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政与海监哪个比较有前途?在沿海地区渔政与海监几乎都是一个机构,除了上海、河北和辽宁,大多都归属海洋与渔业局。 在沿海渔业发达城市,我建议你还是选择渔政啦。 待遇和油水比纯粹海监多多哦。 二、中国渔船检验局简称是什么付号即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英文:Register of Fishing Vesse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直属农业部的正局级机构,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外文名 Register of Fishing Vesse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职 能 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 目录 1 机构职责 2 内设机构 3 省级机构 机构职责 编辑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接受承认的国际公约要求,以及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业部“三定”方案规定“农业部履行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承担”。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有关义务。 (二)起草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起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渔业船舶检验规范、规程、证书格式及指导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处理渔业船舶检验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业务纠纷;组织协调有关国家和地区委托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组织、协调、指导渔船公证检验业务。 (四)负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核定;承担渔业船舶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执行情况;监督验船人员依法检验与文明执法。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设计单位、修造企业及重要船用产品制造、维修企业、检测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渔业船舶船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管理;指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拟定渔业船舶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目录,经农业部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全国渔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七)承担全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的指导工作。 (八)承办农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 内设机构 编辑 办公室 财务处 体系建设与信息处 法规监督处 检验管理处 产品质量监督处 技术发展处 省级机构 编辑 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 河北渔业船舶检验局 天津渔业船舶检验局 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江苏渔业船舶检验局 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 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 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 黑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 吉林渔业船舶检验局 内蒙古渔业船舶检验局 湖北渔业船舶检验局 湖南渔业船舶检验局 江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安徽渔业船舶检验局 四川渔业船舶检验局 重庆渔业船舶检验局 云南渔业船舶检验局 贵州渔业船舶检验局 陕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甘肃渔业船舶检验局 青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新疆渔业船舶检验局 河南渔业船舶检验局 山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北京渔业船舶检验局 望采纳 三、山东渔业船泊检验局是什么单位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是全额事业单位。负责全省渔业船舶检验和管理工作。 四、什么是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属报废渔船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须同时提供报废渔船的“三证”(渔业船舶检验证 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书。下同)和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复印件。 ④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海损事故报告、渔业船舶注销证明及原捕捞许可证注销销证明等材料原件。 (2)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卖出渔船申请表,申请跨省、市、县买卖捕捞渔船的,应当提供有卖方所在省、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 (3)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⑤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进口理由; ④《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规定(重新修订稿)》农业部第38号第十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买入海洋捕捞渔船申请的还须提交卖主当地市海洋与渔业局出具的原捕捞证注销证明以及加盖注销印章的原捕捞证原件。 (6)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原捕捞证复印件及其灭失的证明,并注明时间、地点及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 (8)海洋大、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9)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还需提供: ①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记录证明(按具体内容要求),并加具当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④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10)申请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须提供渔船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11)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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