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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吨的船满载一公里用多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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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万吨的船满载一公里用多少油?

船是一种航行于江河湖海的运输工具,相比汽车,火车,飞机等运输工具,具有载重量大,运输费用相对便宜等特点,船在水中航行主要靠水的浮力和发动机提供的动力前行,我们按一般一艘船满载排水量一万吨标准来述行计算,每航行一公里用油约100升左右。

一万吨货船要一百吨燃油。

船舶的耗油与船舶的类型和柴油机的选型有关系,新型船舶对轻油的消耗量较少,大约每天0.1吨,而重油的消耗量较多,大约每天35吨,航速平均是13,5海里/小时。空载轻油耗量不变,重油约33-34吨。具体按船舶类型有关

二、海船上燃油燃烧出渣率是多少?

船上燃油,燃烧出渣率要比路地上多出大概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因为海上空气湿度大,混合气中带有水份燃烧不充份。

三、船舶tier3排放标准执行时间

2000年1月1日。tier3是欧洲3阶段排放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欧Ⅲ标准(国Ⅲ)的各项工作已经展开。这项标准同样适用于船舶等机动设施,执行时间也一样。

四、目前国内船舶生产是否要通过排放标准才可以生产?

不是在船出厂时检验,而是在生产过程中检测。

对于不达标排放按规定要接受处罚。

程序是警告,经过治理再不达标,就下达停产指令。(同时进行罚款处理)

要通过环保部门的检验和评估才行的

五、船舶水污染排放标准包不包括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包括。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六、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船舶污染物在本市所辖港口内的排放、接收、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产生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物质,包括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污水、废气、噪声等。第四条 船舶污染物管理实行源头减量、达标排放、分类管理、科学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第五条 产生、排放、接收、运输、贮存、处置船舶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船舶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船舶污染物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船舶污染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船舶污染物中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

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渔业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备案管理,负责对船舶污染物转移过程中码头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规划的编制及其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水域内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商务、海洋、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船舶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从业人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船舶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分类管理第十一条 船舶污染物按照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污水、废气、噪声进行分类管理。第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污染物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第十三条 船舶垃圾按照固体废物实施管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方法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管理。

接收后上岸的船舶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第十四条 船舶生活污水经处置单位处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船舶生活污水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按照固体废物实施管理。第十五条 船舶含油污水、船舶残油(油泥)经处理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管理。

禁止向港口水域排放船舶残油(油泥)和不符合排放要求的船舶含油污水。第十六条 船舶含有毒有害液体物质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不能达标排放的化学品洗舱水,按照固体废物实施管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方法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管理。第十七条 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船舶在港口内使用焚烧炉。第十八条 船舶在港口航行、作业时,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第十九条 船舶必须配置并使用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配备并正常使用油污水分离器或者油污水贮存柜(桶)等防污设备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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