算可以承受了,就别纠结了。 二、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如何?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5项规定的范围。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所以: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优先于其他船舶优先权而受偿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发生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之后的,先于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饬亡的赔偿请求受偿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后于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受偿 三、海商法,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即: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也就是(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先于“(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受偿。 救助款项(即第四项)的给付请求所享有的船舶优先权,后发生而先受偿的原因是,后发生的救助保全了船舶,也保全了先发生的救助的成果,使得先发生的各项债权有可能得到清偿,因此保全他人者应优先于被保全者受偿,这被称为“倒序原则”。 四、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内容有哪些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是什么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如下: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六、船舶固定费用是如何进行核算的船舶固定费用是指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船舶固定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在航船员的各类工资、津贴、奖金、补贴、航行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在航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率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润料,是指船舶耗用的各种润滑油剂。 4、物料,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中耗用的各种物料、低值易耗品。 5、船舶折旧费,是指按确定的折旧方法按月计提的折旧费用。 6、船舶修理费,是指已完工的船舶实际修理费支出、日常维护保养耗用的修理料、备品配件等。 7、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各种船舶险、运输船员的人身险以及意外伤残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8、税金,是指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9、船舶非营运期费用,是指船舶在非营运期(如厂修、停航、自修、事故停航等)内发生燃料费、港口费等有关支出,具体包括: (1)燃料,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耗用的燃料。 (2)港口费用,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靠泊港口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非营运期费用,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各项的费用。 10、船舶共同费用,是指为企业所有运输船舶共同受益,但不能分船直接负担,需经过分配由各船负担的费用,具体包括: (1)工资,是指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等按规定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替补、后备、培训等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在册船员技术、业务、文化教育和岗前培训的费用。 (4)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 (5)工会经费,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6)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7)船员服装费,是指按规定向船员发放制服的费用和零星服装补助费。 (8)船员差旅费,是指船员因报到、出差、调动、公休、学习、探亲、国外就医等发生的差旅费。 (9)文体宣传费,是指用于船员文体活动而购置的书报杂志、电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体育用品等的费用及相应物品的租费。 (10)单证资料费,是指船舶营运中应用的客运票据、货运提单、仓单、海图及航海图书、技术业务资料及各项船用单证等的购置、印刷、寄递等费用。 (11)电信费,是指船舶与管理部门通过电台、卫星、高频电话等通信联络而发生的通信费用。 (12)研究试验费,是指应用于船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而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以及购置样品、样机、测试仪器、制作模型等的费用。 (13)专有技术使用费,是指引进不属于无形资产性质的船舶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使用费或转让费。 (14)营运间接费用,是指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记入运输成本计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各个分公司或船队为组织和管理运输生产所发生的运输生产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材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费、试验检查费、劳动保护费以及其他营运间接费用。 (15)其他船舶共同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船舶共同费用,如船员体检费、签证费、考证费、国外医疗费、特殊船员(油轮)疗休养费的费用,以及船舶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油料化验费、护航武器弹药等。 11、其他船舶固定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船舶固定费用。如船舶证书费、船舶检验费、船员劳动保护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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