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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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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商法适用范围?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一般来说,它包括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和适用事项等。

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但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1.适用船舶。就适用的船舶而言,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2.适用水域。就适用的水域而言,我国《海商法》适用于海洋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亦即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需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而我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则适用;

3.适用事项。就适用的事项而言,除前述船舶、运输合同等事项以外,《海商法》还适用于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上事故。

可以看出海商法创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海上商业运输当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及促进海上商贸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海上运输方式的不断进化以及船只速度的的发展,海商法的有些内容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

二、船舶抵押权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三、中美或者中日的水路运输经营方式与特点的分析与比较?

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运输船舶营运方式分为两大类,即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一、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又称作定期船运输,系指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挂港顺序、有规则地从事航线上各港间货物运送的船舶运输。

在班轮运输实践中,班轮运输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定航线、定船舶、定挂靠港、定到发时间、定运价的班轮运输,通常称之为“五定班轮”;另一种通常称之为“弹性班轮”,也即所谓的定线不严格定期的班轮运输。

(一)班轮运输的特点

(1)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因此,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运价内已包括装卸费用。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的货物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二)经营班轮运输必须具备的条件

l.须配置技术性能较高、设备齐全的船舶

2.需租赁专用码头和设备、设立相应的营业机构

3.需要给船舶配备技术和业务水平较高的船员

4.需要有一套适用于小批量接受货物托运的货运程序

(三)班轮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划分

班轮承运人是指班轮运输合同中承担提供船舶并负责运输的当事人。托运人是在班轮运输合同中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承运人同托运人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界限一般在船上吊杆所能达到的吊钩底下,换言之,托运人将货物送达吊钩底下后就算完成交货任务,然后由承运人负责装船。但风险的划分一般以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发生的风险由托运人负责,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按合理的期限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品质和数量准备好托运的货物,保证船舶能够连续作业,并及时支付有关费用。

(四)船期表

1.班轮公司制订并公布班轮船期表的作用

(1)招揽航线途经港口的货源,既满足货主的需要,又体现班轮公司服务的质量。

(2)有利于船舶、港口、货物之间的及时衔接,缩短船舶在挂靠港的停留时间,加快货物的送达速度,提高港口作业的效率。

(3)有利于提高船公司航线经营的计划质量。

2.班轮船期表的主要内容

班轮船期表主要内容包括:航线、船名、航次、始发港、中途港、终点港,到达与驶离各港的时间,以及有关注意事项。

(五)班轮运输的费用

班轮公司运输货物所收取的运输费用,是按照班轮运价表的规定计收的。不同的班轮公司或班轮公会各有不同的班轮运价表。班轮运价表一般包括说明及有关规定、货物分级表、航线费率表、附加费表、冷藏货及活牲蓄费率表等。目前,我国海洋班轮运输公司使用的“等级运价表”,即将承运的货物分成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的货物有一个基本费率,称为“等级费率表”。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前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它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后者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货物,或者突然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

班轮运输费用的计算将在第五节中进行讲解。

(六)班轮运输货运程序

1.揽货

揽货是指从事班轮运输经营的船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量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以期获得最好的经营效益而从货主那里争取货源的行为。

2.订舱

订舱是指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即班轮公司或它的营业所或代理机构等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不需要签订运输合同,而是以口头或订舱函电进行预约,只要船公司对这种预约给予承诺,并在舱位登记簿上登记,即表明承托双方已建立有关货物运输的关系。

3.装船

装船是指托运人应将其托运的货物送至码头承运船舶的船边并进行交接,然后将货物装到船上。

4.卸货

卸货是指将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在卸货港从船上卸下,并在船舶交给收货人或代其收货的人和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

5.误卸

卸货时,船方和装卸公司应根据载货清单和其它有关单证认真卸货,避免发生差错,然而由于众多原因难免不发生将本应在其它港口卸下的货物卸在本港,或本应在本港卸下的货物遗漏未卸的情况,通常将前者称为溢卸,后者称为短卸。溢卸和短卸统称为误卸。关于因误卸而引起的货物延迟损失或货物的损坏转让问题,一般在提单条款中都有规定,通常规定因误卸发生的补送、退运的费用由船公司负担,但对因此而造成的延迟交付或货物的损坏,船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如果误卸是因标志不清、不全或错误,以及因货主的过失造成的,则所有补送、退运、卸货和保管的费用都由货主负担,船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6.交付货物

实际业务中船公司凭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具体过程是收货人将提单交给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经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发提货单交给收货人,然后收货人再凭提货单前往码头仓库提取货物并与卸货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交付货物的方式有仓库交付货物、船边交付货物、货主选择卸货港交付货物、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等。

7.保函

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它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而提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作不定期船运输,是相对于定期船,即班轮运输而言的另一种国际航运经营方式。由于这种经营方式需在市场上寻求机会,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口,也没有预先制定的船期表和费率本,船舶经营人与需要船舶运力的租船人是通过洽谈运输条件、签订租船合同来安排运输的,故称之为“租船运输”。

目前,在国际上主要的租船方式有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包运租船和光船租船四种。

(一)租船运输的基本特点

各种方式的租船运输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1)租船运输的营运组织取决于各种租船合同。船舶经营人与船舶承租人双方首先须签订租船合同才能安排船舶营运,合同中除了需规定船舶就航的航线、载运的货物种类及停靠的港口外,还需具体订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由船东与租方通过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经纪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

(2)租船运输的运费或租金水平的高低,直接受租船合同签订时的航运市场行情波动的影响。世界的政治经济形势、船舶运力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通航区域的季节性气候条件等,都是影响运费或租金水平高低的主要因素。

(3)租船运输中的有关船舶营运费用及开支,取决于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舶所有人和船舶承租人分担,并在租船合同中订明。

(4)不定航线,不定船期。船东对于船舶的航线、航行时间和货载种类等

按照租船人的要求来确定。

(5)租船运输主要服务于专门的货运市场,承运大宗类货物,如谷物、油类、矿石、煤炭、木材、砂糖、化肥、磷灰土等,并且一般都是整船装运的。

(6)各种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一般由船东与租方通过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经纪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

(二)租船方式的种类

1.航次租船方式

航次租船。又名“程租船”,是一种由船舶所有人向租船人提供特定的船舶,在特定的两港或数港之间从事一个特定的航次或几个航次承运特定货物的方式。简单地说,对这种方式可用四个“特定”来概括,即特定的船舶;特定的货物;特定的航次;特定的港口。

(1)航次租船方式主要特点如下:

1)船舶的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燃料费、物料费、修理费、港口费、淡水费等营运费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负担;

2)舶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的工资、伙食费;

3)航次租船的“租金”通常称为运费,运费按货物的数量及双方商定的费率计收;

4)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货物的装、卸费由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负担,用于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的标准及计算办法。

(2)航次租船方式可分为:

1)单航次租船形式。

2)来回程航次租船形式。

3)连续航次租船形式。

(3)航次租船经营与班轮经营相比所具有特征

1)受载货类方面。航次租船所承运的货类虽不多,但数量很大,一般均需整船载运,且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①货源分布广、批量大;

②货物的流量和流向易受世界政治经济和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而不稳定;

③相当数量的货类具有运输季节性;

④货物的价值相对都比较低;

⑤对运送速度的要求不高。

2)营运航线方面。航次租船所行驶的航线范围很广,类似于漂泊流浪,追逐大宗货流的生成区域,且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①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确定船舶营运航线;

②在营运航线内基本上没有中途挂靠港口;

③航次间的营运航线具有连续性,但缺乏规律性;

④就国际航运整体而言,营运航线遍及全世界。

3)投入船舶方面。航次租船所投入的船舶种类很多,船舶之间的技术状况差异很大,一般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①投入的船舶大多是专用船舶;

②单船吨位相对较大,油轮及于散货船尤为显著;

③航速一般较低;

④除专用船舶有特殊要求外,一般的船舶结构和设施均比较简单。

4)计收运价方面。航次租船的租金常被习惯地称为运费。但是,航次租船的运费不同于班轮运价,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航次租船营运的具体航线都不事先制定固定的运价;

②每一航次的运费率往往需要经过承租双方讨价还价后才能确定;

③费率水平通常都取决于市场船货供求状况;

④计收运费的费率单位比较灵活,一般为:元/货吨或整船包干运费;油轮航次运输使

用特殊的费率单位,即运价指数。

5)营运组织方面。航次租船在营运组织方面不象班轮营运组织那样严谨和复杂,通常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①船货结合在时间和地点上是不固定的和无规则的;

②经营条件比较简单,只要拥有一艘船舶即可开展航次租船经营活动;

③经营技术相对比较复杂,须使船舶能不间断地从事连续的航次生产活动;

④经营及营运调度依赖于在航次市场中获得的机会。

(4)航次期租船

航次期租船又称日租租船,它是航次租船的一种变形,也是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但租金按完成航次所使用的日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条件较差,或者航线的航行条件较差,难于掌握一个航次所需时间的情况下,这种租船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比较有利。因为采用这种租船方式可以使船舶所有人避免难以预测的情况而使航次时间延长所造成的船期损失。

2.定期租船方式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

定期租船方式的主要特点如下:

(1)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员也由船舶所有人配备,并负担他们的工资和给养,但船长应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换。

(2)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所有人则负担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舶维持费。

(3)船舶的载重吨、租期长短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4)同中订有关于交船和还船,以及关于停租的规定。

3.包运租船方式

包运租船又称为运量合同。包运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以一定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每航次以较均等的运量,完成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

包运租船方式的主要特点如下:

(1)包运租船合同中不确定船舶的船名及国籍,仅规定船舶的船级、船龄和船舶的技术规范等,船舶所有人只须比照这些要求提供能够完成合同规定每航次货运量的运力即可,这对船舶所有人在调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灵活、方便的。

(2)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货物的总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时间。

(3)船舶所承运的货物主要是运量特别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承租人往往是业务量大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工矿企业、贸易机构、生产加工集团或大石油公司。

(4)船舶航次中所产生的时间延误的损失风险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则通过合同中订有的延滞条款的办法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港的时间损失。

(5)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商定的费率计收,通常按航次结算。

从上述特点可见,包运租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连续航次租船的基本特点。

4.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又称船壳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

光船租船方式的主要特点如下:

(1)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

(2)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

(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即承租人不能“停租”。

(4)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定的及变动的费用。

(5)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虽然光船租船的租期一般都比较长,但是,国际上以这种方式达成的租船业务并不多。

(三)租船业务流程

租船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询盘、报盘、还盘、接受和签订租船合同等五个环节。

1.询盘

通常由承租人以期望条件,通过租船经纪人寻求租用所需要的船舶,即货求船。

2.报盘

报盘也称报价或发盘,是出租人对承租人询盘的回应。若是船舶所有人先发出的询盘,则报盘人是承租人。报盘又分实盘与虚盘。实盘为报盘条件不可改变,并附加时效的硬性报价;虚盘则是可磋商、修改的报价。

3.还盘

还盘是询价双方通过平等谈判、协商、讨价还价的过程。

4.接受

通过双方的谈判,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成交。成交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签署一份“订租确认书”,就商谈租船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主要条件予以确认,对于细节问题还可以进一步商讨。

5.签订租船合同

签订确认书只是一种合同意向,正式租船合同要按租船合同范本予以规范,进行编制,明确租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签署后即可生效。之后,哪一方提出更改或撤消等异议,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限、交船与还船时间、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等相关事宜。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运港与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的支付及其它事项。

租船运输合同正式签订后,船舶所有人就可按合同的要求,安排船舶投入营运;货方备好货物准备装船。

租船业务中,租船经纪人代表各自委托人洽谈租船业务,代为签约,可迅速而有效促进租船业务的成交,减少船东或租船人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减少了租约中的责任风险,协调了租船市场的正常运营。租船业务成交后,由船东付给运费的1.25%~2.5%给经纪人作为佣金。

(五)标准租船合同范本

为了简化签订租船合同的手续,加快签约的进程和节省为签订租船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也为了能通过在合同中列入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以维护自己一方的利益,在国际航运市场上,一些航运垄断集团、大的船公司、或货主垄断组织,先后编制了供租船双方选用、作为洽商合同条款基础的租船合同范本。租船合同范本的种类很多,标准航次租船合同代表范本是“金康”(GENCON),定期租船合同代表范本有“纽约土产”(NYPE),光船租船合同代表范本有“光租”(BARE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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