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河船舶操作规程根据2021年度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工作计划以及辖区需求,乐山市地方海事中心于4月13日至16日开展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实际操作考试。 考试严格执行国家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及其相关要求进行,设置了岷江大件航道乐山至宜宾段约150公里航线,安排考试船舶2艘,考官2人,评估员5人,确保实操考试安全有序,过程规范公正。来自乐山、雅安、眉山、绵阳、内江、泸州籍的58名驾驶和16名轮机员共74名船参加了乐山考点考试。四川省地方海事局船员管理专项检查组对本次考试开展了现场督查,并对乐山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组织程序和实施过程表示了充分肯定。 2. 内河船舶基本安全知识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农民生产自用船是指乡镇个人、组织所有,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航行于本乡镇或相邻乡镇水域的,非正规厂家建造并且未经检验的非营业性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包括船、艇、划子等)。根据2012年省政府第14号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归口农业部门,所在乡镇政府负安全监管责任”的部署,现就做好我县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农民生产自用船的安全监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以及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协调配合县安监、交通、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 二、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各乡镇应成立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切实加强对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三、认真排查,摸清底数 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民生产自用船的排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农民生产自用船的分布和数量,深入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农民生产自用船船舶档案。 四、广泛宣传,强化教育 各乡镇应组织开展渔业法、安全生产法、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农民生产自用船船员(主)船舶防碰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和驾驶技能、应急自救技能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船员(主)自觉遵守水上交通规定,不冒险航行、不非法载客、不非法从事营运活动,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五、规范管理,按章办事 各乡镇要建立农民生产自用船日常管理办法,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节假日、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要开展针对性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农民生产自用船发生意外及安全责任事故,当地政府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按章处置;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要确定专人,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送机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落实责任,明确到人。 六、通力协作,确保实效 县农业农村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各乡镇对接,与安监、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指导乡镇政府建立健全与行政村和船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监管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 3. 内河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4. 内河船舶营运检验技术规程如果是船本身的问题,那么责任大部分应该在船级社身上了。这种内河船可以不在船级社入级,但入不入级都要过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由海事局授权给船级社做的。 船舶从设计到建造到交付使过程都由船级社检验,而且法定检验在交付和营运中都是要定期检验的,达到规定船龄还可以运营的船还要进行特别定期检验。 如果船的状态都符合要求,因为天气缘故造成的事故。如果提前有天气预警,而船东为了经济效益强行运营的话,那责任应该在船东身上。题主不用这么激动,调查也需要时间,从设计图纸重新查还是得费很多时间。 船有问题海事局也没啥责任,全世界都把法定检验授权给船级社做的,专业人做专业事。 泰坦尼克号海难催生国际海事组织的诞生,船舶工程法规的合理化很多都是伴随着悲剧而来的。 希望如果内河船的规范偏低能及时做出调整,这样才对得起逝者。 5. 内河船舶建造检验规程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5097《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版)生效,正式在全国内河实施船舶发动机NOx排放控制,限值与IMO Tier I相同,适用于130kW以上柴油机。2015年3月1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5修改通报》正式生效,新造船舶柴油机NOx排放需满足IMO Tier II要求,这也是我国130kW以上船舶柴油机现行排放标准。 2、GB20891《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7年4月3日,我国发布了GB20891-200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第I、II阶段分别于2007年10月1日和2009年10月1日实施,但仅规定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船舶柴油机可参照执行,非强制要求。 2014年5月16日,我国又发布了GB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第III阶段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第IV阶段实施时间待定,且明确规定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船舶柴油机需强制执行。 6. 内河船舶操纵题库我可以回答你,但我是个男的。 明年马尼拉公约履约,如果你老公没有把握一次性考过8门的话,建议改到明年再考。明年的考题和今年的会完全不同。现在考大副的题库很多,但是都不能确定是哪个。二副考大副考8门,明年确定改革后考5门。书名(今年科目):英语,避碰规则,货运,航海学,船舶管理,船舶结构,航海气象,船舶操纵。现在的题库有地方买,但是好不好我不能妄言。五花八门很多。大连海事大学附近,上海海事大学附近应该有卖的。 回答完毕。 7. 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手册根据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 船员服务簿办理需要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经过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需要提交的材料: 1,船员注册申请; 2,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之一; 3,船员体格检查表; 4,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5,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证、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以及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证明等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8. 内河船舶操作规程培训江海联运船舶,这种船舶检验规范是依据海船检验规范,船舶设计也是如此。但是,它具有内河船特点:比如长宽比比较大,船底形状比更接近内河船的形状。 这种船主要是前几年长江航道疏浚未开始的时候出现的。现在随着长江航道条件的改善,很多海船可以一路上行到 武汉了,所以说普通海船也可以直接进江,以前的江海联运船舶反而少了。 9. 内河船舶规范在我国,无论是远洋船舶,还是内河船舶,船舶大气污染主要源自含硫量较高的燃油。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的规定,远洋船舶燃油含硫量最高不超过3.5%,但这已是国Ⅳ柴油含硫量上限0.005%的700倍。内河船舶使用燃油则没有强制性标准 10. 内河船舶营运检验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内河流域考船舶驾驶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九条 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应当以理论知识为主要考试内容,重点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书面测试。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通过对相应船舶、模拟器或者其他设备的操作等方式,对内河船舶船员专业知识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能力进行技能测评。 第二十条 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申请适任考试者应当向有相应适任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任考试报名表: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报考《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航区(线)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船员服务簿; (四)符合考试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第二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补考。 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相应考试成绩。 适任考试成绩自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相应科目均合格后1年内有效。 内河流域考船舶驾驶证的适用原则包括哪些?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三、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哪些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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