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1. 引航艇图片华洋海事中心是国企。 华洋海事中心由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于1995年投资成立。坚持科学发展理念,以团结为组织基石,以创新为核心推力,以品牌运营促进规模扩张,以资本运作实现价值提升。华洋坚持市场导向,雕琢出“特色鲜明、脉络清晰、主业稳健、拓展有序、互通联动”的有机产业集群,业务范围涵盖航运服务、信息产业、生态产业等。以北京为总部,华洋在全国重点城市设立了20家投资企业,搭建了覆盖主要市场区域的集团网络体系。 航运服务是华洋的传统优势产业。以“航运服务——全产业链”为指引,华洋的航运服务产业已发展为涵盖船员服务与外派、船舶管理、船舶工程、船舶代理等细分业务的大产业链条。 华洋是中国规模最大、服务网络最广、发展最快的国际海员输出机构之一,率先在国内通过挪威船级社DNV船员配备公司认证,每年为7万名船员提供各项服务,年派遣船员上万人次。华洋目前所管理的船舶超过20艘,船型包括Cape-size、散杂货、引航艇、公务船、拖轮等。华洋与挪威威尔森合资成立的威尔森华洋,年代理船舶超过1000艘次。 2. 游艇船图片游艇,因为游艇比帆船安全 3. 引航艇价格交通艇主要包括观光交通艇、双渡轮交通艇、导航交通艇、内河运油船、甲版驳船、内河顶推船、挖泥船、运输船、自航驳船和搜救艇。 1.交通艇类型 主要交通类型包括:海上交通艇、沿海交通艇、引航艇、内河交通艇。 2.交通艇主要材质包括:钢质交通艇、铝合金交通艇、玻璃钢公务艇和混合结构交通艇。 3.交通艇价格主要取决于船体材质、尺寸、船速要求、装潢方面。 4. 船舶引航旗图片一、 沁园春·祖国颂 九州翔游,北国冰城,南海碧滔。看昆仑出世,峰高岭峭;黄河澄清,林欢木笑。舰旗猎猎,铁骨铮铮,享太平盛世乐逍遥。是宏图,赖中华儿女,齐力打造。巨龙腾飞有日,立世界民族领风骚。铸华夏魂魄,自主创造;强国经济,稳固可靠。和谐社会,青春笑傲,正义公平行大道。纲领举,真社会主义,风景独好! 二、念奴娇·红旗颂 红日燃血,浸透那、杆杆战旗猎猎。旗下铮铮铁骨聚,中华优秀儿女。斧头镰刀,大刀长矛,推翻三座山。中国人立,一片崭新天地。工农民主政权,人民当家了,意气风发。战天斗地、共建成,社会主义经济。前辈先人,殷切期盼, 民族屹天地。红色江山,共和指引前进。 三、水调歌头·英雄颂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中华振兴大任,铭刻在心底。不怕艰难险阻,除弊兴邦功立,社会转型期。握好方向盘,服务为人民。强国资,兴民主,行法治。 万众一心凝聚,共产党员先。高举马列大旗,发展本国主义,浩浩红旗举。先辈应无恙,喜惊世界殊。 四、菩萨蛮·人民颂 工农兵学商士官,俱是神州主人翁。民族兴大业,万众齐踊跃。国有经济强,人民齐保障,江山共永固,尧舜满街巷。 五、采桑子·路 独辟蹊径阳关道,错嗟惆怅,错嗟惆怅,转弯未见有坦途。沉舟侧畔千帆过,又见春光,又见春光,鼓声阵阵旗引航。 六、破阵子·归航 日行千里说慢,扯下大旗赶路。一弯浅水向前冲,船体划损伤无数。最伤是深处。巨轮深喜大海,浅弯安可容身?碧波万顷踏浪来,汽笛一声冲霄汉。万众齐声赞! 5. 航道艇图片阆中市水上漂流艇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上漂流旅游的管理和进一步规范水上交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漂流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运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上交运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的江、河、湖、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橡皮艇、木筏、竹筏等)、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但影响水上交运安全的,应事先经交运主管部门核准。 漂流船艇(筏)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域、应急水源区域、备用水源区域以及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前款所称“水上漂流”是指以橡皮艇、木筏、竹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市交运部门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运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对漂流航道安全查勘、评估以及人员(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理论、技能培训和水上漂流艇筏的认证。 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水上交运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旅游部门负责对水上漂流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漂流艇筏登记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漂流进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从事水上漂流企业应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漂流艇筏; (二)漂流航道内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安全及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且配备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合格的管理员、安全员或漂流工人数; (四)有与其漂流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 (五)对每个漂流人员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五条水上漂流企业应当向市旅游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律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证明; (二)与生产厂家草拟的漂流艇筏购买合同; (三)修建漂流起止点码头的设计图纸和资金证明; (四)漂流管理员工作职责; (五)漂流安全员工作职责; (六)漂流工工作职责; (七)水上漂流安全应急预案; (八)漂流航道气象、水文资料。 市旅游部门收到漂流企业资料后,应当组织安监、发改、交运、水务、环保等部门对企业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立项。 第六条漂流企业应对水上漂流安全负责: (一)严格遵守行业管理和水上交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安监、交运和旅游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六)漂流企业必须对安全员、漂流工、漂流人员购买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条漂流企业停业、歇业、转让,需提前30日书面报告旅游部门。 船舶新增、报废、抵押、转让,需提前30日向地方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漂流航道、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八条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小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最大不能超过0.6米,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第九条漂流艇筏必须具有船检部门颁发的船用产品合格证书。漂流企业应持该产品合格证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初次认证,营运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第十条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船体上必须标示由海事机构认可的名称标志和编号及核载人数。 第十一条漂流艇筏应当按海事机构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及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漂流工。 第十二条安全员、漂流工的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45周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须经交运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漂流工还应持《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能上岗。 以上人员每年必须经过交运、旅游和安监部门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安全、法规知识和服务规范培训。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水上漂流行为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 漂流企业应配备防污设备,漂流行为不得污染水域。 禁漂水位线由漂流企业根据漂流航道情况划定,并报地方海事机构备案,由企业在漂流始发码头设置禁漂水位线。 第十五条漂流企业应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 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第十六条漂流企业应在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七条漂流企业应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公示栏。 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八条漂流企业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十九条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瞭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条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二条漂流企业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三条当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海事、旅游和安监部门。 第二十四条旅游、海事和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分别按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范围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统计、上报。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运、旅游、安监、水务、环保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6. 引航艇水手3.1 在引航员上下大船的过程中,如发现有引航员落水,引航艇值班水手应迅速抛下带自亮灯浮/烟雾信号的救生圈。 3.2 引航艇驾驶员应立即采取适当操纵手段避免伤及落水引航员,同时通知大船停车并告知大船在“左/右/船尾有人落水”。 3.3 引航艇驾驶员发出人落水警报,派专人登高守望落水者;有关人员立即做好营救准备。 3.4 通知引航调度、港调,报告港口主管机关VTS中心或海上搜救中心。引航调度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站领导赶赴现场,指挥营救。 3.5 如果落水者在引航艇的视线之内并且引航艇单独可以救起落水者,则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操纵方法接近落水者,尽可能快速救起落水者。救起落水者后,立即查看伤情,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如果引航艇不能发现落水者而需要其他船舶协助搜寻或救起落水者有困难,应立即请求附近其他船舶协助搜索,并请港内船舶出港协助。 3.6 引航站领导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调度室指挥搜救,会同沧州海上搜救指挥中心,组织协调人员登船出海搜寻落水者,安排急救人员 携带必要器材码头待命,联系相关医院准备救治伤员。 3.7 引航调度对于搜救过程要做好记录,以便事后写出事故报告。
7. 航标艇图片民用船舶的分类:运输船——客船、客货船、货船(杂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滚装船、载驳船、油船、液化气体船、冷藏船等)、渡船、驳船等。 工程船——挖泥船、起重船、浮船坞、救捞船、布设船(布缆船、敷管船等)、打桩船。 渔业船——网类渔船(拖网渔船、围网渔船、刺网渔船等)、钓类鱼船、捕鲸船、渔业加工船、渔业调查船、冷藏运输船等。 港务船——破冰船、引航船、消防船、供应船、交通船、工作船(测量船船、航标船等)、浮油回收船等。 海洋开发船——海洋调查船,、深潜器(艇)、钻井船、钻井平台等。 拖船和推船——海洋拖船、港作拖船、,内河拖船、海洋拖船、内河拖船等。、灯标发展中的高速船艇——水翼艇(划水式水翼艇、全浸式水翼艇)、气垫船(全浮式气垫船、侧壁式气垫船)、冲翼艇、半潜式小水面艇、穿浪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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