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办与船舶有关一切业务很好。 景航船务(大连)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 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观海园(港湾观海)451号1009室,于2021年03月22日在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00万元。 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 我公司主要经营许可项目: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一般项目:海洋船员事务代理代办服务,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 2. 船舶代理业务流程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3. 船代业务如何开展外代指国外轮船到中国港口时,有外国轮船公司指派到中国港口时为在当地港口,海关,移民局等相关业务委托办理工作,才能顺利到港工作 4. 代办与船舶有关一切业务包括船代,即代理与船舶有关业务的单位,其工作范围有办理引水、检疫、拖轮、靠泊、装卸货、物料、证件等。船代负责船舶业务,办理船舶进出口手续,协调船方和港口各部门,以保证装卸货顺利进行,另外完成船方的委办事项,如更换船员,物料,伙食补给,船舶航修等。有时船方也会委托船代代签提单。 船代从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是船公司的代理, 船公司代理一般就分为,船务代理和定舱代理。这里的船务不是大家一般认为的定舱、报关等相关的船务工作,而是船的安排靠泊等相关事宜。(因为国外的船在某一个国家停靠都要办理相关手续)中国对船代的牌照的资格申请很严格,不是一般人可以申请下来的,基本就是国家或当地港务局在开办经营。现在的话基本就是中国外轮代理、联合船代、和外运船代这3大船代。 5. 代办与船舶有关一切业务是什么中海航运代理有限公司是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直属的经营内、外贸船舶运输代理业务的专业公司,总注册资本1.485亿元人民币。 公司总部设在上海,并在中国沿海、长江沿岸及珠江三角洲一带各主要港口共设有58家经营点,从事航行国内、国际航线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外籍各类船舶在中国港口、海域、内河及其它有关地方的船舶代理业务。 中海航运代理有限公司依托中海、立足沿海、拓展海外、面向全球,紧随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以不断创新的经营理念,围绕船舶代理这一主业积极拓展新的经营业务。 6. 国际船舶代理人可以代为办理船舶买卖业务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1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 7. 船舶手续办理具备条件1.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3.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渔船船员按照农业部公布的体检标准); 4.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5.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6.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需要提交材料1.《海员证申请表》; 2.办理海员证批件;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4.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仅初次申请时); 5.《海员体格检查表》(仅初次申请时); 6.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 7.政审批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8.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9.提供规定规格的数码照片;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海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凭才可参加考试晋升,大专以上学历最高可晋升到船长或轮机长 8. 船手续代办1、国内申请无船承运人业务,需要依法办理提单登记时,向交通部提交办理提单登记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提单样本。 2、国外申请无船承运人业务,要委托境内代理人向交通部提单登记时,委托人要提供委托书才能办理。 3、新投资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投资者协议书、公司章程,持交通部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资格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对企业来说: 1、企业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2、企业连续三年年均开票额达到四千万元。 3、企业注册资金在五十万以上。 二、申请无船承运人材料: 1、填写完整的《无船承运人申请书》。 2、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提单格式样本正本原件,一式三份。 5、外资企业要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复印件。 9. 接受承运人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承运人是指专门经营海上、铁路、公路、航空等客货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如轮船公司、铁路或公路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他们一般拥有大量的运输工具,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 在海上运输中船舶经营人(Operator)作为承运人。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指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由此可见,承运人包括船舶所有人(Shipowner)和以期租(Time Charter)或光租(Bare Charter)的形式承租,进行船舶经营的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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