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操作性排放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船舶排放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领域之一,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可有效减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减少噪音污染,是最有效的减排方式。近年来我部大力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先后印发了《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修订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六单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会同财政部出台了资金奖励政策,建立健全了标准体系,统一港、船、电技术要求,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岸电使用要求,岸电推进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强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防治,制定出台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部门规章,对岸电(受电)设施建设与使用、服务和安全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是总则、建设与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检查、附则。 (一)关于职责分工。 依据《港口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部门“三定”职责,《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受部委托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港口和船舶岸电的有关管理工作。 同时,《办法》还强化了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码头项目单位、岸电供电企业等关于岸电建设和使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二)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主要从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环保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使用范围。 关于船舶适用范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国对其内水具有完全的主权,从推进岸电使用的角度,《办法》对所有在我国境内靠港使用岸电的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提出了相同的行为规范要求,第十一条对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同时考虑到船舶的管理主要由船籍国实施,依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管理实践,第九条和第十条仅规定了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的安装要求。 关于码头的适用范围。规章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规定,明确了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港口经营人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改造。考虑到油气化工码头安全风险较大,防爆要求高,实践经验不足,暂不具备推广使用岸电的条件,因此未对此类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进行强制性规定。同时考虑到岸电技术的进步和今后应用的可能,新建、改建、扩建的油气化工码头应当预留岸电设施的空间或通路。 (三)关于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要求。 新修订出台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受电设施安装提出了要求,《办法》明确新建和已建中国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为推进解决具备受电设施船舶较少的问题,《办法》规定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靠泊的船舶,需要满足大气污染排放要求安装船舶受电设施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这些要求与已发布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有关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的要求保持了有效衔接。 (四)关于优先使用岸电的要求。 《办法》落实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的规定,明确了在船、岸均具备相匹配的岸电设施,靠泊时间满足一定要求,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包括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清洁能源作为动力,或者关闭辅机等其他等效措施)的船舶,应当使用岸电;同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泊位性质、等级、岸电设施匹配性等合理安排船舶靠泊,为保障船舶使用岸电创造条件。 (五)关于安全方面的要求。 为保障岸电设施供电稳定可靠,《办法》规定码头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码头工程项目单位或者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岸电设施检测技术规范》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检测,考虑到高压岸电设施安全性、稳定性要求高,检测难度大,特别要求需经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同时,规定了船舶、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和水路运输经营者等相关单位在安全责任划分、建立制度和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鼓励相关单位购买涵盖岸电安全责任的相关保险,降低岸电使用的风险。 (六)关于鼓励政策。 《办法》在相关章节中提出了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政策、船舶靠港用电量不计入港口能耗统计范围,以及鼓励相关单位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过闸、优先通行等措施,进一步鼓励岸电(受电)设施建设和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2. 船舶操作性污染几方面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3. 船舶操纵性标准一、避碰口诀 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 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 避碰行动应显著,大得容易觉察到。 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 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 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 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 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 穿越尽量成直角,两端特别要警慎。 互见对遇互向右,交叉绿灯让红灯。 直航船应保向速,机动船让受限船。 追越一直到让请,避免抢越他船头。 倘有怀疑发警告,若让路船不让船。 当机立断避碰撞。 视线不良发雾号,加强了望最重要。 船位中心要有数,随时变速准备好。 雷达测到他船时,判断险否第一条。 若是存在有危险,避让行动应及早。 正横前面来的船,应该避免向左转。 必要时把船停住,直到危险过去啦。 二、号灯口诀 在航船,航行灯,机动船,有桅灯。 红绿舷灯和尾灯,船长超过五十米。 加上一盏后尾灯,拖轮前桅两桅灯, 船尾另加一黄灯,拖带超过二百米。 前桅三盏白桅灯,被拖船舶或物体, 显示舷灯和尾灯,以上灯光有弧度。 以下都是环照灯。 失控船,两盏红,搁浅锚灯加双红, 船舶操纵受限制,垂直显示红白红, 双红那边有碍物,双绿这舷可通航, 看见垂直三盏红,这是限于吃水船。 上白下红引水船,上红下绿是帆船。 扫雷船,三个绿。桅顶两端各一绿。 渔船拖网挂绿白,其他作业挂红白。 渔具外超百五米,这个方向加白灯。 气垫船体离水面,加示黄色闪光灯。 锚泊船,白锚灯,小船船头挂一盏, 大船两盏分首尾,船长超过一百米, 还加甲板灯照明。 三、号型口诀 锚泊船,挂黑球,失控船两球上下挂。 搁浅垂直三黑球。扫雷三球成三角, 桅顶衍端各一球,拖带超过二百米, 拖和被拖挂黑菱,船舶操纵受限制。 上球下球中间菱。双球那边有障碍。 双菱这舷可通航。 机帆船,锥朝下。限于吃水圆柱体, 从事捕鱼挂信号。 两个圆锥尖对尖,小渔船,挂渔箩。 渔具外超百五米,向着渔具锥朝天。 4. 船舶操作性排放所引发的油污染有船舶汽笛,警铃三长声,后又响一声左舷,二声右舷。船舶一但有溢油坑象发現者立即报告驾驶台,值班人员根据船长指示拉响警笛,警铃报警后用扩音机广摇溢油位置,全体人员垵个人溢油部署进行玩场施救回收溢油并处瑶玖场,如果已流入大海,应立即放艇人员随艇下至水面处理漂在水面的溢油尽可能的完美的回收溢油尽可能不污染大海 5. 船舶操作性排放标准国家已经颁布并正在使用的行业标准和综合排放标准有以下几种: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4-84TNT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5-84RDX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火药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8-84二硝基重氮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1995烧碱、聚氯已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2-199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4-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KB4-2000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14470.1-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 GB14470.2-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品; GB14470.3-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 6.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 (1983 年4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 年10 月1 日实施) UDC628.191:629.12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 排放规定 1.1 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 规定。 表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 1.2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 规定。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排放区域 项目 内河 沿海 排放区域 项目 内河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50 不大于50 悬浮物 不大于150 不大于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飘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7. 船舶操作性排放占以石油类污染海洋环境比例是多少?重油是原油提取汽油、柴油后剩余的重质油,其特点是分子量大、黏度高。因其热值高,重油常被用作船舶燃油。不过,一旦在海上发生重油泄漏事故,其危害性往往高于轻质油。 例如,海鸟的羽毛沾染重油后难以清理,很可能导致无法飞行觅食并最终死亡。 同时,重油对幼鱼和浮游生物的危害也很高。 而漂至岸边后,重油因为黏度高难以挥发,清理难度大,对土壤的污染也更持久。 8.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船舶生活污水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船舶卫生系统排泄周期较短,排放的污水比城市排水系统更为新鲜(分解较少),因此污染负荷较高。 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在MARPOL73/78公约的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11条对生活污水的排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于船舶不低于4kn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9. 船舶操作性排放管理办法污染物严禁排放!港口有专门回收的。 10. 船舶操作性排放规范排放规定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11. 船舶排放控制区域一、使用油水分离器应由三管轮专人操作,进行排放前需先征得驾驶员同意,注意是否在许可排放的海域,并且监视海面有否明显油迹。 二、油水分离器使用前应注满清水,打开顶部的放空气阀、上排污阀和高位检验旋塞,驱逐分离器内空气,直至水从这些阀中流出后将其关闭并停止注水。 三、起动污水泵前打开舷外排出阀,检查自动排污阀和应急操纵手轮是否处于正常位置。如有气动装腔作势置应接通气源。 第 1 页 四、启动污水泵,油水分离器投入运行。正确操作油水分离器,保持工作压力力0.2-2.25Mpa,加热温度60-70℃(县体参数可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 五、注意避免分离器超负荷。经常检查低位检验旋塞,发现有油流出应立即排油,检查出水口水样,若发现可见油迹应停止分离器工作。 六、排放完后,停用前应引入海水继续运行15分钟以清洗油水分离器和监控装置,防止被油污堵塞和污染,并注满清水。 七、停泵后关闭油水分离器进、出口阀,避免筒内充满的水泄漏,减少内壁氧化腐蚀。 八、每次使用油水分离散器后,由三管轮报告轮机长,并由轮机长负责记入《油类记录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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