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靠离泊就是说船舶在靠离泊、移泊等作业时,没有引水员在船指挥、也没有拖轮协助。这样的话船上不会产生相应的费用。 2. 船舶靠离泊操作规程番,采,田,羽,习,米,木 “翻”,现代汉语规范一级字(常用字),普通话读音为fān,在六书中属于形声字。 “翻”的基本含义为歪倒,反转,变动位置,改变,如推翻、翻车;引申含义为数量成倍的增加,如翻番。 在日常使用中,“翻”也常做动词,表示鸟飞,如翻泊。 字源演变:“翻”,从羽,表示鸟振羽飞行;番(fan)声,番有次数翻义,表示鸟儿飞行。翅膀须无数次地扇动。本义是鸟飞。 3. 船舶靠离泊作业及其安全注意事项船舶离码头时船首,船尾各有2到3名水手,船首有大付水手长,船尾有二付还有木匠进行离码头作业,首尾工作性质差不多就以船首举例操纵缆机工作流程。首先指挥者是大付,当大付接收到船长命令后首先解掉首缆(头缆),说明一下船首有4座,有的6座缆车,平时缆绳就缠在缆车上用刹车来制动,当大付下命令钥头缆时水手长指派水手打开缆机刹车,合上隔合器送下缆绳到水面,当码头工人解掉缆绳后採纵缆车收回头缆,以次大付下命收回其它首缆,倒缆,大船一般带12根缆,首6根,尾6根有的带16根前后各8根,船尾在二付指挥下木匠及水手操纵缆机收回缆绳 4. 船舶靠离泊声号轮船发出六声短笛,这是表示轮船遭险呼救。通常来说,船与船之间相遇时要鸣笛,船舶进港时、出港时也要鸣笛,雾航时更需要鸣笛......鸣笛主要是为了船舶之间、船港之间的交流,也带有警示作用。其实,鸣笛是机动船为了表示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排筏注意时,使用号笛发出的特殊的声号。船舶鸣笛的含义: 1、一短声表明本船正在向右转向。 2、两短声表明本船正在向左转向。 3、三短声表明本船正在倒车或者有后退意向。 4、四短声表明本船不同意你的要求。 5、五短声表明怀疑对方是否已经采取充分避让行动,并警告对方注意。 6、一长声表明“本船将要离泊”、“本船将要横越”,要求来船或者附近船舶请注意。 7、两长声表明本船要靠泊或者本船要求通过船闸。 8、三长声表明注意有人落水!!!扩展资料船舶相遇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使用声号:1、两机动船相对行驶相遇时下行船(顺流船)应当在相距1千米以上处,谨慎观察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及早鸣放会船声号;上行船(逆流船)听到声号后,如无特殊状况,应当马上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夜间会船还应当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白天则可以配合使用白色号旗。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灯,白天在左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两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灯,白天在右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2、机动船发现人力船、帆船有碍本船航行3、机动船驶经支流河口或者叉河口前4、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对驶相遇 5. 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1、台风来临前,船舶应听从指挥,立即到避风场所避风。 2、万一躲避不及或遇上台风时,应及时与岸上有关部门联系,争取救援。 3、等待救援时,应主动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果断地采取离开台风的措施,如停(滞航)、绕(绕航)、穿(迅速穿过)。 4、强台风过后不久的风浪平静,可能是台风眼经过时的平静,此时泊港船主千万不能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回去加固船只。 5、有条件时在船舶上配备信标机、无线电通讯机、卫星电话等现代设备。 6、在没有无线电通讯设备的时候,当发现过往船舶或飞机,或与陆地较近时,可以利用物件及时发出易被察觉的求救信号,如堆“SOS”字样,放烟火,发出光信号、声信号,摇动色彩鲜艳的物品等。 6. 船舶靠离泊注意事项船舶在航行中,操舵的四种常用基本方法如下: 1 按舵角操舵 舵工在听到值班驾驶员下达舵角舵令后,应立即复诵并迅速、准确地把舵轮转到所命令的舵角上,注意查看舵角指示器所指示的舵叶实际偏转情况和角度,当舵叶到达所要求角度时,应及时报告。在值班驾驶员下达新的舵令前,舵工不得任意更动舵的位置。船舶在进出港、靠离泊及海上采取避让措施时通常采用按舵角操舵的方法。 2 按罗经(航向)操舵 船舶在海上及大多数狭水道航行时,大多按罗经操舵的方法使其保持所需的航向上。 当船舶需要改变航向时,值班驾驶员可直接下达新航向的舵令,舵工复诵并将新航向与原航向作比较,从而决定操左舵或右舵。舵工应根据转向角的大小、本船的旋回性能和海况等情况决定所需舵角。并根据船舶惯性和回转角速度,按经验提前回舵并可向反方向压一舵角,使船舶能较快地稳定在所需的新航向上。 在船舶按预定航向航行时,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经常会发生偏离预定航向的现象。为此,舵工应注视罗经刻度盘的动向,发现偏离或有偏离的倾向时,应及时采用小舵角(一般为3°-5°)进行纠偏,以保持航向。 例如,当罗经基线偏在原定航向刻度的左边时,这表示船首已偏到原航向的左边,应操相反方向的小舵角(右舵, 3°-5°即可) ,使船首(罗经基线)返回原航向。纠偏时要求反应快、用舵快和回舵快。 当发现船首总是固定向一侧偏转时(通常是船舶受单侧风浪、潮流或由于积载不当、或由于船型、推进器不对称等恒值干扰力矩的影响所引起),应采用一适当的反向舵角,来消除这种偏转,习惯称为“压舵”。所用舵角大小,可通过实践的方法来确定,通常先操正舵,查看船首向哪一边偏转,然后操一反向舵角,如所用舵角太小,船首仍将偏向原来的一侧;舵角太大,则反之。反复调试所采取的舵角,直至能将船首较稳定地保持在预定航向上。 按导标(参照物)操舵 近岸尤其是在狭水道或进出港航行时,特别明显的固定物体较多,此时可利用这些物体作为参照物进行操舵,即按导标(参照物)操舵。方法是操舵使船首对准某个导标(参照物)航行。舵工应根据值班驾驶员所指定的导标,操舵使船首对准该目标后,记下航向指数,报告给值班驾驶员。如发现偏离,应立即进行纠正,并注意检查航向的变化情况,如有变化,舵工应及时提醒值班驾驶员,以便判断风流压的影响。 操舵注意事项 (1)舵工在接到舵令后,应立即复诵并立即执行舵令操令。当到达所要求的舵角(指舵角指示器所指示的船尾舵叶所到达的实际舵角)/航向(罗经指示)/对准参照物时,应立即予以报告。 (2)舵工在操舵时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做到思想集中、动作准确。复诵和报告时应做到吐字清楚、声音洪亮。 (3)值班驾驶员员下达的舵令应确切、明了和清楚。在舵令发出后,如遇舵工复诵舵令错误或操作不当,应立即予以纠正。对舵工的报告亦应予以确认。 (4)按舵令操舵方法下达舵令时,舵令的先后顺序一般应为:左/右舵 x x→回舵或回到左/右舵 x x→正舵→把定,然后再按实际需要下达新的舵令组。除特殊情况外,不应下达左/右舵 x x直接到右/左舵 x x 的舵令。 (5)舵工要严格遵守舵令操舵,未得到舵令不能任意改变航向。还必须及时复述和报告执行情况。如有疑问要互相及时提醒,以防发错或听错舵令乃至操错舵角。值班驾驶员与舵工要密切配合。 3 7. 船舶靠离泊操作一般是:先前后单绑,解尾缆同时甩尾,解尾倒缆,解头缆,最后解首倒缆;具体还要看泊位和风流情况临时改变次序。 8. 船舶靠离泊操作要领在靠泊的过程中,要充分灵活地掌握和运用:“进靠角、横距、余速”这靠泊三要素。 9. 船舶靠离泊作业流程轮船上的锚是把轮船固定在海上不让轮船在海面上飘移。锚首先是锚冠触底,然后锚身躺倒,这时在平衡杆作用下,锚爪尖端也会触底,但是不会抓到沙石中。船会继续放下一定长度的锚链,使大部分锚链都平铺在海底。 起锚操作: 铁锚只有在离开船舶有一定距离时,锚链呈倾斜状态,才有能够固定船舶的拉力。所以起锚时首先就是解决这个问题。 启动锚机收紧锚链,船舶就向铁锚的方向移动,当锚链接近垂直时,铁锚就被收起。如果前后锚都被放下,则先放松一个锚链,收紧另一个锚链,起出一个铁锚,然后再起另一个铁锚。 船舶抛锚停泊是常用停泊方法。其过程大致是:船上以锚链或锚索连接的锚抛入水中着地,并使其啮入土中,锚产生的抓力与水底固结起来,把船舶牢固地系留在预定的位置。 根据不同的水域、气象条件和作业要求、锚的抛投方法有所不同,常用的方式有首抛锚、尾抛锚、舷侧抛锚及首尾抛锚。 10. 船舶靠离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 为确保工厂建设维修等工作所涉及到高处作业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建设维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4.1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4.1.1 作业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 高处作业的分类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4.2.1 特殊高处作业 a.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b.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c.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2.2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5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 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5.1 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及以上; 5.2 在温度25℃以上作业时间长达4小时; 5.3 气温低于10℃的室外环境; 5.4 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 自然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5.6 接近或接触危险电压带电体; 5.7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5.8 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5.9 人员单次搬运物件超过15KG。 6 高处作业基本要求 6.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高处作业的资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对患有职业禁忌症(高血压、心脏病、严重贫血、恐高症等)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精神不振、心绪慌恐不安、心情过分激动等人员,暂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 6.3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进行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和设备。 6.4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安全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6.5 高处作业前,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6.6 作业人员应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7 高处作业管理要求 7.1 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企业技术部门负责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和验收。 7.2 对生产组织人员的安全要求 7.2.1 做好高处作业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遇恶劣性天气(强风、暴雨、大雪)或作业场所及附近有危险因素(高压电线;有毒有害气体泄放;有高温蒸、烟气喷发的;施工现场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时,禁止安排施工。 7.2.2 明确施工内容和作业顺序,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脚手架、照明等),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业时,应事先协调联系,在作业期间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加强相互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7.2.4 作业过程中应监督高处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7.2.5 作业结束后应督促作业人员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生产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全栏杆、盖板、安全网及脚手架。 8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及要求 8.1 必须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中“三个必有”、“六个不准”、“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 8.1.1 “三个必有”:①有洞必有盖;②有边必有栏;③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8.1.2 “六个不准”:①不准往下乱抛物件;②不准背向下扶梯;③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④不准嬉闹、睡觉;⑤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⑥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8.1.3 “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③没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的不登高;④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无垫脚板不登高;⑧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⑨酒后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设备不得使用。 8.3 当接到管理、监督人员发出暂停作业指令时,作业人员应绝对服从。 8.4 无照明设施或光线阴暗的情况下,禁止高处作业。露天六级以上强风、大雨等恶劣天气,禁止露天悬空登高作业。 8.5 凡进入高处作业场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在作业前必须系好安全带。水面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或救生衣,必要时应架设安全网。 8.6 禁止上下垂直立体交叉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人员上下行走必须按规定的路线上下。 8.6.1 使用梯子时,梯子上端应突出600mm以上,并缚扎牢固,下端须采取防滑措施。 8.6.2 上下梯子时,应扣好安全带、面向爬梯,做到“三点着力”(即两手两脚要保证有三肢受力) ,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负重,也不要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如戴手套应戴五指手套。 8.6.3 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上下,或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上作业,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 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 8.6.5 脚手板等高处作业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应及时清除。 8.6.6 作业场所不得攀上爬下、将扶手当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剧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滚动物件上行走。 8.6.7 禁止在扶手和栏杆上站立或将扶手和栏杆当垫脚物,禁止将物件搁在扶手上或将电焊皮带、氧气天然气皮带及其他管线挂放在扶手上等。 8.6.8 发现扶手有缺损或不牢固时,应通知有关人员尽快整修。 8.6.9 高空作业、随身携带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须放置稳妥,禁止上抛下掷。 8.6.10 高空传接物件时,应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使用强度足够的绳索,以免掉落。 8.7 擦洗玻璃窗或挂横幅标语等非生产性工作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挂牢。 8.8 凡是承载机械设备超过十五米高的脚手架,必须先经搭设部门设计,并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主管审批方可搭设。 8.9 不得直接站在舱口围上拉氧、天然气胶管,焊线等。 8.10 脚手架的搭设及拆除要求 8.10.1 搭设、拆除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护。 8.10.2 在搭设、拆除脚手架时超过2米(含2米)的必须系好安全带。 8.10.3 两层以上的多层脚手架(包括固定式脚手架),每层必须设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并设有扶手栏杆,梯级必须坚固,不得缺层,梯级间距不得大于40cm。 8.10.4 各种脚手架、板的搭设,必须平稳牢固,不得松动摇晃,脚手板的临空一面,必须按规定设置1.05-1.3米高的防护栏杆(悬空高度大于15米时,护栏高度不得低于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设防护栏杆的,必须通知搭架队在无防护樯杆处应用安全防护绳加以保护。脚手架、板的附近,不准架设高于36V输电线和电气装置。如有无法拆除的原有电气设备,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 8.10.5 悬挂式脚手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8.10.6 单根角铁支撑的脚手应有斜撑。 8.10.7 舷外、舱内以及离地面(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处作业,脚手板的搭设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脚手板总宽度不得小于100厘米,其搭头处伸出横档的长度不得小于30厘米。板与板之间及搭头处必须紧固牢靠,防止滑动和翘起,板面不允许有易滑和有碍操作的杂物。 8.10.8 悬空单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60厘米;双行跳板或引板的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活动搁置端头不得短于1米,坡度不能大于30度,跳板两侧必须架设不低于1.2米的护栏,同时下方要设安全网。木质跳板或引板必须使用坚硬木质板,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板面要设防滑板条。 8.10.9 依附工程本体(舷侧、舱室等)搭设临时固定式脚手架时,其水平横档必须加设承重防摇的斜撑,支点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米,焊接应由正式电焊工承担,焊后要除渣检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严重损伤以及有横透节的木质脚手架、板和锈蚀严重的钢质脚手架、板。 8.10.10 使用的木质脚手板的长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于5厘米,并应三点受力支撑,两端搭头30厘米,并绑扎牢固。 8.10.11 搭设的脚手架在5米以上应设φ8-10mm钢丝绳或加设钢性栏杆,供移动作业人员系安全带。 8.10.12 脚手架、板搭好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8.11 脚手架使用的要求 8.11.1 只有经过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才能使用。 8.11.2 对已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设。 8.11.3 脚手架严禁超负荷使用,常规脚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载重量不能超过200公斤。 8.11.4 在使用过程中,搭设脚手架的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8.12 其他 8.12.1 各层甲板或平台开工艺孔时,施工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及时设围栏和在明显部位挂警告标志。 8.12.2 对一切形成或即将形成高坠或踩空态势的开口、工艺孔(特别是双层底)、道门口、舱盖开口以及边界,应及时采取盖板、护罩、围栏、安全网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防护装置。 8.12.3 集装箱船舱盖吊开以后,在横向的步桥和纵向的过道上要搭设钢性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4 在打开或关闭的舱盖面(或二层舱舱盖面)周围必须设置刚性安全护栏,防止人员在作业、行走、摆放设备等时发生高处坠落事件。 8.12.5 对一些船体结构形成隐蔽垂直通道的应采取相应的防高坠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后凹槽从上至下形成直坠通道,应至少保证每隔一层脚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内。 8.12.6 内底板到双层底内的通道应设置专用梯子。 8.12.7 工艺孔、打开的舱盖板等容易产生人员及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坠落的部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必须用安全网进行围护,底部边沿必须加装防护挡板。所有小型材料、废钢、散落件等容易坠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应放在离工艺孔边沿800mm以外。 8.12.8 使用高空车进行施工作业时,要注意高架车的安全工作负荷,严禁超负荷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高架车上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使用高空车在水面作业应穿好救生衣,系好挂安全带,具体执行《高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9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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