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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服务(船舶租赁服务 招标采购)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4 08:05 点击:203 编辑:admin

1. 船舶租赁服务 招标采购

大概每天租金在3000元左右

2. 船舶租赁服务输出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一般来说,它包括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和适用事项等。

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但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1.适用船舶。就适用的船舶而言,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适用水域。就适用的水域而言,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洋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亦即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需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而我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则适用;

3.适用事项。就适用的事项而言,除前述船舶、运输合同等事项以外,《海商法》还适用于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上事故。

可以看出海商法创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海上商业运输当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及促进海上商贸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海上运输方式的不断进化以及船只速度的的发展,海商法的有些内容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

3. 船舶租赁服务方案

答:

定期租船:在租赁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计算单位计收。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

航次租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航次租船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一并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

光船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 船舶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

  乌克兰媒体报道,乌克兰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港口服务等各项收费下调20%。乌克兰基础设施部副部长拉夫连科说:“这是一项很重要的决定方案,该方案建议两个月内采取措施将下列收费费率自2018年1月1日起降低20%:船舶费、河道费、灯塔费、卫生费、锚地费、码头费、港口行政费。”

  总理格罗伊斯曼表示:“我们的港口很贵,商家经常对其中的一些港口提出降低服务费的问题。我们现在决定将所有各项收费下调20%,以使我们的港口更有竞争力。”

  为了在乌克兰建立透明和可以展开竞争的交通市场,格罗伊斯曼总理倡议研究制定一个包括铁路运输、港口和公路运输在内的交通业统一发展战略。

  乌克兰主要港口有敖德萨、赫尔松、尼古拉耶夫、塞瓦斯托波尔等。目前乌克兰的两大港口敖德萨港和伊利乔夫斯克港承担着全国98%的集装箱运输(伊利乔夫斯克港在敖德萨港旁边),一般是到敖德萨港,然后转运。

  港口一般收取哪些费用?

  港口费分为港口劳务费和规费两种。

  港口劳务费主要包括装卸费、货物保管费、移泊费、拖轮费、过驳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起货机工力费等项目。

  规费是指港口管理当局按有关规定向船方或货方征收的港口非劳务费,包括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等项目。

5. 船舶租赁服务属于什么项目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 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

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 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 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 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 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 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 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 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 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 船舶租赁服务不配备驾驶员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守办公室的规章制度。

二、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觉学习和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出车前勤检查,平时勤保养,不开隐患车。

三、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和使用办法,服从工作安排,服务态度端正。

四、爱护车辆,自觉做好车辆的日常例行保养,勤清洗,保持车况整洁完好。按期完成年度审验检修工作。

五、珍惜油料,材料,搞好增收节支。

六、年终实行总结,考查,全年大小事故不发生的予以奖励,对服务好、管理好、保养好、不违章、无事故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2篇: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服从统一调度,安全准点优质完成运输任务,当家作主,关心他人。

二、遵纪守法,遵守规章制度,不做违法乱纪的事,要争做精神文明的前哨兵。

三、爱护车辆及附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认真做好例保和一保,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安全行车,礼貌行车。

四、自觉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学习和各项活动。不迟到、不早退。

五、热情为客户服务,使客户满意。

六、完成和超额完成月度运输指标,完成任务后及时交回派车单。

第3篇:驾驶员岗位职责

驾驶员岗位职责

为了加强安全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驾驶员的规范管理。确保公司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本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服从调度,听从指挥,坚守岗位,随叫随到,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有关规定。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安全活动。谨慎驾驶,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如特殊情况出车,返回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4.爱护车辆。坚持“三勤”,“三检。”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派车即出。

5.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做到勤俭节约。

6.文明行车,礼貌待人,安全礼让。

7.上班期间随时于娱乐室内听候领导安排,上班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打麻将等),未经上级领导同意不得外出。

8.保持卫生区域清洁卫生,办公区域及厂区内每日需洒水两次,如特殊情况随时听候领导安排。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7. 船舶租赁服务采购 船舶适用性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我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我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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