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塔式起重机是指通过连接件将塔身基础固定在地基基础或结构物上进行起重作业的。 塔式起重机,由于没有运行机构,因此塔机不能做任何移动。固定式塔式起重机可分为塔身高度不变式和自升式。也就是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是固定式塔式起重机的一种。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是指依靠自身的专门装置,增、减塔身标准节(即附着式塔式起重机)或自行整体爬升的塔式起重机(即内爬式塔式起重机)。附着式塔式起重机是固定在建筑物近旁的混凝土基础上的起重机械,它可以借助于顶升系统随建筑施工进度而自行向上接高。为了减少塔身的计算高度,规定每隔20m左右将塔身与建筑物用锚固装置连接起来。这种塔式起重机宜用于高层建筑的施工。附着式塔式起重机的顶部有套架和液压顶升装置,需要接高时,利用塔顶的行程液压千斤顶,将塔顶上部结构(起重臂等)顶高,用定位销固定;千斤顶回油,推入标准节,用螺栓与下面的塔身连成整体,每次可接高2.5m。吊塔的分类:按变幅方式可分为:1.俯仰变幅式;2.小车变幅式。按操作方式可分为:1.可自升式;2.不可自升式。按转体方式可分为:1.动臂式;2.下部旋转式。 建筑工地施工塔式塔吊的承包合同是什么形式的?塔吊租赁合同 承租方:******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租赁乙方塔吊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第1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2条 租赁设备概况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台)基础形式最大起重量/臂尖吊重(T)最大自由高度(M)最大安装高度(M)附着次数1塔吊 2塔吊 3塔吊 说明:基础形式指固定式或行走式;最大自由高度、最大安装高度均指从塔吊基础表面到吊钩下端的垂直距离。第3条 费用的组成及结算方法3.1费用的组成原则3.1.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若未发生3.1.2、3.1.3条款中所列各项,则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合同单价。3.1.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所租塔吊改型;3.1.3由于塔吊实际技术性能无法达到所提供塔型出厂技术性能及起重特性。3.2合同单价序号设备名称及型号月租费(元/台.月)租赁时间(月)预埋角钢或预埋节(元)1 2 注:1、月租费包括为满足施工需要所需的加高标准节、附着锚固装置、撑杆等设施的费用以及塔吊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维修费用和保证每台塔吊配备3个塔吊司机的人工费。该等费用发生时均由乙方负责支付。 2、预埋节费用为一次性购买费用,塔吊拆除后乙方按甲方购买费用的1/2回购。 合同总价暂定为 万元,大写 万元。3.3停置处理3.3.1甲乙双方约定,对塔吊安装验收合格后到塔吊正式启用之前,由于非乙方原因塔吊发生停置,甲乙双方同意塔吊按照停置处理,停置期间按照正常日租费的40%计取费用,按实际停置天数计算。3.3.2塔吊在使用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塔吊如果要发生连续15天(含)以上的停置,甲乙双方同意塔吊在停置期间全部按照停置处理,即停置期间乙方按照正常日租费的40%计费,按实际停置天数计算;如果塔吊发生15天以下的停置,乙方按照正常的租费计费。冬季停工期间,乙方仅计取原租赁价格40%的租赁费,停工时间以实际停置天数计算。3.3.3塔吊书面报停后,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塔吊延期退场,则乙方按照正常租赁费的40%计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塔吊延期退场,则乙方按照正常租费的40%补偿给甲方,并且延期退场期间乙方不计取任何租赁费。计费方式按照延期退场天数乘以正常日租赁费的40%计费。3.3.4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启用塔吊或塔吊报停。3.3.5当前述停置、报停事项发生时,以甲方送达给乙方的书面通知(包括传真的形式)中注明的停置时间、报停时间作为相应费用变更的开始起算时间。3.4费用支付3.4.1费用计取时间塔吊从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经理部书面通知停止使用之日止,连续计费。3.4.2不足整月计费方式不足整月的按照对应塔吊日租费乘以租赁天数,日租费等于对应塔吊的月租费除以30天;停置期间的费用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计取。3.4.3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本合同中发生的租赁价款支付的前提是租赁塔吊所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已经将相应的塔吊租赁价款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此项关于价款支付时间的附条件的规定是双方本份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条件。在满足前述付款前提的条件下,租赁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截止日期为每月25日。上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结算单。甲方在接到结算单后14日内审核签字,于次月10日前支付乙方上期租赁费。预埋节费用随首月租赁费进行结算支付。3.5资金风险共担3.5.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甲方不能保证建设单位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乙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甲方未按时收到建设单位相应款项的情形表示理解与宽容,乙方不要求甲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并且乙方明确表示对于建设单位是否付款到位的情形是可以清楚知悉的。3.5.2乙方同意甲方按建设单位实际支付给甲方租赁价款的比例来向乙方支付进度款。3.5.3乙方承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任何缓付、迟付的租赁价款均不计取利息及违约金。第4条 甲方责任4.1对乙方编制的技术方案涉及设备正常使用及现场配合部分进行审核。4.2 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任务交底。4.3 负责塔吊的进出场,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停滞期间的保卫工作。4.4 提供满足现场机械设备所需一次电源。4.5 甲方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严格按照设备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要求使用机械设备,禁止违章指挥。4.6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之间以及各分包单位与乙方在机械设备使用方面的关系。第5条 乙方责任5.1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和甲方使用要求,编制塔吊各项技术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与甲方。5.2乙方对出租给甲方的塔吊进行全方位的检查,保证塔吊(包括附着装置等附件)完好、安全装置及设施齐全有效,并向甲方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及塔吊技术性能表(包括起重特性表)。5.3按双方约定的进场期限提供塔吊及附件(包括塔吊专用箱),保证甲方能够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正常使用。组织对塔吊基础的验收工作。5.4配合塔吊进出场,监督拆装单位严格按照审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塔吊安拆、附着、顶升及基础预埋/枕木轨道施工。负责组织拆装单位人员参加的塔吊安装完毕验收工作,并与甲方办理相应使用验收手续。5.5定期对塔吊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塔吊的正常运转,并承担所租塔吊的维修与保养费用。5.6塔吊发生故障后,乙方应迅速组织抢修。由于故障原因造成每台塔吊停止使用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含24小时),如果超过了上述时间,影响了甲方使用,则甲方有权扣除超过期间的相应设备的租赁费;塔吊附着及顶升时,因乙方提供的标准节附着装置、撑杆等设施原因导致附着顶升时间超过36小时,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租赁费。且乙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的损失、可能更换塔吊的损失等。5.7乙方负责组织人员每月对塔吊进行一次用户回访和塔吊检查,用户回访主要对塔吊司机的服务征求甲方的评价;塔吊检查主要对塔吊结构、连接部 位、安全装置和塔身垂直度进行全面检查,并实行检查人员负责制,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果报告上签字并给甲方存档。5.8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应遵守现场规章制度,听从甲方指挥、安排。对不配合者,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由于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甲方从乙方租赁费中扣减。乙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9塔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有完备的用工手续,技术达到行业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吃、拿、卡、要。由于司机服务配合不按服务规范要求进行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司机,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5.10 负责塔吊司机操作过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塔吊操作人员应听从现场有关人员及信号工的指挥,但对于违反塔吊安全使用规定的信号及口令,塔吊司机必须予以拒绝,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及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5.11 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现场的塔吊进行管理,按甲方要求对塔吊进行CI宣传及标识,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5.12乙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必须按京建施[2007]243号进行登记编号,在设备进场前必须提供乙方在建委的统一编号。乙方保证提供经建委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并承担相应费用。未获得检测合格证明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5.13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塔吊司机操作证及市建委审发的各种有效证件的复印件。5.14乙方须自费购买机械和工具保险;第6条 违约责任6.1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6.2在设备进出场、设备使用或停使等过程中,由于乙方不尽责、违章操作或所带设备及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甲方可 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6.3乙方应对因此违反本合同任意一项约定造成的甲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7条 争议7.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共同确认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朝阳区。7.2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第8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8.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方案变更、增减项,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认可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费用全部结清后即告终止。第9条 合同份数9.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方各保存一份。9.2 本合同副本叁份, 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份完整的承包合同应填写以下内容:出租单位,租用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和租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用塔式起重机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设备名称:塔吊壹台二、租赁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 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该塔机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塔机的使用权。 四、租赁期限和价格及付款方式: 五、甲、乙双方安全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的塔机上随意增加和拆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行转租或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租金或超期使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调回所租设备,每超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正常交纳租金并加付月租金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 八、争议的解决最后附上日期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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