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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班组长工作思路(造船班组长工作思路和措施)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24 07:50 点击:273 编辑:admin

1. 造船班组长工作思路和措施

看你是不是在船厂干过一年,在外面干的不好说。因为手把怎么样是要检验的,外协老板招工是要谈待遇,更要试用的。

学徒(一点不会)75--80元/天、学徒一年差不多涨到100,成手120--160不等,班长200,经理年薪十几万呵呵。。。

2. 造船班组长工作思路和措施怎么写

1.通常第一根为前导缆,接着为后倒缆,在系好前后倒缆后,此时船舶调整船身,码头班长或值班人员应及时与船方沟通让船舶前移或后移,以便对准码头装卸口。

2、缆绳绞进过程中,一般应两根缆一并绞进,分别挽桩,同时注意两根缆绳受力均匀,每次系缆的缆数不超过2根。

3、系缆全部结束后,带缆人员应与船方确认靠泊是否到位,如需调整请告知船方前移或后退多少米。若到位,码头带缆人员应及时告知船方以便船方及时刹缆车。

4、非系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3. 船厂班组长年度总结

南通中集与其它地方中集都是一个货色,有关系没能力的人有很多。

尤其是中集安瑞科的食品钗公司,新人都在长江劳务公司交的,而合同工需要在3年后才能签。

离职还要乱扣费拿到手工资很少,底薪比电子厂的底薪低,进来都按学徒工对待除非是造船厂的。

里面班长说的算,这家公司就是劳务公司不能做的请外包公司做,这样公司对员工与客户不同,认为员工就是打工年年招人走人。

你认为这样企业是好企业吗?

4. 造船班组长工作总结

1、管延安

管延安,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潍坊人,初中文化,群众。1995年参加工作(农民工)。

18岁管延安就开始跟着师傅学习钳工;“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是他对自己的要求;有空的时候就看书学习,是他最大的工余爱好。

二十多年的勤学苦练和对工作的专注,心灵手巧的他不但精通錾、削、钻、铰、攻、套、铆、磨、矫正、弯形等各门钳工工艺,而且对电器安装调试、设备维修也是得心应手。

先后参与了世界三大救生艇企业之一——青岛北海船厂、国内最大集装箱中转港——前湾港等大型工程建设。

先后荣获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劳务之星”和“明星员工”称号,因其精湛的操作技艺被誉为中国“深海钳工”第一人。

2、周东红

周东红,男,1967年1月生,中共预备党员,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周东红从1988年起获1次生产能手、15次先进生产者、3次文明标兵;2次优秀员工;

2007年获宣城市第二届“杰出职工”荣誉;2009年荣获县级劳动模范,2012年荣获省级劳动模范,2015年4月荣获全国劳动模范。

2016年3月,荣获第二届全国质量奖提名奖;2016年4月,荣获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联合授予的“最美职工”称号。

三十多年来,周东红不仅自己的技艺越来越精湛,还带出了30多名徒弟。将“宣纸传统制作技艺”这一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下去。

3、胡双钱

胡双钱,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中国商飞上海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数控机加车间钳工组组长。人称为“航空‘手艺人。

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质量金奖等荣誉称号。

胡双钱从小就喜欢飞机。小时候,为了看飞机,他不惜从家步行两个多小时到大场机场附近,躲在跑道边的农田里看飞机起落。炎炎夏日,他常常被水沟边的蚊虫叮得满身是包。

胡双钱技校毕业后进入上飞公司。一进门,学钣铆工的他就被分配到专业不对口的机加车间钳工工段。一些人走掉了,可老实憨厚的胡双钱选择了留下。凭着“只要能造飞机,自己坚决服从组织分配”的一股劲,他开始了自己的钳工生涯。

30年里,无数艰难时刻他都挺过去了,唯独“运十”飞机的命运成了他一辈子都无法释怀的心结。

看到国家又重拾大飞机的梦想,他选择了一种特殊的方式延续再干30年的豪情——把技艺毫无保留地传授给更多胸怀大飞机梦的年轻人。

4、宁允展

宁允展,男,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南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车辆钳工高级技师,中国南车技能专家。

宁允展出身工匠家庭。在身为工匠的父亲的耳濡目染中,宁允展从小就喜欢手艺。

1991年,19岁的宁允展从铁路技校毕业,进入当时的四方机车车辆厂(南车四方股份公司前身),从事车辆钳工工作,一干就是二十多年。

2019年4月,荣获“最美职工”。12月,荣获交通运输部授予的“全国交通技术能手”称号,颁发“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证书。

5、顾秋亮

顾秋亮,男,江苏无锡人,生于1955年,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二研究所水下工程研究开发部职工,蛟龙号载人潜水器首席装配钳工技师。

顾秋亮同志从1972年起在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O二研究所工作,在钳工安装及科研试验工作方面已经工作了四十多年,先后参加和主持过数十项机械加工和大型工程项目的安装调试工作。

2009年至2012年,顾秋亮作为蛟龙号海上试验技术保障骨干,全程参与了蛟龙号载人潜水器1000米、3000米、5000米和7000米四个阶段的海上试验。

参加海上试验时,顾秋亮已是五十多岁,但他克服了严重的晕船反应和海上艰苦的工作生活条件等诸多困难,安排好家中生病的妻子,义无反顾地投入到每年近100天的海试中。

他带领装配保障组不仅完成了蛟龙号的日常维护保养,还和科技人员一道攻关,解决了海上试验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如压载铁的安装、水下灯光的调整、布放回收接口的设置等;

并将自己的技术和心得体会毫无保留地传授给国家深海基地的技术人员,为海试的顺利进行和蛟龙号投入正规化的业务运行立下了汗马功劳。

5. 船厂工班长年终总结

我也是机电车间的,机电有两个车间,一般三个月后半计件,一年后全计件,宿舍有空调有电视,可以自己装网线,大专本科是四人间,中专六人间,机电车间有钳工,电工两种,电工负责调试电路,钳工负责调试机器.... 工资是班长看你表现开的,钳工要累点,但是工资比电工高几百块钱,我是电工,电工一年转正工资3000左右,随着你的技术增加工资也会涨,两年一般4000左右。

还可以评技师400的补贴。。。

6. 造船班组长工作思路和措施有哪些

【岗位职责】

1、执行甲板设备、器材、管材的合理摆放及固定工作;

2、执行甲板上机械、救生设备、消防器材、堵漏材料的检查和保养工作;

3、执行船体除锈刷漆和清洁卫生工作;

4、执行吊系物的检查及更换工作;

5、向甲板班长/吊车司机汇报,对甲板班长/吊车司机负责;

6、完成甲板班长/吊车司机布置的各项任务,主动配合钻台工作;

7、执行装卸船及接送飞机等工作。

【任职要求】

1、长期适应海上工作;

2、高中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

4、18-30岁;

5、有机电相专业优先。

【薪资与发展】

1、税后薪酬:年薪6-10万;

2、购买五险一金,节日福利;

3、包食宿;

4、每年多次调薪,岗位职级晋升、内部职位竞聘。

7. 船舶行业班组化建设情况

条例全文萊垍頭條

第一章 总 则條萊垍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萊垍頭條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垍頭條萊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萊垍頭條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頭條萊垍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萊垍頭條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頭條萊垍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頭條萊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頭條萊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萊垍頭條

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條萊垍頭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垍頭條萊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萊垍頭條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萊垍頭條

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萊垍頭條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萊垍頭條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萊垍頭條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萊垍頭條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頭條萊垍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萊垍頭條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垍頭條萊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萊垍頭條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萊垍頭條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萊垍頭條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萊垍頭條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垍頭條萊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萊垍頭條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萊垍頭條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萊垍頭條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垍頭條萊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萊垍頭條

(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萊垍頭條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萊垍頭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垍頭條萊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萊垍頭條

(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萊垍頭條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垍頭條萊

(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萊垍頭條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萊垍頭條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萊垍頭條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頭條萊垍

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萊垍頭條

“(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萊垍頭條

“(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金属冶炼、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頭條萊垍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萊垍頭條

“(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頭條萊垍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萊垍頭條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萊垍頭條

(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條萊垍頭

(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萊垍頭條

(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頭條萊垍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萊垍頭條

(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條萊垍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條萊垍頭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垍頭條萊

(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垍頭條萊

(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萊垍頭條

(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頭條萊垍

(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萊垍頭條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萊垍頭條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萊垍頭條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萊垍頭條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萊垍頭條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萊垍頭條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垍頭條萊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萊垍頭條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萊垍頭條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萊垍頭條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萊垍頭條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垍頭條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萊垍頭條

第十八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萊垍頭條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萊垍頭條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萊垍頭條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萊垍頭條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萊垍頭條

(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頭條萊垍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萊垍頭條

(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萊垍頭條

(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萊垍頭條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萊垍頭條

(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萊垍頭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條萊垍頭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萊垍頭條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萊垍頭條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萊垍頭條

(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萊垍頭條

(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萊垍頭條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萊垍頭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萊垍頭條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萊垍頭條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萊垍頭條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萊垍頭條

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條萊垍頭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萊垍頭條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萊垍頭條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萊垍頭條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垍頭條萊

第二十四条 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萊垍頭條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萊垍頭條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萊垍頭條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萊垍頭條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萊垍頭條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萊垍頭條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萊垍頭條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萊垍頭條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萊垍頭條

(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萊垍頭條

(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頭條萊垍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萊垍頭條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條萊垍頭

(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垍頭條萊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萊垍頭條

(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萊垍頭條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萊垍頭條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萊垍頭條

(四)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者其它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萊垍頭條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萊垍頭條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萊垍頭條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萊垍頭條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條萊垍頭

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條萊垍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萊垍頭條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萊垍頭條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萊垍頭條

(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萊垍頭條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萊垍頭條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萊垍頭條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垍頭條萊

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頭條萊垍

第三十二条 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认证、评价、评估、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頭條萊垍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頭條萊垍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萊垍頭條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方案;萊垍頭條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萊垍頭條

(四)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萊垍頭條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萊垍頭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萊垍頭條

(一)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生产经营单位;萊垍頭條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涉嫌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生产经营场所;萊垍頭條

(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萊垍頭條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條萊垍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应当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萊垍頭條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对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條萊垍頭

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條萊垍頭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将安全生产检查结果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垍頭條萊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萊垍頭條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按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條萊垍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垍頭條萊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條萊垍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條萊垍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为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公开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起止日期等信息。萊垍頭條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举报。萊垍頭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对确有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萊垍頭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垍頭條萊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萊垍頭條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并按照规定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萊垍頭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頭條萊垍

第四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頭條萊垍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萊垍頭條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頭條萊垍

第四十三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萊垍頭條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被委托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頭條萊垍

在法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故等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條萊垍頭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條萊垍頭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根据调查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萊垍頭條

第四十五条 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萊垍頭條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采取安全评价等方式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垍頭條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條萊垍頭

第五章 法律责任萊垍頭條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垍頭條萊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的,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宿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第四十九条 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认证、评价、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时弄虚作假的,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管等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者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垍頭條萊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单位依法吊销其相应资格。萊垍頭條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萊垍頭條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垍頭條萊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萊垍頭條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事故隐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责令排除隐患、督促落实整改等措施的;萊垍頭條

(四)接到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举报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及时依法查处的;垍頭條萊

(五)未依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或参加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善后工作和督促落实事故处理有关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垍頭條萊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頭條萊垍

第六章 附则頭條萊垍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萊垍頭條

(一)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萊垍頭條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垍頭條萊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萊垍頭條

(四)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萊垍頭條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萊垍頭

8. 船厂工班长个人工作总结

一、年度工作情况概述、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努力方向

三、下一年的计划

9. 造船班组年度工作总结

1、在安全生产中的“十防”内容是:防着火、防中毒、防窒息、防爆炸、防触电、防灼伤、防坠落、防物打、防机伤、防破坏。

2“”十防”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及总结,如下十条:防上下脱节、 防分工分心、防言行不一、 防疏忽大意、防时紧时松、防日紧夜松、防前紧后松、 防一事二心 、防松紧错位、 防管理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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