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用救生设备包括哪些系统1、大力推进海洋渔船配备安装集体救生筏。 2、渔船必须严格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设备。 3、严厉整治查处非法从事渔业作业的“三无”船舶。 4、渔船出海前必须认真进行检修,确保航行安全。 5、为了全体船员的生命安全,请不要顶风冒险出海作业。 6、集体救生筏是海上遇险时逃生救命的重要依靠。 2. 当前船上的救生设备有哪些在江河游泳安全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在适宜游泳江河地段设立醒目标志,用浮标等设施围成可游泳地段供人们进行游泳锻练,四周要设安全了望哨,安排专职救生员全天候值守,并配备救生圈,氧气瓶,担架,救生小船,高音喇叭,救急药箱等安全设备设施。 3. 船用救生设备包括哪些系统设备水路运输系统的组成有以船舶为主要运输工具、以港口或港站为运输基地。他是以水域包括海洋、河流和湖泊为运输活动范围的一种运输方式。 水运至今仍是世界许多国家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为保证旅客安全,客船应具有良好的平稳性、抗沉性,且船体结构必须设置双层底,同时还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消防、通信、救生等设备;客船―般有较高的航速和较大的功率储备;为改善船舶操纵性,客船通常采用双螺旋桨推进,以便其中一个推进器发生故障时,另一个推进器仍能保证船舶继续航行。 4. 船舶救生设备有哪些10米以内的力渔船大约也得最少7个人来驾驶和工作所以最少也得配备每人一个救生衣,每舷一个救生圈,船首一个救生圈,不是十分要求,如果有条件在驾驶室后配备一个救生筏确保异外生时好救生,救命,从这些配备上看,每条10米长的渔船待配备一个救生筏,3个救生圈,及每位工作人员一件救生衣 5. 每条船上的必备救生设备是什么呢救生衣有保质期,一般使用年限为5-7年 救生衣又称救生背心,是一种救护生命的服装,设计类似背心,采用尼龙面料或氯丁橡胶,浮力材料或可充气的材料,反光材料等制作而成。一般使用年限为5-7年,是船上,飞机上的救生设备之一。一般为背心式,用泡沫塑料或软木等制成。穿在身上具有足够浮力,使落水者头部能露出水面。 6. 船舶配有哪些救生设备1、救生衣救生衣的数量应该按照船载重的人的数量来配备,必须要确保每人一件。同时在值班处所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另在甲板易见处配备相当于乘客总数5%的救生衣。而且额外配备乘客总数10%的儿童救生衣。在每个显眼的地方,应该贴好救生衣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保温救生衣服按每艇至少3套的数量配置于救生艇内,以确保老人及小孩或者妇女这些体质相对弱的群体的生命保障。救生圈:按船舶的结构和船长,在船两舷、首尾配备,相应数量的救生圈。同时其中需要有一半以上的的救生圈配有自亮浮灯,至少有两个救生圈上配有自带福缘烟雾信号。 3、救生信号在驾驶台内,救生艇筏内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信号。在危险发生的时候,方便发射信号出去,让救援队很好的确认方位,如,福缘火焰信号,福缘红光火箭降落伞信号,福缘烟雾信号等。 4、通信工具为了便于及时的获得援救,船上也配备了大量的先进的遇险通信工具,这些通信工具有:中、高频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手捏或高频无线电话,指示位置的无线电应急示示位标、发现的雷达应答器等,这些无线电设备都转置于驾驶台或报房内。 5、灭火设备 7. 船舶救生设备的布置【岗位职责】 1、执行甲板设备、器材、管材的合理摆放及固定工作; 2、执行甲板上机械、救生设备、消防器材、堵漏材料的检查和保养工作; 3、执行船体除锈刷漆和清洁卫生工作; 4、执行吊系物的检查及更换工作; 5、向甲板班长/吊车司机汇报,对甲板班长/吊车司机负责; 6、完成甲板班长/吊车司机布置的各项任务,主动配合钻台工作; 7、执行装卸船及接送飞机等工作。 【任职要求】 1、长期适应海上工作; 2、高中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 4、18-30岁; 5、有机电相专业优先。 【薪资与发展】 1、税后薪酬:年薪6-10万; 2、购买五险一金,节日福利; 3、包食宿; 4、每年多次调薪,岗位职级晋升、内部职位竞聘。 8. 船舶的救生设备主要有哪几种从2000年6月起,所有客滚船必须配备一艘快速救助艇。 下面我们来了解下快速救助艇的相关技术参数。 (1)总长大于6.5米,小于8.5米,总宽2.5-2.8米之间,最多可以搭载15名坐下乘员。 (2)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1)、符合《IMO国际救生设备规则》(2010版)第V章(LSA)相关要求。 (3)除具有足够舷弧的艇外,还应设有不少于15%艇长的延伸艇首盖。 (4)设舷内发动机或舷外发动机。如果装设舷外发动机,舵和舵柄可以是发动机的组成部分。 (5)拖带装置应永久地安装在快速救助艇上,其强度应足够集结或拖带船舶所配备的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或相应重量的最大救生筏。并能在平静水域载有3名乘员的情况下,以至不少于20km的航速航行,以及在载足全部乘员与属具时,以至少8kn的航行速度航行不少于4小时。 (6)能自行排除艇内积水,一旦快速救助艇在恶劣天气下倾覆,要装备在无外界帮助的情况下能自行扶正装置。 (7)快速救助艇应在远离舵柄的操舵位置上用舵轮驾驶,还应配备一个直接控制舵、喷水装置或舷外机的应急操舵系统。 (8)快速救助艇倾覆时,艇上配备的发动机应自动停止。燃料和润滑系统的设计,应能在该救助艇倾覆的情况下防止250mL以上的燃料或润滑油自推进系统溢失。 (9)每艘艇的布置,应保证操艇人员在控制和操舵位置上对艇首、艇尾和两艇具有开阔视野,以便安全降放和操纵,特别是对拯救落水人员和集结艇筏等至关重要区域和艇员的可视范围。 (10)快速救助艇的正常装备应包括一台非手持型和水密的甚高频无线电通信装置。 (11)为获得良好的具有更好的机动性能和在恶劣海况下的操纵性能。 9. 船舶救生设备的使用原则是什么条例全文頭條萊垍 第一章 总 则條萊垍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頭條萊垍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頭條萊垍 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萊垍頭條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萊垍頭條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萊垍頭條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條萊垍頭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垍頭條萊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萊垍頭條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萊垍頭條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條萊垍頭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條萊垍頭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萊垍頭條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萊垍頭條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頭條萊垍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萊垍頭條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萊垍頭條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萊垍頭條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萊垍頭條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萊垍頭條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萊垍頭條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萊垍頭條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萊垍頭條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萊垍頭條 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萊垍頭條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頭條萊垍 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萊垍頭條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萊垍頭條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條萊垍頭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頭條萊垍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垍頭條萊 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垍頭條萊 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萊垍頭條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萊垍頭條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萊垍頭條 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萊垍頭條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萊垍頭條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條萊垍頭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頭條萊垍 第十九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垍頭條萊 (一)外国籍船舶;頭條萊垍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垍頭條萊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萊垍頭條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萊垍頭條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條萊垍頭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萊垍頭條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萊垍頭條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條萊垍頭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條萊垍頭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萊垍頭條 (一)恶劣天气;頭條萊垍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萊垍頭條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頭條萊垍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萊垍頭條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萊垍頭條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萊垍頭條 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頭條萊垍 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萊垍頭條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頭條萊垍 (一)勘探、采掘、爆破;條萊垍頭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萊垍頭條 (三)架设桥梁、索道;條萊垍頭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萊垍頭條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萊垍頭條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頭條萊垍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垍頭條萊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頭條萊垍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條萊垍頭 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頭條萊垍 第二十七条 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萊垍頭條 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萊垍頭條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萊垍頭條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萊垍頭條 (二)航道日常养护;垍頭條萊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萊垍頭條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萊垍頭條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萊垍頭條 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3]萊垍頭條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垍頭條萊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條萊垍頭 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頭條萊垍 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萊垍頭條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萊垍頭條 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頭條萊垍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3]萊垍頭條 第五章 渡 口 管 理萊垍頭條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萊垍頭條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條萊垍頭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萊垍頭條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萊垍頭條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垍頭條萊 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萊垍頭條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頭條萊垍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萊垍頭條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垍頭條萊 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頭條萊垍 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條萊垍頭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3]條萊垍頭 第六章 通 航 保 障萊垍頭條 第四十条 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萊垍頭條 第四十一条 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萊垍頭條 第四十二条 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萊垍頭條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萊垍頭條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萊垍頭條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萊垍頭條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萊垍頭條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萊垍頭條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萊垍頭條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萊垍頭條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3]頭條萊垍 第七章 救 助萊垍頭條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萊垍頭條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萊垍頭條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萊垍頭條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萊垍頭條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萊垍頭條 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萊垍頭條 第四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萊垍頭條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3]頭條萊垍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萊垍頭條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萊垍頭條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萊垍頭條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萊垍頭條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萊垍頭條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萊垍頭條 第五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萊垍頭條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萊垍頭條 第五十六条 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3]垍頭條萊 第九章 监 督 检 查萊垍頭條 第五十七条 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條萊垍頭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萊垍頭條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萊垍頭條 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萊垍頭條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頭條萊垍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萊垍頭條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萊垍頭條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3]萊垍頭條 第十章 法 律 责 任條萊垍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萊垍頭條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萊垍頭條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萊垍頭條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頭條萊垍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萊垍頭條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萊垍頭條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萊垍頭條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萊垍頭條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萊垍頭條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垍頭條萊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垍頭條萊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頭條萊垍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萊垍頭條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萊垍頭條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條萊垍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頭條萊垍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萊垍頭條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垍頭條萊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條萊垍頭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萊垍頭條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萊垍頭條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頭條萊垍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垍頭條萊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垍頭條萊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條萊垍頭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垍頭條萊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頭條萊垍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頭條萊垍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萊垍頭條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萊垍頭條 第十一章 附 则萊垍頭條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萊垍頭條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萊垍頭條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萊垍頭條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萊垍頭條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萊垍頭條 第九十二条 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垍頭條萊 第九十三条 渔船的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萊垍頭條 渔业船舶的检验及相关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頭條萊垍 第九十四条 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3]萊垍頭條 10. 船上最简单的救生设备是什么在每舷的总容量应为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50%的救生艇,主管机关可准许以相等总容量的救生筏来代替救生艇,但每舷应配备足够容纳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37.5%的救生艇;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应在每舷至少配备1艘救助艇。 对货船:除以上要求外,每船应至少配备1艘救助艇。若救生艇符合救助艇要求,允许将此艇作为救助艇。对长度85米以下的货船,每舷配备的救生筏,其总容量为船上人员总数的100%。如果这类救生筏不能迅速地转移到任何一舷降落下水,则应配备附加救生筏,使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的150%。 救生衣的配备数量:船上人员每人配备一件,驾驶室和机舱各值班人员每人增设一件。客船上还应附加配备船上总人数5%的救生衣。 救生圈的配备:是按船舶种类及船体长度配置——不能说按船舶结构配备。 救生浮具的配备:主要在I类航区航行的客船上配置,按船员和旅客总数的3%配置。 根据1974年国际公约83年修正案的新规定,在远洋船舶所配备的救生筏(即甲型筏),其红降落伞火箭应增加为4支,并另增配橙黄烟雾2支。 所有海船均应备有供救生艇、筏用的手提无线电台,平时保存于驾驶室或电台内,在弃船救生时,按部署表规定由专人携带进艇、筏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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