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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员在船,身为船长如何履行职责?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9-23 09:44    点击:185   编辑:admin

随着船员队伍越来越年轻化,频繁地进出港及靠离泊必然增加事故发生率。如果船长再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必然会导致该类事故重复发生。船长应真正从以下几点认真反思,吸取教训,查找问题的关键所在,杜绝事故发生!

1、明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39条明确规定“船长管理船舶与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引水是船东雇佣的,领航是港方强制的,但是由于引水的疏忽对船舶或者码头造成的损害最终总是由船舶、船东承担的;

2、明确船长权限:

ISM规则第5章非常明确的确定了船长的权限,“船长在安全与防污染方面有越权处置的权限,并有责任做决定”。每次船长登轮都签署了“船长声明”,声明中也明确规定了船长在涉及安全、防污染方面的绝对权力,所以任何时候船长都拥有对船舶的最高指挥权;

3、学会换位思考:

船长从一名水手成长起来,具备更多的对危险局面的判断经验,且更熟悉本船设备及操作性能,而引水只是熟悉航道特点及码头潮流情况而已。所以船长不应该想当然认为引水能更好操纵船舶,而是应该非常清楚引水在船舶操纵及局面判断方面的局限性,对于引水的操作应该更加注意,时刻按照船长的专业判断进行验证,一旦有偏差应该及时提醒甚至纠正;

4、克服依赖心理:

船长坚决克服依赖心理,切不可认为引水员登轮就是安全有了保障,而放松戒备状态。船长在强制引航状态下,应如同自引自靠操作一样,对水文、气象、航路、信号、通讯、泊位等进行详细研究,做到心中有数。时刻保持戒备状态,并做好应急预案,以便应对突发情况;对于航道较长的港口,坚决杜绝船长将指挥权交给引水而回房间休息的现象。

在引航、靠泊过程中,船长应始终全权负责船舶的安全,要做到不卑不亢的多与引水沟通、交流,发挥各自的特长,毕竟大家目标一致,都是为了船舶安全;船长在协同、监督引水操纵的同时也模拟自己操作并相互比较,时刻牢记引水是协助船长而不是替代船长,不能及时指出引水的错误操作就是船长失职;

海上事故的发生往往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我们无法左右引水水平,无法直接指挥拖轮,但是我们可以从自身出发,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留出更多安全余量,将安全真正掌握在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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