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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征税的价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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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征税的价格依据

离岸网为您解答:

海关征税的价格依据是货物的“完税价格”。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价格。但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价格,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成交价格,或根据海关掌握的市场情况,海关有权审定“完税价格”。

二、租船给部队要收税吗?

要收的。

税收协定第八条所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所得,包括该企业从事的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

租给军队也是需要收税的,因为军队也得出钱来租船的。

三、船舶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依据:《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一)船舶机务管理;(二)船舶海务管理;(三)船舶检修、保养;(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四、各种税务介绍

各种税务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为税 建国后,国家对行为的课税几经变动,特种消费行为税、印花税等已于50年代停征。其后继续征收的行为税有: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82年和1983年还分别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建筑税。

交易税

对在集市贸易和牲畜交易市场进行商品成交活动时征收的税。1950年开征交易税时,包括粮食、土布、药材、牲畜和棉花五个税目。1953年对粮食、土布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保留牲畜交易税。牲畜交易税是对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在买卖成交时按照交易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它除为国家积累一部分财政资金外,对于配合市场管理,促进牲畜交流,发展农牧业生产具有一定意义。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它是对在集市贸易市场上出售列举征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列举征税的产品主要有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

屠宰税

在屠宰按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纳税人包括屠宰牲畜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集体伙食单位以及城乡居民、外侨等。其征收范围,主要是屠宰猪、羊、菜牛三种牲畜。征收屠宰税,主要是为地方开辟财源,同时为了保护耕畜。

车船使用税 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车船使用人。他们既有车船使用行为,又享受交通建设利益,因此要向国家履行其纳税义务。车船使用税按机动与非机动车船种类,实行定额征收。

烧油特别税

以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中国财政部于1982年 4月颁布了《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从1982年7月1日起,开征烧油特别税。烧油特别税只限于特定的油品和特定的用途,在供油环节由供油单位负责代收代交,采取从量定额征税。它属于价外税,不增加供油单位的负担,直接调节烧油单位的经济利益。开征烧油特别税,目的在于运用税收杠杆,缓和油品供求方面的矛盾,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过程,促进能源利用结构的合理化。

建筑税

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以自筹资金从事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税。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开征建筑税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重复建设;适当集中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同时有利于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管理,调整投资结构。建筑税属于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内部的征税,对城乡居民、个体经济、乡镇企业等兴建房屋或从事其他基建活动的,不征建筑税。它是对从事计划外建筑工程的特定行为的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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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买卖船舶纠纷怎么处理?

船舶可以进行买卖的,买卖船舶时要签订买卖合同,并且办理船舶所有权的变更登记,船舶买卖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船舶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类案件,对律师的仲裁经验和实务操作经验要求比较高,传统业务的律师很难有效应对此类案件。像福建的董瑞青律师,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是国内处理这类案件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一、诉讼前扣押船舶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二、海事请求的范围

海事请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建造、占有、营运、买卖、救助和抵押以及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因下列海事争议引起的请求,例如:

(一)船舶碰撞或发生其他事故;

(二)船舶造成的或因船舶的操作、营运所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船舶污染水域;

(四)因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措施;

(五)海难救助或打捞、清除船舶残骸或其沉没物、漂浮物;

(六)租船合同;

(七)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

(八)共同海损;

(九)拖航、引航;

(十)向船舶供应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食品、物品、材料、燃料、设备(包括集装箱)或提供劳务;

(十一)港口和航道税、运河费及港口使费;

(十二)建造、修理、改装或装备船舶;

(十三)船舶抵押权或同类性质的其他船舶担保;

(十四)海上保险合同;

(十五)追索船长、船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等其他费用;

(十六)船长、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其他承租人或代理人为船舶支付的费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或其他人代表他们为船舶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代理费;

(十八)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

(十九)船舶共有人之间因船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

(二十)船舶买卖合同;三、扣押船舶的范围

(一)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扣押当事船舶,必须是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该当事船舶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同一经营人或同一承租人,但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押船舶的除外。

(二)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

(三)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

(四)扣押非当事船舶时,该项海事请求必须是非因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或船舶的经营、收益分配所引起的。四、扣押船舶的申请与担保

(一)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船舶应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

(二)海事法院接到扣船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同时发布扣押船舶命令,对船舶实施扣押。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应责令被申请人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当事人双方订有管辖或仲裁协议的,担保也可提供给申请人或有关机构。

(三)扣押悬挂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或航运双边协定的国家旗帜的船舶,应按照条约或协定的规定进行。

(四)被申请人按海事法院裁定提供担保后,经海事法院审查认可;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扣船命令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发布解除扣船命令。

(五)申请人申请扣船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可能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六)提供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由海事法院决定。当事人已提供充分、可靠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的,无需提供现金担保。

(七)被申请人为使其被扣船舶获释而提供担保,并不等于承认其赔偿责任或放弃其责任限制权利。

(八)扣船申请费由申请人支付,执行扣船任务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错误的,依照本条第五款处理。

(九)扣押船舶,不受当事人之间的关于该海事请求在管辖、仲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协议的约束。

(十)申请人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被释放的船舶或扣押被申请人所拥有的其他船舶,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同一海事请求所取得的担保性质或金额不当,但担保总额不应超过船舶价值;

2、担保提供人不能或不可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担保义务。五、送达与执行

(一)扣押船舶和释放被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由海事法院执行人员送达给被扣押船舶的船长,船长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船长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即视为送达。

(二)执行人员登轮送达扣押船舶命令或送达解除扣押船舶命令,应向船长宣读,并将命令张贴在船舶主桅下部其他明显部位。执行人员执行送达任务时,应着法院制式服装并出示“执行公务证”。

(三)海事法院可以在发布扣押船舶或解除扣押船舶命令的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列明协助执行事项。必要时,可派员登轮对船舶实施扣押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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