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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厅有哪些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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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下属事业单位8个,分别为:正县级3个:市公路管理局、市航运管理局、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县级2个: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稽查支队,正科级3个: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交通信息中心、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具体职能:

1、公路管理局:

负责公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公路建设、维护、路政、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负责国家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工作;

负责起草公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2、航运管理局:

行使政府对全市水路运输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管理的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内河航运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港口、航道的行业管理,承担规划、监督、协调等工作。3、铁路管理局:

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铁路工程质量安全、铁路运输设备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相关铁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负责铁路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统计、报告、通报、分析等工作。

研究分析铁路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要求并监督实施。

负责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指导协调地方铁路相关部门工作,建立相关信息通报和监管协调机制。

协调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和相关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4、运输管理处: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车辆管理;

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

组织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及战备、救灾、抢险、节假日等旅客和货物集中运输;

客货运输站场管理与信息服务;

道路运输质量纠纷调解与投诉处理;

道路运输行业调查统计;

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

源头治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船舶检验等。5、交通稽查支队: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负责全市辖区内道路交通稽查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客货运输车辆检查、运政检查、路政巡查、治理公路“三乱”以及委托代查等工作,并接受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统一协调管理辖区内的交通稽查执法工作;

协调交通部门内部有关道路交通稽查工作的业务关系;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管理有关票证、标志和档案,及时做好交通稽查信息统计和反馈工作;

组织安排辖区内的交通稽查执法活动,督导各执法单位做好完善执法手段和设施设备的工作;

负责全市交通稽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处理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6、交通战备办公室:

交通战备办公室是指政府、军队交通战备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

一般设在政府交通领导机关。以地方为主,军队派员参加合署办公。

此外,在民航、铁路、工交、航运等单位,通常也都设此机构。7、交通信息中心:

负责交通信息采集、加工、分析、发布,

交通信息系统建设、维护,

信息查询与咨询服务,应急和投诉电话受理,

交通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管理、维护。8、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拟订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初审本地区监理、检测人员资质;

审查受监工程施工单位质量检测试验人员资质;

承担省质监局委托的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参与对检验测试中心的计量认证工作;

负责管理全市交通工程试验室技术质量工作;对全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施从设计到施工的全面质量管理。

参加交通部、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交通建设项目和市管的交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审查。审核开工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对受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抽查和抽验,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发布工程质量动态;主持交通建设交工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对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交通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措施,拟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全国、全省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布局,编制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和军事运输。

(四)培育、监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规划市场体系布局,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和监督市场行为,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负责交通工程建设的投标、招标等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定额管理和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

(六)负责全市公路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路政管理,依法保护公路产权。

(七)负责全市道路营业性运输站、点、场建设的规划;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出租、旅游客运、汽车租赁、联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机动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客、货运输的衔接协调工作;负责交通中介组织、信息配载的行业管理工作。

(八)组织编制全市港站主枢纽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港口布局及港航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水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水路运输服务业以及辖区内水上港航监督、港口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行业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船员的培训。

(九)负责全市各项交通规费的征稽、管理和使用;负责道路、桥梁收费站(点)稽查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全市各项交通规费和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投资、价格、税收、信贷、劳动工资、外汇和其他有关交通行业的规定。

(十一)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地方铁路的建设、管理;负责辖区内的铁路专用线的行业管理以及铁路专用线共用的协调管理。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人才预测、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涉外运输管理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交通科技政策、技术编制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交通工业产品认证和质量监督。

(十六)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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