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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月要去加拿大维多利亚市读书了,有一些事请想了解下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3-02-01 15:13    点击:211   编辑:admin

一、这个月要去加拿大维多利亚市读书了,有一些事请想了解下

1、不是很麻烦,外国人都很友好

2、homestay看你找的那家人怎么样了,如果你觉得你的homestay限制太多的话,可以自己再重新找一家呀

3、高中的课程,如果你的英语不好的话,要先进入ESL,读完后才能进入regular的英语班,那时,就要看你的英文程度了

4、坐公车还蛮方便的,而且你可以知道公车的大约到达时间

5、中国人说实话不是很多,但是你只要认识一个中国人,维多利亚的中国人你就基本上都认识了,因为维多利亚很小,中国人都是中国人的朋友

6、当然可以上中国的网站,百度猫扑什么的都可以

7、看病的确很麻烦,到医院要等很久,最好就是不生病,但是如果真的生病了去看家庭医生,医生也是让你在家修养,吃药

8、我是北方人,所以对我来说,温度不是很低,现在气温差不多,如果怕冷,带件羽绒服吧

不用很紧张,出来多好呀- -没人管,自由,哈哈哈

二、长管送风式呼吸器有什么特点

长管式防毒面具称为长管呼吸器,分为自吸式长管呼吸器和送风式长管呼吸器两种,自吸式长管呼吸器是由2种产品导气管,防毒面具,送风式长管呼吸器相较而言多了送风机和流量调节阀。长管呼吸器使用时把防毒面具带到头上,密封好,把导气管放在空气畅通的地方,借助人的肺力吸入经过滤的新鲜空气,达到保护人体呼吸系统的安全防护装备进气端必须放置于无污染环境。自吸负压式长管空气呼吸器是一种为个人配备的用于呼吸保护的装备。用于在有毒有害缺氧的环境中进行救护、维修等工作。广泛应用于化工业、石油业、船舶维修喷漆、自来水、煤气及实验室等行业。 结构呼吸器采用自吸式供气,气源为常压的大气空气。

1. 在不认可、不同意该使用说明书或任何适用的方法规定时请不要使用长管呼吸器。

2. 长管呼吸器必须按照完整的使用长管呼吸器过程规定来使用。

3. 不要在封闭的或通风不良的区域使用长管呼吸器,这些区域中的污染物浓度很高或可能缺氧。长管呼吸器只能在通风良好区域并且氧气含量充足情况下使用。

4. 长管 呼吸器本身不提供氧气,请不要在氧气浓度低于19.5%的缺氧环境中使用。

5. 不要在立即危害健康环境下使用长管呼吸器,这种环境可能对生命或健康构成立即威胁或严重暴露在空气污染物中构成直接威胁或对生命和健康可能有不利的延迟影响。

6. 使用长管呼吸器时,需遵守在规定的暴露阈限范围内作业。

7. 长管呼吸器不能用于任何与推荐不符的方式。推荐包括包装标签和或材料安全数据表,或制造商或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文件。

8. 在喷砂作业环境中不要使用长管呼吸器。

总而言之,长管呼吸器属于隔绝式防毒面具,在使用时要特别注意进气端必须放置于无污染环境,以及使用注意事项,这样才能远离危险,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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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问实际全损

船舶沉没能否构成推定全损发表时间: 00:00:00 阅读:14 次 回复:0个

管廷阳 潘友卿 8月份,某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艘船舶A轮在空载回程途中,遭遇超强台风,船长紧急下令将船舶A轮驶往就近的避风港,但仍未能成功避开该台风的十级风圈,船舶A轮在离港不远的近海上倾覆沉没,船上人员全部获救。 在此前的一个多月,该海运有限公司已将A轮向某财产保险公司单独投保沿海内河船舶全损险,保险金额按照保险价值确定为1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海运有限公司获知出险情况后立即向该财产保险公司报案。 台风过后,财产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与该海运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出险地。由于出险地点为近海,船舶又是空载,经过现场探摸后认为,打捞难度不大;本次海损为倾覆后沉没,主要损失为机器设备,特别是电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不会很高。根据当地的船舶打捞公司和船舶修理厂家初步报价,打捞及拖船等救助费用约为60多万元,修理费用约为50多万元,两者费用之和低于A轮的保险价值。 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45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第246条第1款“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及第247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的规定,本次海损既不是实际全损,也不符合推定全损的客观条件。虽然造成本次事故的近因---台风属于保险责任中的“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范围,但由于A轮仅仅投保全损险,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仍不应该负责赔偿。 海运有限公司不同意该财产保险公司的观点,认为本次海损不是实际全损的事实不假,但不符合推定全损的客观条件仅是根据有关方面的初步报价来推断而已,虽然本次海损A轮的打捞及拖船费用不高,但打捞的后果也较难预料,并不能完全保证整体打捞成功,打捞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而使A轮变成一堆废铁也不是没有可能;且修理成本也还只是一个假设,如果因为打捞不及时,加上该船舶年限较长,在海水里长时间的浸泡下,难以保证船舶上的机器设备特别是电子设备不出现报废,假使如此,则修理费用会大幅度增加甚至翻倍,打捞及拖船费用加修理费用完全可能达到保险价值。因此,某海运有限公司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委付保险标的A轮的书面通知。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和海运有限公司的争议,笔者有如下意见: 首先,本次海损并不构成全损责任事故。 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判断船舶的推定全损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标准:一是实际全损不可避免,二是拯救费用将会超过保险价值。本次海损,A轮的主要损失为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损失,其仍然具有修复价值,同时根据当地的船舶打捞公司和船舶修理厂家的初步报价,打捞及拖船费用与修理费用之和远远低于A轮的保险价值,因此也不构成推定全损。 其次,本次海损存在推定全损的可能性。 第三,笔者认为,虽然在本次海损中,A轮遭受的损害,既不是实际全损,又没有达到推定全损的要求,但从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良好的业务关系、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信誉等多方面因素考虑,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对A轮的打捞及拖船等救助费用进行赔偿,以便督促海运有限公司及时打捞,从而避免修理费用进一步扩大,防止发生全损事实,最终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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