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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管理公约要求(压载水管理公约对船舶压载水的排放标准有什么具体规定)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6 19:20 点击:619 编辑:admin

1. 压载水管理公约对船舶压载水的排放标准有什么具体规定

压载水公约》的核心管理要求是通过压载水置换达到D-1排放标准,或通过压载水处理达到D-2排放标准。

D-1标准:船舶应在航行途中采用逐一更换法、直流法或稀释法,使舱内压载水的更换率至少达到压载水体积的95%。D-1标准要求船舶在距陆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处海域置换压载水;实在不可行时,应尽可能远离陆地并在所有情况下距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处,或在港口国指定的海域更换压载水。按照《压载水公约》的规定,港口国不应要求船舶为更换压载水而偏离其预定航线或推迟航程。

D-2标准:船舶需要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船舶利用压载水管理系统,在压载水加载时、在压载舱内或在压载水排放前对压载水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处理,使排放的压载水中所含的存活生物数量、指标微生物等符合规定要求。

压载水系统主要总类

由于压载水系统是最近几年发展的防污染设备,当前研究和生产的厂家众多,可以预见的是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压载水系统将会得到飞速发展。现有的系统有如下几种。

(一) 机械处理法(过滤/离心分离)

(二) 物理处理方法(紫外线杀菌(UV)/加热处理法)

(三) 化学处理方法(电解(Electrolysis)/化学药品(chemical)/臭氧(Ozone)

(四) 组合处理方法

(五) 外部处理法

压载水置换的方法

船舶根据公约B-4按照D-1的标准排放压载水,应充分考虑恶劣天气、船舶设计或应力、设备失灵或任何其它异常状况,压载水置换会威胁船舶的安全或稳性、其船员或乘客等因素。保证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以下三种方法通常被用来实现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的要求。

(一) 溢流法(Flow-through method)

溢流法是将公海里新的海水从压载水舱的下部注入水舱,原水舱内的水从空气管中溢流,为了保证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注入新海水的体积应至少为水舱容积的3倍。在置换时要考虑压载水泵的排量和空气管的尺寸。

(二) 逐舱置换法(Sequential method)

逐舱置换法是将压载水舱内的原压载水全部排出,在将公海内新的海水注入水舱。这种置换法可以彻底将压载水置换成公海的水,但置换时应充分考虑船舶的气象、海况、稳性和船舶结构等。

(三) 稀释法(Dilution method)

稀释法是将公海的新海水从水舱上部注入水舱,原压载水通过重力,从下部自由排出舷外,为了保证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注入新海水的体积应至少为水舱容积的3倍。这种方法应考虑水泵排量和水舱下部排放速率。

2. 船舶压载水管理公约生效时间

一、长期有效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SMC(部分船旗国签发带有有效期的此证书)、国际吨位证书ITC、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柴油机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防污底油漆证书AFS(此证书长期有效,但船体外部油漆超过25%施涂时,此证书需进行检验并签注)等。

不过要说明一下的是,一些船级社的分社没有签发长期证书的权限,所以临时ITC、IEE等证书,还是有五个月的期限,待总部签发长期证书后,就长期有效了。

二、有效期五年无需年检

国籍证书Registration(有船旗国签发一年,也有长期有效的)、电台执照RSL(有船旗国签发一年,和国籍证书一致)、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散装固体货物证书IMSBC(各船级社关于这本证书要求不同,有要求年检的,有不要求年检的)、船员居住舱室证书CA(有船旗国签发四年)等。

三、有效期五年无需年检,但需要中间审核

安全管理证书SMC、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国际劳工证书MLC2006等。

四、有效期五年,需要年检

船级证书CLASS、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国际载重线证书LL、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符合证明DOC(发给公司的,但船上要有副本)等。

另外,关于年检周年日的确定,SOLAS公约第I章第2条定义中,明确说明了周年日,是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即下次年检的时间,不依上次年检时间、不依证书签发时间来计算,而是以长期证书到期日为准。

如证书2020年8月8日到期,那么在2020年之前的四次年检(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应在这四年中每年的8月8日前后三个月内时行。

3. 船舶压载水公约中文版

国际海事组织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的FAL.2/Circ.131,MEPC.1/Circ.873,MSC.1/Circ.1586和LEG.2/Circ.3号通函,把船上应配备的证书或文件清单做了更新,结合通函、船旗国和实船文件记录的要求,下面按各公约要求,梳理一下船舶应配备的证书、文件和记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括号内为相应公约要求出处,以及具体时间和总吨要求),内容仅供参考。

【由船旗国签发】

1、国籍证书;

2、最低配员证书(SOLAS CV/R14.2);

3、电台执照;

4、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

5、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BCC(1000总吨以上船舶);

6、残骸移除证书WRC(300总吨以上船舶);

7、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保险CLC(2000载重吨以上散装货油船);

8、连续概要记录CSR;

9、船旗国年税单(个别船旗要求,如Panama)。

【SOLAS公约】

1、SOLAS CI/12要求的免除证书(一般不适用);

2、PSPC涂层技术案卷(CII-1/R3-2,2008.7.1以后合同,或2009.1.1以后龙骨,或2012.7.1以后交船);

3、船上应急拖带程序(CII-1/R3-4);

4、建造完工图纸(CII-1/R3-7,2007.1.1以后建造,管理公司同时也应保存一套);

5、完整稳性资料(所有客船,及24m以上货船,CII-1/R5 & R5-1);

6、噪声检验报告(CII-1/R3-12,1600总吨以上,2014.7.1以后合同,或2015.1.1以后龙骨,或2018.7.1以后交船,应满足MSC.338(91)标准。对2009.1.1-2015.1.1之间龙骨的船舶,应满足《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要求);

7、破损控制图及手册(CII-1/R19,MSC.1/Circ.1245);

8、船舶操纵手册(Manoeuvring Booklet)(CII-1/R28, IMO A.601(15),MSC.137(76)和MSC/Circ.1053);

9、SOLAS CII-1/CII-2/CIII提到的替代设计和布置评估报告(一般不适用);

10、船舶维护保养计划(CII-2/R14);

11、消防演习记录(CII-2/R15.2.2.5);

12、消防安全培训手册(应由船舶工作语言写成,船员餐厅、娱乐室及每一船员住舱配备,CII-2/R15.2.3);

13、消防安全操作手册(编写配备要求同上,CII-2/R16.2);

14、防火控制图/手册(CII-2/R15.2.4 & R15.3.2);

15、直升机操作手册(CII-2/R18.8.1,1999.7.1以后建造130m以上的客滚船,或悬挂澳大利亚旗及航行于澳大利亚所属水域的船舶,或其他需要的船舶);

16、更换现有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验收声明(CIII/R1.5,LSA4.4.7.6,所有船舶,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安装,但不迟于2019.7.1)。或:可接受的替代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声明(2011.5.20之前建造的救生艇,未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时,按照LSA4.4.7.6要求改造的艇钩);

17、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CIII/R8 & R37);

18、营救落水人员计划(CIII/R17-1,MSC.346(91)和MSC.1/Circ.1447);

19、培训手册(CIII/R35);

20、无线电记录(CIV/R17);

21、VDR或S-VDR年度测试报告及符合证书COC(CV/R18.8);

22、AIS测试报告(CV/R18.9);

23、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CV/R19-1, MSC.1/Circ.1307);

24、海图和航海出版物(CV/R19和R27);

25、国际信号规则和IAMSAR手册第III卷(CV/R21);

26、引水梯证书及使用和维护记录(CV/23.2.4,2012.7.1以后安装的引水梯);

27、航行活动记录(CV/R26 & R28.1,如果航海日志中未记载这种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作记录);

28、货物系固手册(CVI/R5.6 & CVII/R5);

29、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500总吨以上货船);

30、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及其Form E(500总吨以上货船);

31、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及其Form R(300总吨以上货船);

32、货船安全证书(500总吨以下船舶,替代上述三本证书);

33、经批准的货船安全设备记录Record of approved cargo ship safetyequipment(此记录中标明了船舶主要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航行设备等的型号、序号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船级社在SE证书初次检验时做此记录,之后相关设备更改后,也应体现在此记录中);

34、无线电设备岸基维修协议;

35、EPIRB年度测试报告(CIV/R15);

36、无线电设备年度检测报告;

37、救生艇年度检测报告(CIII/R20);

38、救生艇架负荷试验报告(CIII/R20,至少5年一次);

39、救生筏年度检测报告;

40、便携式及固定式灭火器检测报告;

41、舷梯证书及维护保养记录(CII-1/R3-9, CIII/R20,CI/R8和MSC.1/Circ.1331);

42、谷物运输批准证书或装载手册(CVI/R9)。

【MARPOL及相关】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及Form A(非油船)或Form B(油船);

2、油类记录本(150总吨以上油船,以400总吨以上非油船);

3、油污应急计划SOPEP(同上);

4、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

5、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的批准文件(MEPC.157(55),不适用于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的船舶);

6、垃圾管理计划(1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7、垃圾记录本(4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8、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及附表;

9、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C(400总吨以上船舶);

10、消耗臭氧物质记录本;

11、换油程序和换油记录(Ann VI/R14.6);

12、焚烧炉操作手册(Ann VI/R16.7);

13、加油单据和油样品;

14、EEDI技术案卷(2013.7.1以后龙骨,或2013.1.1以后合同,或2015.7.1以后交船);

15、能效管理计划SEEMP(400总吨以上船舶,该计划可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的一部分);

16、NOx技术案卷(2000.1.1以后,130kw以上柴油机);

17、柴油机EIAPP证书(同上);

18、柴油机参数记录本;

22、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

2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证书;

25、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体系(ISM/ISPS/MLC)】

1、安全管理证书SMC;

2、符合声明DOC;

3、国际保安证书ISSC;

4、船舶保安计划SSP和保安评估SSA;

5、国际劳工公约证书MLC2006;

6、船员休息时间记录(STCW A-VIII/1,MLC A2.3.10);

7、财政担保证书(MLC A2.5.2 & A4.2);

8、DMLC PART I和PART II(MLC A5.1.3.12);

9、MLC证书的检查报告(MLC A5.1.4.12)。

【其他公约】

1、国际吨位证书ITC(1969)及吨位计算书;

2、国际载重线证书LL(或其免除证书)及干舷计算书;

3、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AFS(4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4、防污漆系统声明(船长24m以上、400总吨以下船舶);

5、国际载重线证书的记录(Record of condition of assignment of Load Line internationalconvention)(此记录标明载重线公约要求的相关设施,如水密门、空气管、通风筒等尺寸、位置等信息);

6、船员居住舱室证书其及检查记录(CA证书以及Survey report for the issue of a CA inspectioncertificate和Record of approved CA details,后个记录标明了船员居住舱室的位置、尺寸等信息,缔约国在船旗国检查时会检查,此要求不适用于MLC2006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7、起货设备证书及其检修记录簿(如有);

8、固体散货安全证书IMSBC;

9、船级证书CLASS;

10、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每一船舶);

11、压载水记录本(每一船舶);

12、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400总吨以上船舶)。

【散货船附加】

1、150米以上散货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20000总吨以上散货船);

3、货物资料(SOLAS CRVI/2 & CXII/R10);

4、散装货物手册(SOLAS CVI/R7 & CXII/R8);

5、散货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油船附加】

1、150米以上的油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物质安全数据单MSDS(SOLAS CVI/R5-1,油船装货之前,向船舶提供);

3、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500总吨以上油船);

4、专用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MARPOL Ann I/18.8);

5、状况评估计划CAS(MARPOL Ann I/20 & 21);

6、分舱和损坏稳性信息(MARPOL Ann I/28);

7、最近一次压载航行的排油监控系统记录(150总以上船舶,MARPOL Ann I/31);

8、排油监控系统ODMC操作手册;

9、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COW手册);

10、船对船STS操作计划和操作记录(MARPOL Ann I/41);

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12、稳性仪的认可文件(所有适用于IBC、IGC、BCH和GC规则船舶);

13、油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附加】

1、运输信息(SOLAS CVII/R4.1);

2、危险货物舱单或积载图(SOLAS CVII/R4.2 & 7-2.2,MARPOL Ann. III/R4)。

4. 最新压载水公约规定

几十万的游艇只能购买小型游艇,尺寸36英尺以下,乘员6-10人。

一、游艇的风格

当今国际主要流行的游艇,从风格上讲,意大利的设计体现浪漫、豪华、典雅,代表着现代游艇的潮流;美国流行的风格是非常注重体现个人品味,注意自我个性化设计;而英国游艇则具有很浓郁的古典贵族气息;只有台湾的游艇,设计比较随意,较适合大多数华人使用,目前香港70%的游艇都来自于台湾厂商,而台湾的品牌在美国销售状况也很不错。

二、游艇的规格

游艇按尺寸、装璜豪华程度来划分,经典的划分是:小型游艇尺寸36英尺以下,乘员6-10人;中型游艇尺寸36-80英尺,乘员10-26人;大型游艇尺寸80-110英尺,150以上的为超豪华游艇。

中型以上的游艇一般设置了下层的室内空间,有主人房、客房、卫生间;中层有客厅、驾驶舱和厨房;上层有露天瞭望台和驾驶台,为了防晒和防雨,一般还设置了软蓬;在动力和技术方面,配置了发动机、发电机、雷达、专业的仪器仪表,电话通讯设备、冷气设备、家用电器,有的甚至有卫星导航系统。

大型游艇内部的装潢则十分考究,非常注重在通讯设备、会议设备、办公设备上的配套安装,充分体现出现代企业办公的格调。

三、游艇的用途  

根据功能不同,游艇的设施会略有不同,如运动型一般都配套大功率的发动机,而居室的设施会简单一些;休闲型的游艇则会更加注重家庭的亲情味,如厨房、客房、卡拉OK设备、电子游戏房、加长的钓鱼船尾等能完全满足休闲时的家庭氛围;豪华游艇的会议室,可容纳20—30人,是企业集团董事会会议、总裁会议及私人会晤的极好场所。游艇还设有舒适的卧室,可以满足家庭或情侣在海上住宿,领略天风浪浪、海色苍苍的良辰美景。

从整体上看游艇就是一个融现代办公与家庭休闲为一体的海上“流动别墅”,在海上有着十分完善的整体功能,既可安排家庭休闲生活,又可安排朋友聚会或宴请客户,这充分体现了现代生活的高质量与人的高品味格调。不少企业或财团也选择驾驶游艇出海来接待单位的大客户。

四、游艇的价格

游艇的价格从几十万到几千万不等,小型游艇从几十万到200万之间,中型游艇在200万以上,大型豪华游艇价格一般都上千万元,主要随着尺寸、豪华程度的增加而增长。

国内便宜的游艇大约在50万元左右,主流的休闲型游艇价格大都在100万至400万元人民币,艇长一般在28英尺到45英尺之间;艇长在45英尺以上的商务游艇,价格在500万人民币以上;超过80英尺的豪华游艇至少在600万元以上,乃至几千万元甚至上亿。

台湾游艇价格便宜,是美国产的游艇价格的2/3,是意大利的1/2,是英国的2/5。

五、游艇的使用成本

买游艇不是一次性消费。如果是一艘110英尺的豪华游艇,在香港每个月的固定支出就高达10万港币。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只有人均月收入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家庭才有能力租用游艇,年收入超过50万元甚至100万元以上的,才有能力买一艘游艇。

目前在珠三角地区“养”一艘游艇一年要十多万元,这些花费包括码头停泊费、日常保养维修费、油费、年审、雇请专业船长和轮机师等费用。游艇出动一次就要花费几千元,请人开船的费用大约每小时200元。

  考取游艇驾驶证成本不菲,必须接受半个月专门的培训,参加海事部门的考试,费用在5000至6000元左右。对于游艇来说,需要具备船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这“三证”才算有了合法身份。

六、购买、使用游艇

我国尚未正式出台有关游艇管理的具体规定,购买、使用游艇都是由专业的游艇俱乐部出面搞好相关事宜。正在制定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游艇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

游艇驾驶人员必须通过海事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和考试,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游艇驾驶员证》后才可以驾驶游艇。对于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经实际操作评估和理论考试合格后同样可以申领《游艇驾驶员证》。根据规定,《游艇驾驶员证》有效期为六年,每两年审验一次。

  (二)、游艇活动区域

  以《游艇驾驶员证》发证海事局管辖的水域为主,目前还不允许跨区域航行。港口航道宽度不能提供双程通航的,只能供游艇安全通过,不能作为游艇娱乐活动与高速行驶的区域。在港内进行商业性的游览活动,需获得当地海事局许可。

  (三)、游艇的环保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证书与设备、器材。其中,总长12米或以上的游艇应张贴垃圾公告牌等;15总吨以上的游艇应当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贮存容器。游艇的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进行,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四)、游艇的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游艇、我国政府公务使用和事业法人的游艇应当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游艇的船舶登记管理主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登记。

游艇闲置时,一般放在游艇俱乐部代为管理,包括日常的清洁与维护,如每日淡水清洁,护理液清洗。艇主跨越区域预定用艇时,俱乐部将协助艇主与海事局打交道,代理相关的通行手续与文件,甚至还可以提供驾驶船员,不过会根据情况收取费用。游艇俱乐部一般采用会员制,向会员提供游艇租售、维修养护、驾驶培训、领航开航等配套服务。入会费不等,每年还要交年费,买艇入会的还要支付泊位、维修、保养等费用。

5. 压载水管理计划适用船舶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船舶压载水处理的标准有哪些

提高船舶稳性的措施两方向:

(1)提高船舶的最小倾覆力矩(力臂);

(2)减小船舶所受到的低压倾斜力矩;

A:提高船舶的最小倾覆力矩(1)降低船的重心;

(2)增加干舷:有效措施之一,稳性不足的老船载重式降低的增加干舷。

(3)加船宽:有效措施之一,加装相当厚的护木浮箱。

(4)加水线面条数,与增加船宽类似。

(5)减小自由液面悬挂重量。

(6)注意船舶水线以上水密性,提高船的进水角。

B:减小风压倾斜力矩减小受风面积,即减小上层建筑长度和高度降低船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将居住舱室和驾驶室等做得矮小一些。

7. 船舶压载水压入和排放方法

我是做船舶设计的,稳性方面的,其中就有 船舶压载水管理手册 的编写。压载水排放关键要看船上实际的装载情况,不同的装载工况排放步骤也不同,没有固定的步骤。如果是航行中排放,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就好了:

1.压载水排放引起船体强度方面的影响,剪切力(shear force)和弯矩(bending moment)不能超标。

2.压载水排放引起吃水的变化,注意驾驶室视线(visibility),螺旋桨浸没率(propeller immersion),最小首部吃水(minimum draft forward)和应急消防泵吸口(emergency fire pump suction)但是如果在港口排放压载水的话,基本上就只需要注意结构强度方面的影响就好了。上面所说到的注意事项,一般通过船上的配载仪就可以计算,也可以参考船上的“压载水管理手册”“稳性手册”。以上回答仅凭过自己几年来做设计的经验回答的,希望能帮到楼主....

8. 国内船舶压载水管理

意思是压载的水管的管理证书有d1和d2两种。

9. 船舶压载水排放要求

“海巡06”号满载排水量6600吨,主推进系统总功率13920千瓦,最高航速23节,续航力10000海里,可一次性搭载遇险获救人员200名。其在没有外界补给的情况下,能在海上巡航执法60天,到达全球除南北极以外的所有海域。

    在环保方面,该船采用PT0/PTI柴电混合推进技术,安装废弃脱硝系统和压载水处理装置,满足全球最严格的船舶废气和压载水排放控制要求。在信息联动方面,该船搭载了船用北斗、GPS全球定位系统,微波传输系统及多星联动的卫星通信设备,设有计算、存储和通信功能强大的网络数据中心,可以通过岸基监控数据与船端监控数据叠加融合,实现“陆海空天”一体化数据交互、通信协调和联动指挥。

    该船还配备了溢油监测雷达和消油剂喷洒装置,舰载无人机、光电搜索、拖带、救生和基础性医疗救护设备,以及中型舰载直升机机库、直升机舰面系留、加油补给系统,激光炫目系统、远程定向强声系统和大功率强力水炮等。其具备强大的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态势感知、监测预警、预控功能,以及巡航执法、搜寻救助、对外消防等综合处理能力,能在12级风、9级海况下进行深远海巡航,在11级风、7级海况下开展海事执法活动。

10. 压载水公约对压载水的排放要求及处理规定

总吨是船舶全部围蔽范围内的体积;而载重吨是船舶最大可装载重量。一个是容积,一个是重量。

总吨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规范的有关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并按一定的公式可算出船舶的总吨位。

总吨位是总计船舶吨位,表示船舶大小、区别船舶等级,是计算船舶费用(登记费、过运河费等)及处理海事的依据。

船舶净吨位是指根据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置顶的规范丈量确实的船舶有效容积,即扣除不能用来载货或载客的处所后得到的船舶可营运容积。不能用来载货或载客的处所包括船员的生活起居处所、船舶机械和装置处所、航行设备处所、安全设备处所和压载处所等。根据我国《法定检验规则》,净吨位的计算,以丈量得到的各载货处所的总容积为基准,并考虑乘客定额以及船舶总吨位和船型尺度,用公式计算求得。

  向船舶征收的各种港口使费,如船舶吨税、船舶港务费、引航费、码头费、系解缆费、船舶服务费等,一般以船舶净吨位作为计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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