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停电的应急处理可能是对方距离过远,或者频率不对应,频偏过大,可以再和另一方对话看看,如果还是这样,就要检测机器检查一下话筒线子有没有断的。 船用甚高频设备主要靠电瓶供电,而电瓶又在船仓底部,与驾驶台比较远,电源线与电瓶的接头锈蚀或电源线的粗度不够都会造成压降过大,供电不足。发射时,甚高频关机后又自动开机,回到起始频道或16频道。 排除方法:若是电源线过细,请更换2平方毫米以上的电源线。若是接头锈蚀,请将电瓶接头锈蚀部分处理干净,重新接好,并涂上黄油,以防锈蚀。 发射声音断断续续。出现这种状况一般是因为手持线损坏,导致送话时断续。 排除方法:找到断点,重新接好。一般断点位置在主机根部或话筒的根部 2. 船舶停电的应急处理流程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两点: 1:是ATS自动转换控制装置在检测到市电停电或缺相运行后,没有发出启动发电机指令,或是执行自启动的继电器故障,从而导致发电机不能自行启动,此种情况相对较少。 2:是发电机启动蓄电池故障,此类情况相对较多。其主要原因是: A:由于柴油发电机一般是后备电源,只有在市电异常时才会投入运行,也就是说发电机启动运行的几率相对很少,而目前的自启动发电机的启动蓄电瓶充电基本都是以发电机自带的小直流发电机给电瓶充电,所以只有当发电机运行时才能对蓄电瓶实现充电,发电机运行时间短或长期未启动运行,都会造成蓄电瓶出现充电严重不足的现象。 B:另外由于长时间放置蓄电瓶的自放电,使得蓄电池性能严重下降,大电流放电能力变差,但启动发电机的瞬间电流又非常大,从而在市电异常情况下不能实现发电机的自启动。尤其是在北方地区的冬季,天气环境恶劣,温度较低,本身就对蓄电池的放电性能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更要求保证启动蓄电瓶的优良性能,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正常启动及运行。 3. 船舶电力中断应急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终止与善后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交通运输设施毁损,交通运输中断、阻塞,重大船舶污染及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等,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或者救援人员,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联动的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加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国家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地方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基地,储备应急运力,相关内容纳入地方应急保障体系规划。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可能需要提供的交通运输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培训与演练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急预案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征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衔接一致。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共交通工具、重点港口和场站的经营单位以及储运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交通运输企业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和演练验证,适时修订。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和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维护、管理和调拨制度,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和运力,配备必要的专用应急指挥交通工具和应急通信装备,并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建设交通运输专业应急队伍。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队伍。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应急能力和人员素质建设,加强专业应急队伍与非专业应急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及演练,提高协同应急能力。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与其他应急力量提供单位建立必要的应急合作关系。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运力储备和应急队伍的实时情况及时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所有列入应急队伍的交通运输应急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鼓励志愿者参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相关意见和支持。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制度,并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制订年度应急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研究开发用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情况,编列应急资金年度预算,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安排应急专项经费,保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 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主要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应急培训演练、应急装备和队伍建设、日常应急管理、应急宣传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统计、分析、报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与交通运输有关的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通运输的相关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制定应对方案。对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险源管理工作。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开展企业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设施和人员,对突发事件易发区域加强监测。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通信系统。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种类、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必要值班设施和人员。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宣布进入预警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可能发生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特点,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相应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三)按照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交通运输企业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四)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 (五)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相关信息,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运力和装备,检测用于疏运转移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七)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通航建筑物、重点场站、重点港口、码头、重点运输线路及航道的巡查维护; (八)法律、法规或者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以及所属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相应调整或者停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部署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者参与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组织运力疏散、撤离受困人员,组织搜救突发事件中的遇险人员,组织应急物资运输; (二)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 (三)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必要时请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启动联合机制,开展联合应急行动; (六)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及相关规定,统一、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八)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或管辖范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资金、物资、设备设施、应急队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周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三)请求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出现场工作组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指导; (四)按照建立的应急协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在需要组织开展大规模人员疏散、物资疏运的情况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令,及时组织运力参与应急运输。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应急设备、设施、队伍的日常管理,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和指挥。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相关设备和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终止与善后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负责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扶持遭受突发事件影响行业和地区发展的政策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恢复重建规划,制定相应的交通运输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重建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及影响。 第四十二条 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被征用的交通运输工具、装备和物资在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交通运输工具、装备、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监督检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二)应急预案制订及实施情况;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四)应急队伍建设情况; (五)危险源监测情况; (六)信息管理、报送、发布及宣传情况; (七)应急培训及演练情况; (八)应急专项资金和经费落实情况;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影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有效进行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4. 船舶失电应急处理照明系统图是相对简单的了。 首先你记住船上分常用照明和应急照明。对于船上重要的地方和逃生路线都需要提供应急照明。当主发电机失电的时候,可以通过应急发电机提供照明。各路照明是从照明电板上出去的,它的电路保护开关是在照明电板里。另外在船上危险区域的照明灯是要防爆的。 5. 船舶紧急情况处理首先通知驾驶台并且开启应急水泵排水延长时间,必要时还要启动备用副机并电运行,检查进水原因,看能否堵漏。 6. 全船失电的应急处理故障排除1 救生、消防演习每月(客滚船每两周)进行一次;若在一港调换船员数达25%以上时,应在离港后24小时内进行一次 2 防油污演习每个月进行一次 3 应急操舵演习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4 堵漏演习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5 主机失灵、全船失电、人员落水/搜救、碰撞、搁浅、人员伤病、防海盗/偷渡/毒品/暴力、货物移动演习每年进行一次。 7. 船舶停电的应急处理方法你见过电动葫芦吗!就是那样的意思!电机的转子是锥形的!一通电后电机转子吸向一边所以刹车就开了!断电后转子归位就刹住车了!因为转子一遍又很粗的弹簧,所以可以自动归位!就是这个原理 8. 船舶停电的应急处理措施首先看一下接头是不是氧化了,电源线,接线端子全部换新,绝缘子也换掉 如果是发电机绕组很好测量绝缘,未启动时测一些。一般负载绝缘低可能性大一些,要关注那些主要设备比如航行安全的,不允许轻易断电的设备是否有进水情况,甲板的设备,厨房设备,空调,电加热器等是常见绝缘低的设备 9. 全船失电应急操作规程指的是知道错过了的意思。 “失”,现代汉语规范一级字(常用字),普通话读音为shī。“失”字基本含义为违背,如失信,失约;引申含义为改变常态,如惊慌失措。 在日常使用中,“失”多用作动词,表示错过,如错失良机,机不可失。 从战国文字的字形,可以看出“失”字的字形像是“手”的下侧掉下一件物品来。 10. 船舶跳电失电应急预案根据海船舶〔2010〕61号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拟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 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 (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 (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 (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 (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 (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 11. 船舶弃船应急处置首先,要查明发生破损的漏水部位、损坏情况和进水量等情况,如果在可补救的范围内,应立即制定补救方案,并通知机舱排水,紧闭进水舱四周的水密门和隔舱阀等,使进水舱与其他隔舱隔离,必要时应加固临近舱壁。堵漏时应在能控制船位的前提下考虑减速和停船,尽可能将破洞置于下风,以方便应急操作。 堵漏方法有以下几种: 1. 船体裂缝。船体裂缝处不可直接打入木楔,以免扩大裂缝。应先在裂缝两端各钻一小孔,再将胶皮套等软物覆于裂缝上,压以木板,用木棒等方式支撑和固定。 2. 船体小破洞。可用相当大小的木塞用布料包裹,直接塞进破洞,如果一个堵漏塞不够,可用数个。 3. 船体大破洞。如果船内可以操作,可用船垫等卧具堵塞,再覆以木板,用物支撑固定。如果破洞水压太大,应在船体破洞处敷设堵漏毯减少进水量,再用支架做船内堵漏。如果舱内没有操作空间,在船外用堵漏毯能有效的减慢船舶进水和下沉速度,为机舱排水,加固相邻舱壁,为等待救援争取时间。堵漏毯使用时,下端应坠以重物,使能垂到船体。绳索应有足够长度绕过船底,收紧上、下绳索,使堵漏毯覆盖于洞口。堵漏毯被破口钢板或船体突出物挂住时,应妥善处理,避免硬拉而撕破堵漏毯。 4. 如果是已经比较严重的事故,应当考虑直接弃船逃生。对于任何一名乘船者来说,船舶救生衣和救生服是必备物品。事实上,法律规定每名乘船者需配备至少一件船舶救生衣。把船舶救生衣放在易于拾取的地方,时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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