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1. 船公司sealand这个要看情况的,一般情况下集装箱封箱后当然可以自行打开的,船公司提单上就有这么一条申明,SHIPPER LOAD,COUNT AND SEAL,即货主自装自计自封。 但如果集装箱已经进了海关监管区域如码头等,或者转关运输货物已经由海关施封,此时就不能自行打开集装箱,必须向海关申请开箱。 2. 船公司货物跟踪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 3. 船公司名称大全如果是我的话我会这样做:首先判断是大船的提单单或者还是货代的提单(NVOCC的单)。大船的话我想银行可以看到提单COPY的,提单有所属的标示,所以并不需要判断是否租柜。我自己做了一个页面收集了大船公司的查询页面 Track your Ocean Cargo ,从提单判断船公司,进入指定页面输入柜号查询。货代的话就麻烦一点,从柜号真的看不出是哪家大船公司的,而且货代的网站很多时候不注册一个账号的话还不给查,所以我会从提单上的VESSEL看看是哪条大船,然后根据名字判断/查询属于哪家大船公司,然后返回上一步在船公司货物跟踪页面查询。4. 船公司英文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一、马士基航运 马士基集团成立于1904年,总部位于丹麦哥本哈根,在135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员工约89000人。在集装箱运输、物流,码头运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和生产以及其他与航运和零售工业相关的活动中,我们为客户提供了一流的服务。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二、地中海航运 地中海航运公司成立于1970年,公司业务网络覆盖全球。开业之初,地中海航运只有几艘普通货船,现在有240艘集装箱船。事实上,就船只数量和运载能力而言,地中海航运位居世界第二。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三、达飞轮船 达飞船是一艘贸易轮船,它在英文的缩写是CMA-CGM,它的名字来自法文。在中国,达飞轮船只通常在上海,宁波,天津的港口停靠。作为中国主要的国际班轮运输运营商,服务网络覆盖了中国的沿海和内陆地区。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四、长荣海运 长荣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1968年9月1日。成立之初,只是以一艘20年船龄的普通货船刻苦经营。虽然困难重重,但长荣航运遵循“创造利润、关爱员工、回馈社会”的经营理念,创造了历史上的诸多成就;到目前为止,它已经运营了大约150艘满载集装箱的船只,无论从船队规模还是集装箱运载能力来看,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五、赫伯罗特 赫伯罗特公司诞生于1970年9月1日,简称HPL。其前身是总部设在哈帕格, 汉堡和不来梅的北德意志商船(NDL)公司,在经济一体化的时候,这两家公司分别成立于1847年和1857年,活跃在海上运输领域达一个多世纪。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六、中海集运 2003年1月13日成立的股份公司,董事长为李绍德,总经理为黄小文。业务覆盖华东、长江三角洲等六省两直辖市,经营远洋集装箱运输和货运业务;国内沿海地区的国内集装箱运输代理业务。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七、中远集运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简称中远集装箱运输,是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下属专门从事海运集装箱运输的核心企业。集装箱运输业务覆盖全球,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400多家代理商和分公司。中国有近300家货运代理机构。海外网点覆盖欧、美、亚、非、澳五大洲,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无障碍服务。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八、韩进/胜利 作为韩国最大的航运公司和世界十大航运公司之一,韩进航运公司在世界各地经营60多条定期和不定期航线,拥有200多艘集装箱船、散货船和液化天然气船,每年向世界各地运输数亿吨货物。韩进海运与其子公司物流信息技术公司赛博科技、专业船舶管理公司HSM和船厂ZESCO保持着有机的合作关系,相辅相成。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九、日本邮船 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和日邮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航运企业之一,日本邮船股份有限公司(NYK),是中国日本邮船(中国)有限公司和日邮http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投资13家分公司和12个办事处,成为拥有近1000名优秀员工的大型物流公司。 世界十大船公司排名十、东方海外 OOCL是OOCL的全资子公司,是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公司。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综合性国际集装箱运输、物流和码头公司之一,也是香港最知名的全球商标之一,它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物流和运输服务。这条路线连接亚洲, 欧洲, 北美, 地中海, 印度次大陆中东和澳/新西兰。 5. 船公司排名最新中远集装箱运输 中日国际轮渡 上海长江轮船 中海发展 中海集装箱运输 上海振华船运 宝刚运输 天海海运 上海航道物流 远洋运输 6. 船公司甩柜费用谁承担集装箱上船之前需要经过的程序比较简单:还柜(就是把柜子装完后还回码头堆场)-报关-报关放行-等上船…………但是其中随便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有麻烦。下面回答你的几个提问: 1.司机并不知道是否查柜的。进入港区后,司机把柜子卸在堆场就了事。 2.装完货的集装箱进入码头,就进入海关监管范围,从报关开始到上船,甚至装船,甚至船还没开出领海,海关都有权查验,无论查验次数。报关的正常抽查,报关数据有问题的查验,报关放行后的随即抽查,有举报的抽查……海关只要认为有必要都会查,不管查了多少次,就算柜子装了船,海关也有权要求吊下来查,甚至发生过船刚刚开出去,海关联合相关部门追船回来查货的事。不过,正常来说只查一次的,查两次以上就是不正常了,说明有大问题。 3.绝对是货代或者船公司的问题,不关车队的事。订舱时,如果货重,向船公司申请重柜,SO上面会有显示的,车队直接拿SO去办单,提到的柜子就会是重柜,说白了,就是按单提柜。这次很明显是放了普通重量的舱位给你,然后在上船前发现超重了,然后甩柜。说明:要么是船公司放错了舱位,要么是货代订舱时没按重柜来订舱(重柜舱位的费用比普通的舱位要高的,我不是说货代为了省钱乱搞,只是说有这么一回事)。至于说“货代说船公司这次的船太重,要甩箱,海关才查到我的柜子”……这不太可能。甩柜是船公司的行为,海关一般不会因为甩柜而查柜,旺季爆舱每水船都甩一堆柜,海关查得了这么多??所以说,基本可以确定两种可能:1.是货代或者船公司搞错了,没按重柜给你放舱,上船前发现超重甩柜。而海关只是随即抽查。2.海关随机抽查,发现超重,扣货等处理,而另一边也订错或者放错了舱位,两个因素造成甩柜。按照楼主描述的状况,基本确定不是因为超重而被查货的。因为有些码头入闸处就要先过磅,超重的直接堵在码头门口不给还柜,要卸部分货才能进去。而楼主说柜子是进去码头之后才发生查验的,明显这个码头闸口没有磅秤。如何解决呢?1.通过货代跟船公司申请,直接把这条柜改成重柜舱位,然后等海关这边的处理结果(或者直接查完放行,或者删单重报)。这样产生的费用较少。2.如果上面说的行不通,就等海关处理完,再申请退关。然后跟船公司申请退场,卸掉部分货(或者直接在码头内卸掉部分货),这样产生的费用较大。每个地方的海关、船公司、码头等等的规矩和习惯做法都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关键是沟通,把事情处理完之后再算账。 再补充一下:这个柜子是否被查柜,在码头系统可以查到。如果码头没这个网上系统,可以直接查码头电话问。而且查柜也有发票的。 7. 船公司好还是货代公司好“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因为此时国际货代公司与船舶运输公司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国际货代公司此时的身份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 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同时该细则规定,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从我国交通部对于无船承运人有关申请和审批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部获权受理登记无船承运人以后采取了降低进入门槛的制度[10]:采用登记制度,不搞审批,由申请人向交通部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不对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金进行规定,唯一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需交纳80万的保证金以用来清偿其因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及支付的罚款。《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80万保证金。 识别标准: 1.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是“承运(carry)” ,则其身份应是无船承运人,他与托运人之间是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如果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使用的术语是“安排运输(Arrange Transportation)”则其身份应是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 2.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合同。无船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的,与实际承运人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这样就使得真正的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间无直接法律关系。而货运代理人只能以托运人的名义行事,他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是托运人代理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此时托运人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3.是否有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由于其有权签发提单,他与收货人之间是承运人与持有人的关系。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他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以托运人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他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4.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所收取的报酬。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总包干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他不能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但可以向货运代理人支付佣金。货运代理人若按照总运费的一定比例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被认为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但如果向委托人收取总包干运费,则被认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在美国,货运代理人只能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处收取佣金,并从发货人处收取少量服务报酬。 5.是否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和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无船承运人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代签提单,向船公司订舱和签订运价协议,收取代理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5号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在当地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代理签发提单业务。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需要委托代理签发提单的,该代理也应当具有无船承运资格。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者,不得接受其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8. 船公司查询这就得靠经验了呵,如果需要可以告诉部分提单号,看看能不能帮到你 比如:PGC****,就是CSAV的, 9位数字的是马士基的 COSU****的是 中远的 COSCO MOL ****的是 MOL大阪三井的 EGLV+数字的是 长荣的 KLINE 的提单号忘了怎么写的 , 但也有些船公司的提单号是又发货港、卸货港等缩写组合的,这样的就不大容易看了,这样的就更得凭经验了,遇到的多了才能知道得多 9. 船公司加锁是什么意思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一)钢结构安装登高 钢结构安装和吊装时,作业人员除配备一般的高处作业防护用品外,对不同的钢结构构件的施工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 1.钢柱安装登高,可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钢柱以及梁等构件施工所需的直爬梯及其它登高用具等,都要在构件制作图上绘出并附加说明,使用的操作平台要设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2.登高安装钢梁时,可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须在梁面上行走时,梁面护栏横杆可用钢索等,如用绳,绳的自然下垂度应不大于其长度的1/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也可用钢管扣件做护栏,但其下端应采取稳定的锚固措施。 3.在钢屋架上下弦从事登高作业时,对于三角形屋架需在屋脊处,梯形屋架需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用的梯架。其材质可用钢管、钢筋、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应不大于30cm,毛竹的稍径不宜小于70mm。屋架吊装以前,应事先在上弦处设置栏杆柱和横杆做防护设施,并在左右梁下弦之间张挂安全平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二)悬空作业 1.在周边临空状态下,无立足点或无可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作业。因此,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需要建立可靠的立足点,并视具体情况,配备防护栏杆网、栏杆或其它安全设施。悬空作业中所使用的索具、脚手架、吊盘、吊笼、平台等设备,产品要购置经过试验、鉴定的合格品,投入使用前要加以检查和认证,使用后要妥善保管。悬空作业在施工现场较为常见,主要有构件吊装、悬空钢筋绑扎、混凝土浇捣以及门窗安装等多种作业。 (三)构件吊装与管道安装 1.构件吊装 钢结构吊装,尽可能先在地面上组装构件,尽量避免减少在悬空状态下进行的作业,同时还要预先搭设好在高处进行的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安全防护设施,并随构件同时起吊就位。对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也应该予以考虑落实。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在吊装前,也要搭设好进行悬空作业所需要的安全设施。 2.管道安装 安装管道时,可设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不得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尤其是横向的管道,尽管看起来表面是平的,但并不具有承载施工人员重量的能力,稍不留意就会发生危险,所以决不可以站立或依靠,要严格加以禁止。 (四)钢筋绑扎 进行钢筋绑扎和安装钢筋骨架的高处作业,都要搭设操作平台和挂安全网。悬空大梁的钢筋绑扎,施工人员要站在支架脚手板或操作平台上进行作业。绑扎柱或墙的钢筋,不能在钢筋骨架上站立或攀登上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还需在柱的周围搭设操作用的台架。3m以下的钢筋可在地面上绑扎,然后整体吊立。 (五)混凝土浇捣 浇捣离地面2m以上的框架、过梁、雨棚和小平台等,需搭设操作平台。操作人员不能站在模板或撑杆件上操作。浇筑拱形结构,要从结构两边的端部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要将下口先行封闭,然后搭设脚手架以防止人员坠落。 (六)悬空门窗作业 安装门窗樘、扇,进行油漆及进行安装玻璃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站在樘子或阳台栏板上作业。当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尚未达到其应有的强度时,不准手拉门、窗进行攀登。另外,安装外门窗时,作业人员一定要先行系好安全带,将保险钩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牢固的物体上,并设专人进行监护,以防脱钩酿成事故。 二、交叉施工作业管理 (一)引用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对交叉作业有以下要求: 第5.2.1条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2条 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 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 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二)交叉作业的其他管理要求 一)交叉作业的定义 正在进行的作业对其他作业造成安全危害或对其他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施工作业均称为交叉作业。 二)管理措施 1.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统一协调指挥,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管理范围和内容,指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联系人,在施工时进行的协调配合工作要做好书面记录,并经双方责任人签字存档。 2.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四不伤害”。 3.脚手架作业必须考虑交叉作业影响,外侧满挂密目安全网封闭,外侧每10m分段设置安全平网,防止物件坠落,禁止在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其他劳保用品,作业用的工具必须放在工具袋内;脚手架搭设中或未验收合格前,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施工区,脚手架拆除时外侧要拉警戒线,指定防护责任人。拆除影响区内禁止人员进入。 4.进行吊装作业前要通知吊装影响范围内的人员撤离,并对特殊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指挥协调。 5.明火作业时下方和周边不能有易燃易爆物品,并应审批动火作业证,做好消防安全措施,打磨作业时前方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 6.在高压线下方作业时,必须满足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当安全距离不够时必须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三、动火作业 1.易燃易爆有害物质 ①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②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 ③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 ④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⑤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2.火星窜入其它设备或易燃物侵入动火设备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块隔断,挂牌,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3.动火点周围有易燃物 ①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闭。 ②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4.泄漏电流(感应电)危害 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5.火星飞溅 ①高处动火办理《高处作业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②注意火星飞溅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 6.气瓶间距不足或放置不当 ①氧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10m。 ②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气瓶禁止卧放。 7.电、气焊工具有缺陷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作业过程中,易燃物外泄 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9.通风不良 ①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 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10.未定时监测 ①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②做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③动火过程中,中断动火时,现场不得留有余火,重新动火前应认真检查现场条件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不得动火。 11.监护不当 ①监火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并坚守现场。 ②监火人随时扑灭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12.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①动火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水管、灭火器、砂子、铁铣等)。 ②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预启动状态。 13.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下釜、高处、抽堵盲板、管道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14.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级动火作业证》。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隔绝不可靠 ①与该设备连接的物料、蒸汽、氮气管线使用盲板隔断,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②拆除相关管线 2.机械伤害 办理设备停电手续,切断设备动力电源,挂“禁止合闸”警示牌,专人监护。 3.置换不合格 置换完毕后,取样分析至合格。 4.氧气不足 设备内氧含量达18~21%。 5.通风不良 ①打开设备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 ②采用强制通风。 ③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 ④采用管道空气送风,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严禁通入氧气补氧。 ⑤设备内温度需适宜人员作业。 6.未定时监测 ①作业前30min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 ②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③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 7.触电危害 ①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风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②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8.防护措施不当 ①在有缺氧、有毒环境中,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②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③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扒渣服 耐酸靴 耐酸手套 护目镜。 9.通道不畅 设备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10.监护不当 ①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②监护人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不得脱离岗位; ③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11.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①设备外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②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12.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动火、高处、抽堵盲板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13.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14.设备内遗留异物 设备内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设备内外,不得遗留工具及其它物品。 五、临时用电作业 1.违章作业 ①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气安全作业证。 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 ③所有临时用电线路,不得采用裸线。 ④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不得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 2.电缆损坏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设深度大于0.7 米。 3.配电盘、配电箱短路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防雨措施。 4.防止设施损坏 ①临时用电设施应有漏电保护器。 ②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应符合要求。 5.防止火灾爆炸 所使用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须达到相应的防爆要求。 6.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 六、封路作业 1.标识不明,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交通,引发事故 ①作业前,施工单位在断路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②交管部门审批《断路作业证》后,立即通知调度等有关部门。 2.作业期间,无适当安全措施或不到位,引发交通事故或人员伤害事故 ①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②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③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3.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不彻底,阻碍交通,能上能引发事故 ①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报交管部门。 ②交管部门到现场检查核实后,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变更未经审批,引发事故 ①断路作业应按《断路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②在《断路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5.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高处、动土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证》。 七、爆破作业 1.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作业。 2.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3.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房内加工。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屑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踩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5.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6.装药要用术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7.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8.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人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9.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起爆器应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起爆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路电爆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n以内。 (3)接线前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接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 (4)装药时,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10.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要求: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和炮眼法。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要求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装药及爆破时,要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人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自源。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1l.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索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2.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爆炸之后20min前进人工作面。 13.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m;炮眼法(浅眼莹)、荮壶法不得小于200m。 14.坑道内两个邻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m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15.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6.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袭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minl如使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min。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在距离原炮眼60cm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八、基坑开挖 1.管线、电缆破坏,造成事故 ①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②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③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④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抓斗等机械工具。 ⑤已按施工方案图划线施工 ⑥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调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发生坍塌 ①多人同时挖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②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地脚的办法,挖出的土方不准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③开挖没有边坡的沟、坑等必须设支撑,开挖前,设法排除地表水,当挖到地下水位以下时,要采取排水措施。 ④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⑤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出现中毒 ①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②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器具。 ③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边坡。 4.造成坠落 ①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②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B防爆灯。 ③作业人员上下时要铺设跳板。 5.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高处、断路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动土作业证》。 九、起重吊装作业 1.无证操作 吊装和指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指挥混乱 非紧急意外情况下,现场专人统一指挥,信号明确。 3.无警戒线或警示标志 有完善的吊装方案,划定警戒线,设置安全标志,禁止非施工人员入内。 4.作业条件不良 ①夜间作业现场要有足够的照明。 ②遇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须停止作业。 5.未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十不吊” ①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②超负荷或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③斜拉重物不吊; ④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 ⑤重物下站人不吊; ⑥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⑦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 ⑧棱刃物件没有放垫措施不吊; ⑨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⑩重物超过人头不吊。 6.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①吊装过程中如需阻断道路交通,应办理《断路作业证》。 ②吊装现场,作业人员登2米以上高处作业时,应办理《高处作业证》。 ③涉及其他危险作业须办理相关作业证。 十、盲板抽堵作业 1.盲板有缺陷 盲板材质要适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盲板应有一个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应选用与之相配的垫片。 2.危险有害物质(能量)突出 ①在拆装盲板前,应将管道压力泄至常压或微正压; ②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目板作业; ③气体温度应小于60℃; ④作业人员严禁正对危险有害物质(能量)可能突出的方向,作好个人防护。 3.明火及其它火源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使用防爆灯具;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4.操作失误 ①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 ②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5.通风不良 ①将门窗打开,加强自然通风; 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6.监护不当 ①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②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与岗位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工况变化。 7.应急不足 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应到现场,作好应急准备。 8.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动火、受限空间、高处等危险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9.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10. 船公司招聘海员的工作枯燥,危险,背景离乡。而且对人的实际操作很重要知识经验要求都很高的 11. 船公司一般按货物的( )重量计收运费顺丰快递要大概是,同城10元,省内12元,省外20元(均为首件起步价,要是超重的话会加2-5元不等的续重费)。计费重量单位:特快专递行业一般以每0.5KG(0.5公斤)计费重量。顺丰快递也有的是按照按重量和距离收费的,省内件一般一公斤之内15元左右,每超出一公斤另加2-5元,省外件一般起步价(一公斤以内)18元,每超出1公斤加6-8元。各地略有不同,具体价格还请咨询当地快递公司。 首重与续重:货运特快专递以第一个0.5KG为首重(或起重),每增加一个0.5KG为一个续重。计费重量:按实重与材积两者的定义规定,货物运输过程中计收运费的重量是按整批货物的实际重量和体积间较高的计算。 实重与材积:是指运输的一批货物内的实际总重量称为实重,当需寄递物品体积较大时,因运输工具(飞机、火车、船、汽车等)承载能力及物品体积所限,需采取量取物品体积折算成重量的办法做为计算运费的重量,称为体积重量或材积。希望对你有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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