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1. 船舶油污柜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船用污油柜怎么安装答:柴油机更换机油步骤。 一:先把发动机预热至50至60度,待机器热后,准备好盛废油的油盆,放掉废油,直到放尽,有条件的用压缩空气2至3个气压从加油口吹个两三分钟,直至没油渗出。 二:加新油前记住油底壳放油螺丝不要忘记装了,把加油口擦试干净,避免脏物进入。 三:废油要集中在一个固定地方,不能随意倒掉,注意污染环境。 3. 船舶污油舱船舶空载时为了保持稳定,在起航时要将一定量的海水抽进舱底以增强抗风浪能力,到载货时再将水放出,这部分海水称为船舶压载水。也叫压载。压载一般指以下两种概念:1、专门用来改变船舶的浮态和重心位置的固体物和液体物的总称。2、专用以改变船舶的重量和重心位置的固体物和液体物的总称。 定义 船上压水或压重物,是为使船舶达到需要的浮态、稳性和操纵性而在船上增加重量的措施,称之为压载。增加的重量可以来自水压载或固定压载。水压载一般仅在空载航行或载货不足时进行。通常是向压载舱(艏尖舱、艉尖舱、双层底舱或深舱)注入适量的舷外水,这些舱称之为压载水舱。压载水舱中的压载水应尽量注满,以减少自由液面的影响。压载水舱中的压载水可在不需要时排出船体。固定压载是在船舶稳性不足时,在船舶的下部装入适量的压载物(如石块、压载铁或混凝土),以降低船的重心,取得较好的初稳性高。在船舶使用期中不再搬动,因此固定压载可计入空船重量。在压载时,要注意重量左右对称,在纵向适当分布,以保证船舶具有正常浮态和稳性。 航行要求 1、当船舶完成其卸货作业,就开始了压载航行,这段时间可以对货油舱内的设备进行评估和可操作性的维修,若在载货航次,就不可能对如加温盘管等设备进行舱内维修。 2、 如果上航次装载高倾点货物,货舱和舱底以及甲板管线须重扫一次。如果吸口浸没在聚油井里,货油会在井中凝固,堵塞管线。必须用热水冲洗或舱底加温后清除。 3、 如果需要洗舱,事先应及时报告营运人,以便确定LOAD ON TOP或者处理污油水。 4、所有货舱应惰化、正压、氧气含量低于8%。 5、一般压载方案会成就艉倾1~3 M的吃水差,细加注意,适当的艉倾会使航速增加达0.5 kn之多。压载量还得考虑航路、航道吃水限制以及桥梁、架空电缆高度的限制 作用及要求 船舶压载系统的功用是对压载水舱注入或排出压载水,以达到: (1)保持适当的排水量、吃水和船体纵、横向平衡,维持适当的稳心高度。 (2)减小过大的弯曲力矩和剪切力,减轻船体振动。 (3)改善空舱适航性。 对压载系统的要求: (1)压载水在管内的流动是有进有出,即要通过同一管道将压载水注入某压载水舱和自该舱排出压载水。因此在管系中不可设置止回阀,而要通过截止阀箱调驳。 (2)在大型船舶上,为防止海水自压载水管泄漏至货舱,压载水管都敷设在双层底舱中央的管隧内。其吸人口在各舱的布置,应有利于压载水的排出。 (3)首尖舱和尾尖舱的压载水管穿过首、尾隔舱时,最好设有可在上甲板启闭的闸阀,以便在船体首尾部撞破时立即关闭闸阀,防止舷外水进入压载水系统。[2] 4. 船舶污油水柜大约一,二个航次接收一次。一般不安曰子接为或是申请岸上束接收,而是安你船上污油水柜臼大小存量而定,在正常情冼下达到油污水柜的70%就应向公司申极,申请到港后申请岸上污油水车,或是港口污油回收船来船回收污油水。 在任何情况下或是船离岸多远式在海洋里都不准将污油排放在大洋(海丿中 5. 船用油污柜1.进气歧管或各种阀泄漏 当发动机的进气量不对会造成混合气过浓或过稀,使发动机燃烧不正常。会导致发动机怠速抖动。 当漏气位置影响到发动机的真空度时,发动机会出剧烈的抖动,对冷车怠速影响更大。 常见原因有:进气歧管垫子老化导致漏气,进气歧管破损或其它机件将进气歧管磨出孔洞,真空管插头脱落,破裂废气再循环(EGR)阀关闭不严等。 2.节气门和进气道积垢过多 节气门和周围进气道的积炭、污垢过多,空气通道截面积发生变化,使得控制单元无法精确控制怠速进气量,造成混合气过浓或过稀,使燃烧不正常。 常见原因有:节气门积炭,节气门周围的进气道有油污、积炭。 3.怠速空气执行元件故障 怠速空气执行元件故障导致怠速空气控制不准确。 常见原因有:节气门电机损坏或发卡,节气门阀板因积碳导致卡涩。 4.进气量失准 控制单元接收错误空气流量传感器信号而发出错误的指令,引起发动机怠速进气量不准,混合气浓度不正常使发动机燃烧不正常,属于怠速不稳的间接原因。 常见原因有:空气流量计或其线路故障;进气压力传感器或其线路故障;发动机控制单元线束接触不良或发动机控制单边本身的出现了故障导致。 车辆出现怠速不稳的故障现象时,建议检查下以上几个部件。 6. 船舶日用油柜当前注册资本属于一般。公司成立以来发展迅速,业务不断发展壮大我公司主要经营船务服务,货物运输代理,船舶租赁,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维修,人力资源管理(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票务服务,船舶及配件、日用百货、润滑油的销售,船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船舶维修 7. 船舶污油箱油箱可分为开式油箱和闭式油箱两种。开式油箱,箱中液面与大气相通,在油箱盖上装有空气滤清器。 开式油箱结构简单,安装维护方便,液压系统普遍采用这种形式。闭式油箱一般用于压力油箱,内充一定压力的惰性气体,充气压力可达0.05MPa。 如果按油箱的形状来分,还可分为矩形油箱和圆罐形油箱。矩形油箱制造容易,箱上易于安放液压器件,所以被广泛采用;圆罐形油箱强度高,重量轻,易于清扫,但制造较难,占地空间较大,在大型冶金设备中经常采用。 为了分离油中的空气、水分和杂质,必须使油箱的油流速度尽量慢,而且均匀,因此油箱内部通常分成几个小室,并装有两道滤网,将油过滤。 油箱分为净段和污段,轴承和溢油阀及调速系统的回油都进入污段,各油泵及注油器的入口均接在净段,污净两段用滤网隔开,油箱装有油位计,并有最高、最低油位标志和音响灯光信号。油箱装有油位计,并有最高、最低油位标志和音响灯光信号。油箱上部装有排烟机,随时抽出油烟,油箱底部装有泄油管,以便及时排出水分和沉淀物。 8. 船舶防油污设备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乙方: 法定地址: 营业执照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甲方愿意出售且乙方愿意购买“---------------”轮(以下简称“该轮”),并达成如下协议: 1、船舶概况 船名: 船型: 船籍: 船级: 总长: 船宽: 船深: 总吨: 净吨: 载重吨: 建造厂家: 建造年月: 2、产权/经营权 甲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的全部产权。 甲方确认该船不在光船租约下。 3、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或美元)------------------- 4、定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乙方同意在合同签定后的-------个银行工作日内以银行汇票方式将人民币(或美元)-------------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人民币(或美元)帐号: 5、付款 乙方应在实际交船前的------天将剩余船款人民币(或美元)-----------及剩余油款汇至上述甲方指定的银行,并将银行凭证交给甲方。 6、验船 乙方已于---------年----月份在甲方的安排下验船,并同意按验船现状接船。 7、交船时间和地点 交船地点: 交船期限: (由甲方选择) 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了上述定金并签署跟船保函后,可以委派------名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甲方船员的正常工作。 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自负。 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该轮3天交船预报和1天交船确报,乙方在收到3天交船预报通知后,应立即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油款,乙方收到1天交船确保后,必须在------天内接船。 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甲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 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乙方。 甲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 乙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人民币(或美元)---------。 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 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 8、备件和燃料 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由甲方按清单移交给乙方。属于甲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伙食由乙方接收并按交船地当日市场价格计价付款,并一次性付清。 9、文件 交船时,甲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该轮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乙方。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将其现有的该轮的其他技术文件及时交给乙方。 该轮的国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文件(如有)等应由甲方收存取回,但乙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文件不提供复印)。 交船时,甲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乙方:一、授权书;二、普通商业发票(不含增值税),甲方应在交船后-----日内办妥该轮在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同时,乙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甲方: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授权书;三、乙方办理该轮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10、债务 在交船前,甲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 11、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乙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12、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乙方不得使用原船名和烟囱标记。 13、乙方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若乙方未能在收到交船预报后------日内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船款,或未能在收到交船确报后------日内接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定金及其利息归甲方所有。若定金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并承担甲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按年利率-----%计算)。 14、甲方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通知乙方接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在------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的全部船价款(包括定金)及利息(按年利率-----%计算)。 15、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地震、火灾、海啸、战争等不可抗力而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则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另外若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如台风、大于该轮抗风能力的大风、雾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规定等造成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之日期交船,甲方应提前----天通知乙方,同时提出新的交船日期,乙方有权选择撤销合同或保留合同。 若乙方选择撤销合同,则本合同立即终止;若乙方选择保留合同,则乙方应接受甲方提出的新的交船日期。 16、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我国有关法律进行仲裁。 该仲裁是终局的。 17、附则 本合 同经双方授权代表传真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9. 船舶油污处理公司船舶油水的管理和排放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不准把油污水排到江河与大海里,等船舶靠岸以后,把油污水集中进行处理。 10. 船舶污油柜原理图操作: (1)用钥匙打开电气控制箱门,合上总电源开关QF0,检查供电是否正常。 (2)合上柱塞泵电源开关Q4,此时柱塞泵应该不会运转。 (3)合上控制电源380V开关Q5;电加热器电源开关Q8。关上电气控制箱门。 (4)将油份浓度计上的开关合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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