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扬州段调水河道水域环境,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扬州段调水河道水域(以下简称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涉及船舶污染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利于船舶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港口、码头、所属船闸及其作业活动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港口、码头、所属船闸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船舶防污染设备、器材的配备使用,船舶污染物的收集、送交等事项的监管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承担船舶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及其预处理产物岸上转移处置,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等事项的监管职责。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运送至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承担合理选择船舶生活污水接入点等职责。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船舶生活垃圾纳入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处置体系的监督指导,承担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后转运处置的监管等职责。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人、港口经营人等应当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落实船舶污染防治责任。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财政资金保障,支持船舶污染物收集设施、港口污染防治基础设施、船舶污染物流动接收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等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第七条 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规范的宣传。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以及年度建设计划并督促落实,公开已建成设施的相关信息。第九条 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设与其服务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接收设施、设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在显著位置公开船舶污染物的接收点、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船舶及时送交船舶污染物。第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防止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的设备、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鼓励船舶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装置对生活污水和机器处所油污水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进行自动连续记录。第十一条 400总吨以上仅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不满400总吨的本市籍现有营运船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改造。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3级以上航道里程及船舶流量情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置具备接收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功能的船舶污染物流动接收船,提供主动接收服务。第十三条 禁止船舶向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排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在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从事洗舱作业。 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第十四条 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和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港口、码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岸电设施。靠港船舶按照规定使用岸电。 船舶污染如何治理的措施?海洋不仅是天然宝库,也为大量运输货物提供最经济的途径。海上运输是各国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随着工业技术极大发展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海上货运量逐年大幅度增长,船舶的吨位和尺度也在不断地增加。但随之而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重视,即海洋污染问题。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间接地把一些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以致产生了损害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造成了海洋污染。船舶造成的污染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船舶污染物质的多样性。船舶排放的物质有油类、毒性有害物质、船舶垃圾、船上生活废水、噪音等。其中主要的是油类物质,来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 (二)船舶污染具有流动性,无国界性。海水的流动性、船舶的移动性决定了由船舶进入海洋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在或固定在某一点而静止不动。一次污染可能会波及多个国家,给污染的治理造成诸多不便。 (三)船舶污染是一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属于环境侵权行为。污染物质进入海洋是由于人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也就是说污染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如洗舱污水、机舱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海洋)。在这种侵权行为关系中,与船舶污染有关的人为侵权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对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污染受害人为沿海国家、当地政府、居民、渔民和企业。 (四)船舶污染危害性强,范围广。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质受到损害,海洋生物的栖息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影响海洋本身的调整功能,给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生物资源、海洋渔业生产等带来严重危害,从而影响到全球生态平衡,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环境。 对于船舶污染的治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法体系,坚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国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特别是海洋环境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正确处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与相关海洋环境法的共性和特性关系,坚持在全面系统审查现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将重点立法与一般立法结合起来,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制定全国性的内陆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规。在加强国内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学习和借鉴外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先进经验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采用各国通行的船舶污染防治和海洋环境保护制度与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地参加有关公约,应尽力与国际接轨,将国际公约具体化、国内化。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依国际条约承担了国际义务,就有责任使其国内法与其国际义务保持一致,因此,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做出修订是完全必要的。21世纪是海洋事业大发展的时代,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海洋、善待海洋。修订法的实施,不仅完善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而且对强化海洋环境管理、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起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尽量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针对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船员充分认识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帮助他们了解防止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重大意义,增强防污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对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屡教不改的船舶,对其采取处罚措施,加强对水域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将海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严格贯彻落实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提高管理标准,改善船舶防污设备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较强的处理废弃物的能力。各类船舶均应按规定装备油水分离装置,港口建设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和应急器材。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激发民众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热情,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视,才是彻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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