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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0 00:56 点击:282 编辑:admin

由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在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受到震动、摩擦、摔碰、挤压、雨淋以及高温、高压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最大,因而带来的事故隐患也最多,并且一旦发生事故所带来的危害也最大。所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以及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以及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将事故隐患消除,并严格各项管理要求。

(1)依法设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企业,应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当需要改建、扩建时,应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当需要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以将各种事故隐患消除。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监督检查。

(2)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包装内附有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一致的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拴挂与包装内易燃易爆危险品完全一致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标签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包装标志。当发现其生产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立即公告,并且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包装标志。

(3)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确保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安全。应当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和通讯、报警装置,并且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销和使用。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企业经销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不应当从未取得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危险品经销(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易燃易爆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企业也不得向没有取得易燃易爆危险品经销(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2)经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不得经销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也不得经销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的易燃易爆危险品。

(3)经销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遵守国家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的有关规定。经销商店内只能够存放民用小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违反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它与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情节和结果不同。在主观上,这种行为可以是由故意或过失构成。

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消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以上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如果行为人违反这些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那么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因此,对有这种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严禁烟火的场所。进入该场所必须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使用非防爆的器具和具有引起燃烧激发能源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违反这些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就有可能造成着火或爆炸事故,甚至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因此,犯有这种行为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行为

《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及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燃气是易燃易爆气体,属于第二类危险品。如果燃气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就有可能使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生事故,因此对燃气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易燃易爆危险品在水上运输时,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对水道形成阻塞或者对水域造成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更大的危害,且往往扑救较为困难。因此水上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当有比陆地更加严格的要求。

(1)禁止通过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性易燃易爆危险品。

(2)通过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禁运以外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只能委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并且接受有关交通港口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3)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按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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