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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17修正)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02 22:19 点击:73 编辑:admin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第二章 船公司第四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第五条 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第七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第三章 船舶第八条 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第九条 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航线运行手册;

(五)船舶操作手册;

(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七)培训手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第十条 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第四章 船员第十一条 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

(三)取得高速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者,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四)男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船长、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尤其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有关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第十三条 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第十四条 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第五章 航行安全第十五条 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高速客船在航时,须显示黄色闪光灯。第十六条 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驾驶台负责了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规的了望。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第十七条 高速客船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高速客船在海上航行及高速客船与其它高速船舶之间避让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

船舶防碰安全知识

船舶防碰撞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任务艰巨,必须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稍有不慎即可能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船舶防碰 安全知识 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防碰撞工作不仅受地理环境、航道条件、助航设施、气象因素的影响,而更重要的是与人的工作责任心、业条技术素质、应急应变能力、驾驶专业知识水平、船方于引水员配合、工作 经验 及当值时人的精力、情绪等息息相关。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就是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吸取以往船舶碰撞的沉痛教训,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使船舶防碰撞管理链环环相扣,才能取得专项整治的效果。

船舶防碰撞的主要安全 措施

1.能见度不良时的船舶防碰撞措施 能见度受到限制时的安全航行是船舶防碰撞的重中之重,必须引起船岸的高度重视,分析和吸取雾中碰撞事故的教训。造成雾中碰撞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进入能见度不良水域缺乏戒备,尤其在夜晚,部份驾驶员没有意识到能见度变坏,未及时采取雾航措施,盲目高速航行;

(2)没有对雷达影像进行系统观察,在未弄清来船动态的情况下,盲目转向,从而形成紧迫局面或急迫危险;

(3)部份驾驶员碍于情面并自认为有把握,能见度不良时不 报告 船长,不拉雾号,怕影响船员休息,采用雾航措施不全;

(4)避让行动大多采用转向,极少用减速协助避让;

(5)概念不清,能见度不良两船未互见时,没有让路船与被让路船之分,片面强调本船是直航船,等待他船避让,失去避让的良机;

(6)对小船、渔船违章行为缺乏警惕。

船舶在遇到能见度不良航行时,当值驾驶员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报告船长;

(2)通知主机备车,视通航密度和周围环境降低主机转速,使用安全航速:

(3)开启航行灯,鸣放自动雾号;

(4)改自动舵为手操舵,使用两部舵机,确保舵机的可靠运行,增加僚望人员;

(5)开启雷达并调校到最佳工作状态,对雷达影像保持不间断的正规观测。雷达观测时,适时变换距离档,以便获得避碰的早期信息。同时,了解和掌握雷达性能的局限性,对一些有可能探测不到的小物标,风浪抑制会抑制掉细小物标的回波,必须加强目视僚望,任何时候都要有专人进行目视t望;

(6)测定船位并了解在望船舶的航行动态;

(7)VHF守听并发布本船航行信息,尽可能与他船沟通避碰的具体措施,协调避碰动作,有自动录音设备的船舶要正常使用;

(8)全船保持肃静,打开驾驶台门窗,加强目视、听觉、嗅觉僚望;

(9)船长接报后立即上驾驶台并向公司报告雾航情况;

(10)要细心查核避碰行动的有效性,采取的避让行动不致造成另一船舶的紧迫局面;

(11)在车钟记录簿、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上认真记录船舶采取的各项雾航措施。

驾驶人员,特别是年轻的驾驶人员要学习和掌握对当时能见度状况进行判断的能力,如雷达测定物标确定能见距离、白天雾墙及暴风骤雨来临、听到他船雾号、夜晚灯光折射等等,一旦发现能见度不良就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在采取雾航措施,特别是采用安全航速时,船长要有独立判断和决断的能力,不能心有疑虑,怕影响船期,延误抵港时间,延误引水员登轮及工班作业时间,冒险全速航行。殊不知,安全没保障就谈不上船期和效益,一旦发生事故则后悔莫及。

进出港口操作时除要防止船舶间的碰撞事故外,还要特别注意防止擦碰码头、船闸、拖轮及紧泊的船只等情况发生。

通常港口航道狭窄,水深受限,水流湍急,地形复杂,航标、浮筒等助航标志繁杂,通航密度大,引水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拖轮操作受限条件多。根据某公司海损事故统计,船舶碰撞事故100%发生在进出港操作时,所以应引起高度警惕。有关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花大气力对重点港口的船舶进出港口的防碰撞进行研究和探讨,制订出不同港口、不同季节、不同装载情况下的操作方案供船长参考。

进出港船舶防碰撞操作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研究航行资料,制订进出港操作预案。船长任何时候对船位、航向做到心中有数,不依赖驾驶员的定位。在靠离泊位作业前,事先与引水员沟通操纵计划,交待船舶首尾大副、二副靠离泊港注意事项,互相配合。

(2)制订应急预案,从容应对突发情况。

(3)尽快了解引水员的技术能力和操船水平,对引水员操纵要加强监督,必要时亲自指挥操纵船舶,避免事故的发生。了解拖轮的马力及操纵灵敏度,选用合适的拖缆。

(4)驾驶员要对舵工的操舵情况进行监督,严防进出港口时操反舵引致紧迫局面或发生事故,船长要监督车钟令的正确执行。

(5)进出港口时“常保慢正车”是非常重要的,要提前降速行驶,消除船舶前进的巨大惯性,便于制动,同时可保持良好的舵效。

(6)驾机要密切配合,除保证驾驶操纵的正常用车外,对突发情况下的紧急用车事前约定,尽量满足。要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

(7)在江河航道急弯处要提前减速并鸣笛,按照港章的具体规定,运用良好的船艺操纵船舶。

(8)大风浪后或冰冻季节,航道浮筒有可能丢失,要以陆测定位避免认错浮筒走错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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