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买卖交易合同模板我的理解,船舶转港是指船舶船籍港的变更。 船籍港的变更需要的手续是首先到转出港办理注销手续,然后到重新登记的船籍港重新办理登记。 登记时需要提供买卖合同、船舶交接证明文件。 现在已不再转移以前的原始登记材料了。 申请国籍证书时需要到所在地的船检机构办理临时检验,根据临时检验报告办理国籍证书。 2. 船舶买卖合同怎么写三无船只不可以买卖。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 在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 3. 船舶买卖协议船舶代理是根据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办理船舶有关营运业务和进出港口手续的工作。船舶代理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通常由各港务管理单位办理。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有船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式。船舶代理单位办理的业务包括组织货物运输,如组织货载等;组织旅客运输;安排货物装卸;为船舶和船员服务,代办各种手续;代办财务有关业务和船舶租赁、买卖等,以及商办海事处理和海上救助等业务。其主要有以下业务内容: 1.客货运组织工作 客运组织:代办客票、办理旅客上下船手续等; 货运组织:代为揽货、冾订舱位;绘制出口货物积载计划,缮制各种货运单证;签发提单、提货单;办理海上联运货物的中转业务等。 2.货物装卸工作 有关货物装卸,包括联系安排装卸;办理申请理货及货物监装、监卸、衡量、检验;办理申请验舱、熏舱、洗舱、扫舱;洽办货物理赔工作等。 3.集装箱管理工作 有关集装箱管理,包括办理集装箱的进出口申报手续,联系安排集装箱的装卸、堆存、清洗、熏蒸、检疫、修理、检验;办理集装箱的交接、签发集装箱交接单证等。 4.船舶、船员服务工作 包括办理船舶进出口岸的申报手续,主要有船舶出入境海关手续,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海事机构申报手续;申请引航以及安排泊位;洽购船用燃料、物料、属具、工具、垫料、淡水、食品;安排提取免税备件,洽办船舶修理、检验、拷铲、油漆;办理船员登陆、签证、调换及遣返手续,转递船员邮件、联系申请海员证书、安排船员就医、游览等。 5.其他工作 包括洽办海事处理、联系海上救助;代收运费及其他有关款项、提供业务咨询和信息服务;办理支付船舶速遣费及计收滞期费;经办船舶租赁、买卖、交接工作,代签租船和买卖船舶合同,经营、承办其他业务等。 4. 船舶租赁合同样板海商法中船舶承租人包括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定期租船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 。航次租船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者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 。上述三类虽均称为船舶租赁,但其性质是不同的。光船租赁属于财产租赁 ,其承租人符合上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条件,因而成为责任限制主体并无异议。而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其性质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特别是航次租船合同,我国海商法明确将其列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两者均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确定原则,因而其承租人能否成为责任限制主体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 。 5. 船舶买卖交易合同模板图片销货合同(Sales Confirmation)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金额大,内容繁杂,有效期长,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正式合同(CONTRACT)和合同确认书(CONFIRMATION),虽然其繁简不同,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大宗商品或成交额较大的交易,多采用正式合同;而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小土特产品或轻工产品,或者已订立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多采用合同确认书(亦称简式合同)。 无论采哪种形式,合同抬头应醒目注明SALES CONTRACT或SALES CONFIRMATION(对销售合同或确认书而言)等字样。一般来说出口合同的格式都是由我方(出口公司)事先印制好的,因此有时在SALES CONFIRMATION之前加上出口公司名称或是公司的标志等(我外贸公司进口时也习惯由我方印制进口合同)。交易成立后,寄交买方签署(countersign),作为交易成立的书面凭据。 在SimTrade中,买卖双方都可以起草合同,填写时只需将名称、地址等内容作相应变化既可。如合同由买方起草时,上方空白栏则填入进口商公司名称及地址,以此类推。 报表上方两行空白栏 为出口商公司抬头,须分别填写出口商的英文名称及地址。 如:GRAND WESTERN FOODS CORP. Room2501, Jiafa Mansion, Beijing West road, Nanjing 210005, P. R. China Messrs 详细填列交易对象(即进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在SimTrade中,进口商的详细资料请在“淘金网”的公司库里查询。 如:Dynasty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Ltd. 3344-54th Avenue S. E. Calgary, Alberta T2C OAS Canada No. 销货合同编号,由卖方自行编设,以便存储归档管理之用。 在SimTrade中,该编号已由卖方在起草合同时填入,单据中不能再更改。 Date 填写销货合同制作日期。 如:2005年2月18日,可以有以下几种日期格式填法: 1. 2005-02-18或02-18-2005 2. 2005/02/18或02/18/2005 3. 050218(信用证电文上的日期格式) 4. February 18, 2005或Feb 18, 2005 Product No. 填写货号,销货合同上应记明各种货物编号,以求联系沟通方便。 在SimTrade中,货号必须选择“淘金网”的“产品展示”里已有的商品编号。 Description 品名条款。此栏应详细填明各项商品的英文名称及规格,这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物质基础和前提。对商品的具体描述说明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 在SimTrade中,商品的详细资料请在“产品展示”里查找,可参考英文名称与描述部分。 如:CANNED SWEET CORN 3060Gx6TINS/CTN Quantity 数量条款。本栏用于填写交易的货物数量,这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及处理数量争议时的依据。 不明确卖方应交付多少货物,不仅无法确定买方应该支付多少金额的货款,而且,不同的量有时也会影响到价格以及其他的交易条件。 为便于装运并节省运费,通常以一个20'或40'集装箱的可装数量作为最低交易数量。在SimTrade中,整箱货物交易数量的计算方法请参考在线帮助中“预算表的填写”里的基本计算部分。 Unit 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应以适合该货物计量的单位为凖。 在SimTrade中,货物的计量单位在商品详细资料里已经注明,需要注意的是,此栏应填写销售单位而非包装单位。不同类别的产品,销售单位和包装单位不同,例如:食品类的销售单位是CARTON,钟表类的销售单位则是PC。 Unit Price 价格条款。这是买卖合同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而且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也有密切联系。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由出口商根据成本通过往来函电报价给进口商,双方经过协商后确定此交易价格。 货物的价格,通常指货物的单价(Unit Price),是针对一个销售单位的货物而言。单价一般包括贸易术语、计价货币与单价金额等内容,分别就其填写说明如下: 1. 贸易术语:请填于上方空白栏中,填写格式为:FOB后加“启运港"或"出口国家名称";CFR或CIF加"目的港"或"进口国家名称"。 2. 计价货币与单价金额:依双方约定填写。其中选择计价货币时需参考SimTrade中“淘金网”里银行页面的外汇币种与汇率。 如:CIF Canada(或CIF Toronto) USD 18.75Amount 列明币种及各项商品总金额(总金额=单价×数量)。 注意:此栏应与每一项商品相对应。 Total 货物总计,分别填入所有货物累计的总数量和总金额(包括相应的计量单位与币种)。 Say Total 以文字(大写)写出该笔交易的总金额,必须与货物总价数字表示的金额一致。 如:U.S.DOLLARS EIGHTY NINE THOUSAND SIX HUNDRED ONLY。 Payment 支付条款。它规定了货款及其从属费用的支付工具、支付方式等内容,与价格条款一样往往成为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时的焦点。 支付方式有许多种,SimTrade中选用了其中四种最常用的方式:L/C(信用证)、D/P(付款交单)、D/A(承兑交单)及T/T(电汇)。 请首先选择其中一种,再将支付条款的具体要求写在后面。 如:By a prime bankers irrevoca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in sellers favor for 100% of invoice value.(全部凭银行所开发不可撤销即期信用状付款,以卖方为受益人。) Packing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等内容,是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在SimTrade中,可参考商品详细资料里的包装说明。 如:3060Gx6Tins per carton. Each of the carton should be indicated with Product No., Name of the Table, G. W., and C/NO. Port of Shipment 填写启运港名称,为中国港口之一。 在SimTrade中,内陆港口的名称可在"淘金网"中运费查询页面中的"国内港口"里查找。 Port of Destination 填写目的港名称,通常已由买方在双方签订合约之前的往来磋商函电中告知卖方。 Shipment 装运条款。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地、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及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有的还规定卖方应予交付的单据和有关装运通知的条款。 如:All of 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from Shanghai to Toronto before July 20, 2003 subject to L/C reaching the SELLER by the early of June, 2003.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re not allowed.(所有货物2003年7月20日前装运,从上海港运往多伦多港,但以信用证6月初以前送达卖方为条件。不许分批装运,不许转运。) Shipping Mark 运输标志,也称装运唛头,可以是图案、文字或号码。如没有唛头应填"No Mark"或“N/M”。 如:CHAB (货品名称) ABU DHABI (进口商所在国家) C/NO. 1-100 (集装箱顺序号和总件数) MADE IN CHINA (货物原产地) Quality 质量条款。这是对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等的具体规定,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的品质依据,同时也是商检部门在进行检验、仲裁机构或法院在解决品质纠纷时的依据。 如:As per samples No.MBS/006 and CBS/002 submitted by seller on April 12, 2003.(如同卖方于2003年4月12日所提供,编号MBS/006及CBS/002的样品。) Insurance 写明保险条款。在FOB、CFR条件下,由买方投保,此栏可写“Insurance effected by buyer”。在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应具体载明投保的险别、保险金额、保单类别、适用条款、索赔地点及币种等事项。 在SimTrade中,保险条款请在“淘金网”的“保险费”页面查询。 如:The SELLER shall arrange marine insurance covering ALL Risks bearing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LL Risks) plus institute War Clause (Cargo) for 110% of CIF value and provide of claim, if any, payable in U.A.E. with U.S. currency.(卖方应投保协会货物条款(全险)并加保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保险金额按CIF金额的110%计算,索赔时在阿拉伯联合大公国以美金支付。) Remarks 备注。外贸公司多使用格式化的合同,难免有需要改动和补充之处,有特殊规定或其他条款可在此栏说明。 如: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in this Sales Confirmation, all matters not mentioned here are subject to the agreement of the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business No. CD-101 concluded between both parties. Manager Signature (BUYERS) 进口商公司负责人签名。上方空白栏填写公司英文名称,下方则填写公司法人英文名称。 Manager Signature (SELLERS) 出口商公司负责人签名。上方空白栏填写公司英文名称,下方则填写公司法人英文名称。 6. 二手船舶买卖合同简易版首先,下水前要试航,试航的话就要办理临时国籍证书,办理临时国籍证书,之前需要办理好船舶识别码(这个应该在建造的途中,船厂就负责申请了)。有了船舶识别码,船舶通导设备的主要证书,就可以申请呼号,MMSI(简称九位码),如果船上有C站,F站之类的,还需要到申请开通,这些调试好了,同时也难道临时国籍证书,就可以申请试航了。 试航好了,船检会出船检证书,凭船检证书到海事局登记,出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配员证书。 7. 船舶买卖合同范本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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