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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2-17 16:18    点击:250   编辑:admin

一、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

租船运输,又称租船,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那么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希望能帮到你。

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运输服务。根据协议,船东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使用,完成特定的货运任务,并按商定运价收取运费。采用租船运输的货物主要是低价值的大宗货物,例如煤炭、矿砂、粮食、化肥、水泥、木材、石油等。一般都是整船装运,运量大,租船运输的运量占全部海上货运量的80%左右。运价比较低,并且运价随市场行情的变化波动。租船方式主要有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

租船运输的经营特点 (1)租船运输是根据租船合同组织运输的,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方双方共同商定。

(2)一般由船东与租方通过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经纪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

(3)不定航线,不定船期。船东对于船舶的航线、航行时间和货载种类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来确定,提供相应的船舶,经租船人同意进行调度安排。

(4)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

(5)船舶营运中有关费用的支出,取决于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东和租方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订明。例如,装卸费用条款FIO表示租船人负责装卸费,若写明 Liner Term,则表示船东负责装卸费。

(6)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

(7)各种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

租船运输的经营费用 租船指包租整船。租船费用较班轮低廉,且可选择直达航线,故大宗货物一般采用租船运输。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定程租船

定程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又称程租船。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项费用开支。程租船的运费一般按货物装运数量计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额计算。

租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租船合同规定。程租船方式中,合同应明确船方是否负担货物在港口的装卸费用。如果船方不负担装卸,则应在合同中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以及与之相应的滞期费和速遣费。如租方未能在限期内完成装卸作业。为了补偿船方由此而造成延迟开航的损失,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即滞期费。如租方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则由船方向租方支付一定的奖金,称为速遣费。通常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

定期租船

定期租船是按一定时间租用船舶进行运输的方式,又称期租船、船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提供适航的船舶,并负担为保持适航的有关费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规定航区内自行调度支配船舶,但应负责燃料费、港口费和装卸费等运营过程中的各项开支。

二、近年来船东采用什么策略影响货运市场

交付的时间差。船东是指《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合法持有人,也即是合法拥有船舶主权的人,有时也可以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一个公司或者是一个集团公司。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该持有人近年来采用交付时间差策略影响货运市场。货运市场就是货物的保管,配送,管理的物流市场,其作用就是统筹规划好这个市场内的事,让所有事情集中起来,不再杂乱无章,合理竞争,循环下去。

三、船级社的义务

(1)为公共提供服务

船级社存在的价值在于向社会提供服务。无论入级服务还是法定服务,船级社都一致致力于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域污染这样的社会公共利益。船级社对客户提供服务,应依据规范或公约,不得自行降低标准。这正是船级社协会的道德准则的要求。

船级社服务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船级社不应承担过大的责任。近年来,国外发生了许多关于船级社责任的诉讼纠纷,从各国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船级社很少败诉。 试想如果船级社面临责任风险过大,那么船级社就将花费更多的费用来转嫁他的风险,其所从事的社会公益性的服务费用就会变得非常的昂贵,甚至会没有人再愿意 从事这个行业,把入级服务和法定服务交给享有主权豁免的政府去做。

(2)对被检验船舶出具检验报告和证书

船级社的行动准则中规定,船级社应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在适当的地方按照规则和规范的要求签发证书,或按照海事当局的要求签发法定证书;并且在船舶入级期间 及之后的5年内保存相关的文件记录;在有义务提供证书副本之时,对外提供证书副本;定期出版记载船舶状况的入级船舶名录。

(3)保密

每个船级社都应对入级服务和法定服务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对外保密,船级社没有义务向客户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有关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a.应船东或和船级社有平等合同关系的其他人的要求;

b.对船东或和船级社有平等合同关系的其他人书面委托的人提供,或当法律 或行政程序上要求这样做;

c.对船旗国政府或有合法授权的其他政府主管机关。

应当指出的是,船级社并没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依据航运界公认的海牙规则体系,确保船舶适航始终是船东不可推卸的责任。船级社作为一个监督机构,只是证 明船舶在检验之时符合船级社自身的规则、规范或国际公约和政府的法定标准。船级社对船舶管理的参与程度较少,只有船东才能控制船舶运营和维护的全部环节。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船级社都不可能替代船东对于船舶适航的义务。

让我们看一看“Sundancer”一案:1984年, Sundancer号货船触礁后沉没。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在纽约法院诉ABS在该船改装时进行的检验行为中有过错。事故前不久,ABS刚刚为该船签发了船 级证书和代表船旗国政府签发了法定证书。船舶所有人指控说,船级社没有能够发现影响船舱水密性的缺陷,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法官认为,船舶所有人并不能认为 船级证书是船舶适航的标志。船级社的检验收费和事故损失的数额十分悬殊,如果让船级社承担这样的风险,船级社将因不能承受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而无法 生存;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人,并非船级社,应尽适当的谨慎使船舶适航,这是船舶所有人不可推卸的义务。法官最终判船级社不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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