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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构成追越的条件是(船舶追越的注意事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5 00:10 点击:144 编辑:admin

1. 船舶构成追越的条件是

船舶在深水航道内航速不得超过15节,管制时段进口航速和出口平均航速应不低于10节。

2、航行要求

深水航道内禁止追越。如确需追越的,当通航环境及水深允许时,可利用深水航道两侧水域实施追越,但弯头水域航段和牛皮礁上下游1.5 海里航段北侧水域除外。

船舶应当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富余水深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5%,其他船舶的富余水深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2%。

3、能见度不良禁限航要求

当深水航道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未进入航道的船舶禁止驶入,已进入航道的船舶应当谨慎航行,正在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停止作业并让出航道。

4、VHF频道

VTS工作频道为09频道,备用频道为26频道(双工)。

5、锚泊要求

拟前往横沙危险品锚地锚泊的船舶需提前通过传真或上海海事局网上政务中心管理平台进行申请,连续锚泊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拟进行供受油作业的船舶,需提前24小时申请。

2. 船舶追越的注意事项

一、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我们国家尊严的象征,但部分船员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此认识不足,维护国家尊严的意识不强,致使出现船舶不悬挂和不按规定悬挂国旗及悬挂的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等现象。不仅中国籍民用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国旗,进入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外国籍船舶也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舶悬挂国旗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国旗。船舶悬挂的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并应在规定的船舶部位悬挂,且不得倒挂。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按要求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即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另外,还应当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船舶的安全航行及会让,取决于正确的避让行为,正确的避让行动来源于及时正确的判断,而及时正确的判断则要求船舶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保持瞭望是船舶安全航行和会让全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程序。瞭望应是全面的和尽可能的,包括视觉瞭望、听觉瞭望,以及尽可能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如使用望远镜、探照灯、甚至高频电话、雷达、测深仪等;保持瞭望即意味着瞭望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  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通航密度增加,船舶类型及船舶尺度多样化等多种原因,使得内河船舶交通越来越复杂,为了航行安全,船舶必须以安全航速航行。  在一般情况下,往往由于船舶航速过高导致碰撞和浪损事故。但是航速过慢,船舶失去舵效或舵效迟缓,甚至失控而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同样也会造成事故。  那么船舶以什么样的速度航行才是安全航速呢?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的好坏、周围船舶数量、船舶操纵性能、风、浪和水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另外,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三、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小心驾驶,注意避让。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认真瞭望,谨慎驾驶,发现来船后,应当仔细观察其动态,正确判断与来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当对两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有怀疑时,应当认为存在这种危险,继而正确判断与相遇船舶的避让关系,明确本船在避让中的义务。当发现来船的动态不明,相互之间的会让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存在碰撞危险的紧迫情况时,均应当立即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发生碰撞。也就是说,只要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同意或者遇有急迫情况这三种情况中的某一种情况出现,就应当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行动,而不是同时出现这三种情况时,才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措施。至于具体的措施是减速,还是停车或者倒车,则要视当时的航道、水流、周围环境、双方接近的速度以及本船性能等情况确定。在情况需要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该停则停,该倒则倒,不能犹豫观望、迟疑不决,以致延误时机,且所采取防止碰撞的行动应是明确和有效的,并应及早进行。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声号或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方式统一后,应按统一后的避让意图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如果一方临近时擅自改变避让行动,会使对方措手不及而发生事故。  四、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五、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六、船舶进出港口、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七、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八、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3. 简述船舶在追越过程中船间效应及可能发生的危险

当两船并行时,因两船间水的流速加快,压力降低,外舷的流速慢,水压力相对较高,左右舷形成压力差,推动船舶互相靠拢。另外,航行船舶的首尾高压区及船中部的低压区,也会引起并行船舶的靠拢和偏转,这些现象统称为船吸。

根据流体力学的伯努利原理,流体的压强与它的流速有关,流速越大,压强越小;反之亦然。当两艘船平行着向前航行时,在两艘船中间的水比外侧的水流得快,中间水对两船内侧的压强,也就比外侧对两船外侧的压强要小。

4. 追越船应当避让被追越船的理由是

一、跟车行驶时,要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是因为:

1、遇到紧急情况时,能有足够的避让空间;

2、跟车越近,越不容易掌握前车前方的情况;

3、防止因前车尾灯损坏,不能及时发现前车制动;

4、跟车太近,容易发生追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5. 构成机动船追越的条件是

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船舶声响信号的规定,现将用于避碰的声响信号归列如下:

—、互见中船舶使用的声号

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向右转向。

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向左转向。

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向后推进。

二长加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 船右舷追越。

二长加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左舷追越。

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表示被追越船表示同意追越。

五短声:表对对方船的意图或行动表示怀疑。

二、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每隔2分钟放一长声:表表示机动船在航对水移动。

每隔2分钟放二长声:表示机动在航不对水移动。

每隔2分钟放一长二短声:表示我船失控或操纵能力受限、限于吃水,从事捕鱼的船。

每隔2分钟放一短一长一短声:表示我船在锚泊中。

一短声连续响2秒钟,一长声连续响5秒钟。

6. 船舶追越一般从哪一边

互见操纵鸣声号,

一短声,我向右。两声短,我向左。

三声短我正向后退。追越船明企图,

两长两短从左越,被追越如同意。

鸣笛两次长短声,过弯道拉一长声,

怀疑警告五短声,视线不良拉汽笛。

船在航,一长声不动船,一长声,

每次间隔两分钟,船舶操纵受限制。

捕鱼失控和拖带,都是一长两短声,

最后住人被拖船,紧接一长三短声。

锚泊每分发声号,船头急敲钟五秒,

船长超过一百米,首敲钟来尾敲锣。

搁浅也敲钟五秒,前后另加三击钟,

锚泊船还得鸣,一短一长一短声。

7. 船舶追越规则

规则规定凡船舶及水上飞机在公海及与其相连可以通航海船的水域,除在港口、河流实施地方性的规则外,都应遵守该规则。规则主要是有关定义、号灯及标记、驾驶及航行规则等。

规则对船舶悬挂的号灯、号型及发出的号声,在航船舶自应悬挂的号灯的位置和颜色,锚泊的船舶悬挂号灯的位置和颜色,失去控制的船舶必须使用的号灯和号型表示,船舶在雾中航行以及驾驶规则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于1957年同意接受《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8. 机动船追越的特点是什么

 航空器或船舶夜航时,用以表示自身位置和运动方向,便于互相避让、识别的信号灯。  一般规定:飞机左翼尖装红灯,右翼尖装绿灯,尾翼端装白灯;直升机机身左侧装红灯,右侧装绿灯,尾端装白灯,在旋翼尖装红灯。船舶左舷装红灯,右舷装绿灯,桅杆和船尾装白灯;非机动船只装舷灯;木帆船只装一盏白灯。   飞机的外部灯光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和特殊含义,在使用中也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由于飞机机型、厂商的不同,飞机的灯光系统也是不尽相同的,但是基本上大致规则是一致的。常见的标准外部灯光系统有:  1、红色防撞灯又叫做信标灯,EACON LIGHT或BEACON,分别安装在飞机的上下中部,各一支。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   此灯在飞机推出及发动机运行时打开!(只要飞机动就必开)   2、机翼灯又叫WING LIGHT,位于机翼每侧的两个单光束灯光,照明机翼前缘及发动机进气口。用于检查结冰情况。   此灯在有结冰可能时应打开,但实际应用中一般常开   3、航行及标志灯航行灯NAVIAGATION LIGHT,标志灯LOGO LIGHT,波音飞机飞为两个电门,空客飞机合在一起。航行灯分别为左红、右绿、尾椎白分别安装在机翼尖和尾追上。用于判明飞行物是飞机及指示飞行方向。标志灯分别安装在两侧的水平安定面翼尖上,提供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标志进行照明。   空客飞机位两组航行灯,它的LOGO灯当主起落架减震支柱被压缩或襟翼伸出15度以上时标志灯亮。   航行灯为只要飞机上有人就必须打开   4、机头灯(空客飞机)NOSE,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上,两个灯分别叫做起飞灯和滑行灯。放在T.O位置时起飞灯和滑行灯都亮,放在TAXI时只有滑行灯亮。此灯用于滑行道及跑道的前照明,飞机滑行时放在TAXI位,进跑道后放在T.O位置。飞机起飞后关闭。前起落架收起时,自动关闭。   *、滑行灯(波音飞机)TAXI LIGHT,此灯安装在前起落架减震支柱上。1个。地面滑行时,用来照明飞机前方。   飞机在滑行时打开,离地后立即关闭   5、着陆灯LANDING LIGHT,此灯安装在两侧机翼翼根,左右各两只。用于起飞着陆时照亮跑道。此灯功率很大,使用时产热很高,因此需要高速气流进行冷却。因此在地面起飞前才能打开。   飞机起飞滑跑前打开,离地后关闭   飞机最后进近阶段打开,落地后即关闭   6、跑道脱离灯又叫转弯灯或跑道边灯。波音RUNWAY TAKEOFF LIGHT,空客RUNWAY TURN。安装在前起落架减震支柱上,左右各一,分别提供机头前方两侧照明。用于照明滑行道、跑道边线。起飞后关闭。前起落架收起时自动关闭。   启动发动机后打开,另外用途为夜间示意地勤人员准备滑出   7、高亮度白色频闪灯又叫做高亮度白色防撞灯,STROBE LIGHT。此灯安装在翼稍前后各一及尾椎一只,波音飞机安装在左右翼稍后尖各一只,尾椎一只共3只,空客飞机安装在左右机翼前后翼尖及尾椎,共5只。用途是防止航空器相撞。此灯根据机型适配的控制器不同,以一定的频率爆破闪烁,亮度很高。   注意在得到进跑道许可后才可以打开此灯!FL100以上可以关闭此灯。落地脱离跑道前要关闭此灯!!   正常飞机外部灯光使用的顺序应该是   1、 飞机打开总电源开关后,由航前机务打开——航行灯,根据需要打开机翼灯、LOGO灯;   2、 飞机推出时打开红色防撞灯;(地面试车也要打开)   3、 飞机启动发动机后,打开转弯灯准备滑出;   4、 得到滑出许可后,打开滑行灯开始滑行;   5、 进入跑道后,白色防撞灯;   6、 得到起飞许可后打开着陆灯起飞;   7、 离地后,关闭滑行灯、转弯灯;(收起落架后可以自动关闭)   8、 高度上升至10000英尺以上关闭白色闪光灯;   9、 巡航时至少应该保持红色闪光灯、航行灯常开; 根据需要打开LOGO灯和机翼灯;   10、飞机下降至10000英尺以下打开白色闪光灯;   11、飞机放起落架后打开滑行灯;   12、最后进近阶段打开着陆灯;   13、接地后,打开转弯灯,关闭着陆灯、关闭白色闪光灯;   14、滑行到位后关闭滑行灯、红色闪光灯;   15、飞机如果不再有航班任务停机过夜,由航后机务最后关闭航行灯后,关闭飞机总电源离机!  船的航行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 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二、在航的船队  1、拖轮除显示舷灯,尾灯外,还应当按拖带形式显示;  (1)吊拖或者吊拖右灯推船舶时,显示白光桅灯两盏。  (2)顶推船舶、排筏时,显示白光桅灯三盏。拖轮显示上述号灯有困难时,可以改在船队中最适宜的船舶上显示。  (3)吊拖排筏时,显示自、绿、白光桅灯各一盏。  (4)吊拖船舶、排筏的拖轮,为便于被吊拖船舶或者排筏操舵,也可以在烟囱或者桅的后面,高于尾灯的位置显示另一盏白光灯,但灯光不得在正横以前显露。  2、被吊拖、顶推的船舶或者排筏在航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  (1)被吊拖、顶推的船舶应当显示红、绿光舷灯。被编组为多排数列式队形时,应当在最左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红光舷灯,在最右边的一列船舶只显示绿光舷灯。顶推船队中最前一艘船的船首,应当显示自光船首灯一盏,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被顶推船的船尾超过拖轮船首时,还应当显示白光尾灯。吊拖船队最后一排船应当显示白光尾灯。  (2)船舶长度为满30米的船舶被吊拖为单排一列式时,每艘船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以代替红、绿光舷灯。  (3)人力船、帆船、物体在被吊拖、顶推时,应当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被顶推时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当编组为多排数列式时,则在左、右最外一列显示。  (4)排筏被吊拖时,应当在排筏四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一盏;被顶推时,在排首两角高出排面至少一米处显示白光灯各一盏,其他灯光不得在正横后显露。  三、 工程船  工程船未进入工地或者已撤出工地时,应当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进入工地时,应当显示下列号灯、号型;  1、工程船在工地其位置固定时,夜间显示环照灯三盏,其连线构成尖端向上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顶端为红光环照灯,底边两端,通航的一侧为白光环照灯,不通航的一侧为红光环照灯。白天在桅杆横行两端各悬挂号型一个,通航的一侧为圆球,不通航的一侧为十字号型。  2、自航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夜间显示红、白、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圆环、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被拖轮拖带的工程船在航施工时,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显示号灯外,还应当显示与自航船在航施工时相同的号灯、号型。  2、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  灯一盏。船舶有潜水员在水下作业时,夜间应当显示红光环照一盏,白天悬挂“A”字信号旗一面。  四、 海巡艇和航标艇  海巡艇执行公务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红闪光旋转灯一盏。航标艇在航时,夜间应当显示舷灯、尾灯和绿光环照灯两盏;停泊时显示绿光环照灯两盏。  五、 危险运输船  装运易爆、易燃、剧毒、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停泊、装卸及航行中,除显示为一般船舶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衍处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同时,彭高工强调,船员应对船舶航行灯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方法有:  1、航行灯、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2、航行灯控制箱由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必须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供电,两路电源转换开关应设在控制箱上。  3、主电源采用蓄电池时,可只设一路电源。  4、航行灯控制箱应设有每只航行灯发出故障的声光报警信号装置。对小型船舶、航行灯、信号灯由同一只控制箱控制时,允许只设光报警信号。  5、每只航行灯(在控制箱上)应设有单独的控制开关、熔断器和开闭指示装置,并应设有铭牌或标志。  6、信号灯由设在驾驶室的信号灯控制箱进行集中控制和保护。  7、对无人驳船、非自航工程船、趸船等其他无人驾驶的船舶,其信号灯控制箱允许设置在值班或便于管理的场所。

9. 船舶航行时应承担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通航水域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等各种管理问题的行动准则、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罚标准等。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近十年来,船舶尺度继续向大型化发展,港口航道内的船舶密度逐渐上升,但航道尺度的增长速率较慢,这使得航行船舶与航道、其他船舶或港口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变小,航行水深相对变浅,船舶在港口航道等限制水域中的水动力相互作用问题变得突出。

10. 船舶追越的定义

一、避碰口诀

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

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

避碰行动应显著,大得容易觉察到。

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

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

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

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

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

穿越尽量成直角,两端特别要警慎。

互见对遇互向右,交叉绿灯让红灯。

直航船应保向速,机动船让受限船。

追越一直到让请,避免抢越他船头。

倘有怀疑发警告,若让路船不让船。

当机立断避碰撞。

视线不良发雾号,加强了望最重要。

船位中心要有数,随时变速准备好。

雷达测到他船时,判断险否第一条。

若是存在有危险,避让行动应及早。

正横前面来的船,应该避免向左转。

必要时把船停住,直到危险过去啦。

二、号灯口诀

在航船,航行灯,机动船,有桅灯。

红绿舷灯和尾灯,船长超过五十米。

加上一盏后尾灯,拖轮前桅两桅灯,

船尾另加一黄灯,拖带超过二百米。

前桅三盏白桅灯,被拖船舶或物体,

显示舷灯和尾灯,以上灯光有弧度。

以下都是环照灯。

失控船,两盏红,搁浅锚灯加双红,

船舶操纵受限制,垂直显示红白红,

双红那边有碍物,双绿这舷可通航,

看见垂直三盏红,这是限于吃水船。

上白下红引水船,上红下绿是帆船。

扫雷船,三个绿。桅顶两端各一绿。

渔船拖网挂绿白,其他作业挂红白。

渔具外超百五米,这个方向加白灯。

气垫船体离水面,加示黄色闪光灯。

锚泊船,白锚灯,小船船头挂一盏,

大船两盏分首尾,船长超过一百米,

还加甲板灯照明。

三、号型口诀

锚泊船,挂黑球,失控船两球上下挂。

搁浅垂直三黑球。扫雷三球成三角,

桅顶衍端各一球,拖带超过二百米,

拖和被拖挂黑菱,船舶操纵受限制。

上球下球中间菱。双球那边有障碍。

双菱这舷可通航。

机帆船,锥朝下。限于吃水圆柱体,

从事捕鱼挂信号。

两个圆锥尖对尖,小渔船,挂渔箩。

渔具外超百五米,向着渔具锥朝天。

11. 能构成追越的船舶是

交通部发布《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8月1日起,进入京杭运河山东济宁至浙江杭州通航航段的船舶,其长宽标准、航行规则、停泊要求等都将按新规定执行。运河沿线海事管理机构将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制订京杭运河排堵保畅应急预案,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保障运河通航和船舶安全。

    进入运河的船舶,应当与航道的通航条件相适应。总长大于45米或总宽大于10.8米的船舶,禁止进入四级和三级航段;总长大于67.6米或总宽大于15.4米的船舶,禁止进入二级航段。船队阵形应采用单排一列式,长度不得超过400米,并且静水航速不低于每小时6公里。

    船舶应沿右侧航道航行。船舶对遇或接近对遇,应互以左舷会船。在三级及以下航道内,船舶不得追越正在追越的船舶;在弯窄航段、船闸引航道、桥区等特殊水域,禁止船舶追越、偏缆拖带、并列行驶。由高等级进入低等级航段前,船舶应通过有效通讯方式,向当地海事机构报告船名、主尺度等信息。

    运河沿线的渡船应当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强行横越。在遇到洪水或恶劣天气时,渡船应停运。

    在未设停泊标志的航段,船舶因紧急情况确需停泊时,不得影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划定水域停泊;发生堵航时,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航段停泊,并顾及附近其他船舶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

    在船舶待闸、待港期间,船长与大副不得同时离船,轮机长与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船上的船员数量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的三分之二。

    此外,海事部门将规范设置内河交通安全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设置执勤点,落实巡航制度,加强现场监督。当运河水域因沉船、搁浅等原因发生断航险情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打捞清除等措施,必要时航道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疏浚、改道等应急措施,所需费用均由当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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