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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柴油机节能减排(船舶柴油机节能减排方案)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3 16:15 点击:205 编辑:admin

1. 船舶柴油机节能减排方案

一、活动主题

  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主题为“节能降碳,绿色发展”,全国低碳日主题为“低碳生活,绿建未来”,交通运输行业宣传主题为“深化交通绿色发展 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二、活动时间

  8月23日至8月29日为全国节能宣传周,8月25日为全国低碳日。

  三、主要任务

  围绕国家节能宣传周的宣传重点,紧扣交通运输行业“深化交通绿色发展 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宣传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绿色低碳宣传活动,广泛动员交通运输职工、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确保活动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四、活动内容

  (一)组织开展节能低碳日主题体验活动,鼓励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低碳办公和健步走活动,倡导节水节电办公和绿色低碳出行。

  (二)组织开展节能低碳主题宣传活动,围绕交通运输碳达峰碳中和重点工作,对绿色公路、绿色港口、绿色水运以及绿色城市等进行宣传报道,在行业内广泛宣传有关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大力宣传推广交通运输节能低碳新技术,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鼓励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应用,倡导绿色出行,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活的社会基础。

  各单位结合实际,在办公场所、车站、公共交通车辆上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悬挂节能宣传横幅,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电子屏幕,滚动播出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的内容、标语、口号,全方位宣传倡导交通绿色出行。通过公众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推送宣传文章及视频,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运输节能环保知识宣传活动,向公众宣扬低碳绿色时尚健康的生活习惯,树立低碳办公和节俭文明消费理念,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三)开展 “低碳日”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节能减排中的表率示范作用,举办能源紧缺体验和绿色低碳出行活动。8月25日“全国低碳日”当天,采用停开空调、四楼以下停运电梯和适当关闭公共区域照明等方式进行能源紧缺体验。办公人员要减少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和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行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以绿色低碳的办公模式和出行方式支持节能减排。

2. 船舶柴油机节能减排方案最新

在追求以最少资源投入、最小环境代价,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出行需要方面,中国交通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包括ETC技术推进节能减排在内的众多经验,《中国可持续交通发展报告》中有着具体介绍:

  推进快递包装的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大力推进可循环中转袋全面替代一次性塑料编织袋,可循环中转袋使用率达93.8%,“瘦身胶带”封装比例达到96.4%,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率达74%,电子面单使用基本实现全覆盖;

  组织开展绿色交通省(城市)、绿色公路、绿色港口等示范工程,年节能量超过63万吨标准煤,逐步形成了一套绿色交通发展的管理理念和模式;

  加强基层海事管理机构燃油快速检测设备、船舶尾气遥测无人机及机载嗅探设备等装备配备,提高监管效率。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显著下降,与2015年相比,2020年船舶硫氧化物减排约61.4万吨、颗粒物减排约8.2万吨。

  包括深圳市新能源汽车示范项目、河南省公路预防养护措施、高原公路草皮保护工作以及青藏铁路建设野生动物保护等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反映出中国交通把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作为可持续交通发展的战略性任务,努力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3. 船舶柴油机尾气的减排措施

(一)节能减排车船税,就是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

2. 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I型试验的限值标准。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和双燃料重型商用车);

2. 燃用汽油、柴油的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3. 污染物排放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标准中第V阶段的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船舶和其他车辆等的标准另行制定。

(三)、目前雾霾情况不容乐观,各个地区都在寻找处理尾气的东东,魔术胶囊止前在节能减排方面对发动机都有良好的作用,尾气方面解决比较好。

4. 船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

为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在MARPOL73/78公约的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11条对生活污水的排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于船舶不低于4kn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5. 船舶节能减排工作报告

  一、地上附着物指什么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当地上附着物被征收时,国家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不畅。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的土地,根据征地协议就已有的地上附着物,酌情给予补偿。不过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后,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通常每个地方都各自的补偿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

  政府根据所拆迁房屋的结构类型、面积大小给与合理的补偿费用,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规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根据原标准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面对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用地单位对违法建筑或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6. 船舶柴油机的有害排放控制措施及节能技术研究

可以减少杂质量的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7. 船舶节能减排措施

农村节能降耗工作要围绕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以节肥、节药、节水、节地、节能技术推广为重点,构建农村节约型生产和生活方式。

一是推进乡镇企业节能,尤其是加强乡镇企业能源消耗管理和节能设备更新改造,进一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是推进农业机械节能,更新淘汰部分老旧农业机械、高能耗老旧渔船和装备。提高农业机械生产性能,推广节能型船用柴油机、燃油添加剂和主机余热利用、燃用重油等节能技术产品。

三是推进耕作制度节能,在广大农村建立起高效的耕作制度,积极推进农业耕作制度改革,改革不合理的耕作方式,实行免耕或少耕,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发展生态农业。

四是推进畜禽养殖节能,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降低饲料和能源消耗。推广节能养殖模式,充分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资源调节畜禽舍温度,降低畜禽舍加温和保温能耗。

五是推进农村生活节能,更新改造传统的省柴节煤炉灶和节能炕,加快省柴节煤灶(炕)的升级换代。

8. 船舶柴油机节能减排方案设计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船舶排放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领域之一,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可有效减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减少噪音污染,是最有效的减排方式。近年来我部大力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先后印发了《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修订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六单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会同财政部出台了资金奖励政策,建立健全了标准体系,统一港、船、电技术要求,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岸电使用要求,岸电推进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强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制定出台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部门规章,对岸电(受电)设施建设与使用、服务和安全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是总则、建设与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检查、附则。

(一)关于职责分工。

依据《港口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部门“三定”职责,《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港口和船舶岸电的有关管理工作。

同时,《办法》还强化了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码头项目单位、岸电供电企业等关于岸电建设和使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主要从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环保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使用范围。

关于船舶适用范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国对其内水具有完全的主权,从推进岸电使用的角度,《办法》对所有在我国境内靠港使用岸电的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提出了相同的行为规范要求,第十一条对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同时考虑到船舶的管理主要由船籍国实施,依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管理实践,第九条和第十条仅规定了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的安装要求。

关于码头的适用范围。规章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规定,明确了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港口经营人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改造。考虑到油气化工码头安全风险较大,防爆要求高,实践经验不足,暂不具备推广使用岸电的条件,因此未对此类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进行强制性规定。同时考虑到岸电技术的进步和今后应用的可能,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化工码头应当预留岸电设施的空间或通路。

(三)关于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要求。

新修订出台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受电设施安装提出了要求,《办法》明确新建和已建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为推进解决具备受电设施船舶较少的问题,《办法》规定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靠泊的船舶,需要满足大气污染排放要求安装船舶受电设施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这些要求与已发布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有关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的要求保持了有效衔接。

(四)关于优先使用岸电的要求。

《办法》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的规定,明确了在船、岸均具备相匹配的岸电设施,靠泊时间满足一定要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包括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的船舶,应当使用岸电;同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泊位性质、等级、岸电设施匹配性等合理安排船舶靠泊,为保障船舶使用岸电创造条件。

(五)关于安全方面的要求。

为保障岸电设施供电稳定可靠,《办法》规定码头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检测,考虑到高压岸电设施安全性、稳定性要求高,检测难度大,特别要求需经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同时,规定了船舶、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等相关单位在安全责任划分、建立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鼓励相关单位购买涵盖岸电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降低岸电使用的风险。

(六)关于鼓励政策。

《办法》在相关章节中提出了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政策、船舶靠港用电量不计入港口能耗统计范围,以及鼓励相关单位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过闸、优先通行等措施,进一步鼓励岸电(受电)设施建设和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9. 船舶柴油机节能减排方案有哪些

(一)贯彻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牵头推进交通建设。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优化主要通道布局,统筹区域、城乡交通发展。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衔接。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公路、水路等专项规划。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改革。负责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综合交通产业发展,负责交通运输业培育。

(三)负责统筹协调综合交通建设,协调安排项目建设时序。指导公路、水路建设。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四)负责协调推进综合运输发展。指导多式联运和运输结构优化。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运营。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五)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和职权范围内的港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县管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承担各类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省道、航道网络运行监测和协调,指导农村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交通领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推进交通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综合交通大数据管理,牵头构建数字交通服务体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和港口及其岸线生态保护及修复、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工作。

(七)负责港口管理。负责港口规划、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项目投资管理。指导港口物流发展,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

10. 船舶减排措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编制全省港口布局规划、航道、航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制定全省港航发展政策和行业规范标准提供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全省港航发展战略研究。负责全省港航事业发展等公共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全省港口岸线使用、航道通航条件和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技术服务工作。协助开展全省水运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承担全省港口建设市场、运营市场和水路运输市场的运行分析及服务工作。承担全省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港口航道、引航和海铁联运相关工作。协调港口物流和内陆无水港建设。负责全省港航行业统计分析工作。

(四)协助开展全省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开展全省水路应急管理和学习演练工作。按规定参与水路交通战备和海防工作。

(五)承担全省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的检验、登记及其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

(六)负责内河和所辖海区航道航标的设置、维护等工作。拟订航道技术等级及航标质量技术指标。负责全省航道及设施的养护保护工作。

(七)承担全省绿色港航、智慧港航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全省港航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船舶排放控制区和内河船舶污染防治等事务性工作。协调推进港航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省港口、航道、航运、海事行业技术交流、科技研究及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津冀港口群协同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国家和省水路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

(九)承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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