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码头在那里?武汉客运港区位于长江北岸、汉口武汉关下首原港20~23码头地段。1984年5月15日,国家计委正式同意将武汉港汉口货运作业区改建为客运港区。 地址:沿江大道 电话:(027)82839544 附近的公交站:沿江大道武汉关、胜利街北京路、沿江大道兰陵路、江汉二路南京路、中山大道南京路、沿江大道青岛路口、民生路花楼街、汉口武汉关码头、民生路黄陂街、汇通路、中山大道民生路、沿江大道王家巷、保华街南京路、江汉路站、北京路中山大道口。 附近的公交车:212路、248路、523路、527路、546路、595路、737路、9路、207路、30路、502路、503路、563路、708路、56路、721路、588路、606路、68路、601路、38路、548路、24路、402路、520路、559路、598路、608路、801路、707路、711路、727路、526路、364路环线、313路、快顺一航线、轨道交通2号线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第二章 报 告第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第九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行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第三章 调 查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三、船舶碰撞各方互相什么赔偿责任一、船舶碰撞各方互相什么赔偿责任 1、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者不能确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不负赔偿责任。我国船舶碰撞事故赔偿制度大多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方根据过错程度向受害方支付赔偿。在船舶碰撞案件中,碰撞责任通常是由双方进行辩论的,而赔偿的确定则是通过明确双方的责任来确定的。在碰撞事故中,船舶必须根据自身的过失承担碰撞造成的损失,包括自身的损失和对方的损失,也需要根据事故的原因赔偿对方的损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有哪些 1、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2、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3、五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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